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郎中、员外郎掌领天下州县户口之事……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凡天下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定户以仲年,造籍以季年。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凡户之两贯者,先从边州为定,次从关内,次从军府州。若倶者,各从其先贯焉。乐住之制,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者,听其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所谓狭乡宽乡,同卷解释为“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25]
《唐六典》卷三十,关于刺史之职掌,有“每岁一巡属县”的规定,内容有“阅丁口”一项。州有户曹机构,“户曹参军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其下专门设有帐史一人。县令的具体职掌,“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若五九、三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若应收授之田,皆起十月,里正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亲自给授,十二月内毕。”[26]县有户曹参军事,其下专门设有帐史一人。新旧《唐书》所记,皆不若《唐六典》详细。《新唐书》在县令职掌下又记“籍帐……,虽有专官,皆通知”。
《唐六典》卷三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条:“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每岁所费,皆申支度而计之,以《长行旨》为准。”《旧唐书》同。《新唐书》增加一句“与中书门下议定乃奏”。户口的重要性,在于事关政府财政收入。《长行旨》是开元二十四年李林甫简化国用预算公布方法之后的产物,分租庸、丁防、和籴、杂支、春彩、税草等共五卷[27]。李林甫的改革,简化了方法但并没有改变度支编制预算的功能。
以上,可知户口的重要。度支编制预算,所据户部计帐。计帐与户籍关系密切。户部所掌计帐、户籍皆来自地方州县。户口的普査和统计,县比州更重要,但州负责上报中央,每年由朝集使上报。“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佗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28]所以,州县可视为一体。十分明显,户部所需的户口资料,全部依赖于地方。对于地方的主动性而言,户部所代表的中央是处于被动地位的。《龙筋凤髓判》卷一户部一条提供了一件资料,有助于说明这个问题。
户部侍郎韦珍奏称:诸州造籍脱漏丁口,租调破除倍多常岁,请取由付法依问。诸使皆言春疾疫死实多,非故为疏漏。
破除即不课,课户的多少是户口关键所在,如不课户所占户口比例太大,户口的总数再多也无意义。所以朝廷最关心的户口实质上是户口中的课户多少。然而,当户部侍郎怀疑诸州所报户口有问题的时候,却不能直接向地方核査,只能向朝廷报告,请求朝廷付法依问。户部有全国户口总帐,以往年之户口核对今年的户口,即可发现问题。户部侍郎的疑问可能就是这样发现的。但面对地方朝集使的解释,户部却无力证实,因为户部本身不可能去地方逐州调查究竟有多少人死于春疾。此事上报朝廷,最后的判语是“灾异不拘,案宜从记”[29],不了了之。
也许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唐代制度中确实有补救的内容,即考课制度。州县官人的考课,“抚育有方、户口增益”或“抚养乖方、户口减损”者、考课等级便有升降。因为户口最重要的是丁口,所以还有五口等同于一丁的计算方法[30]。开元二十四年(736)三月,又有进一步的规定:“若考论政绩,在户口存亡,不有甄明,何凭赏罚?自今已后、天下诸州户口,或刺史、县令有离任者,并宜分明交付。州县仍每年至年终,各具存亡及增加实数同甲,并委采访使重复报省,所司明为课最,具条件奏闻,随事褒贬,以旌善恶。”[31]以户口增减作为地方官考课的一条标准,不失为一有力激励手段,元和时有的刺史甚至“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弄虚作假以取得考课好成绩[32]。这从反方向说明该项制度的有效性。但是,在唐前期大部分时间里,对地方官的考课是由地方长官施行的,而且户口在考课中的地位是后来才越发突出的。中央了解的地方官考课资料则是由地方年终“附朝集使送簿至省”[33],地方在考课上有相当的主动权。
以户口增减作为考课的内容,是鼓励地方官按制度的要求努力工作。如果地方官吏不求上进该如何呢?这除了考课成绩差,仕途前景暗淡以外,稍有不慎,就会遇到司法问题。《唐律·户婚律》中有关条款就是专门为维护户籍制度而设置的。《唐律疏议》卷第十二中,第150条:“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增减非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这是脱户者本身应负担的司法责任说明。第151条:“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议:“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作为户籍最基层的管理者是负有司法责任的。第152条:“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里正法。”注:“不觉脱漏增减,无文簿者,官长为首;有文簿者,主典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第153条:“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34]。不能不承认这些法律条文的严密,从脱籍者到里正到州县官,皆在法网的笼罩中,甚至各种细节也作了量刑的区分。但是,“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犯罪者,徒已上县断之,送州复审讫”[35]。就司法审判程序来看,地方案件首先由地方审判,地方长官实际上是地方的最高法官,涉及地方官员的话(如官长、主典),依法审判一定会大打折扣。
相对于以上各项制度皆重地方自律性的特征,唐朝又有来自外部的强化制度,这就是御史台对地方的监察。监察御史的职掌有“巡按郡县”一项[36],内容便是“六条问事”:“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37]户籍问题显然是很受重视的。应该说,这种来自中央的监察对地方是有约束力的,因为监察官的结论直接决定着监察对象的命运,有时,监察官还可以立即撤销监察对象的现行职务。从唐朝前期的情况来看,中央对地方监察的总体方向是不断加强的,但包括武则天时期在内,这种监察基本上是松软无力的。第一、御史台主管地方监察的监察御史全部只有十人[38]。人数少而且只是部分人负责监察地方。天下数百州,根本是力量不足。第二、监察方式以“奉敕乃行”为主,实际上是一种专项而临时的监察方式。这当然要把从光宅元年(684)到载初元年(689)曾经实行过春秋二季按时巡察制的情况排除在外[39]。这样一来,监察效果之差便可想而知了。
隋唐时期,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引人注意的就是地方佐官中央任免制度的施行。这可以看作郡县制度固有精神的延伸,其作用和意义都是值得高度评价的。但从总体上看,唐代地方州县体制并非不存在问题。地方主要官员,从任命、考课、监察和法律等多方面皆受有关律令的约束,中央利用这些从中控制。然而,相对于外部控制的因素,更明显的特征还是强调对地方官的自律性的要求。这就是说,该体制中,相对于地方水平势力的强大存在,来自中央的垂直控制力量显得比较无力。像唐太宗这样的政治家,非常清楚地方官员对自己帝国的重大意义,然而限于历史条件,政治制度的建设只能如此,个人除了表示关注以外别无他法。中央依赖于地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包括地方官员的业绩评价资料也主要靠地方自身提供。一个号称中央集权的莫大帝国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地方体制之上。政令当然自上而下传达,而政令赖以成立的资料却自下而上完成。例如户籍的管理,户部掌握的籍帐,是经州政府传送上来而在县级政府已经完成的人口资料汇编,度支司根据这些资料编制预算性质的“长行旨符”,全国上下依照执行。显然,一旦地方的户口统计出现不实,整个帝国的财政基础便会动摇。不实有两种,一是少报,一是多报。前者会造成政府收入不足,支出受挫,应有的计划不能施行,帝国病状如同供血不足。后者会造成社会问题,民众不堪重负,帝国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破坏,社会病状如同造血功能受损。保证户口统计的真实性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忠实地按制度行事,但事实上并不这样简单。决策与信息经常难以平衡,实际体现了制度的弊端,而这又往往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在问题和制度之间,经过一系列事件的刺激,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只有改革制度一条道路可走。
唐代前期的制度,虽然后人经常称赞有加,但至少地方制度存在漏洞,因而整个制度也不能说尽善尽美。但正是这些漏洞被社会资料不断证实,为了弥补制度漏洞的努力,实际上成了制度改革的行动,这就是使职差遣体制的应运而生。安史之乱以后,一直存在着一股回到初唐的思潮,这股思潮有着可以理解的反感现实的社会心理背景,但却夸大了前期唐朝的光明面,从而影响了后人对这一历史时期的认识。从制度史的视角来看,唐朝前期的制度有不足,而后来的使职差遣有进步。可以说,就地方制度史而言,唐朝出现的使职差遣所包含的进步,是秦汉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后最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