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新论:鉴定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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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近代的笔迹鉴定及其特点

笔迹鉴定在近代随着工商业的迅速发展而发展。18—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在西方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由此也出现较多的利用文字的违法犯罪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进行笔迹鉴定的机会也迅速增多。该阶段的笔迹鉴定虽然仍不完善,但为笔迹鉴定发展成为科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条件,也为科学的笔迹鉴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该阶段是笔迹鉴定成为一门科学的初始阶段。笔迹鉴定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未形成完善的笔迹鉴定的理论

尽管笔迹鉴定已有所发展,但其发展极不完善,同时出现了两种派别的笔迹鉴定的发展方向。

1.机械的唯物主义学派的观点

近代一些从事笔迹鉴定的学者,开始注意到在笔迹鉴定中对笔迹特征进行确认的重要性,认为笔迹特征是笔迹鉴定的基础,同时也认识到相同笔迹特征之间的相对比例关系是不变的。因此,许多学者对笔迹鉴定展开研究,出版了一系列关于笔迹鉴定的著作。例如,19世纪法国刑事侦查学家贝特隆所著的《笔迹的比对和同一认定》,提出了改进笔迹鉴定的方法,认为可以采用笔迹特征的测量法来测量笔迹特征之间的比例关系,并由此进行笔迹鉴定。后来英国学者出版了《文书鉴定手册》和《可疑文书》,俄国学者出版了《文书的司法鉴定》和《书法的犯罪对策鉴定》,等等。在20世纪初,由于刑事侦查学和法庭科学的迅速发展,笔迹鉴定也得以迅速发展。在笔迹鉴定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较之前的笔迹鉴定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鉴定方法上还是机械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

2.唯心主义的笔相学派的观点

在近代,由于唯心主义哲学的发展,也相应地出现了关于笔迹鉴定的笔相学派。1622年意大利学者卡米洛巴尔迪所著的《根据字迹判断书写人的性格和气质》,1872年法国学者米尚所著的《书法的秘密》及其1891年所著的《笔相学的体系》《笔相学的方法》以及1895年意大利刑事人类学派学者龙勃罗梭所著的《笔相学指南》等著作,集中体现了笔相学派的理论。

笔相学派认为笔迹特征与人的性格气质密切相关,或认为笔迹是由人的天生不变的身体机能决定的,是人的品质的反映。笔相学派理论中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如笔迹特征的形成与人的年龄、疾病、握笔方式有密切联系。

然而,笔相学派对于笔迹鉴定的基础理论问题,如笔迹特征的变化规律、主客观因素对笔迹的影响规律等没有予以解决。

二、关于笔迹鉴定的方法有所发展

近代笔迹鉴定的鉴定方法较古代有所进步,更趋于客观化,在这一时期,尽管仍然像古代的笔迹鉴定那样,主要是对字体的形状、大小、倾斜程度等一般特征进行比较,但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笔迹特征描述法和笔迹特征测量法的运用,以及一些技术仪器的应用。

(1)笔迹特征的描述法。该种鉴定方法主要是按照笔画的间隔、倾斜程度、位置大小、形状等进行描述,经拍摄制作等大的照片,将可疑文书笔迹与可比对文书笔迹相同的字或者不同字的相同组成部分和笔画(本书称为同源笔迹)的特点用重叠法进行比较检验。用这种方法进行检验的结果只能得出否定同一的结论或者得出相似的结论,不能做出肯定同一的结论。

(2)笔迹特征测量法。该种鉴定方法的理论依据为:书写人可以改变书写字迹的大小、形状、倾斜程度,但各部分的比例关系是不会改变的。具体的方法是:用量度工具测出可疑文书和可比对文书上相同单字、组成部分的许多数据,然后绘成曲线进行比较分析,据此做出具鉴定意见。

以上两种方法均注重了客观检验方法的重要性,同时对笔迹特征有进一步的认识。但是,检验方法的原理在根本上是错误的,因为两者均将笔迹认为是机械性痕迹的一种,没有彻底认识书写运动的一般规律,没有认识笔迹同一认定的科学标准问题,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机械唯物主义理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