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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立法依据与权利能力辨析
摘要:本文通过考察宪法和立法法文本的方式,结合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法理上明确地否定了分权意义上的“地方立法权”概念作为地方立法的正当性来源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地方立法的立法依据的来源和存在形式、特征,结合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的逻辑构造,通过引进“地方立法权利能力”的概念来构建地方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并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授权机制,加强地方立法的立法监督机制建设,以此来推动地方立法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授权;立法依据;权利能力;立法监督
当前,地方立法工作遇到的基本法理问题仍然是合宪性和合法性不清晰,无法形成整全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和制度。尽管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订了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的“空间”和“范围”,但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并没有在法理上真正有效地解决地方立法的正当性问题,故在深化地方立法工作、提升地方立法能力、强化地方立法作用方面,存在着许多无法用法治原则来建立规范化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法理困境与制度障碍。这些问题必须在理论上给予高度关注,与此同时,应当运用恰当的法律解释方法来为地方立法提供必要的正当性依据。本文试图运用“地方立法的立法依据”和“地方立法权利能力”两个概念来为地方立法的正当性提供较为科学的法解释路径,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做出些微的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