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卜辞的释读
林沄
《合集》6528(图一)上有一组对贞卜辞,辞中有一个诸家多未准确摹录的甲骨文字,只有《甲骨文编》在附录上编为3768号,摹作:
《新甲骨文编》(增订本)失收这个字形,248—249页“鸟”字条和附录972—976页鸟(隹)形各条均未见此形。《甲骨文字编》则将此形收入“鸟”字条中,但在“本书与《甲骨文编》对照表”中只标出2155号“鸟”字对应于《甲骨文编》的0521+5232,却漏了3768。
岛邦男《殷墟卜辞综类》将该字形收入1359号“鸟”字条(238页),《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也把该字形收入“鸟”字条(671页),却不释“鸟”而存原形。上述几种工具书除《甲骨文编》外皆将此字第一种字形中的“匚”形漏摹。
黄天树始将此字形释为“鹰”字[1],理由是“此字象上喙钩曲、爪子尖锐有力的鹰隼之形,是‘鹰’字的象形初文”(他认为《甲骨文编》中的第一个字形鸟喙前有“匚”形是泐痕而非笔画,应改正)。从而把这组卜辞释为:
□□(原文此处为□)[卜],争贞:王曰兔鹰,田爾其(執)?
贞:勿曰兔鹰,田弗其(執)?
黄天树把该字释为鹰,并且认为“兔鹰”二字不是按词序来记录汉语的,而是用“兔”和“鹰”两个图形符号的组合来记事的,他觉得这是甲骨文中保存的比较原始的文字现象,“只写出实词,不写出虚词,要读者自己去补充”,即表示以鹰捕兔的意思,所以把第一辞解读为:“曰”字训为谓,义近于“命令”。商王下达命令,要“以鹰捕兔”的方式去田猎,然后卜问臣属“田爾”能不能擒获猎物。
他这样释读这条卜辞,显然是受到裘锡圭对另一条卜辞释读的启发。《合集》20715(图二)是一条师组小字卜辞,如读为“甫往兔犬鹿”,很不成话。裘锡圭认为“兔犬”二字可以看作“以犬逐兔”之意,是“逐”字的异体,可读为“甫往逐鹿”[2]。所以黄天树看到兔形之后有一字形像鹰,便想起用“以鹰捕兔”来解释了。他把这种考释作为殷墟甲骨文中有残存的原生态文字现象的实例,在好几篇文章中一再引用[3],还把其中一篇作为《黄天树甲骨金文论集》的头一篇。
但是,《合集》6528中的那个字倒底像不像鹰呢?这个被大多数研究者忽略的字形,其实出现过多次:在《甲骨文编》中被混入0521号“鸟”字条,在《甲骨文字编》中被混入2155号“鸟”字条,在《金文编》中也有此字(附录上187号第四栏末字)。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脚爪横出、闭喙、短尾略钩,很像经常站在树干上啄食的啄木鸟(图三),既不像展翅翱翔的鹰,也不像栖止的鹰,所以释为鹰是不可信的。尤其是《合集》6528第二辞中的字形,喙前还有啄成的凹坑,更表明它是啄木鸟无疑!这一字形应该是更原始的字形,并不该把“匚”形视为泐痕。这个象形字,目前尚无资料可与后世的汉字联系起来,犹如甲骨文和金文屡见像蝙蝠形的字,但亦无资料可与后世汉字联系起来。或因后世蝙蝠可称为“蝠”,姑且认为可释为“蝠”,则这个像啄木鸟形的字暂时可据《尔雅·释鸟》“,斲木”而释为“”。
啄木鸟自然不会捕兔子,因此“以鹰捕兔”的说法不能成立。在这组卜辞中,“兔”(或释“”,也是兔类)和“”都是人名或族名。
[贞]:受年。——[]不其[受年]。
《合集》9800宾组
己卯卜,争贞:今令兔田,从至于,获羌。
《合集》199宾组
壬午卜,宾贞:令兔執羌。
《合集》223宾组
因此,这组对贞卜辞中的“田”不宜认为是职官名,而应该指田猎,“爾”字应该视为进行田猎的地名(黄天树认为该字上从心,下从爾,可备一说。目前甲骨刻辞中此字形仅一见,黄天树认为可作为人名的两例,字形与此有异)。这组卜辞可以释读为:王发话让兔和到爾地打猎,会有所捕获——王不发话让兔和去打猎,不会有所捕获。
此辞和上举《合集》199对照来看,当时打猎并不只获得禽兽,也可以获得俘虏,所以辞中便用既可表示生擒猎物、也可以表示活捉俘虏的“執”。
附图:
图一 | 图二 |
图三
注:
[1]黄天树《释殷墟甲骨文中的“鹰”字》,《中国文化研究》2008年秋之卷。
[2]裘锡圭《从文字学角度看殷墟甲骨文的复杂性》,《裘锡圭学术文集·甲骨文卷》第418—41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3]黄天树《商代文字的构造与“二书”说》,《书谱》总第96期,香港书谱出版社2009年;《甲骨文中所见的一些原生态文字现象》,《汉藏语学报》第4期,商务印书馆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