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我国现代的笔迹鉴定及其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极其重视笔迹鉴定工作,在司法部门和大专院校设置了相应的专业,从事专门的科学研究。许多从事司法鉴定的专家学者通过继承前人的理论经验,学习和引进国外笔迹鉴定的理论,总结了大量的笔迹鉴定的实践经验,形成了我国目前笔迹鉴定的主要理论。我国现代的笔迹鉴定较之以往的笔迹鉴定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有关笔迹鉴定的理论较以往已有所完善
笔迹鉴定的理论是笔迹鉴定赖于产生的基础,也是笔迹鉴定的依据。现代笔迹鉴定的知识体系较以往更加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笔迹是在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鉴定对象理论中形成
首先,现代笔迹鉴定的知识体系解决了笔迹中书写习惯形成的理论基础——动力定型理论,而且,还论证了表现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具有稳定性的理论,这使得笔迹用于鉴定和比较具备科学的理论依据。
其次,现代笔迹鉴定的知识体系解决了书写习惯这一动力定型的复杂性的理论基础,论证了人与人的书写习惯体系各不相同,具有高度的特定性。笔迹鉴定具备科学的理论依据,从而解决了笔迹可以进行同一认定的基础。同时,这也解决了笔迹难以伪造和摹仿的理论问题,使得伪装笔迹能够成为鉴定对象。
再次,在某种程度上认识了笔迹的书写运动的一般规律性,解决了笔迹鉴定方法的理论依据。
最后,在某种程度上论证了笔迹鉴定的科学标准,即笔迹的同一是笔迹所表现的人的书写习惯体系的同一问题。
总之,在笔迹鉴定的理论体系方面,现代的笔迹鉴定比以往已更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使笔迹鉴定的实施具备了理论基础。古代的笔迹鉴定尚处于萌芽状态,对笔迹现象仅有较多感性的认识;近代的笔迹鉴定的理论已有一些合理的成分,但对于上述各方面的理论的研究均不完善。
2.笔迹具有更加科学、完整的系统理论
现代笔迹鉴定在我国已形成相对科学完备的理论体系,可鉴定笔迹的形成机理及其变化规律均有较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生理学、心理学、人体解剖学等自然科学理论为基础,阐述了笔迹与书写习惯的关系、书写活动的生理机制、个人书写习惯的形成过程、书写习惯特定性与稳定性的特征、书写习惯一般规律与变化规律及其认识方法以及伪装书写的一般规律及其认识方法等理论。
二、笔迹鉴定方法较以往更为科学
我国现代的笔迹鉴定方法较以往有了一些进步,主要表现在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比较方法等方面。
1.现代的笔迹鉴定方法与以往的笔迹鉴定方法相比较
古代的笔迹鉴定方法主要运用朴素的唯物主义观察方法,仅从笔迹中字体的形状、大小、倾斜程度等一般特征进行观察比较,是较为粗浅的比较方法。鉴定的准确性与鉴定人的水平有很大关系,只有对笔迹有精深研究的人才可能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然而,由于鉴定的具体方法没有相应的规范,使得鉴定有很大的随意性。除此以外,对于如何才能做出同一认定也没有科学的规定。
近代的笔迹鉴定是采用机械的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鉴定方法,主要采用特征描述法和特征测量法。这一阶段相较于古代对笔迹特征已有了进一步的研究,但是,对于如何认识、运用这些特征还比较模糊,对于形成笔迹的书写动作的规律尚未有真正的把握。仅采用测量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对于检验结果能否做出同一认定的结论还没有确定的标准。
现代的笔迹鉴定是采用现代的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鉴定方法。在具体的笔迹鉴定中,鉴定人不仅鉴别可疑文书和可比对文书笔迹字体的形状、大小、倾斜程度等一般特征,同时还要对笔迹的起笔、书写、交叉搭配等微观书写动作特征进行比较鉴别,这一阶段对笔迹鉴定具体运用的方法及做出同一认定的标准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2.对于伪装、摹仿笔迹的鉴定
古代的笔迹鉴定对于伪装、摹仿的笔迹没有鉴定的能力,连做出是否存在伪装、摹仿的笔迹鉴定意见的情况都很少,更不用说进行鉴定来确定伪装人的问题了。史料上只有利用伪装笔迹情况的记载,尚未有鉴定伪装笔迹确定伪装人的记载。
近代的笔迹鉴定对于伪装、摹仿笔迹同样无能为力,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真正理解书写运动的规律性。
现代的笔迹鉴定已经对书写运动规律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尤其对伪装书写活动的规律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不仅可以鉴别是否存在伪装、摹仿笔迹,还可以鉴定伪装、摹仿人以及被摹仿人。这种进步主要归功于有关人的生理科学的发展。
三、目前我国的笔迹鉴定与外国的笔迹鉴定的差异
目前我国笔迹鉴定的理论体系较其他国家的理论体系更完备,这是由于我国的笔迹鉴定实践水平在世界上处于较高的地位所决定的。因为理论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我国当前的笔迹鉴定较国外普及的程度更广,运用的频率也较高。但是,在鉴定的标准化体系研究、笔迹档案的储存以及笔迹档案用于处理案件等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仍比中国完善、有效。究其原因,本书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文字结构的不同
汉字是比较复杂、变化较多的一种文字。与拉丁文字相比较,汉字的笔画较多,交叉搭配关系与书写顺序较复杂;拉丁文由30个左右的字母组成,书写的笔画较少,组合搭配关系相对简单。因此,与拉丁文字相比,汉字显示的笔迹特征在相同笔画数量状况下所显示的笔迹特征更多,更有利于鉴定。
2.重视理论研究和实践
中国自古以来崇尚书法,对文字的书写研究较国外时间长、程度深。尤其是到现代,我国司法机关对笔迹鉴定较为重视,并有一大批学者专家专业从事该项研究,因此,我国在笔迹鉴定的理论研究方面较国外有更快的发展。
3.对证据的要求不同
西方发达国家对证据的要求比中国更为严格,证据只有在符合严格的科学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被使用。但是,文字的不同并不证明外国文字不能作同一认定的鉴定,只是目前关于笔迹鉴定的统一的科学标准问题尚未解决,笔迹鉴定的证据作用在国外仍受到质疑。因此,国外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运用大大少于中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庭审判制度中,不少人认为证据的正确性在科学上没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由于我国的法律及法庭审判制度在一些方面与国外相比有较大差异或尚不完善,特别是我国的法庭审判中有关司法鉴定意见这种证据的科学审查制度尚未形成,如司法鉴定的科学原理、鉴定意见的依据以及鉴定的过程等,并不在法庭上进行解释或演示。为此,本书认为,包括笔迹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制度尚未形成科学的制度化和体系化,改革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在我国使用、普及的范围都比西方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频率也比他们更高。
四、我国笔迹鉴定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笔迹鉴定在理论和实践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某些关键性的理论问题尚未解决。例如,笔迹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方法考虑的主观因素太多。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于书写动作的规律问题
当前我国学者对于笔迹鉴定中书写动作的规律只做了一般性的研究,而对于书写动作都有哪些确定的规律以及其形成的原因是什么等问题,尚未有详尽的研究。这些理论,是笔迹特征形成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笔迹特征鉴定价值形成的基础,更是笔迹鉴定的根据。
2.关于文字的书写规范的理论
关于文字书写规范的形成原因,以及同笔迹特征形成的关系,还未有深入、系统的研究。该方面的理论也是确定书写形式为笔迹特征的基础理论,同时也是认识笔迹现象的基础理论。
3.关于笔迹特征的概念问题
关于笔迹特征概念的界定不确切问题,涉及究竟何种书写形式可称作笔迹特征,哪些书写形式不能称作笔迹特征,笔迹特征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怎样确定笔迹中各种各样的书写形式为特殊特征或一般特征等。此外,如何对笔迹特征进行描述和定义等理论,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4.关于笔迹特征的体系问题
笔迹特征的体系的框定简单粗陋。笔迹特征体系包括多少类笔迹特征,每类又包含多少种笔迹特征,如何对这些笔迹特征进行命名和分类等问题均未得到解决。
5.关于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的理论
关于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及其形成原因,我国学者未进行详尽的研究,仅有根据实践经验所做的理论阐述。
6.关于笔迹鉴定的科学标准问题
在笔迹鉴定案件中,笔迹究竟包含有多少笔迹特征才可以被认定为笔迹特征体系的同一,何种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意义在科学理论上及法庭审判中不再受到质疑。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人们的核心问题。
7.关于笔迹鉴定的方法
目前笔迹鉴定的鉴定方法所考虑的主观因素太多,采用的主要是经验法则,即对于笔迹中哪些书写形式是书写特征(笔迹特征),多少笔迹特征能够做出同一认定的结论,主要凭鉴定人个人的经验。这样就使笔迹鉴定意见较其他证据更易于让人不能确信,在法庭中更易于受到质疑。所以说,如何才能使鉴定方法更客观化是笔迹鉴定尚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以上各方面的问题均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决。本书试图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以便广大笔迹鉴定工作者及爱好者共同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