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文融括户与唐代的财政使职
一、引言
作为户籍制度的补充手段,括户这种政府行为最早也许可以上溯到周宣王料民于太原。不过面对西汉中期以来的土地兼并,刘秀东汉政府实施的“度田”应该是与括户意义更接近的,虽然户与田有所不同,实际上两者从来是连结在一起的。刘秀的度田并未成功,以后直到魏晋南朝也不见这类行动。但北朝的北魏、东魏却都有过括户行动,而隋朝的大索貌阅更有影响。唐朝武则天时土地和户口问题开始严重,但括户政策却久久没有出台。事实上,武则天时期曾有过一次括户行动,但此事是在20世纪60年代大谷文书公布以后才被认定的,所以唐代的括户研究一直以唐玄宗时宇文融括户为核心而展开。
宇文融括户一开始就受到反对,但由于皇帝的支持,还是得以实施下去。然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宇文融的名字都与“兴利之臣”连结在一起。这与其说是个事实描述性概念不若说是个道德否定概念。在具体的讨论中,唐人柳芳的观点影响不小,他认为宇文融、韦坚等兴利之臣并带使职,使天子之有司备员而已[1]。持这类观点的还有苏冕,他认为宇文融是立使职侵原官司之职权的祸首,说到宇文融时他用“奸臣”一词[2]。此说影响甚广,《新唐书·宇文融传》和《资治通鉴》都采取这个侵权说。《新唐书·宇文融传》的赞语,几乎就是柳芳观点的抄录,比如对比后辈杨国忠等人来人们又思念起宇文融这样的说法[3]。此后,言及唐中后期新出现的使职问题,所谓使职侵夺百司之权便成了使用频率极高的一句用语[4]。杜佑其实是肯定宇文融括户的,因为《通典》在宇文融括户之后接着叙述的是开元十三年的物价之低[5],马端临似乎也倾向于肯定宇文融[6],这就构成了千年以来的又一种评价。有些教科书把宇文融括户置于开元之治的题目下讲述[7],可以看作这种观念的继续。
王夫之《读通鉴论》论及括户,肯定了开元十一年的州县安集逃人政策并且主张统一之下不该禁人迁移:“民不可使有不服籍者也,客胜而主疲,不公也;而新集之民,不可骤役者也,生未定而力不堪也。若夫检括之而押还故土,尤苛政也。民不得已而远徙,抑之使还,致之死也。”他还提出不该以户口的来去赏罚地方官的主张[8]。王夫之的议论就思想史而言闪光之点甚多,但与后来的历史研究关系不大。
20世纪的历史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获得深入。1927年,西充黄绶《唐代地方行政史》出版,对于宇文融括户是从加速均田制破坏的视角理解,但充满感情的指责多于冷静的分析[9]。铃木俊《关于宇文融的括户》(1951)具体分析宇文融的括户过程认为这是维护均田体制的努力[10],把宇文融括户与均田制破坏联系起来考察,成为此后一个重要思路,许多教材和唐史著作也采用这个视角进行叙述[11]。
1935年傅安华的《唐玄宗以前的户口逃亡》一文对逃户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对宇文融括户从解决户口逃亡的政策视角进行讨论[12]。1959年,侯外庐主编《中国思想通史》第四卷出版,在第一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及其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中指出:“宇文融的括客括田,定客户税钱,实开劳动力再编制的端倪。至杨炎改行两税,就意味着这一编制的完成。”[13]唐代前期和后期的制度因此有了个重要的线索。砺波护《关于三司使的成立——唐宋变革和使职》(1961)是篇重要论著,他指出使职是在均田制、府兵制等旧制度全面危机而单靠旧制度的调整已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出现的新制度,宋代的三司使来源于唐代的财政使职,而宇文融括户则开创了财政使职[14]。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1963)也是篇重要论文,此文虽然只在涉及佐官辟属制时提及宇文融括户,但在把唐宋从制度上联系起来,并从正面论证这种制度产生的必然性方面在中国学界极具开创性[15]。张泽咸《唐代的客户》(1964)是篇大作,与宇文融括户相关的部分也可以看作是对侯外庐观点的全面论证和发挥[16]。后来韩国磐也把从宇文融括户到两税法论述为客户从“存在合法”到“合法存在制度化”[17]。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利用曾极大地推进了均田制的研究,对于唐前期的括户也有新资料加入。1960年,日本西域文化研究会公布了一件大谷文书(编号2835)[18],第二年,唐长孺就发表《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指出宇文融的括户“是武则天长安三年括浮逃户的继续和发展”[19],而此前的研究者经常把宇文融的括户与证圣元年(695)李峤的上疏内容相对照。60年代,对唐代括户的研究,中川学有相当的代表性,他的《唐代括户方式的变化——据两税法的权衡原则看客户的制度化》等文章,分析了李峤的上疏内容和宇文融括户政策,结合了唐朝前期与后期的制度进行考察[20],令人印象深刻。
70年代,日本的中国史研究一个重要现象是律令官制或律令体制概念的使用。池田温用“律令官制”概括唐前期的政治制度[21],而砺波护则以律令体制概括所有的唐前期制度[22]。因此,砺波护的《唐的律令体制与宇文融的括户》一文在讨论宇文融括户时的视野就不再仅仅是局部问题和个别制度,而是从全局着眼了,虽然此前的讨论实际上已涉及许多方面[23]。具有总结意义的唐长孺的论文《唐代的客户》,从前期到后期以及宇文融括户等多方面皆进行了讨论[24]。
经过20世纪以来多年的研究讨论,包括宇文融括户在内的唐前期括户课题,给后人留下的探索空间越来越有限,近年的具体论文仅数量而言就根本无法与六七十年代相提并论。虽然如此,本选题也不是没有余地可讨论。本文认为,户口的逃亡一方面是社会事实,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申报不实,所以中央政府执行的括户政策,既是针对脱籍的逃户,也是针对地方政府的。在如何对待逃户问题上,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矛盾,这类资料虽然不多,但研究者注意不足也是事实。唐前期制度发展为后期制度,一方面有中央朝着加强地方控制的努力,一方面原来的中央地方体制也存在与中央集权精神不相符合之处。总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央地方关系考察唐前期的括户,本文希望能对相关研究有点滴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