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军而后国”:国依兵而立
除了以上三点具体的因素之外,政权性质的不同,也许才是宋与汉、唐更为重要和最为深层的差异。对此,南宋学者叶適有言:“古者民与君为一,后世民与君为二。”叶氏所谓的“古者”,主要指“唐、虞、三代”,而汉、唐“庶几于三代”;至于“后世”,当然就是指宋代以来。宋末元初史家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的如下分析,也可谓一语破的,他言道:
古之兵皆出于民者也,故民附则兵多,而勃然以兴;民叛则兵寡,而忽焉以亡。自三代以来皆然矣。秦汉始有募兵,然犹与民兵参用也。唐之中世,始尽废民兵而为募兵。夫兵既尽出于召募,于是兵与民始为二矣。兵与民为二,于是兵之多寡,不关于国之盛衰;国之存亡,不关于民之叛服。
也就是说,汉、唐仍大致“民与君为一”,皆以民为政权根基,民即是兵,得民与否关系政权的盛衰;宋政权的根基则在于兵,兵与民分离,有兵则有权,民众基本上无关于政权的成败。换言之,汉、唐可以视作华夏民族的民族性政权,在华夏民族范围之内带有一定的全民性色彩,诚所谓“武事不在乎拔距超乘之徒,而存乎仁义道德之臣”。“得民心者得天下”、“天下神器,不可以力争”,并非完全为哲人的想象或政客的虚辞。
宋代承五代而来,宋太祖赵匡胤自后周殿前都点检发动禁军兵变而登帝位,赵宋君权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职业军人政权底色。五代后晋时节度使安重荣扬言:“天子,兵强马壮者当为之,宁有种邪!”南宋学者范浚则概括五代之兴亡历史有云:“大抵五代之所以取天下者,皆以兵,兵权所在,则随以兴;兵权所去,则随以亡。”五代固然是如此,宋代又何尝不如此?从本质上说,宋代及其以后各朝的皇帝也不外乎一大军头而已,“兴亡以兵”,确乎为宋以降古代中国的不二法门。
当然,政权性质的此种变化,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笔者认为:唐德宗朝“两税法”的推行,可以作为其制度上的标志,唐玄宗朝前后均田制事实上的日趋瓦解,则是其远源。在笔者看来,“两税法”的意义绝非限于财政和经济层面,更为重要的是,两税法确立之后,政权就此公开地、彻底地放弃了保证民众最起码拥有一小块土地的义务,也就不再保证民众普遍享有大致平等的温饱的生活,从而割断了政权与民众之间最重要的利益纽带,政权与民众之间的情感纽带也同时被割断了。
赵宋开国,不仅完全承袭了两税法,户籍也首次以是否拥有土地把民众严格划分为乡村“主户”和“客户”两大社会阶层,乡村主户之中又主要以拥有土地的多少依次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等”户。不仅如此,自宋太祖开始,赵宋朝廷即以“不抑兼并”为基本国策,宣扬“不务科敛,不抑兼并,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
至宋神宗朝,宋廷更是公开标榜,“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而宋朝所谓的“士大夫”,王曾瑜先生指出:就宋人观念而言,士大夫大体上是指科举出身的文官,“究其含义,无非是指社会的上层人士。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他们是统治和剥削阶级”,“其大多数无非是国家和民族的蠹虫”,无疑皆属于与“百姓”相对立的地主阶级,绝大多数还属于地主阶级的上层。由此以后,正如南宋学者叶適所云:
虽然,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则其君犹有以属民也;犹有受役之法,则其民犹有以事君也。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而民又有于法不得占田者,谓之户绝而没官;其出以与民者,谓之官自卖田,其价与私买等,或反贵之。然而民乐私自买而不乐与官市,以为官所以取之者众而无名也。是官无以属民也。受役之法坏,而官以佣钱自募浮浪不事事之人。官民之急,不相知也,其有求请而相关通者,则视若敌国。
对此,元代学者赵佑也有着较为深刻的剖析,他在所撰《温故录》当中就《孟子》“明君制民之产”说立论:
迨古法既坏,但有夺民之产,未有能制民之产者也。……后世井法,既万无可复,限民名田之议,亦有不能行,民生田宅,一切皆民自营之,上之人听其自勤自惰,自贫自富,自买自卖于其间,而惟征科之是计,安问所谓制民之产,民亦无取乎上之制。何也?立一法,反增一扰也。宋之营田制置诸使,其已事也。然则善长民者,又将以何为知本乎?
南宋一首流传很广的民间歌谣,更是特别形象地唱道:
月子弯弯照几州,几家欢乐几家愁?
几家夫妇同罗幛,多少漂零在外头?
从南宋开始,这首凄婉的歌谣就在江浙一带广泛流传,民众在耕作或行舟时多唱此歌,称为“唱山歌”。渔民、船夫“每于更阑月夜,操舟荡桨,抑遏其词而歌之,声甚凄怨”。真是“声声唱不尽人间的苦”,以此来揭露当时社会的种种不平,深沉咏叹劳动民众的深重苦难。
国家是文明的概括,国家是社会的体现。国家政权性质的变化,反映着社会形态的变化,归根到底要由社会形态的变化所决定。宋代的社会形态和阶级结构,根据漆侠先生、王曾瑜先生等的相关研究:宋代的乡村客户,时人形象地称之为“浮客”,即完全没有自己的土地,只能“佃人之田,居人之地”,靠以交纳近半收获的高额地租为条件租种他人土地生活的佃户,通常要占当时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六,再加上仅有数十亩甚至更少的土地并随时可能丧失土地的乡村四、五等户,宋代农民“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约占总户数的四分之三至十分之九”。也就是说,宋代社会已经是以租佃制为主要剥削、奴役形式的典型封建社会。
宋代社会既然已经进入了典型封建社会,民众已然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多少漂零在外头”,已然是“自贫自富”,分化为利益彼此对立着的地主和农民两大社会阶层;官府则“但有夺民之产”、“听其自勤自惰,自贫自富,自买自卖于其间,而惟征科之是计”;朝廷“不抑兼并”,“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任富者“田连阡陌”,也就是公开地主动地完全站在官僚地主阶层一边,代表地主阶级特别是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宋代的国家成为典型的“封建主的国家”,也就是地主阶级特别是官僚地主阶级的国家。
那么,除了作为社会既得利益者的极少数的官僚士大夫,以及与官僚士大夫紧密相连的,至多占当时总人口百分之十的官户、形势户、乡村上三等主户及坊郭上户等地主阶层之外,官民之间、绝大多数民众与政权之间,由于失去了利益联系和情感联系的必要纽带,呈现出愈来愈明显的疏离化,“官民之急,不相知也”,就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大趋势。官民之间由彼此利益、情感相脱节,进而彼此疏远,由彼此疏远进而彼此隔膜,进而发展到彼此对立的关系,彼此“视若敌国”,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宋以降中国古代社会的主线索之一。
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91年版所作《导言》当中论述了“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在阶级社会当中长期是“不可避免的”铁律,他指出:“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在此前的《反杜林论》当中,恩格斯在论述古代东方社会时,还专门把政权利益的“独立”化,即与社会绝大多数民众的“共同利益”相脱节并日趋对立化,暨以君主为代表的官僚阶级由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的“主人”,视为东方国家阶级社会得以形成的重要途径。
在此论断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战国秦汉为建立在奴隶制社会基础之上的“公民”的国家,即“编户齐民”的国家,绝大多数的五千多万的“公民”即大大小小的奴隶主阶级统治着六百五十万或一千万的奴隶阶级。汉魏之际,中国古代社会进入了以农奴制为主要奴役、剥削形式的早期封建社会,但在中唐以前,特别是在北方由于鲜卑等阶级分化相对迟滞的游牧民族频繁入主中原,中唐之前的国家,尤其是北朝隋唐,奴隶制公民国家甚至氏族部落制早期国家的色彩,依然长期比较浓厚地存在着。战国秦汉的国家授田制,北朝隋唐的均田制,汉、唐能够推行义务征兵制,其社会和政治的根源皆在于此。也就是说,中国的古代国家,以君主为代表的官僚阶层,其由社会“公仆”向社会的“主人”蜕变的开始,当然不始于宋代。但这个过程的句号,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利益的彻底“独立”化,完全蜕变为统治集团与少数统治阶级即地主阶级统治绝大多数民众的工具,以“两税法”的深入推行以及主户、客户的严格区分为主要标志,大致可以划在宋代。
既然如此,从绝大多数民众的角度上讲,推动他们主动为政权效命的动力急剧减弱,甚至于皇帝乃至政权的更迭与否,在民众的视域当中,与民众的关系程度都难免大打折扣。在此种社会氛围之下,正叶氏所谓的民“受役之法坏”,在宋代,汉、唐式的征发民众主要是公民当兵打仗的义务征兵制,基本上已经丧失了可行性。
从政权的角度上讲,既然已经与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处于对立的关系,再奢望民众“执干戈以卫社稷”当然不大现实,只能是退而求其次,依赖官僚地主集团自身,尤其是依赖直接掌控在手的,由金钱招募而来的职业兵和常备军队。根据宋人的多种记载,宋太祖:
既定天下,尝令赵普等二三大臣,陈当今已施行、可利及后世者。普等历言大政数十。太祖俾更言其上者,普等历毕思虑,无以言,因以为请。太祖曰:“吾家之事,唯养兵可为百代之利,盖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变生,有叛兵而无叛民。”普等顿首曰:“此圣略,非下臣所及。”
宋太祖此一表述的真正关键,在于利用当时兵与民已然分化为两个社会阶层的客观现实,人为地进一步将二者的社会利益对立化,从而主要依靠募兵即职业军人的军事力量,来巩固王朝对绝大多数民众的统治。其隐含前提则是承认宋政权已与绝大多数民众利益对立。宋神宗亦有云:“天下事莫重于兵,社稷安危所系,措兵既定,则其他皆粉泽而已。”又曰:
前世为乱者,皆无赖不逞之人。艺祖平定天下,悉招聚四方无赖不逞之人以为兵,连营以居之,什伍相制,节以军法,厚禄其长,使自爱重,付以生杀,寓威于阶级之间,使不得动。无赖不逞之人既聚而为兵,有以制之,无敢为非,因取其力以卫养良民,各安田里,所以太平之业定,而无叛民,自古未有及者。
宋神宗上述数语,诠释和发挥了宋太祖的思路,真堪称为一语破的的帝王心得。在帝王之外,宋仁宗时张方平曾有言:“今日之势,国依兵而立。”他又说:“今朝廷所言大事,必曰军国。是知兵者,时之大务,邦之重柄。”宋孝宗时司农卿李椿上奏曰:“臣窃谓国家创业,以兵为重。”南宋学者胡宏指出:“君者,兵之司命也……君不能为兵之司命,则孟德专汉、仲达专魏之祸生矣。”王明清也言道,宋代:
至于一郡,则尽行军制:守臣、通判名衔必带军州,其佐曰签书军事,及节度、观察、军事推官、判官之名,虽曹掾悉曰参军。一州税赋民财出纳之所,独曰军资库者,盖税赋本以赡军。著其实于一州官吏与帑库者,使知一州以兵为本,咸知所先也。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
林駉亦有类似表述:“况国朝之制,库曰军资,官曰参军,务曰赡军,而为守倅者亦先军而后州,其于军事重矣。”陈耆卿则曰:
国曰军国,州曰军州,非先军而后国与州也?窒暴乱,夷厉阶,微军则国与州溃不治,虽先军可也。
南宋人修的多部地方志,亦多有大致类似的表述,如《寿昌乘》曰:“国所资者兵。”《琴川志》亦曰:“县有弓兵,有寨兵,此定制也”,弓兵、寨兵等“则县之所依以立者,皆非可以具文视也”。等等。
以上林林总总的宋人论述,都确凿无疑地说明了:以兵立国,既是赵宋一代的客观现实,也是宋朝基本的立国国策。确实,宋代“国曰军国,州曰军州”,“天下事莫重于兵”,“先军而后国”,“国所资者兵”,“以兵为本”,下至于县,上至州军府路,乃至朝廷,无不“依兵而立”,“以兵为本”。县要依弓兵、寨兵而立,军州府路要依经略司等地方兵马司军马而立,京师的朝廷和帝王,则主要倚三衙所部为支柱。军队在国家、社会当中的分量,决定了宋代三衙等军事强力部门在国家机器当中的特别重要性,其规模与组织的严密程度,都不是汉、唐类似的机构所能够比拟的。
需要加以分析的是,在宋人笔下,三衙重兵屯于京师,以及“国依兵而立”,多将其归诸于宋都开封乃易攻难守的“四战之地”,“无山川之险”,遂不得不“以兵为险”。范仲淹、张方平、富弼等等,可谓言者籍籍。富弼于庆历三年(1043)九月所云,颇有代表性,他说:
惟唐室之后,凡更五代十二帝,共只得五十四年。国祚短促,自古未有之也。其故何哉?盖是都城在四战之地,并无险固,四方有变,直到城下,略无障碍之所致也。
南宋章如愚之《群书考索》亦概括说:“国家以仁得天下,未始以兵为重也,然定都陈留,四无捍蔽,其势亦必资以兵。”其实,正如宋太宗谏宋太祖欲迁都洛阳时所言:“在德不在险。”聚兵京师,乃至赵宋王朝的最终命运,归根到底是由宋代进入典型封建社会之后,社会形态、政权性质、官民关系等一系列历史性的深刻变化所决定的,直接原因则是赵宋以兵立国的基本国策。都城开封乃无险可守的四战之地,其在军事地理上的客观缺陷,只不过是进一步加剧了“以兵立国”、“国依兵而立”的紧迫性和依靠程度而已,的确并非真正的历史大关键之所在。
综上所述,宋代三衙无论是与汉代的南北二军,还是与唐代府兵以及南北两衙相比较,不管有这样那样的类似之处,但至多也就是形似而已。相比而言,安史之乱后唐以神策军为核心的北衙禁军,属于招募而来的常备军,与宋代三衙禁军的性质有着更多的相近之处。然其归宦官掌控,而且兵力同样有限,后更被朱温一网打尽,与五代禁军没有多少直接的渊源关系,更遑论宋代了。
至于西周,包括春秋在内,乃是氏族部落联盟式的早期国家,与战国暨其后诸政权的性质迥然不同。西周军制,即使是做最保守的估计,氏族部落兵制也仍然居于相当大的成分。追溯到周代的虎贲之制,显然是宋人“好古”、以“复三代之制”为标榜的时代风气的表现,暂且可以置而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