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本节简单介绍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规定。
一、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定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身体健康能保证投保人原有的经济利益,而当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时,将使投保人遭受经济损失。
1.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投保人与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利益关系,如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另外,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等也都因其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前者对后者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
在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保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也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因此,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因此,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可随债权人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合同的保险利益不得转让。
4.人身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在人身保险中,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则原则上保险利益也就随之消灭了。
思考讨论:确定人身保险的利益是为了保护谁?
知识点滴
对投保年龄不实的处理
被保险人年龄有误分为在合同范围内的错误与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的错误,在合同范围内的错误可以协商多退少补以维持合同效力,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问题
下面简要介绍人身保险合同中一些常见的问题。
1.投保人的年龄不实问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问题
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情况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情况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思考讨论:父母为子女购买死亡保险有限额是为了保护谁?
4.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解除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合同终止之前发生风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而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相关案例
二年抗辩期已过,保险公司按约赔付
1979年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的姑娘龚某于2009年在南通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身故受益人”一栏,龚某填写的是“法定”。在投保所附的“健康告知”页中,龚某在所有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了这份重大疾病保险后,龚某每年缴纳保险费3000余元。2012年10月11日,龚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其后龚某将之前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由“法定”变更为其父亲。11月4日,确诊后不到一个月,龚某去世。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理赔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龚某于1998年在西安读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做出不予理赔的决定。龚某的父亲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
审判法官认为,虽然投保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这一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龚父109000元。(来源:《中国保险报》2013年12月5日《保险公司称女子投保时隐瞒肝炎法院称二年抗辩期已过需赔》)
【点评】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期间称为可抗辩期或可争时期,超过这个时期即进入不可抗辩期或不可争时期,保险人不得提出异议。即使投保人确有告之不实的情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仍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相关案例
人身险保单受益人填写不可马虎,法定、指定差别大
据2013年9月11日《北京商报》报道(记者崔启斌)市民王先生之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保额为4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三年后,王先生刚刚结婚不久却遭受意外,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在赔付40万元身故保险金时,王先生的母亲和妻子都声称是法定受益人,对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数额互不相让,最后只能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二人平分身故保险金。
【点评】在人身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这一栏,即在投保人出险后,保险公司将会把保险金赔付给指定受益人,既可以指定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受益人是谁最能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一旦指定受益人,其他近亲属等法定受益人将与保单受益权无缘。而上述保险理赔案例中,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牵出家庭纠纷,这样的家庭矛盾在现实中经常上演。
在本案例中,由于王先生保单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只填写“法定”字样的,将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有一定特殊性,下面简要介绍其中一些比较特殊的条款。
(1)因受益人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思考讨论:为何二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就承担责任呢?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除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因第三者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
(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利益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对第三者的责任、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
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对已经售出的货物持有保险利益,当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并已发运,但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买方拒收货物;雇员对雇主的不忠实等。这样,债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就存在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
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知识点滴
财产保险投保人的变更
由于财产可以转让、继承,为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转让、继承后,合同投保人必须变更为新投保人,否则合同无效。
3.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保险利益,在其投保后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有人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让他人,则其由于丧失了与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而失去了保险利益;新的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上被认为自动取代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地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无须重新投保,但是必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我们称其为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有继承、让予、破产等。
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即消失。
(二)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
若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若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思考讨论:保险金额为何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示例】一艘保险价值为100万元的小船购买了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船舶保险,某日航行时该船触礁,造成船体破损,其修复费用花费30万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24万元。
(五)重复保险的处理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七)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八)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九)降低费率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有以下两种情况时,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①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课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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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