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古代的笔迹鉴定及其特点
一、我国古代的笔迹鉴定概述
我国目前发现的有关笔迹鉴定的记载是在公元210年左右的三国时期。[1]《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国渊出任魏郡太守时,有人投书诽谤朝廷,曹操令国渊查办。国渊注意到匿名信多处引用了后汉张恒所著的《二京赋》中的语言。魏郡学识渊博的人很少,国渊派三名青年外出学习《二京赋》,要求他们寻找能够讲授《二京赋》的人为师,不久他们就找到这样一个人,并请他代写一封书信。经比对笔迹与书写匿名信者同出一人之手。《三国演义》中也记载:在赤壁之战中,周瑜摹仿曹操的两名大将的笔迹书写投降书一封,故意让蒋干偷走交给曹操。曹操一怒之下杀了他的两个得力大将。由此可见,在古代,人们已具备有关笔迹方面的知识。我国明朝的法律规定:写匿名信诽谤朝廷的,处死或流放;写匿名信诬陷他人的,杖七十七;写匿名信威胁勒索他人钱财者,杖八十七;等等。这说明当时利用文字犯罪并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是存在的。
二、我国古代笔迹鉴定的特点
尽管笔迹鉴定有悠久的历史,但是由于当时科学发展水平较低,法律也不完善,有关笔迹鉴定的内容尚未形成理论体系,鉴定方法还比较简单。一般而言,我国古代的笔迹鉴定具有以下特点。
1.笔迹鉴定与侦查、审判不分
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科学技术落后,具体案件的处理人员由行政长官兼任。行政长官集审判员、侦查员、鉴定人于一身,从案件的受理、侦查到审判均由行政长官一人决定。在古代,涉及文字的案件的鉴定主要是由行政长官自己审断,主要原因是,在正常情况下,我国古代的官员是经过科举考试选拔的,所以一般属于知识文化程度很高的人,相对普通百姓而言,知识比较渊博,对于文字与书法的知识也了解比较多。因此,行政长官可以对笔迹进行鉴定,负责笔迹证据的提取、侦查或调查、比较检验等所有工作。只有在官员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胜任笔迹鉴定的情况下,才可能请求精通、熟悉书法的人来进行鉴定。
2.笔迹鉴定的理论不完善
科学水平发展的不完善使人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局限性,也直接导致笔迹鉴定的理论体系不完善。关于笔迹的一般性规律,如笔迹鉴定的科学依据、笔迹鉴定意见的依据和方法,都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人们对笔迹的认识只是一般性的、肤浅的,不能深入地认识笔迹特征的形成和变化规律。
3.笔迹鉴定的方法简单
古代的笔迹鉴定的方法是笔迹观察法,即在进行笔迹鉴定时只进行简单的比较,比较可疑文书和收集来的嫌疑人的笔迹,对两者笔迹字体的形状、大小、倾斜程度等状况和言辞进行比较并得出结论。但是,对笔迹的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等很少加以具体审查和区别,对于鉴定意见是否可信没有评价的标准。
4.对于复杂的伪装笔迹不能鉴定
古代的笔迹鉴定只能对正常的笔迹进行鉴定,对于复杂的伪装的笔迹无能为力。对伪装的笔迹一般只能进行是否存在伪装的鉴定,而对于是谁书写的伪装笔迹以及如何伪装等常常没有能力进行鉴定。
总之,古代的笔迹鉴定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尚未形成完善的科学理论体系、完备的笔迹鉴定制度和客观、科学的鉴定方法,这种局限性导致也不能从事复杂、伪装的笔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