第二节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也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六种特征。
(1)双务性。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同时,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权利。
(2)射幸性。“射幸”是碰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因此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的特点。所谓射幸性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不会得到任何货币补偿。
(3)附和性。附和性合同又称权式合同,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定,经监管部门审批。投保人购买保险,要么附和保险人的合同,即同意合同条款并购买该保险;要么拒绝购买该保险,一般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
(4)要式性。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书面形式既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便合同的履行;又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所以,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允许电话投保和电子邮件投保,但最终还要以出具保单作为保险关系成立和有效的证明。
(5)条件性。条件合同是指只有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如一份以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有关健康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6)有偿性。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风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完全对等的代价,即不一定要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只有当承保的风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等,各种主体的资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来说,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及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已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作为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付保险费。该条件有以下两个内容。一是投保人须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只有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才能成为投保人。二是投保人须依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2.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的组织和法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就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种情形。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投保人以自己的财产、生命、身体和经济赔偿责任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自己。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须遵守如下规定:第一,被保险人须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第二,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第三,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第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4.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在北美地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我国没有保单所有人的概念。
5.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知识点滴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投保人是出资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在自己死后代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②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人。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受益人,也可以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受益人不必如此。
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在改变了受益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保险人,后者在向原指定的受益人做出给付后,对被更改的受益人不承担义务。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受让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是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保障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客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体。
保险合同并非保障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受损害,而是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或给付的契约。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所以,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
保险合同的条款由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组成。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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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所共有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各种事项和要求。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的约定;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的约定;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的约定;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的约定;受益人的约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借款;合同内容变更;住所或通信地址变更;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争议处理;释义等由保险法所规定的事项。
2.利益条款
利益条款是指该保险合同有别于其他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可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条款,包括特有的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
利益条款是《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内容如下:①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⑥保险金额;⑦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式;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两项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知识点滴
基本条款与利益条款的区别
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是每个合同都采用的条款。利益条款依据不同的保障范围每个合同都不同。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是保险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大致可分为两个程序:要约和承诺。
1.要约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要约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的法律行为。要约有效的条件有三个:要约必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要约具有下述特点。
(1)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要约由投保人提出。虽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是主动开展业务,希望潜在客户订立保险合同,但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由于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签单投保时并不成立,因此,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展业不能被认为是要约,仅为要约邀请。只有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即写好投保单并交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时,才构成要约。此后,只要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就成立。
(2)保险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加具体和明确。保险合同具有的专业性术语表述和保障性功能,决定了其内容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因而投保人与保险人都十分关心合同内容。因此,保险合同的要约内容比一般合同要约更为具体和明确。
(3)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要约在我国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由于保险合同要约的专业性较强,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以投保单的形式印就后,向投保人提供,由投保人填写。投保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特约条款。所以,保险合同要约一般表现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
(4)要约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在首次要约后,保险人经核保,对投保人提出的标准条款以外的补充条款或者被保险人的可保条件可能提出异议,这时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就成了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因此,要约人不仅可以是投保人,也可能是保险人。合同订立过程就是这样一个反复协商的过程,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在生效前可以撤回,即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时或之前把撤回要约的通知送达受约人处,就可撤销要约。
2.承诺
承诺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满足三个条件时有效:①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②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③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人对于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款内容表示同意后,合同即告成立,并开始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订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不是一个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生效意味着保险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都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问与答】
问:保险合同可以先成立后生效吗?
答:一般而言,合同一成立就立即生效。但是,保险合同较为特殊,可以约定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如保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费的交纳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即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合同主体必须具备合同资格。即投保方和保险方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事保险活动应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能明确自己行为的后果,且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威胁或欺骗而签订的合同,则是无效的合同。
(3)合同的内容合法。只有合法的保险合同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从而成为有效的合同。
2.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即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无效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的。造成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个原因。
(1)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投保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或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采用非法手段订立的合同等。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该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个最基本的条件,不仅无效,而且合同的当事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5)保险合同的形式不合法。即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如我国采用的是书面承诺的方式,如果仅仅是口头承诺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除部分内容无效外,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思考讨论:除上述几种原因外,还有什么原因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也是保险合同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投保人一方和保险人一方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各自的权利,因此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
1.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履行中,投保人一般应承担以下六项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这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投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2)及时通知的义务。在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增加和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3)如实告知的义务。即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保险人做真实的陈述。
(4)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金给付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5)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也就是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6)协助保险人执行代位追偿的义务。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投保人的权利
投保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义务有很大的约束作用,所以投保方要有维权的意识,不能只希望保险人自觉地履行义务。投保方要明白自己在保险活动各个环节中应该拥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保险条款的知晓权,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说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内容等。
(2)要求履约权,是指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或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事故时,可以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投保方要求履约的权利具有时间限制,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有效,超过期限权利消失;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自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行使有效,超过期限权利消失。
(3)解约权,是指投保方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享有中途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即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也称退保。投保人有退保的自由,但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4)变更权,投保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内容。如变更保单分红的领取方式、对保单进行质押贷款、对保单提出复效申请等。
3.保险人的义务
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以下义务:①承担保险责任;②条款说明;③及时签发保险单证;④保密客户资料。
4.保险人的权利
在保险合同履行中,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包括:①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或拒负责任;②要求如实告知并收取保险费;③检查监督防灾防损。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有所改变。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有些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如有些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长达四五十年甚至更长,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就有必要变更。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各国保险法律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有所改变,我国也是如此。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中大部分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而引起的,因此,这部分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可以看成是合同的转让。
(1)在财产保险中,合同主体的变更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如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等的转移、变动,使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须变更被保险人。当债权人将有抵押品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时,以抵押品为保险标的、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就须随债务关系的变动而变更被保险人。
(2)在人身保险中,合同主体的变更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只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投保人、受益人等主体都可以变更。投保人的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变更后的投保人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以防范道德风险;也为了保证新的投保人仍具有缴费能力使合同继续有效。对于受益人的变更,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决定。需注意的是,投保人变更需经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的变更无需保险人同意,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后才有效。
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确定之后是不存在变更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承保与否和保费的缴纳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态等紧密联系,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相当于是对第三者重新投保。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被保险人变更的情况。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变更。
【问与答】
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可以变更吗?
答:投保人变更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团体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中可变更,在个人人身保险中不可变更。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变更。保险人不得变更。
2.保险合同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的变化导致保险标的价值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例如,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标的为该企业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在保险期间内,该企业购置了新的设备使得财产值上升,因此需要对保险合同作变更。保险合同客体变更,通常是由投保人或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单后生效。保险人往往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客体调整保险费率。
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主体不变时,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如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价值、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化等。
保险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同时也有与对方共同协商的义务。因此,投保人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先要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批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险单进行批注,这样,变更才产生法律效力。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而不再继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险合同终止只能说明自终止之日以后,合同主体之间的原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法律关系消失。而在合同终止前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引起的法律责任仍然存在。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保险合同的期限是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和经济保障的法律有效期。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然终止。这也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终止情况。
(2)保险合同履行终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全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履行终止。
(3)保险合同违约失效终止。是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必须是违反合同基本条款,如不按期缴纳保险费,随意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等。投保方违约致使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合同标的全部灭失终止。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标的由于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已经不存在了,保险合同也就随之终止。
(5)保险合同解约终止。保险当事人某一方解除合同,引起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法规定:①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