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资料的取舍原则
研究中国古代法,最为困难的是资料的取舍问题。因为中国史籍浩如烟海,仅文献资料也无法穷尽。更何况近一百年来考古、社会调查、文物、档案、民间契约等资料层出不穷。
就文献资料而言,浏览《四库全书总目》可以发现经、史、子、集中皆有有关中国古代法的资料。经部中的经文与后人对经文的解释不仅是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社会中主流法思想的必读书,而且其与考古文物资料相印证也是我们归纳古人法观念起源、了解“大一统”文化背景的形成发展对中国古代法观念的影响及夏商西周社会礼治的主要依据。史部中的正史、政书、职官、诏令奏议有关礼与法的记载是我们研究古代法体系、结构、形式、类型及其演变的重要资料自不待言。子部中收录的思想家著作,如儒家类、法家类、杂家类、道家类等,集部中收录的政治家、文人学者的文集中也有许多关于古代法的资料[71]。
仅就文献记载的资料来说,已足以使人皓首也难以穷尽,而百余年来考古学、社会学的发达,又使新资料不断涌现,研究资料愈加丰富。这种状况,既为研究者提供了深入研究的条件,也给研究者在资料取舍问题上带来困惑。王国维在20世纪初,就说“今日之时代可谓之发现时代,自来未有能比者也。”[72]王国维将发现的新资料分为五类:“殷墟甲骨文字”“敦煌塞上及西域各地之简牍”“敦煌千佛洞之六朝人所书卷轴”“内阁大库之书籍档册”“中国境内之古外族遗文”。至今,这五类新发现都形成了专门的学问,较王国维所处的时代又有了更大的发展。如甲骨金文学、简牍学、敦煌学、历史档案学、云南纳西族的东巴文字学等。近几十年来,已经出版的新资料仅笔者在日常研究中所接触到的已达70余种,这其中还未包括考古方面的专集,如《睡虎地秦墓竹简》[73]《张家山汉墓竹简》[74]等显然是以古代法律为主的重大的考古资料的整理成果。既然资料无法穷尽,在资料的取舍上就应该有一个原则。本书取舍资料的原则与理由如下:
1.就文献资料而言,以常见资料为主
中国古代史学的发达是举世公认的。经学实际上是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以史为依据对儒家思想的阐释,因此,经学也是珍贵的历史资料,故有“六经皆史”之说。这些经书经过前人的反复研磨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和“主导”。随着“经”的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其所宣扬的一些思想和观念日益深入社会,成为社会的精神支柱。所以无论是研究中国古代法的制度还是论述中国古代法的观念,抑或是研究传统法的传承,经书都是不可缺少的资料。
史学著作则以正史、政书与官修史书为主,一是因为正史与政书中有一些比较集中的关于法的方面的资料,信息量大,而且容易查找。如历代《礼乐志》《刑法志》《食货志》《五行志》等,还有一些有关人物的传记。二是因为正史与官修史书较为高屋建瓴,能更全面地反映时代的历史风貌和当时上乘的史学学术水平。三是许多正史是经过时间的检验,在流传中由于其可信而跻于“正史”的行列的,比如《史记》。有一些野史、笔记等,固然生动地反映了一些社会状况,但毕竟有极大的局限性。别史、杂史、笔记等资料,往往只是作者一地一时之见,所接触到的资料和学术眼界都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作为正史与官修史书的补充或个案研究尚可,而用其作为主要史料则难免片面,也难以系统地反映历史的真实状况。尤其是一些偏僻不常见的史料,其所记载的一些事情常常因为无法得到有关史料的印证而成为孤证,严格地说不能单独地使用。正史与野史的区别,《四库全书总目》言:“正史体尊,义与经配,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所由与稗官野记异也。”[75]
对子、集类的书也应本着“常见资料”为主的原则,因为这些资料虽然在流传中不免有讹误之处,但经过几百年甚至千余年的流传,几经前人的辨伪和解释,应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以常见资料为研究的基础,也是许多著名学者读书研究经验的最好总结。李学勤言“我是最主张读常见书的。常见书还没有读,却一味去猎奇求异,绝非善读书者”[76]。
2.借助考古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
如果说文献资料给我们传递的古代信息,在流传中有些不免讹误,但新资料,尤其是考古发现的资料则原原本本地向我们展现了当时社会的一些状况,即使讹误也是当时人原始的讹误。不言而喻,其较文献资料更直接、更准确,当然也更可靠。新资料对学术研究的重大意义,国学大师陈寅恪、王国维早有精辟之论,谨录于此,不再赘言:
陈寅恪言:
王国维言:
本书研究所采用的新资料主要来源于考古学的发现,集中的资料如王国维所概括总结。只是今天我们看到的甲骨金文、简牍、文书资料都远远超过了王国维所在的时代,而且我们所见的这些新资料大都是经过考古学及古文字学、历史学等专家的整理,这为我们的研究使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此外,在本书的研究中,笔者也努力尽可能地运用一些社会学方面的资料。如前人对一些地区风俗习惯的调查资料等。
总之,文献资料尤其是“经”及“正史”之长在于资料成体系,可以互相印证,编修者的水准较高。通过这些资料,我们可以较全面地把握历史的整体风貌。其不足之处是编修者难免受官方及当时的主流或主导观念约束,在资料的选择方面或许有失客观,更重要的是对历史的描述也不免会因之而有张扬贬抑或掩饰。此外,所有的文献资料在流传中都难免产生错讹衍漏,所以在一些文献资料的引用中,尤其是关于三代以上的记述,确实存在辨伪的问题,一般来说,其应该在有新资料印证的情况下使用。考古资料之长正可补文献资料之短,地下资料可以证史、补史、甚至修正史书。但考古资料也有缺陷,一般来说考古资料在内容的种类、时间的长短、地域的宽狭等方面较文献资料而言有所不足。如果要系统地研究中国古代法的发展演变,仅局限于新资料,一是难以构成有体系的资料群,二是也无此必要。因为近来更为引人注意的大量的考古发现证明许多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疑古”之风盛行时被视为“伪书”的经典文献,其实所记所言都有所本,学术的发展已经或正在“走出疑古时代”。[79]
鉴于此,本书在资料的运用上遵循这样一条原则:以基础文献资料为本,在运用具有较大争议的文献资料时则力求以考古资料印证或在前人考证辨伪的基础上运用。对夏商西周社会及更久远社会状况的研究则多依赖对考古资料的运用及借用考古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3.其他
(1)关于附件[80]。本书的后面有四份“附件”。关于附件的选择,是出于这样几点考虑:一是可以支持本书的论点,但这个论点并不是本书的重要论点,或受本书主体思想、篇幅所限不需或不可能在正文中花费过多笔墨者,如[附件1]。在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笔者有一个想法,即西方法通过一些具体案例的法理讨论,之后往往会形成一项制度,而这个制度的普及无疑就会推动法制的完善,这一点是我们应该学习并深思的。而“法律思想网”中的“法逸斋评案”恰好为这一想法提供了证据。而且论述更为透彻,因此选摘为[附件1]。二是可以证明本书重要论点的资料,但若不全面引用或大段摘录就不能有力证明本书论点的成立,而且这些资料目前比较难寻,如[附件2][附件3]。三是对证明本书重要论点的资料含义有多种解释,本书取其一,如[附件4]。
(2)关于工具书的使用。在涉及一些较为复杂或学界有歧异的概念时,如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等,本书使用了一些工具书解释。对工具书的使用,本书秉持两个原则:第一,工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阐述的观点是学界的“通说”。第二,这些工具书是学界所公认的权威之作。如《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等。
(3)关于体例。因为本书以研究为目的,对中国古代法及传统法所涉及的内容不能面面俱到,一是因为有些方面如古代法中的刑罚体系、古代立法等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在本书中不必花费过多的笔墨,二是学术研究是一个不断积累、进步的过程,许多问题也许无法在短时期内解决,或只有待新史料出现后才可能有新的进展,所以本书采取的写作体例是有话则长、有疑则存的专题式体例。实事求是地用资料阐述个人的观点,而不强求行文中的章节长短划一。这样更便于深入论证本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4)关于参考书。本书所列“参考书目”目录绝不是写作中参考书的全部,作为参考书目:一是可以作为本书主要论点的基础资料;二是对本书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著作和译著;三是所使用的重要工具书。因此“参考书目”中所列的书未必都是在正文中引用过的,而在正文引用过的著作也未必皆在参考书中出现。如蔡尚思的《中国思想研究法》,对本书研究思路和方法有重要的启迪作用,但这种启迪,在正文的论述中没有机会表述,所以列入参考书目中。这样做,一是学术规范和学术良知的需要,二是通过参考书目,欲对以往的研究成果和主要方法作一个大致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