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比较、交互模式与风险防范:以中小企业融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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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对象的界定

1.2.1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本身是一个基于规模差异的相对概念,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的。关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时期往往采用不同的标准。一般来说,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定性的方法,即以企业的经济特征和控制方式予以界定;二是定量的方法,即以若干数量指标衡量企业的规模大小。

美国经济学家卡普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初期曾给小企业下了这样的定义:“小企业通常是指管理权和所有权一致,没有执行个别职能的专业人员,没有专门进行研究和分析的机构,不能通过发行有价证券或依靠投资银行投入自己所需要的资本的办法来取得资金,在所有者和雇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经营活动只和本地区有联系并完全依赖当地市场的企业。”阮铮:《美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卡普兰强调中小企业属于个人所有,具有独立性。英国博尔顿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应具备三个特征:(1)中小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较小。这就意味着它对价格、数量或所处的环境具有较小的影响力,或者说没有力量施加影响,但中小企业有可能独占某个小型专业化市场的很大份额。(2)中小企业是由一个或几个业主亲自管理,而不是由一个正式的机构来管理。(3)中小企业是独立的,它不是大企业的组成部分,其业主兼经理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不受外界的控制。但是,中小企业也常常不可避免地依赖于顾客、顾问、供应厂商和银行家所形成的网络。

欧洲联盟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界定时,以企业雇员人数的多少和年营业额的大小作为标准,欧盟将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元或者年资产负债总计不超过2700万欧元的企业称为中小企业。而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近年把雇员不超过500名,营业额不超过600万美元的企业作为中小企业。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对中小企业作出的定义:“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2006年2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具体规定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各行业中小企业的标准。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又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其中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课题报告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在我国,中小企业在所有权性质上有国有、集体所有、私营、合资等,其中国有中小企业的数量伴随股份制改革的进行不断下降,而私营企业的数量则不断上升,据估计私营企业数量目前占中小数量的61.88%引自:《中国中小企业蓝皮书——现状与对策(2007—2008)》,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

1.2.2 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含义

非正规金融来自对英文文献中“Informal Finance”一词的直译,与正规金融(Formal Finance)相对应,是指尚未被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个人、企业、金融组织或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融通行为,或者是不在监管当局监管和控制之下的资金融通行为。例如Adams等(1992)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游离于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金融;世界银行(1997)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认可的活动,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既非信贷机构也非储蓄机构从事的融资行为;二是专门处理个人和企业关系的金融交易;三是为借贷双方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可见,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正规金融则受制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两者的差异在于金融主体的身份及其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因此,非正规金融概念的界定是以法律认可为尺度的。

民间金融,是指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组织之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金融根据其合法程度可以将其分为非法形式(如高利贷、非法集资),合理但不合法形式(如友情借贷),既合理又合法形式(如农村合作基金、典当等)。“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规金融”之中,非正规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较长时间内以及改革开放初期,都不存在私有产权性质的正规金融机构,学术界早期将非官办的、非公有制的金融形式统称为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公办金融而言的,两者的差异在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身份不同,因此,民间金融这一概念早期的含义强调以金融主体的所有制属性为尺度。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营金融的发展,与早期相比,今天民间金融的含义已经悄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不能再简单地按照所有制属性来界定,例如民营银行就不属于民间金融的范围。今天所讲的民间金融,其含义和非正规金融类似,强调其金融活动不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下,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非正规金融”,非监管性是两者重要的共同特征。

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同时学术界也一直使用民间金融的概念,因此本课题将主要使用“民间金融”一词,不过在提到国外文献时,为尊重原文,也会使用“非正规金融”一词。具体来说,本课题所讲的民间金融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从交易活动的主体来看,交易的对手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个人、中小企业等。(2)交易对象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民间金融一般不具备这些特征。(4)民间金融一般处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范围之外。

1.2.3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是指中小企业向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的出资人(企业或个人),以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筹借资金的行为。民间融资的形式有多种,有面向特定个人、特定企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直接借贷、面向股东和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面向非规范性的民间借贷机构借款等。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属于民间金融活动,例如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把它称为“地下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