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乃诉讼之脊梁”,形象的法谚一语道出了举证责任的重要。严格地说,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说服责任,具有双重含义。我们不搞学术研究,就不那么讲究了。
今天我讲举证,主要跟大家交流五方面的内容:一是谁有权取证,二是举什么证据,三是法官有无权力分配举证责任,四是证据可否撤回,五是证据目录如何编制。下面我分别讲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