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宇文融括户
长安三年括户失败之后,接下来是发生在中央的激烈政治争夺。玄宗上台之初,当务之急是稳定大局。姚崇执政,对武则天以来的政策多有改革,如加强皇权,依法治国等,但在财政方面并未采取扩大财源措施,最多只是减少开支而已。宋璟继任,并无改变。可以说直到宇文融提出括户为止,朝廷对地方的政策皆以清静为主。正如柳芳《食货论》所言:“初玄宗以雄武之才再开唐统,贤臣左右威至在己。姚崇、宋璟、苏颋等皆以骨鲠大臣镇以清静,朝有着定,下无觊觎。四夷来寇,驱之而已,百姓富饶,税之而已。继以张嘉贞、张说守而勿失。”[79]这种政策的渊源可以上溯到武则天时期。武则天在执政以前的“建言十二事”时就提出“以道德化天下”的原则,而整个武则天时期政治斗争以中央为中心展开,并不太多涉及地方。长安三年的御史括户轻而易举地被地方抵制,其实也说明武则天的中央政府坚定性不足,而根源也许就在于长期以来的清静无为原则。后来宇文融括户遇到强烈反对,与这个传统政策不无关系。
长安三年括户以后,户口脱籍问题没有缓和迹象。神龙二年(706)设十道巡察使监察地方,制书中说道“贪官傲吏,屡黩于爰书,失职流亡,几沦于版籍”[80]。景云二年(711)监察御史韩琬上疏说:“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81]开元三年(715)三月的《处分朝集使敕》指出:“夫苛政甚于猛虎,贪人比于蟊贼。顷虽临遣使臣,未能澄正此弊。或刻以害物,或扰以妨农,或背公向私,或全身养望。至使钱谷不入,杼轴其空,捐瘠相仍,流庸莫返。”[82]开元六年(718)的《处分朝集使敕》依然在希望地方政府“徭赋必平,浮逃自复”[83]。朝廷能够感受到“钱谷不入”的事实,但地方朝集使的报告却尽是太平赞歌。开元八年(720)三月的《处分朝集使敕》中,在提出许多皇帝关心的问题之后又说“悉如卿所对,则朕无忧矣”。朝集使们报喜不报忧,朝廷未必相信,因为豫州刺史裴纲事件就在一个月以前刚刚败露,“朝集使豫州刺史裴纲,分典荆豫,为政烦苛,顷岁不登,合议蠲复。部人有数,便致科绳,县长为言,仍遭留系,御史推察,遂以实闻。虐政弊人,一至于此”[84]。玄宗经常在《处分朝集使敕》中使用“今之牧守,古之诸侯”,“与我共理者,其惟良两千石乎”这类希望唤起地方统治者遵纪守法热情的语言,然而地方当局依然故我,逃户等问题依然严重。柳芳在《食货论》一文中继续写到:“自后,赋役顿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十一二矣。盖汉魏以来浮户流人之类也。是时也,天子方欲因士马之众,贾将帅之勇,高视六合慨然有制御夷狄之心。然惧师旅之不供,流佣之未复。思暏奇画之士以发皇明,盖有日矣。而宇文融揣摩上旨,款疑谒见,天子席前而见之恨得之晩。言发融口,策合主心,不出数年之中,独立群臣之上。”且不论玄宗对宇文融重用,就宇文融括户之前的客户状况而言,地方当局所任的角色,既是法令所禁,也是中央不容,尤其是地方控制客户不向中央申报,意味着这种违法已经有了组织化倾向。《新唐书·宇文融传》载:“时天下户版刓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遥赋,豪强相并,州县莫能制。”[85]对照柳芳所言,逃户问题,地方是不制而不仅仅是不能制。
宇文融括户出场了,虽然此事的历史意义,要在多年以后才会显现出来。
宇文融初言括户事在开元九年正月,立刻得到玄宗支持并充使。此后,随着括户的进展,宇文融的官职也不断提高。同时也可以说,宇文融每一次任职的变化,也标志着括户的新进展。在诸史料的记载中虽有许多矛盾之处,但还是可以了解基本状况。先列一表如下。
诸书记载宇文融言括户但初任之使名皆不载,唯《新唐书》本传记为:“玄宗以融为覆田劝农使,钩检帐符,得伪勋亡丁甚众。擢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
十一年五月,在第一次大批任命的劝农判官中,有裴宽,而据《旧唐书》本传记载:“再转为长安尉,时宇文融为侍御史,括天下田户,使奏差为江南东道勾当租庸地税兼覆田判官。”判官的奏置一事,《册府元龟·帝王部·命使》补充《全唐文》玄宗《遣御史分巡诸道制》,列裴宽等人,明言“并可摄监察御史,勾当租庸地税兼覆囚”[86]。此外,《唐会要·诸使杂录上》,先述咸亨三年事,后述仪凤二年事,中间有“二年三月十一日,关内道覆囚使邵师德等奉辞,上谓曰:‘州县诸囚未断,甚废田作。今遣尔等往省之,非遣杀之,无滥刑也。’至开元十年十月,宇文融除殿中侍御史,充覆囚使”。依《会要》内容的排列,此二年应为上元二年(675),由“诸囚未端,甚废田作”一句知诸囚与田作相关。宇文融任此职,也应与其括户之事相关,而且可能是兼任之职。但《会要》此资料铃木俊未用,故认为《旧唐书·裴宽传》正确而《册府元龟》错,砺波护根据《会要》改回是正确的[87]。
开元十三年(725)二月六日在《置十道劝农判官制》中,有一段回忆性的文字称:“……岂人流自久,招谕不还,上情靡通于下,众心罔达于上。求之明发,想见其人。当属括地使宇文融谒见于延英殿,朕以人必土著,因议逃亡。嘉其忠谠,堪任以事。乃授其田户纪纲,兼委之都县厘革。更令充使,奉以安人。遂能恤我黎元,克将朕命。发自夏首,及于岁终,巡按所及,归首百万。”[88]这里所指之事,当是宇文融被任命为劝农使之事。而所言“括地使”之职又在何时?以文意推测,应在任劝农使之前。或者此使是宇文融所任诸使的总称。
围绕括户,从开元九年始,宇文融前后被任命了多次使职,由后来的许多人都有同时担任多种使职的情况看,宇文融前后所任之使职也是累加在一起的。虽然纳户口于政府的控制之下的总方向是始终未变,但在这个过程中,具体政策内容往往随着宇文融新加使职而发生一些变化。
第一阶段(开元九年二月至十一年五月):比类澄汰
开元九年(721)元月,宇文融提出括户,获得玄宗支持。二月,玄宗下诏,颁布括户命令:“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自首,或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各从所欲。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89]《资治通鉴》这个记载有许多简略,能代表此次括户具体政策的是皇帝的《科禁诸州逃亡制》:
诸州背军逃亡人,限制到日百日内各容自首,准令式合所在编户。情愿住者,即附入簿籍。差科赋敛,于附入令式,仍与本贯计会停征。若情愿归贯及据令式不合附者,首讫,明立案记,不须差遣,先牒本贯知,容至秋收后递还。情愿即还者,听待本乡讫,免今年赋租课役。如满百日以上,各令本贯差官就户受领。过限不首,并即括取,递边远,附为百姓。家口随逃者,亦便同送。若限外州县,公私容在界内居停及事有未尽,所司明为科禁。[90]
以此与长安三年的括户比较,政策有所进步,允许符合条件并情愿的逃户就地入籍。但情愿不是唯一原则,还要看是否符合令式的规定。只免当年赋租科役,而长安三年的括户政策中是给复两年。与李峤建议比较,尚不如李峤强调富者归原籍而贫者就地入籍的政策更有现实性,也没有突破李峤所批判过的“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的“不达于通変”的旧观念。对此,山根清志先生就比较重视宇文融政策与李峤建议的近似性[91]。
此次皇帝的《科禁诸州逃亡制》是针对地方而颁布,其中没有提及派遣使节之事,也不是御史下地方括户,似乎只是再一次强调依律令管理户籍,明确的信号不过是朝廷开始重视逃户问题而已。宇文融括户最重要的特征是劝农判官的派遣,而那是两年以后的事。于是有学者如铃木俊认为“宇文融开元九年正月上奏以后立刻充使但并没有着手括户,括户是上奏两年半后才开始的”[92]。有的著作可能是受此影响,在叙述宇文融括户时甚至直接从开元十一年讲起[93]。
若如此,应怎样理解诸书的记载?《通鉴》:开元九年二月“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所获巧伪甚众。迁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奏置劝农判官十人……”《旧唐书》本传:“玄宗纳其言,因令融充使推勾。无几,获伪滥及诸免役甚众,特加朝散大夫,再迁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于是奏置劝农判官十人……”《新唐书》本传:“玄宗以融为覆田劝农使,钩检帐符,得伪勋亡丁甚众。擢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乃奏……等二十九人为劝农判官……”诸书都有省略,如宇文融任殿中侍御史兼覆囚使之事皆未记,但充使、得丁口甚众、迁职、奏置判官诸事的前后顺序一致,应基本符合历史事实。诸书关于宇文融第一次充使的成绩,虽说法不同,应指一事而又绝不是后来的得户八十余万之事。奏置判官之前,明显是一个阶段。所以,本文认为,此阶段宇文融的作为主要不是实地括户而是从籍帐文书的勘检入手,调查和把握数据资料,即所谓“钩检帐符”。这种作法也可称为括户,把政府下发的符令与地方上报的计帐、户籍对照核实以发现问题之所在。所谓“逃移户口”、“籍外田”、“巧伪”、“伪滥及诸免役”、“伪勋亡丁”等都属于从籍帐中获得的诸类数据资料,明显的是不仅有土地和逃户问题,也有巧立名目免除色役等问题。
开元十年正月十一日的《处分朝集使敕》利用了其中的部分资料,也为本文的这个看法提供了一些证明。
朕承天丕命,子育万方,树之师长,俾敷景化,将固兹邦本,至诸升平。而大道渺然,淳风未畅,租赋颇减,户口犹虚,水旱相仍,耕桑莫赡。盖朕之不德,而吏之无方。永言于兹,良增叹息。往岁河南失稔,时属荐饥,州将贪名,不为检覆,致令贫弱,萍流水境。责在致理,有从贬黜。因兹已来,率多妄破。或式外奏免,或损中加数。至如密州,去秋奏涝,管户二万八千八百,不损者两户而已。无由商估之流,虚入户数。自余州,不损户即丁少,得损户即丁多。天灾流行,岂应偏并。皆是不度国用,取媚下人。曩者刻薄如彼,今之踰滥也如此。不副朕意,一至于斯。疏怠之愆,难以会赦。尸旷之迹,岂不多惭?当今所司,比类澄汰。卿等与朕共理,实惟分忧,各勉思政途,以匡不逮。其百姓间事物,去冬赦书已处分讫。若人有疾苦,乡有奸豪,不勤农桑,不崇学校,并宜敦劝,以正风俗。逃亡之户,必籍招携;差科之间,务令停减。如台省处事,有不稳便于时者,具利害闻奏,勿复依随,以损百姓。卿等至州之日,宜一一留意,用绥我庶人。并即好去。[94]
中央制定预算,皆据地方上报资料,资料虚实全由地方决定。就具体资料而言,最多只能表示怀疑,如上文已涉及的户部侍郎韦珍对诸州造籍的怀疑,然而多种资料的综合排比并非不能发现问题。这首赦书虽然只列举两类材料,第一种是贪名苛下,第二种是取媚下人。河南水灾之事,应指开元八年已对朝集使公布的由御史揭发的豫州刺史事件[95],而其余皆应指“当今所司,比类澄汰”的成果。此所司应该就是宇文融的劝农使司。“比类澄汰”就是对各种符令、籍帐的排比审核,即所谓“钩检帐符”。“或式外奏免,或损中加数”是地方报告虚妄不实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不该免的要求减免,遭灾当免的就有意夸大受灾程度和范围,企图对中央政府少交或不交劳动产品。依唐制规定,地方若受自然灾害,可以根据受灾的程度减免部分租调课役等。“凡水、旱、虫、霜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倶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96]。地方当局为了尽可能地少承担这些义务,便在报告中虚报灾情。赦书举密州因水灾所上报告的不合理内容,他州的“不损户即丁少,得损户即丁多”的荒唐,因为“天灾流行,岂应偏并”。但只说地方这种行为是“取媚下人”则难以成立,地方当局从中必有所得。既然是“比类澄汰”,虚报灾情只能属于其中一种,其余如“逃移户口”、“籍外田”、“伪滥及诸免役”、“伪勋亡丁”等自然也在“澄汰”之列,而这些全属宇文融劝农使司的工作范围。
地方的这类违法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普遍性,二是组织化。《新唐书·宇文融传》说户口不实时使用的是“天下”一词作为范围限定。这首赦书指出虚报灾情的除了密州以外还有“余州”。在严密的唐律中,如户口的脱漏,长官、主典、佐职等各负其司法责任(上文已引证有关条目),这是为了便于相互监督,但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法规也有助于促使地方官吏走向集团化和组织化。勾检制度的本意也在于加强日常工作的监督,但同样带有这类转换的可能性。来自地方的文书材料,代表着地方当局的整体,即利益、认知和意图等总和,亦即代表着其内部组织化的总和。这种组织化,当然是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或许存在不同的利益,但由于地方长官握有太大的权力,如豫州刺史案件,有不同意见的县令就被关进了监狱。长官要地方作出牺牲以完成个人向上爬的目的,这自然难以形成集团利益,所以才会有县令跳出来反对。而如虚报灾情则不同:应上交而不上交的财富,正可用来分肥,而这无疑容易形成集团利益和集团行为。大概也正因为如此,豫州的案件可由御史发现,而密州等州的虚报却不是被御史而是由专门的调查发现的。再结合柳芳《食货论》所言州县客户的政策,也可了解地方利益组织化的一些动向。
宇文融括户的这一阶段的存在是确实的,而且对下一阶段的作用也是不可不注意的。御史下地方括户,如何着手进行?若没有充分的准备是难以想象的。宇文融这一阶段的工作,是从文书籍帐入手,掌握中央政府所控制的地方相关资料,先了解这方面的事实,为下一阶段的实地括户准备根据。首先占有文书资料,就相当于掌握了土地人口的基本情况,这自萧何入秦宫不取财宝而取简策以来就广为人知,宇文融下决心括户,除了从资料调查入手似乎也别无良策。此举获得巨大成功,宇文融升官晋级,由监察御史升为殿中侍御史,朝廷从此心中有数,并且可以按图索骥了。
第二阶段(十一年五月至十二年底):判官实地括户
宇文融括户最引人注意的一点是奏置判官。此前,出使也置判官,但数量有规定,“选判官二人以为之佐。如本道务繁,得量差官人历官清干者,号为支使”[97]。而宇文融所奏置判官远超此数,故诸书记载虽有差异,但皆有记载。《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衰户口》和《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对这些劝农判官给出了全体名单,现依原顺序列出。
第一次和第二次据《唐会要》标示。《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二》载有该名单的第一部分(只少慕容琦一人)。现有争议的是判官奏置的具体时间和人数,如赵克尧先生认为共三次:“即开元九年二月为十人,十一年八月增派九人,十二年六月续增十人,累计二十九人。”[98]其实问题十分简单,《资治通鉴》等记载有略,《册府》已记录了命使的时间是开元十一年五月,且其名单又与《会要》、《通典》相合,此次派遣十九名是可以确定的。至于十三年二月又增加十名,《通鉴》此时的有关记载,与《全唐文》卷二十五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相呼应也不是不明确的。当然,说共三次也无不可,按制度规定,宇文融开元九年任使就应该置判官,“比类澄汰”的工作也不可能是宇文融一人可以胜任的。
劝农判官是一种简称,全称据《册府元龟·帝王部·命使二》应是“摄监察御史勾当租庸地税兼覆囚”。这是把宇文融的两个使名合并的结果。十年,宇文融已兼覆囚使,据《册府元龟·邦计部·总序》记载开元“十一年以殿中侍御史宇文融勾当租庸地税使”。后者的时间不确,但不会晚于五月。
十一年五月,开始向地方派遣第一批劝农判官。“并摄御史,分行天下。其新附客户,免六年赋调。使者兢为刻急,州县承风劳扰,百姓苦之。”[99]劝农判官,“假御史,分按州县,括正丘亩,招徕户口而分业之。又兼租地安辑户口使。于是诸道收没户八十万,田亦称是”[100]。“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括田畴,招携户口”[101]。“分往天下,安辑户口,检责賸田”[102]。虽然对判官的工作评价有非议,但判官分工和责任确实是比较明确的。御史括户这种方式本身就是针对地方的,由于宇文融采取了特别的组织形式,地方的抵制被击破,有的转而追随中央政策甚至不顾实际情况。《唐会要》记为“州县希旨,务于多获,皆虚张其数,亦有以实户为客户者”。反对括户者也指出:“出使之辈,未识大体,所由殊不知陛下爱人至深,务以勾剥为计。州县惧罪,据牒即征。”(同上)对比长安三年的括户,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前次,使者在地方州县的抵制面前无能为力,而此次地方州县只有围着判官转。在皇甫憬的反对性上疏中,还提到“何必聚人阡陌,亲遣检量”,说明判官的做法与第一阶段不同,是直接面对逃户的。这与户部侍郎韦珍发觉上报户口有问题而无可奈何的事也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五月,劝农判官派出,八月,公布新政策:“前令检括逃人,虑成烦扰,天下大同,宜各从所乐。令所在州县安集,遂其生业。”[103]此次,又有免六年赋调和一次性征税的措施作为变成国家编户的奖励和就地入籍的代价。至此,括户政策终于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完成了多年前李峤所主张的政策。这是一次极大的进步,也是对现实的一次巨大让步。当然这只是对绝大多数逃户而言,还是有一小部分被遣回原籍。据开元十八年裴耀卿上疏:“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然后在“年限向满”的时候他又提出新的建议[104]。两州所指不清,或许是京兆、河南两府,反正并不是所有逃户都就地入籍。虽然如此,意义也是重大的。逃户离乡背井与原来土地脱离,或地少人多,或负担过重,多因生活所迫而逃离。这种逃离对于个人生活而言,开始一定艰难,而对社会生产而言则多有益处:一方面缓解了原来地方的人与土地的紧张,一方面满足了当地对劳力的需求,无论是开发荒地还是成为佃农。阎守诚先生在对比宇文融括户前后两期政策的不同后指出:“玄宗允许逃户就地落籍,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的,因为当时逃户是一支流动的生产大军,他们起到了扩大耕地面积、开发新的经济区的积极作用。”[105]研究者普遍重视开元十一年的括户,与对这新出台的括户政策的肯定是不无关系的。
判官出使至关重要,地方的壁垒被打破,可能还出现了不顾实际的情况。阳翟县尉皇甫憬的上疏,就应是在这个时候。他不但反对括户中出现的极端现象,而且反对括户本身。他认为财政矛盾的解决,主要应该用节流的方法而不该走开源之路,因为当时的财政紧张主要是政府支出过多[106]。这种观点在中央有人支持,如张说,但由于玄宗反对,所以没有起到作用。
宇文融继续主持括户,然而他虽然称使但并不出使,这应该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二年六月,宇文融又添新职,即劝农使,而此时他的本官已是兵部员外郎(从六品上)兼侍御史(从六品下)了。此事《资治通鉴》和《全唐文》卷二十九的《置劝农使诏》相互印证,时间上应无问题。《通鉴》同时记录说的“巡行州县,与吏民议赋役”也来自诏书。宇文融是否巡行州县并不清楚,因为两个月后宇文融又升新职——御史中丞(正五品上)兼诸色安辑户口使[107]。《通鉴》此时留下了宇文融巡行州县的文字:“融乘驿周流天下……凡得客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岁终,增缗钱数百万,悉进入宫,由是有宠。”[108]有宠与否且不论,至此括户告一段落。第二年二月,在以皇帝名义发布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中,也对这一重大事件作了总结,并给宇文融以高度评价:“遂能恤我藜元,克将朕命。发自夏首,及于岁终,巡按所及,归首百万。”[109]宇文融在最后数月的巡行州县,大约用了半年多时间,而真正的意义是总结。此前,经过劝农判官们的努力,大功已经告成。宇文融此行,如同将军胜利后必亲自献俘一样,其中不乏报功之意。
第三阶段(十三年之后):巩固成果
判官分行天下,始于十一年宇文融任租庸地税使之时。十二年年底虽大功告成,但并没有完全结束。十三年二月六日,据《资治通鉴》和《全唐文》的《置十道劝农判官制》,又追加十名判官,总共计29名劝农判官继续在各地工作。但主要工作已发生变化,《置十道劝农判官制》称:“今逃亡初复,居业未康,循逃户及籍外剩田,犹宜劳徕,理资存抚。其十道劝农判官,三五年内,使就厥功,令有终始。当道覆屯,及须推劾,并以委之,不须广差余使,示专其事不扰于人。”括户已进入巩固阶段。由制文看,这一阶段计划还要用数年时间。比起以前监察御史巡査地方的来去匆匆,劝农判官常驻地方的效果不能不大。所谓巩固,依《通鉴》的简略记载就是:“以所得客户税钱均充所在常平仓本。又委使司与州县议作劝农社,使贫富相恤,耕耘以时。”善后的意味十分明显。
开元十五(727)年春,有制“诸州逃户,先经劝农使括定按比后复有逃来者,随到准白丁例输当年租庸,有征役者先差”[110]。后来的逃户已没有原来那样幸运了。此政策的出台,可能与宇文融贬出魏州刺史有关。十六年,宇文融再次回到中央任户部侍郎,十七年九月再度外贬,十一月死于流放之途。宇文融一再受贬的情况下,他所任诸使职也不会不免除,又不见有人继任,所以各地判官也应随之返回。宇文融括户自然也在这一时期结束。
开元十八年(730),裴耀卿在所谓“年限向满”的时刻,再次提出对已登记客户的新政策如宽乡授田等,说明宇文融括户政策至少直接作用到开元十八年。宇文融之后,括户之令还时常而有,但如宇文融这样规模和成绩的再也见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