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心概念释义
本书所涉及的核心概念(如“社会转型”、“道德教育”、“正当性”和“有效性”)都是本研究的关键术语。如何理解这些概念,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事情。为了避免歧义和研究的深入,有必要首先对这些核心概念进行澄清,并做一个恰如其分的界定。
(一)社会转型
这本书直接论述“社会转型”的内容并不多,但是“社会转型”是本书论述的具体语境,它的基本追求和面临的基本困境渗透在这本书的每一章节中。
社会转型(social transformation)是“社会结构转型”(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construction)的简称。社会结构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构,因而,社会转型并非是指社会某个领域的变化或某项制度的变革,而是社会整体性的一种变化。“social transformation”还是对“生物学transformation概念的转用”,“在生物学中,‘转型’是指生物物种间的变异。西方社会学家借用这个概念来描述和分析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意义的转换和性变”。因此,社会转型不是社会整体发生的一般意义上的变化,而是社会形态的全面变化,“是一种根本性的变革,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质的飞跃,造就了一个完全有别于传统的新的社会形态”。这意味着作为社会形态核心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为了促使我国社会顺利转型,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关键不在于使个别制度和领域发生变化,而在于使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具体而言,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转型就是由中国前现代性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向现代性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转变。
前现代性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的主要特征是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个人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所喜好的美好生活及其道德生活。现代性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的主要特征则是个人可以成为主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共同体之外,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意愿的美好生活及其道德生活。因此,尊重个人主体性是现代性的基本精神。问题是,如果每个人都开始发挥自己的主体性精神,不以共同体的要求作为思考的基点,而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思考,选择自己所喜好的道德生活,那么由于每个人思考问题的基点和思维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每个人所意向的道德生活肯定不一样。为了尊重每个人的主体性,这个社会必将认为每一个人的观点都应该受到尊重,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具有现代性精神的社会必将是价值多元社会。正因为如此,我国现在的社会转型实质上也就是从价值一元社会向价值多元社会转变的过程。
当然,这种转变和转化并不是一味消除原有的因素,“原有的某些因素并没有消失,但是它们会在一种新的秩序中获得新的规定、拥有新的功能”。我国社会转型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定阶段,是连续性的中断,这种中断是指社会发展中“革命性”的变化,是一种涉及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但不是对传统的绝对否定。
在现代性的价值多元社会里面,很多积极价值(诸如自由、民主等)会实现,但是与这些积极价值相伴随的是诸多负面价值。这些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并不是完全分开的,往往都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形势严峻的是,就中国而言,“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正面价值(自由、民主、法制)还远远没有真正落实,而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负面价值(拜金主义、大众文化)却已日益强烈地被人感受到了”。因此,中国现今的社会转型还意味着,中国一方面要力图落实现代性的正面价值,另一方面要力图减少现代性所具有的负面价值。
(二)道德教育
笔者在此所说的“道德教育”专指“学校道德教育”或“学校德育”。一般来说,我国学者认为道德教育或德育是相对于智育、体育、美育来划分的,“它的范围很广,包括培养学生的思想品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不过也有人还把法制教育、心理教育、性教育、环境教育、生命教育等都纳入到德育之中。这种“泛化”的道德教育概念由于无所不包,实际上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本身。尽管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等同道德教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由于它们的心理机制与道德教育的心理机制有着质的不同,所以笔者认为不能把它们同道德教育放在一个概念下进行讨论。笔者在此所说的“德育”专指“道德教育”,是培养学生道德品质的教育,其对应的英语译文是“moral education”。
道德教育还有应然和实然之分。应然的道德教育是指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及其方式都应该是合乎道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人向善的方向发展的道德教育。实然的道德教育是指具有道德教育外在形式的教育,这种教育过程尽管是“道德教育者”运用一些“道德教育方式方法”力图使人形成相关意识和行为的过程,但是这里所说的“道德教育方式方法”只是一种称谓,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方式方法本身是合乎道德的,力图形成的相关意识和行为并不一定是道德的。易言之,实然意义上的道德教育包括那些并没有力图使人向善,但是具有道德教育外在形式的道德教育。本课题所言涉的道德教育是从实然意义上说的,从而力图把不道德不正当的道德教育、只简单追求有效的“道德教育”融入本概念之中。
(三)正当性
在汉语中,“legitimacy”、“j ustification”和“right”都可以被翻译为“正当”,书中所说的“正当”和“正当性”对应的英文为“legitimacy”。当文中涉及“j ustification”、“right”和“rights”的时候,分别翻译或转换为“证成性”、“正确”或“权利”。
“legitimacy”在中文中有不同的译法,很多人把它翻译为“合法性”,中文版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李普赛特(Seymour Martin Lipset)的《政治人》和《经济与社会》、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的《合法化危机》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让-马克·夸克(Jean-Marc Coicaud)的《合法性与政治》都是这样翻译的。也有的人把“legitimacy”翻译为“正当性”,在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的《政治的概念》中,“legitimacy”就被译为“正当性”。有的人还把它译成“正统性”,如,在日本学者山口定的《政治体制》一书中,“legitimacy”就被译为“正统性”。在一些经济学著作中,“legitimacy”有时候也会被翻译为“义理性”,如林毅夫的《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一书就是如此翻译的。因为学界普遍用“正当性”或“合法性”来指称“legitimacy”这个词,所以,笔者不准备用“正统性”和“义理性”这两种译法。同时,由于学界很多人,有时候也把“legality”(实质上是“合法律性”的意思)和“lawful”译为“合法性”,为了使“legitimacy”和“legality”、“lawful”区别开来,笔者认为用“正当性”来翻译“legitimacy”更为合理。“更何况,‘legitimacy’起源于拉丁文‘legitimus',其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因为他们具有‘合法’身份。”之所以具有“合法”身份是源自于人们在道德上的普遍认可。因此,“legitimacy”具有道德性的蕴含。“合法性”的译法无法反映出“legitimacy”所具有的道德性。在我国,正当性要求则具有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的意思,因而用“正当性”来翻译“legitimacy”更为妥当。本书言涉的“正当性”对应的都将是“legitimacy”。
正当性(legitimacy)的基本含义是指某种事物、行动、秩序等拥有某种普遍行为标准支持的特性或状态。某个标准能够成为普遍的行为标准是因为这个标准能够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可,否则就不可能成为普遍的行为标准。因此,正当性实质上就是指某个事物、行动或秩序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在古代社会,传统习惯和神圣信仰是正当性的依据,正当性准则与个体的自我选择无关,在现今社会,契约成为正当性的依据,正当性准则与传统习惯、神圣信仰无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古代人认为传统习惯和神圣信仰是道德判断的普遍标准,现代人认为契约才是道德判断的普遍标准。恰如迪韦尔热(M.Duverger)所说,有时称之为正当性基础的“传统、特殊威信、法规”,“不过是一些合理性和辩解性的东西”,正当性的“唯一基础和来源是它符合本集体的价值和标准体系所规定”的正当性设想,“而且是本集体内部一致同意这种设想”。
但是人们基于什么标准普遍认可某个事物、行动或秩序才能算是正当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不过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取向:经验主义取向和规范主义取向。经验主义取向认为,某个事物、行动、秩序等只要能够为大众所认可,能够提高治理绩效,不管这种认可是由于强迫,还是由于诱骗,都具有正当性,不涉及道德问题。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经验主义取向的代表人物,他直接指出,正当性“就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服从应该意味着,服从者的行为基本上是这样进行的,即仿佛他为了执行命令,把命令的内容变为他的举止的规则,而且仅仅是由于形式上的服从关系,而不考虑自己对命令本身的价值或无价值有什么看法”。显然,经验主义的正当性解释是有问题的,它剥离了正当性应该具有的道德性,把正当性混同为有效性。以为有效的就是正当的,其实仅从直觉来说,有效的也不一定是正当的,例如法西斯统治者通过各种灌输和诱骗的方式促使民众认可他们、忠诚于他们,从而服从他们,这种统治有效但是并不正当。规范主义取向认为,正当意味着某个事物、行动、秩序等符合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它注重的是道德问题,而非有效问题。这种理解反映出了“legitimacy”具有的道德意蕴,因此,笔者认为规范主义取向是对“正当性”的准确理解。
(四)有效性
“有效性”是与“低效性”、“无效性”相对而言的,指活动效用。有效的评价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效果评价,关注“活动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目标”;第二种是效率评价,关注“活动的产出与投入的关系”;第三种是效益评价,关注“活动目标的达成度(效果)对于更高一层活动目标或者说其他活动目标的影响”。不过,有效性的最终评价标准取决于效益评价。原因如下:(1)有效果的不一定就是有效益的,有效益的却一定是有效果的。活动实现了预定的短期目标,就可称之为有效果,但是如果这种短期目标的实现并不有助于终极目标的实现,那么这种活动就不能称之为是有效益的。例如,相对于提高学生考试分数而言,应试教育是有效果的教育,但是我们不能称之为是有效益的教育,因为,它无助于提升我国整个民族的素养。不过,活动一旦实现了终极目标,它不仅能被称之为有效益(与终极目标的实现相关),也能被称之为有效果(与具体目标的实现相关),因为,终极目标是由各种具体目标组合而成的,终极目标的实现自然意味着各种具体目标也实现了。(2)效率最终是为了效益。效率虽然强调低投入,但更强调高产出,强调实现预定目标、特别是其终极目标。终极目标的实现意味着效益的实现。因此效率最终是为了效益。
(五)正当性和有效性:两种不同的评价维度
本书致力在道德教育正当性追求和其有效性追求之间寻求平衡。只有当正当性和有效性是同一层面的两种不同评价维度,正当性追求和有效性追求之间才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如果正当性追求和有效性追求不是在一个层面上而言的,那么它们之间就不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在它们之间寻求平衡也就没有任何可能和必要。正当性和有效性是不是同一层面的两种不同的评价维度呢?
笔者在文章中所说的正当性对应的英文是“legitimacy”,它旨在评价某个事物、活动或秩序是否符合人们普遍同意的道德要求,它旨在揭示某个事物、活动或秩序是否尊重和满足了人们在道德上的普遍愿望及其需要。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由此看来,正当性实际上是一种价值评价。笔者在文章中所说的有效性主要旨在评价活动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主要指的是终极目标)。预期目标总是人们需要的反映,因此,表面上看来,有效活动是实现了预期目标的活动,实际上是满足了人们某种特定需要的活动。可见,有效性评价也是旨在揭示活动是否满足了特定需要的一种价值评价。因此,正当性和有效性是同一层面的评价维度——都是价值评价的重要维度。
正当性和有效性虽然是同一层面的评价维度,但是它们有着明显的不同。正当性是一种道德评价,有效性则是一种绩效评价。合乎人们普遍同意的道德要求的正当性行动不一定就是能够带来绩效的有效性活动,例如,诚实劳动不一定能够带来财富。同样,有效活动也不一定是正当性的行动,例如能够获利的行动不一定是正当的。在行为目的上,正当性追求注重道德认可,有效性追求注重绩效;在行为手段上,正当性追求强调价值理性,有效性追求强调工具理性。因此,正当性和有效性是价值评价的两种不同的评价维度,正当性追求和有效性追求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在正当与有效之间寻求平衡的前提是存在的。
当然,如果是在“j ustification”或“right”意义上谈论正当,正当性和有效性就不是同一层面的两个不同的评价维度。一个拥有“j ustification”或“right”评价的行动,意味着它是完全合理的一个行动,一个“好”的行动,它不仅在道德上是好的、正义的,在实效方面也是好的、令人满意的,因此正当的必然是有效的,正当性追求和有效性追求就不会存在矛盾和冲突。正因为此,笔者强调本书是在“legitimacy”的意义上理解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