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登公启、定章程、明宗旨
这三者是梁启超创办女学堂的主要工作。
1897年11月15日,在筹办一品香会议同时,为了使女学堂创办的消息在上海广为人知,梁启超特草拟《倡设女学堂启》一文,发表于《时务报》,后又转载于上海《新闻报》、《万国公报》和《女学报》。如上所说,女学堂外董事成分非常复杂,有些人在思想上是相当守旧的,梁启超不得不在批判旧礼教上做些妥协,也不提出“公理”二字,但全篇精神体现了康有为《实理公法》中的平等和《孔子改制考》中的三世三统思想,其精神与《论女学》一致。
这篇文章一开始阐明女学堂以“上可相夫,下可教子,近可宜家,远可善种”为宗旨。前三句即后来所说的以培育“贤妻良母”为教育目的。“远可善种”,“善种”即保种,“保种”既表达了康有为所创立的保国会的保国、保种、保教的思想,也表达了“种乌乎保?必使其种进,而后能保也”的社会进化论思想,这是当时救亡图存的时代思潮。所以他在后文同样如《论女学》那样指出的“母仪”和“胎教”,都属“善种”,这没有问题。但他接着说:“宫中宗室,古经厘其规纲;德言容工,《昏义》程其课目”,所说,“古经”,如本书第一章指出的是《礼记》“规纲”,法规和纲常,对妇女实施的这些规纲,在《礼记》中疏厘得十分清楚。后来东汉皇帝在宫内白虎观召开考定儒家五经异国会,令班固作《白虎通义》,明确宣告纲常中的三纲,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创设女学堂启》所说《昏义》,是《礼记》中一章,讲的是娶妻结婚之礼,其中规定女子出嫁前三月,应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工四德,所以说“《昏义》呈其课目”。三纲和四德,是封建礼教束缚妇女的主要绳索,这体现了维新派中主要一派康门师生的改良主义实质。只有维新派中的激进派谭嗣同,才对封建纲常进行猛烈批判。但是,也不能因此一概抹杀梁启超此文对旧礼教的冲击作用,因为他据康有为《孔子改制考》,将古经视作孔子改制之作,《诗经》的母仪,《礼记》的胎教,说成三代时妇女都有受教学的机会。所以他接着说:“圣人之教,男女平等”。他撇开古代女教内容的实质,只将古代女教的形式扩大化,引申到西学的“男女平等”上来。以中学解释西学,认为男女教学平等自古已有。后来梁启超解释为“以复古为解放”,有一定道理,但十分勉强,解放得不彻底。
接着,他批评三代以后失去圣人之意,“智男而愚妇”,惟议酒食而不从事生产事业,使妇女“惰为游民,顽若土番”。他说:“二万万之游民吐番,国几何而不弊也。”然后笔锋一转,指出泰西女学,盛行于城市和乡村,而在我国,“教会所至,女塾接轨”,他国人方来救我国妇女于困境,而我们自己仍束缚妇女使其失学,这不是中国的羞辱吗?因此“同志之士,悼心斯弊,纠众程课,共襄美举,建塾海上,为天下倡”。他呼吁:
夫男女平权,美国斯盛,女学布濩,日本以强,兴国智民,靡不始此。三代女学之盛,宁必逊于美日哉?遗制绵绵,流风未沫,复前代之遗规,采泰西之美制,仪先圣之明训,急保种之远谋。海内魁杰,……宁忍瞠目坐视,而不一援手欤?
最后,他以清初顾炎武所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话作结语。梁启超这篇《倡议设女学堂启》,为中国女学堂的设立,在男女平等的教学思想上、贤妻良母的教学宗旨上、中西并重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在以后制订的内外章程中都有所体现。
女学堂启事登报后,由创办董事公议,梁启超执笔定稿的《上海新设中国女学堂章程》三十一条。第一部分为章程第一条“立学大意”,即办学宗旨:
学堂之设,悉遵吾儒圣教,堂中亦供奉至圣先师神位。办理宗旨,欲复三代妇学宏规,为大开民智张本,必使妇人各得其自有之权,然后风气可开,名实相副。故堂中一切捐助创始及提调教习,皆用妇女为之。
这一条“立学大意”,显然体现了梁启超的教育思想,“学堂之设,悉遵吾儒圣教,堂中亦供奉至圣先师神位”,他在《变法通议·论幼学》中说:“《记》曰:凡入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所以一志趣、定向径,崇教而善导也。”“立学大意”正是“一志趣、定向径”思想见之于实行的体现。“欲复三代妇学宏规,为大开民智张本”,即他《变法通议·学校总论》中说“智恶乎开?开于学;学恶乎立?立于教。学校之制,惟吾三代为最备”的另一种表达。“必使妇人各得其自有之权”,即他在《变法通议·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中所说“人人有自主之权”。而梁启超这些观点,又来自康有为的《孔子改制考》,保国会的保国、保种、保教以及其早期的《实理公法》中的“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和“人有自主之权”的思想。由于妇女“自主”,容易在社会上引起误解或被守旧派恶意歪曲,故改为“自有”。总之,梁启超在其女学堂的启事和章程中,为中国女学堂注入了民主主义的启蒙精神。
章程第二部分为“办事人员章程”,即女学堂职员的规定。关于教习是:“暂设教习四人,中文西文各半,皆延请华妇主之。大率每学生二十人而设中西文教习各一人。”意即每班学生二十人,配教习二人。教习四人,看来当初规定招生两个班,四十人。关于校长,即提调,规定:“设提调二人,华妇、西妇各一,皆常川驻学。”西妇,实际上指陈季同的巴黎夫人赖妈懿,华提调当时尚未推定。两位提调的职责,一是要经常驻校办公,二是照料管理学生和学堂中女仆,但无管理教习的责任。
第四条规定内董事职责:“设内董事十二人,皆以曾经捐款之妇人为之,主轮日到学,稽察功课,并助提调照料、管束一切。”内董事属女学堂赞助人的妻女,其职责是协助提调管束一切,自然包括对教习教学的了解和照顾。第五条规定外董事十二人的职责:“主在外提倡集款,延聘教习、提调,商定功课,稽察用度等事。”第六条规定女学堂“司事”,即职员的职务,规定司事二人,由男子担任,“主管银钱出入及堂内外琐务”。
章程第三部分为“招选学生章程”,共五条,规定暂招学生四十人,年龄在八岁到十五岁。入学标准八到十一岁应略能识字,十二岁到十五岁增加略识文法,能阅浅近书札,才能入学,因此,女学堂开创时共分高低两级。关于入学女生的缠足问题,“兹暂拟有志来学者,无论已缠足未缠足,一律俱收,待数年以后,始定界限,凡缠足者,皆不收入学。”值得注意的是招生的最后一条规定:“立学之意,义主平等,虽不必严分流品。然此堂之设,为风气之先,为他日师范所自出,故必择良家闺秀,始足仪型海内,凡奴婢娼妓,一律不收。”其实这一条大可不必写入章程,因为后面已有学费规定,奴婢根本交不起学费;至于妓女,根据社会上道德的共识,自可拒绝。这样明确写上,或许为解除社会上对女学堂招生的某种疑虑,但“义主平等”四字,却表达了维新派对西方民主思想追求的热情和诚意。
第四部分为“学规”,其实是课程设置,也是五条,规定:“中西文各半,皆先识字,次文法,次读各门学问启蒙粗浅之书,次读史志、艺术、治法、性理之书。”上述是公共课,又别设算学、医学、法学三门专修科,由学生任选一门,但选医、法二门者,必须懂粗浅的算理。此外又设师范科,“专讲求教育童蒙之法”,属幼儿师范教育性质。在章程的十五条规定,由于现在经费不足,将来尚须开设妇学必须的纺织、绘画等课。十六条规定考试和评分,每月月考,由教习命题评定甲乙;每季大考,考卷送校外的“通人”评定等第,优秀者予以奖励。
第五部分为“堂规”,明确规定学堂所有工作人员,“一切皆用妇人,严别内外,自堂门以内,永远不准男子闯入”。学校男性工作人员,在离开学堂的外院居住。甚至外董事也不准入内,开会也要在外院召开。由于学堂离上海市内和租界较远,所以在校舍内设学生和教习宿舍,学生早先都是寄宿生。至于学费,仿照西方国家规定,略为减少。在第一、二、三年,每月收费银一元,伙食费另算,住宿费免,但对学堂内的佣妇,应付予少量赏金。学生不得自带仆妇到学堂。如有临时随行的仆妇,则应住在另外的房屋内。第六部分是“学成出学规例”,主要规定发毕业“文凭”。第七部分为“例捐”。最后为“暂章”六条,其中重要的一是“草创之始,经费未充,拟先设堂上海,然后再议推广,普及各省府州县”。说明当时维新派的雄心壮志。又一条说西文教习“拟先聘江西康女士爱德、湖北石女士美玉”,梁启超有《记江西康女士》文,在其《论女学》中也提到康爱德,这一条说明他对西文教习的重视。暂章又一条说:“凡内外董事,皆须由同人公举,依西国议员之例,以投匦为法。”这篇《上海新设中国女学堂章程》,既讲妇人有“自有”(自主)之权,“义主平等”,又讲公举(民主选举),进行民主管理,这应该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也属开风气之先,在中国女子教育史和近代女权运动史上都有重要意义。
暂章最后说:“至其堂中详细功课及办事章程等,俟开办后更由教习提调暨内外董事诸君,妥立细章。”于是在行将开馆前,1898年3月,由女学堂教习、提调、内董事等拟定了《中国女学会书塾开馆章程》十四条,以华董事明州沈和卿和洋董事巴黎赖妈懿两人具名,发表在上海《新闻报》上,说明当时拟定的女学堂内部校名为“女学会书塾”。但这篇《中国女学会书塾开馆章程》与女学堂召开的筹备会的最后一会张园安恺第大会上章兰所提供的章程相差很大,可能是吸取了中西女客大会上华洋妇女的意见。不过,最大原因是这时离梁启超所拟《上海新设中国女学堂章程》已有五个月之久,梁启超已在上一年10月离开上海到湖南长沙就任时务学堂的堂长去了。所以因时因人之异,不能不对原有章程做些修改和补充。
《中国女学会书塾开馆章程》首先指明其办学宗旨:
“其教育宗旨,以彝伦为本,所以启其智慧,养其德性,健其身体,以造就其将来为贤母为贤妇之始基。”
这一教育宗旨,与梁启超《上海新设女学堂章程》相比,增加了造就相夫教子的贤母良妻的内容,也提出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方针。但在章程中删除了妇女的“自有”之权和“立学之意,义主平等”的字句。其他少有变通的,在招生方面原章程规定年龄在八岁到十五岁,现则“暂不拘年岁”,这可能在创办之初,招生不足的缘故。至于奴婢娼妓不收,改为“只须清白良家,能遵守章程”就可。原规定必须寄宿,现在“或朝来暮返”的走读也可以。此外增加学生入学,必须有保人一条。
至于课程,明确提出:“本塾教法,中西并重”的方针。不过学生在语文上可“专习中文或专习西文”。其他课程,在章程上没有说明,只说:“功课另有专表,俟开塾后,华洋教习,妥商订定再刊”。据后来李提摩太办的《万国公报》发表的《上海创设中国女学堂记》,其中文课有“《女孝经》、《女四书》、《幼学须知句解》、《内则衍义》、十三经义、唐诗、古文之类”。当然,《上海女学堂章程》所说的中西文识字、文法以及史志、艺术、治法、性理、算学、医学、法学、幼儿教育法、纺织(指西式缝纫机)、绘画也列入课程之内,又增加琴学,即音乐一课,此外“兼习女红、中馈”。至于考试问题,由原来的月考、季考,改为每年冬夏两季各一次。在学生生病时,可由医学教师诊治。又定作息时间表:7:30上课,12:00午饭,下午1点上课,5:30放学。九月秋末到冬季,改为早晨8:00上课,12:00午饭。下午1:30上课,4:30放学,并增添夜课。此外对寄宿生清洁卫生以及礼貌、勤学、生活简朴,章程也有规定。
《中国女学会书塾开馆章程》的制定,说明女学堂开学为时已不远了。
然而,为什么既称“中国女学堂”,又称“中国女学会书塾”,一校两名?从所掌握资料看,在1897年11月一品香会议到次年4月12日开学前后,外董事都称为“中国女学堂”,如《中国女学堂禀北南洋大臣稿》、《女学堂禀南洋大臣刘稿》等。但在开学前内董事制定的不仅仅是《中国女学会书塾开馆章程》,且在开学不久校外流氓捣乱,女学堂向上海知县禀告时,以及《入塾保单》中,都称作“中国女学会书塾”。名称的改动,主要由于女学堂开学准备工作大体完成,这些女学会创办董事才有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和开展女学会工作,于是将女学堂定名为“女学会书塾”。但到1898年8月下学期开学后,就必须考虑到毕业生文凭和对外文件盖章的校名问题,校名必须用女学堂的正式名称,因此开塾后经元善上《女学堂稟南洋大臣刘》的禀报,希望参照盛宣怀的南洋公学例,“学生于成学日,给与文凭,准其辗转教授。今办女学,事同一律”,因此“自行刊刻木质关防一颗,文曰‘中国女学堂’之关防,存之女塾。因上海西儒女塾颇多,不能不以‘中国’两字分别之,以备日后女学文牍、文凭执照之用。”获得两江总督刘坤一的批准。但校名对外虽称中国女学堂,对内仍称女学会书塾,这校牌还挂在校门口,似乎内外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