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逃户的认知和长安三年括户
逃户现象在唐初就有,因而括户命令也有过。武德四年(621)九月,“诏括天下户口”,贞观十六年(642)春,“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40]。但这主要针对的是隋末战乱中逃亡的户口。遭遇战乱,即使和平时期民户逃亡也在所难免。高祖时,“突厥入寇武功,郡县多失户口”[41];贞观十四年(640)唐伐高昌,河西供役之地户口逃亡严重[42]。这是特定条件下出现的局部问题。高宗以后,逃户才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43]。
至武则天时,问题进一步严重,警告不断提出。永淳元年(682),太常博士裴守真指出民众情况“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以此取济,民无以堪”[44]。未言逃户,意亦不远。证圣元年(695)凤阁舍人李峤上表,强调逃户问题的严重,“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于时,偷避徭役”,不仅如此,逃户危害极大,“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45]。圣历元年(698)陈子昂上状言蜀地逃户:“今诸州逃走户有三万余,在逢、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征敛驱使,不入国用。其中游手惰业,亡命之徒,结为光火大贼,依山林险,巢穴其中。”[46]同年十月,纳言狄仁杰为河北、河朔安抚使,归而上疏,指出:“近缘军机,调发伤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47]大约也在此前后,又一位凤阁舍人韦嗣立呼吁解决逃户问题:“今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租调既减,国用不足。”[48]
逃户发生的原因一定是多方面的,但从当时的议论中可以归纳出两个最被重视的原因。裴守真指出“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从国家政府方面看则“又以征戍阔远,土木兴作,丁匠疲于往来,饷馈劳于转运”,这样一来,“微有水旱,道路遑遑,岂不以课税殷繁,素无储积故也”。他又例举中央政府的太府、少府、司农和太仆四司,指出:“此四司者,役人有万数,费损无限极,调广人竭,用多献少,奸伪由此而生,黎庶缘斯而苦,此有国之大患也”。[49]“黠吏”所指,应泛指中央、地方之官吏;“豪强”当然指地主而言。但通篇所言,强调的是中央政府赋役政策是苦民的主要根源。监察御史韩琬上疏分析逃户的原因:“然流离之人,岂爱羁旅而忘桑梓,顾不得已也。然以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上下逼促,因为游民。”[50]虽然谈及“上下逼促”,但“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一句显然更重要,这也是一种强调国家政策的消极作用的观点。
从武则天时起,极重要的论点与此不同,主张逃户现象是地方官员不负责任和地方吏治腐败造成的。陈子昂在分析蜀中百姓逃亡现象时指出:“蜀川诸州百姓所以逃亡者,实缘官人贪暴,不奉国法,典吏游容,因即侵渔。凶险之徒,聚为劫贼。今国家若不清官人,虽杀获贼,终无益天恩。”[51]在《上军国利害事》一文中,陈子昂专门以“牧宰”为讨论对象,痛言刺史县令得人的重要性:“臣比在茅为百姓久矣,刺史县令之化,臣委实知。国之兴衰,莫不在此职。何者?一州得贤明刺史,以至公循吏为政者,则千万家赖其福矣;若得贪暴刺史,以徇私苛虐为政者,则千万家受其祸也。”“臣窃惟刺史县令之职,实陛下政教之首也。陛下布德泽下明诏将示天下百姓,必待刺史县令为陛下谨宣之。故得其人则百姓家见户闻;不得其人,但委弃有司而挂墙壁尔。”[52]陈子昂的报告是以切身感受为根据的,可信程度比较高。地方官吏的政治素质,直接决定了地方的状况。贪婪残暴的地方官吏置国家的法令和皇帝的诏敕于不顾,把不利于自己的诏令隐而不宣,在国家的统一政策之外再建独立王国。韦嗣立与陈子昂生活经历不同,但却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在那篇著名的疾呼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的上疏中,韦嗣立的立意原来却是要兴学校,通过学校培养官吏,提高官吏素质,以使社会的统治好转。他说,过去由于实行酷吏政治和学校不兴,“使海内黔首,骚然不安……州县官僚,贪鄙未息”[53]。只有搞好学校教育,提高官吏素质,“则官无侵暴之政,人有安乐之心,居人则相与乐业,百姓则皆恋桑梓,岂复忧其逃散而贫窭哉”[54]。逃户是一种违法现象,即使有中央的原因,地方官吏的责任也是不可逃脱的。从当时法律的视角来说,除了逃户本身以外,只有地方官吏对户口逃亡责有责任,即使不是贪鄙逼迫,也是管理失方。
相对于他人的呼吁,证圣元年(695)凤阁舍人李峤的上表,更具有可操作性。他最重要的主张是不再依赖地方政府而改由中央派遣御史进行括户。
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肯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后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免,浮逃不悛,亦由于此。今纵更搜检,而委之以州县,则还袭旧踪,卒于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后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地荒废,即当赈于乏少,助其修营;虽有阙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顾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忘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于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归,总许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科已明,户无失编,民无废业;然后案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民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民无所匿矣。[55]
李峤的上表,有两点应十分注意,其一,依唐律,逃户和有关官员都要负法律责任,但人数太多,已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所以只能调整政策,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其二,逃户问题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地方政府有法不依关系重大。因此,他建议越过地方政府,直接由中央派员括户。这里引用的表文,已清楚地说明中央一派官员对逃户和地方政府的认识,地方政府责任重大而又不可依靠,而问题又如此严重不能不解决。
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确实可以对现行制度构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效果,对于维护中央政府的统一政策和法律秩序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贞观时,两任泽州刺史张长贵和赵士达都有“占部中腴田数十顷”的记录[56],明显违背“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的规定[57]。贾敦颐“永徽中,迁洛州。洛多豪右,占田类逾制,敦颐举没者三千余顷,以赋贫民”[58]。苏幹“垂拱中,历迁魏州刺史。时河北饥馑,旧吏苛酷,百姓多有逃散。幹乃督察奸吏,务劝农桑,由是逃散者皆来复业,称为良牧”[59]。此材料可以说是为陈子昂的刺史、县令重要性理论作了证明,对于户口的逃亡,地方政府的贪官污吏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己占田的目的不言自明,对豪右逾制占田不闻不问的背后也一定存在交易,在个人的利益驱动下,置国家之法律于不顾便不是无因之果了。
这种现象非唐代独有,所以北朝以来中央政府括户政策实施,总是把逃户与基层官吏同罪处理。北魏时括户,高祖延兴三年(473),“诏遣使者十人循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60]。东魏高澄统治时,“大括人为军士,逃隐者身及主人、三长、守、令,罪以大辟、没其家。于是所获甚众”[61]。隋朝时,“高颍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62]。又《隋书·裴蕴传》载:“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纲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蕴历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乡正、里长,皆远配流。”[63]由此可见,地方官吏与户口逃亡历来关系密切,而中央要实施统一政策,组织上的障碍正是地方官吏。所以当制度以内的手段无效以后,只有采取特别政策以打破地方堡垒,实现中央的统治意图。
李峤上表的现实依据和历史依据都是充分的,而逃户问题也确实不能不解决。唐朝前期的括户行动终于在千呼万唤之后慢悠悠地出台了,这就是长安三年(703)的御史括户。当多数学者讨论李峤上表的内容与宇文融括户的关系时,很少有人注意到在宇文融括户以前的武则天长安三年进行的这次御史括户。这就是说,在李峤上表主张御史括户的八年以后,武则天曾经实施过,而不是在玄宗时开元九年(721)才由宇文融开始第一次。之所以研究者较少注意长安三年的括户事件,是因为此事记载不清。《新唐书·苏瑰传》有这样一段文字:
时十道使括天下亡户,初不立籍,人畏搜括,即流入比县旁州,更相廋蔽。瑰请罢十道使,专责州县,豫立簿注,天下同日阅正,尽一月止,使柅奸匿,岁一括实,检制租调,以免劳弊。[64]
唐长孺先生首次讨论这一事件,并推证苏瑰的建议是在长安年间(701—704)[65]。然而此建议的具体时间,最后是由2835号大谷文书确定,即长安三年。此文书不仅证明了长安三年的括户事件,而且是一件表明地方政府对括户政策态度的珍贵资料,所以这里先转录这件文书(依原格式但武周新字改回,以取方便)。
1 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
2 牒奉处分:上件等州,以田水稍宽,百姓多
3 悉居城,庄野少人执作。沙州力田为务,
4 小大咸解农功,逃迸投诸他州,例被招
5 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
6 僮。好即薄酬其庸,恶乃横生构架。为
7 客脚危,岂能论当。荏苒季序,逡巡不
8 归。承前逃户业田,差户出子营种。所收苗
9 子,将充租赋,假有余,便入助人。今奉
10 明敕,逃人括还,无问户等高下,给
11 复二年。又今年逃户所有田业,官贷
12 种子,付户助营。逃人若归,苗稼见在,课
13 役倶免,复得田苗。或恐已东逃人,还被主人
14 詃诱,虚招在此有苗,即称本乡无业,
15 漫作由绪,方便觅住。此并甘、凉、瓜、肃百姓
16 共逃人相知,诈称有苗,还作住计。若不牒
17 上括户采访使知,即虑逃人诉端不息。
18 谨以牒奉。谨牒。
19 长安三年三月 日 典 阴永牒[66]
(以下判署略)
时间标志清楚:长安三年春天。但具体的持续时间仍不清楚,姑且称之为长安三年括户[67]。
此牒是敦煌县上给括户采访使的请示报告,在文件审核签署部分又增加了一句“仍牒上凉、甘、肃、瓜等州”的批示,知此牒还同时送达诸州。关于括户使的称谓,此件文书有“括户采访使”、“括逃御史”、“括逃使”等称谓,依唐长孺先生的判断,包括吐鲁番出土的一件文书所称的“括浮逃使”在内,都是该使全称的一种省略。结合《苏瑰传》的内容,知该使主要由御史担任,全国以道为单位进行。
综合此件文书,大概如下内容。敦煌所在的沙州,确实有许多农民逃亡到附近土地较宽的他州。逃户在当地的生活并不太好,但时间已久,不愿换乡。沙州农民的逃亡对于他州是有利的,同时也没有影响本乡的农业生产和租赋。现在,国家下令括户,并有种种优惠,但逃人若与当地人联合起来,为了在当地住下去,称在当地已有田产而本乡并无土地,强使之归,则会对政府申诉不已,给地方政府的工作带来许多问题。为此,特向括户使提出报告,请求指示。
很明显,敦煌县的这件报告,是在还没有执行括户之前提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括户使批示之前,敦煌县也不会有所行动。敦煌县提出的困难,不是现实的而是设想的。虽不知括户使的答复,但回答是有难度的。如敦煌县提出的事实属实,强行括户的话,就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诸州农业生产受到损失;其二,敦煌县地方政治发生混乱。因为难以证实的因素较多,括户使的判断要冒一些风险,如果延滞下去,耕种开始,便更加难以实行。若括户使去证明敦煌县报告所述内容的真实与否,则更是不可能。在敦煌县的难题面前,括户使束手无策,而敦煌县对括户的不积极态度也十分清楚[68]。
一千多年后的今天,本文也无法证实当年敦煌县所言的真实性,但至少有些资料对理解这个问题有帮助。逃户的生活由于没有法律保障,所以有许多艰难。唐玄宗在《置劝农使诏》中曾指出逃户的困境:“违亲越乡,盖非获已,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纲,复损产业,居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庸力自资。怀土之思空盈,还本之途莫遂。”[69]此诏是在宇文融括户时宣布的,夸大逃户欲归不能的方面,对逃户生活艰难状况的描述还是比较可信的。敦煌出土的《燕子赋》是件文学作品,生动地表现了客户的悲惨而又值得同情的实况。根据朱雷先生的考证,这件作品应属于唐前期[70]。把逃户以前的田地暂时转给他人租种。这种状况在吐鲁番也存在,一件《垂拱三年(公元六八七年)的西州高昌县杨大智租田契》说明了这一点:
1 | 垂拱三年九月六日,宁戎乡杨大智交□ | ||
2 | 小麦肆斛,于前里正史玄政边租取逃 | ||
3 | 走卫士和隆子新兴张寺 口分田贰亩 | ||
4 | 半。其租价用充隆子兄弟二人庸绁直, | ||
5 | 如到种田之时,不得田佃者,所取租价麦, | ||
6 | 壹罚贰入杨。有人悋护者,仰史玄应当。 | ||
7 | 两和立契,画指为记。 | ||
8 | 租田人 | 杨 | |
9 | 田 主 | 史玄政 | |
10 | 知见人 | 侯典仓[71] |
卫士和隆子逃亡以后,其贰亩半的口分田由史玄政代管,史此时也称田主。从这件契约来看,史玄政没有兼并逃户的土地,因为关于此地的主人、权利、义务状况交待得非常清楚。这样,土地没有荒废,逃人的义务也有人代为完成。不仅如此,若没有和隆子的逃亡,便没有杨大智租种这二亩地的机会。杨大智肯定是耕地不足的农民,这种租种一定会有所收益,即使这一小块土地不能解决他的全部问题。史玄政只是前任里正,可能是和隆子逃亡的时候为里正。由他代为管理逃人的土地,可能是表明他应承担的一些责任。敦煌县的情况大略也可如此理解。
这里我们又遇到了一个新的问题。括户政策已经给了逃户还乡以种种优惠,逃户既然生活艰难,为何不愿还乡?当敦煌县提出这个问题时,应当是有经验根据的。《苏瑰传》的资料可以为敦煌县提出的问题提供证明。逃户多发生在狭乡或赋役负担沉重地区,虽有一时优惠条件,长远地看,返乡对于逃户而言,仍是不利的选择。中央政府的括户政策,要将逃户全部追回原籍,虽然有利于维护现行制度,却违反了社会经济的现实和规律。农民离乡不离土,虽然逃亡,但并没有与土地脱离,对社会经济不但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且恰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狭乡的土地与人口不成比例,造成劳动力过剩,而同时有的地区却是劳动力不足。农民的逃亡,在很大意义上即是过剩劳动力脱离户籍与新的土地再结合的过程。这一结合已经完成,所以逃户不愿回归原籍。这一过程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所以这些农民还被称作客户。括户政策,实际上不仅不承认这种劳动力与土地的新结合,而且还要摧毁这一结合,以使问题再回到原来的状态中去。面对中央的这一政策,地方政府执行不力或变相抵制,以往的看法多认为是地方官吏由于一己私利的驱动反对中央的妄为,现在看来,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因素。相对于中央的高高在上,地方政府与社会的实际距离更近,所以更可能具有现实主义的立场,默许这种合理而不合法的新情况,甚至对中央的括户政策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地方政府的这种务实做法,在中央的立场看,正是典型的吏治腐败。这样说来,对于地方吏治的腐败指责,应该具体分析,有的所谓腐败,实际上是以非法的形式抗拒陈腐制度的合情合理、合乎历史发展进程的行为。
按户籍制度,农民的移居并不被禁止,这就是所谓的“乐居之制: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注云: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京兆河南府不得住余州。其京城县不得住余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72]。显然,乐居之制的基本原则是以役之轻重为根据的,民众只有选择重役之地的自由而没有选择轻役之地的自由。这是国家的乐居原则而不是民众的乐居原则。不过狭乡宽乡应该有所不同,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民众也应乐居宽乡。迁移是被有条件允许的,而迁移的过程则必须在国家的控制之下。民户逃亡,原籍必有登记,若漏记则有关人员要负司法责任,上文所举《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中的有关条款就是证明。与此同时,法律上也禁止其他地方接受逃亡。《唐律疏议》卷二十八捕亡律第467条“容止他界逃亡浮浪”就是这方面的司法规定[73]。确实要迁往宽乡,要申请相关手续,“徒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74]。《日本养老令》第十五条:“凡户居狭乡,有乐迁就宽,不出国境者,于本郡申牒,当国处分。若出国境,申官待报,于闲月郡领送,付领讫,各申官。”仁井田陞先生把这条日本令拟定为唐令,可以参考[75]。迁移的具体手续不清,若以过所为例,其繁复的程度就超出想象,对此可参考荒川正晴先生最近的研究[76]。这个繁复的过程本身就会令民众望而却步。国家为了控制民众而设立种种制度,民众在制度之网中承受各种负担。当负担不堪承受之时,民众中的最大多数——农民开始逃亡。逃亡本来就是为了摆脱负担,所以不可能想象或要求逃亡农民按国家的法律规定去履行迁移手续,从而再次为自己套上枷锁。农民多是在负担不堪的情况下逃亡的,比如身在役中或负债的人,这样的人合法迁移一定更难获准。当合法的取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变得艰难的时候,非法的逃亡便成了不堪重负农民的必由之路。逃亡成了普遍现象的时候,地方政府也就渐渐容忍、默认、适应进或利用。
不管是新的自耕农还是佃农,逃户已经与土地实现结合。所以强迫逃户返回原籍是不现实的,但维护现存的法令制度这个原则又不能放弃,于是在旧制度与新现象之间,长安三年武则天的中央政府采取了强迫社会适应旧制度的括户政策。其实,八年以前,李峤已经指出“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的观念是“不达于通变”的。李峤的现实主义路线显然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以允许逃户就地入籍的方法把这些脱籍的人口从新纳入政府的赋役体系之中——但由于没有获得朝廷的通过,致使这项政策的实施又向后推迟了许多年。长安三年的括户终于不了了之,政策本身的问题和地方政府的抵制应该是主要原因[77]。虽然如此,御史括户一事在制度史上的意义仍是重大的,因为这成了后来宇文融括户的先声。
那么为何使用御史括户?对此,李峤提出这个主张时没有说明,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时也未申明理由,甚至后来的宇文融括户时也未作解释。这里只能从制度上试作推测。作为全国的行政中枢的尚书省,其掌管政令、处理户口、土地等资料的功能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资料不实的问题却无能为力,因为尚书省如户部对于户口的不实根本没有能力核实。相对于尚书省对于地方这类问题的无能,正如刘后滨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御史台自成系统,在制度上具有从中央直贯地方的职能……所以使职最先从御史台系统发展而来”[78]。御史括户正是从御史台监察地方的职能中延伸出来的。括户本来属于地方政府的职权,御史台对于地方“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只有监督之权。但是当地方政府不能保证户口的如实管理,而户口对于国家又是至关重要的情况下,御史台只好暂时越过固有职权,由后台的监察走向前台,直接主持括户。李峤建议御史括户和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虽没有原因解释,但原理也只能如此。从监察户口到括户,实际上毕竟只是一步之遥,相对于其他部门,只有御史台最便利。武则天时括户由御史台担任,唐玄宗时的括户也是由御史台担任,这项特殊政策的执行,也使御史台的职能发生变化,使之在唐代的制度演进过程中承担了一个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