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小臣骨版刻辞
朱凤瀚
2003年,笔者在参与编撰中国国家博物馆所藏甲骨集时,曾初步读过著名的小臣骨版刻辞,并作过释文。但该书出版后[1],觉得此刻辞的照片虽然已较清楚,但由于骨面不平坦,有的笔画依然不甚清晰,发表的拓片也存在类似情况,且所作释文亦多有须斟酌之处。鉴于此刻辞内容之重要,遂向中国国家博物馆保管一部提出再看原件的申请,并得到批准,得以再次观察此骨原件(图一)及馆藏拓片(图二)。现在诸家研究基础上,对这篇刻辞作几点补论(同时根据较清楚的照片与拓片做了骨版正面刻辞的摹本,即图三,以供参考)。
这块残骨属肩胛骨,残长6.9厘米,宽3.9厘米[2],是一块长条形骨版的下部。关于这块残骨的长度,李学勤曾根据骨面的干支表推测接近于商尺一尺(16—17厘米)[3]。骨版正面提到小臣的这段刻辞下端已接近骨版的底部,但是不知道这篇刻辞上端是否也是顶头刻写的,所以全部刻辞的字数尚难推知。
现先将刻辞释文隶写如下:
……小臣比伐,(禽)厃……人(?)廿人四,千五百七十,百……丙,车二丙,百八十三,圅五十,矢……,又白于大乙,用白(伯)印……于且(祖)乙,用于且(祖)丁,甘京易……
须要讨论的有这样一些字句:
厃,原篆作,一般释作“厃”,读成“危”,仍可从[4]。
,旧曾释“美”,但字实与“美”字作形有别。学者或释作“”,从本刻辞中的字形看,作此种释读是可以的,但此字亦见于其他无名组及何组卜辞,其字形又作(《合集》28088,厃方)、、(《合集》28089正),“大”形上部并非作“矛”形,而像头上长发。《说文》曰:“髦,发也。”刘钊释作“髦”是有道理的[5]。《诗经·鄘风·柏舟》“髧彼两髦”,毛传曰:“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髧,两髦之貌”。依照此说,是“髦”字强调发长,“髧”字则强调的是发向头两旁下垂。所以,此字释“髦”虽通,但释作“髧”似更为合适。即便如此,“髦、髧”均为形声字,与字还是有别,在这里仍暂用其原字形。
字,旧释“而”。唐兰、于省吾等有说[6]。学者或释作“馘”[7],亦有其道理[8]。在本刻辞中,前残辞作“……人(?)廿人四”,由此知,如果是讲生俘,就要提多少人,但言及只说“千五百七十”,未言“人”,也显示这里将释作“馘”(或聝)比解释为族名妥当[9]。
,此字在骨版正中下方,字的中下部位于一道骨裂上,故以往的照片及拓片均有模糊处。现在经目验,并细看新近得见的较清晰的照片(图一C,此照片拍摄时角度有所倾斜)与拓片(图二A),再将字形放大(图四),可以判定此字实际上作形,上部为“陶”,下部为“”(手抓在女头上),可隶定作“”。刘钊将此字隶定作“”[10],近是。“陶”应该是个族名,在宾组一类卜辞中有:
……卜宾贞,乎(呼)取陶……
……巳卜,亘贞,不其凡。
(《合集》8844)
……□(原文此处为□)取陶射…………
(《合集》5788)
在无名组二类卜辞中亦见:
……五十陶……
(《屯》2154)
……叀……
……叀陶女。
……叀羌。
……于宗……
(《屯》2259)
从以上宾组卜辞内容看,陶在武丁时期即曾被商人征取物质,其射手也被征调,是被商人统治与支配之族。而从以上无名组二类卜辞可知,陶族人当时似已与商人敌对,曾被商人俘获并用作人牲。其中“陶女”,应即与小臣刻辞中的“”指称的是同一种女子,只是“”用了合文的形式,此字“女”上又加了“又”,应是示意其被俘获之身份,犹如“羌”加绳索作“”,又如卜辞中有“(執)”字,通常作(《屯》2651),但也可以作(《合集》33008,又如《合集》28084),字在“丮”上加“又”,仍可隶作“”(当然也可隶作“”),只是示意所梏之人是被擒获的,标志其身份。关于“陶女”,下文还要论及。
,以往诸家有多种读法。裘锡圭以为即“橹”之初文,橹即大盾,可从[11]。
“又白”上面一字正在骨版上端断裂处,残余半,从残留笔画看,并非字。
“又白”之“又”在这里应是言祭祀用牲之用语,卜辞习见贞问又某先人用多少牲的辞例,一般是“又+先人+牲”的形式,但“又”也可以直接接所用牲再接所祭者,如:
……午卜,……贞,其又豕于三母,今其夕……不羊……三月。
(《合集》23462)
故“又白于大乙”,是记以“白”祭祀大乙。“”可读作“麐”,《说文》释作牝麒,一说即牡麟。上引李学勤文疑“白麐”不是人名,而是真实的动物,所说确有可能。卜辞所见用为牲以及猎获的动物中,尤重视白色动物,应是商人尚白之表现。当然,现存的刻辞中,其他几处言及“用”的祭先王的牲均是人牲,所以在这里如读“白”为“伯”,以“”为私名亦不无道理。卜辞中不称“某(族名)伯某”只称“伯某”的例子是有的,如“白(伯)”(《合集》3418、20530),“白(伯)”(《合集》5949、20088)。《合集》5949言“伯”,可见即使是称敌对族首领也可只称“伯某”,所以以上对“白麐”的两种解释都有可能。
字,左边从,疑是“毌”字之异体。“毌”字在卜辞中作(《合集》6971)、形(《合集》21659)。金文中有复合氏名“丩毌”写作(《金文编》附录366),亦作(鼎),可见“毌”亦可以写成。如是,则此字可隶定作“”,字从隹,或可读作“雚”,“毌、雚”均见母元部字。在本刻辞中,“伯”后的“印”似是其私名。伯印被用作人牲,知“”在当时应为与商人敌对之族名。
“甘京”,因为前面言祭先王之句式均是“用某于先王”,故“甘京”之上一句亦暂句断于“祖丁”,即“用于祖丁”。“”是王在王都外所建离宫一类建筑,在卜辞中多以“地名+”形式为称。甘京,即在甘地之京,“京”疑指有高台建筑的城邑。李学勤释“甘京”为在甘京设立行宫,在这里以“”为动词,可从。卜辞中“”虽多作名词,但也有“王于……”(《合集》20277)的句式,是“”作动词之例。“于”某地在语法上类似于西周金文中“邑于”某地(即在某地建邑)的句式,如“令邑于奠(鄭)”(簋)。此种卜辞中“甘京”,省了“于”字。此次战事应是王亲征,故上文言“小臣比伐”。上文所言祭诸先王也是王的行为,则于甘京,在甘京建行宫,可能也即是上述用牲祭先王之地点[12]。下文言“易(赐)……”,应即王要在对在这次战事中的有功之臣进行赏赐。
关于小臣刻辞的年代与其所涉及的史实,诸家已多有论述。刻辞不属于卜辞,刻辞的刻手亦未必是卜辞的刻手,但其字体的风格近于无名组中年代较晚的一类(或称无名组三类)与黄组卜辞的字体,尤其是此骨版背面还有较典型的属于黄组字体的干支表,所以刻辞的年代,诸家指出应在较晚的无名组与较早的黄组卜辞存在时期,亦即小臣参加的这场战事大约在文丁时期,这应当是可信的。
此版刻辞的年代可由具时代性风格的字体推知,而刻辞中的族名、人名亦有见于何组、无名组卜辞的,这对于更细致地认识各组卜辞存在的年代是有裨益的。
刻辞中比较值得注意的人物是,多见于无名组卜辞。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下简称《分期》)将有关的无名组卜辞定为无名组二类[13]。此暂借用此分类称呼,有关卜辞如:
厃白(伯)于之及……朢……
(《合集》28091)
“伯”是商人对异族首领之称,可见是卜辞多见的厃方的首领,而且是其私名,是个具体的人物。这点很重要,因为作为一个具体的人,他的主要活动年代应该是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段内,特别是显示其有精力活跃于战事的卜辞,更不会跨很长时间。这条卜辞残断,但涉及“朢”,与其所贞问之事项相同的无名组二类卜辞有:
王于史(使)人于,于之及伐朢,王受又。
取(御)事,于之及伐朢,王受又,隹用。
王其比朢爯册光及伐朢,王弗每(悔),又(有)。
贮其乎(呼)取(御)……
(《合集》28089正)
取(御)事,于之及伐朢,王受又。
(《合集》28090)
上引卜辞说明,虽然厃方在武丁时曾与商人敌对,宾组卜辞多见伐厃(亦称下厃),但在此时作为厃方的首领显然已臣服于商王,被王派贮与征调以伐朢,并称此为“御事”。无名组二类卜辞,《分期》认为应在康丁至武乙中期,但小臣刻辞表明在文丁时期仍可与商人有战事,而武乙在位的年代,据《古本竹书纪年》,应在35年以上,则上引记述受商王调遣去伐朢的战事,就不会早到武乙早期,而以在武乙中期以后为妥[14]。何组卜辞有:
……卜……厃方……于……若。
(《合集》28088)
因为辞残,不能判断此时与商人的关系是怎样的。这条卜辞,《分期》定为何组三类,并认为何组三类约在廪辛至武乙中期以前,依上述有关活动的卜辞年代分析,这条卜辞自然不会早到廪辛时,亦以在武乙中晚期为可能,在何组三类中年代应是较晚的[15]。
无名组卜辞又可见:
……其……
(《合集》33008)
以上这条卜辞,《分期》亦归入所谓无名组二类。这说明在无名组二类时,已与商人反目,其虽未必与小臣刻辞所记擒获的战事是同一事,但亦应不会太远。这也是无名组二类卜辞下限有可能到武乙晚期之例。
无名组二类卜辞还有:
……用厃方甶于匕庚,王。
(《合集》28092)
这可能是贞问要用捕获的厃方之人的首级祭妣庚,王是否要亲临。由于只言“厃方甶”,并非一定是厃方首领的首级,亦未必是小臣刻辞中那场战争所斩杀者,但至少也能证明在无名组二类偏晚时,厃方已与商人彻底决裂,小臣骨版刻辞则是记录用捕获的厃方伯的作牲祭祀祖丁之事[16]。
与一样,小臣显然也是个具体的人物。有小臣的刻辞除此条外,还见于两条无名组卜辞:
其令……方……
叀小臣令乎(呼)比,王受又(佑)。
叀令。
弜令。
…………
(《合集》27888)
……才(?)小臣又(有)来告……
(《合集》27886)
这两条卜辞,《分期》分别归入无名组一类(一B)与二类。按该书的推测,一B类下限是在武乙初年,二类不晚于武乙中期。与上文分析的一样,如果小臣骨版刻辞所记战争是文丁时期的事,且武乙在位不少于35年,则小臣能“比”王作战之时间,不会相隔20余年之久,亦即上面两条卜辞的下限可能都会晚到武乙晚期。
另外,出现“陶女”的无名组卜辞与小臣刻辞(有“”,“陶”合文)年代也不会隔得太远,因为“陶女”既是商人俘虏之陶族女子,也与商人伐灭陶这一特定历史事件有密切联系。
附图:
图一A | 图一C |
图一B | 图四A | 图四B |
图二A | 图二B | 图三 |
附记:笔者在做本文校对时方读到刘钊的《“小臣墙刻辞”新释——揭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祥瑞记录》。本文在释字与解读方面有与刘先生同者(刘先生在《新甲骨文编》中将小臣墙刻辞“馘千五百七十”后面一字的上部释作“陶”,将旧多读作“美”的字读作“髦”,本文均已引述),间或有不同的看法,还请刘先生与诸位方家指正。
注:
[1]中国国家博物馆编《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文物研究丛书·甲骨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2]馆藏登记卡片上记的尺寸是“长6.9厘米,宽4.5厘米”,这个宽度也许是按骨面弧度测的。
[3]李学勤《小臣墙骨牍的几点思考》,《三代文明研究》第49页,商务印书馆2011年。
[4]近年来有学者释此字作“”,似仍以释“厃”为妥。但《说文》释“厃”为“仰也,从人在厂上”,所云与此字初形有别,在殷墟卜辞中,此字大致作以下几种字形:、、、、。赵平安认为是“笲”之本字(《释甲骨文中的“”和“”》,《文物》2000年第8期),“笲”是竹器,即圆竹筐。此说释之为容器,甚有启发。从字形上看,其下半部分与卜辞中“甾”字作(《合集》36348)、(《合集》36515)者有共同特征,上半部分的长弧线,颇似示意为将甾形器内东西倾倒。与此字有关的字有(刘钊《新甲骨文编》、李宗焜《甲骨文字编》均隶作“”),或是此字繁体,更像双手持甾形器倾倒物品。从音义上看,“厃”可读作“”。“厃”为疑母歌部字,“”为溪母支部字,支、歌皆阴声韵而旁转。《玉篇》:“,倾低不正,亦作攲。”“攲”为见母支部字,与“”通。《说文》训“攲”为“持去也”。如何解释,以往诸家说异。“持去”也许正是上述持甾倾物之()字本义。《汉书·匈奴传上》“得汉食物皆去之”,颜师古注:“去,弃也。”卜辞和金文中与此字相类、亦是以弧线示倾倒之义的字,比如作为族名的字,所从酉上之弧线,也应是示意倾倒酒液。这种用线条表示运行方式的字,又如“”之“彡”。
[5]刘钊主编《新甲骨文编》第50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
[6]见《甲骨文字诂林》第四册,3357号“而”字条,中华书局1999年。
[7]见《甲骨文字诂林》第四册,3357号“而”字条引李圃说,中华书局1999年。
[8]金文所见“执讯隻(獲)馘”中,“馘”字从或作(柞伯鼎)、(小盂鼎),所从或,有学者认为是从首省(参见陈斯鹏等《新见金文字编》,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只是“首”字在西周金文中作形,毛发较短,“馘”字从形的,确可以认为是从首省,从者如是之异体,已有形变,而且从之“馘”未有如形之作四道曲线者。存疑待考。
[9]如读作“而”,“而”与“刵”皆日母之部字。《说文》:“刵,断耳也。”
[10]刘钊主编《新甲骨文编》第762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
[11]此字胡厚宣隶作“”,解释作盾牌(《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下篇,《文物》1974年第8期),虽字释正确,但缺少对字形字音的分析。姚孝遂认为“象虎士执盾形”,径释作“盾”(《甲骨文字诂林》第1693号“盾”字条),亦是字义接近,但对字形的解释似可商榷。李学勤隶作“”,认为此字是从虎的“弧”,《说文》释作木弓(《小臣墙骨牍的几点思考》)。细审拓片、照片,此字右半部确可以释作“虎”,但左半部是盾形还是弓形,须要讨论,这也是诸家释字有异的原因。此字左半部与甲骨文中“弓”作或有所不同,其左侧中部并无凹下,与“弓”字表示弓背的笔画不同。裘锡圭曾举出《合集》20397之辞:……卜,王令……伐方。辞中最后一字,显然即小臣刻辞中的这个字。其左侧中部也是作弧线,并未凹下,仍与弓形有别。裘先生释作“橹”,见《说“揜函”——兼释甲骨文“橹”字》,《裘锡圭学术文集·语言文字与古文献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12]何组三类卜辞中也有在甘这个地点祭飨先王之辞例:
……贞,大乙祖丁眔卿(飨)。
癸亥卜,彭贞,大乙、祖乙、祖丁眔卿(飨)。
癸亥卜,贞,隹大乙眔祖乙卿(飨)。
……亥卜,……祖丁其……甘卿(飨)。
(《合集》27147)
末一辞之“……甘卿(飨)”,应是“于甘卿(飨)”。值得注意的是,所飨先王为大乙、祖乙、祖丁,与此小臣骨版刻辞中残余部分所见受祭之三先王同。
[13]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本文对不同组类卜辞的分类、年代的说法主要依据此书。
[14]上引《合集》28089正的背面,即28089反,有“夕□(原文此处为□)匕庚中……”墨书,其字体修长,已近于无名组中较晚的字体,似也表明无名组二类下限也有可能晚至武乙偏晚。
[15]何组三类卜辞(《合集》27011)有:叀……尹伐…………但辞残甚,是否与伐有关,还不可确知。
[16]无名组二类卜辞(《合集》13607)有:于南门即。这条卜辞所言不能确知。如果是要贞问是否以献俘在南门祭祖,即与小臣刻辞所记擒、用发生联系,但亦可能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