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中的合作:贫困地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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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农村合作组织的益贫价值主要参考自:徐旭初,吴彬.减贫视域中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益贫价值.农业经济与管理,2012(5):18-24.有修改。

(1)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发展的平台,可给予农民更多发展机会

贫困状态不仅仅指物质上的贫困,即收入贫困,更多的则是指一种“人类贫困”或“权利贫困”,主要指失去或被剥夺享受人类发展基本福利的机会和选择性。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强调通过农村减贫行动中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从制度层面上构建可持续的农村扶贫机制。这不仅有利于消除收入贫困,而且有利于从主体能力、合作机制、治理结构等更深层面为贫困农户的减贫、脱贫乃至贫困地区社会、经济、政治等诸方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制度基础,充分诠释了合作式扶贫和赋权式发展的理念。

合作式扶贫强调了扶贫行动中的官民合作、贫困者合作以及社区内部各主体的合作,这些都是以给贫困人群赋权为前提的,也无一不有助于提高贫困群体的互助合作能力和扩大其民主参与的权利,是赋权式发展和权利扶贫的具体体现。赋权式扶贫的可取之处则主要在于:一方面,通过贫困人口的参与和意见表达,为政府和其他外部力量了解贫困人口的需求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形成了有效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赋权于贫困人口给了贫困人口“在干中学”的机会,因而有助于提升贫困人口的能力,增强贫困人口对扶贫过程和扶贫项目的拥有感,发挥贫困人口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陆汉文,2008)。

毋庸讳言,相对于收入贫困而言,权利贫困对于贫困人口的贫困状态有着更为基础性的影响。给贫困人口赋权、使之摆脱权利贫困状态的任务更为艰巨,意义也更为重大。而贫困农民通过参与农村合作组织,首先能获取的就是公平的发展机会及共享发展成果的机会,具体而言:

其一,获得市场准入的机会。从本质上看,农村合作组织是弱者的联合,是农民利益的“保护者”。作为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来说,农村合作组织是比较成功的一种模式。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帮助成员获得规模和范围效益,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内部交易成本。同时,农村合作组织可以使农民更有效地利用市场,也使得市场的运行更有效,更有利于穷人。

其二,获得参与的机会。农村合作组织的主体是农民,它是一种基于农民内在需要而建立的组织,是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整合。这种整合有两个特点:一是自愿;二是自主。农民可以参加合作组织,也可以不参加;可以参加这一组织,也可以参加另一组织,有自动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在这种组织中,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有了参与的机会,很自然地会开动脑筋,考虑如何搞好生产,这个思考的过程使农民的素质得到提高。而且他们也增强了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力量。

其三,获得紧缺的服务或以可接受的价格享受优质服务的机会。由于市场失灵或政府失效,小农户经常无法获得某些服务或无法接受一些服务的价格,这时农村合作组织的独特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例如,小农户由于无法提供抵押物而不能得到信贷服务,而农村合作组织作为注册法人可以同其他法人签订合同,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而且农村合作组织本身也可以为成员提供信贷服务(可以是专司金融信贷服务的资金互助社,或是在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

(2)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增收的途径,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农民收入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一定意义上,“三农”问题就是农民增收问题,而就全国而言,当前农民增收的难点和重点就在于提高贫困地区的农民收入。

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民过上富裕的生活,是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要旨所在。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实现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组织化,不仅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解决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组织化的生产经营把农业的生产空间扩大延伸到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使广大农民除了稳定获得种植业、养殖业的正常收入外,还可以分享到加工和服务业的部分利润。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最早、最典型的浙江省来看,自1984年起,全省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就一直稳居全国各省(区)之首。然而,浙江省农村居民的收入中来自二、三产业的比重远大于农业,也就是说,浙江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和增收渠道主要依靠从事非农产业。由此,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除了可以依靠农村合作组织来实现以增产增销带动增收,还可同样通过农村合作组织这一重要载体和途径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接二连三”模式转型,使得增收的空间大大扩展,增收可持续性也大大增强。

实践充分表明,农村合作组织在哺育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3)农村合作组织是社区服务的载体,可缓解公共物品供给困境

以往人们用“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等理论模型来分析公共物品解决之道。这些理论模型都说明了特定情况下的公共物品总是得不到关怀的,换句话说,市场或社会对公共物品关注得往往是不够的,也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数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这些模型也极为有效地告诉我们,完全理性的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完全有可能会做出从全体当事人的角度看是“非理性”的行为。对此,人们提出了若干所谓“唯一”的方案,即以强有力的政府或者彻底的私有化来解决公共物品的“悲剧”,认为除此之外,别无选择。然而,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都面临着各自难以克服的困境。

持市场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理性人的自利性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会导致帕累托最优,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因而公共物品应由市场来提供。但由于公共物品独具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结果。无数事实表明,市场虽然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不是万能的。

鉴于公共物品对于增加社会福利的重要性,公共物品的提供又是必须的。由谁提供呢?许多人认为应由政府出面干预,克服市场失灵的难题。因此,人们把政府当作道德高尚的而又完全理性的执政者,认为它会将公众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而无私地追求,能够自觉地从社会福利出发,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的调节。但所谓“慈善政府”模式,在现实中难以成立,不具有普遍性,政府失灵同样不可避免。一般来说,一个国家不大可能大规模地为农村社区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由此,总体上讲,中央及地方政府难以提供给贫困农户从市场上也无法获得的有效服务。这样,贫困农户就有很强的内驱力来成立维护成员共同利益的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可以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协调他们的购销行为以求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保证成员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生产决策权的前提下,农村合作组织可以增强农民“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农村合作组织,尤其是农村合作组织联盟还可以帮助贫困农户拥有正式地向政府反映其需求的有效渠道,从而能让政府更有效地提供服务并提高其服务的针对性。

(4)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参与的组织,可准确瞄准农村贫困对象

扶贫瞄准是一个过程,它是指农村扶贫工作中对扶贫对象的选择和在扶贫对象确定后实施的资金和资源投放过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扶贫的目标瞄准机制,即瞄准区域(主要是县、乡、村),或者瞄准贫困农户和人口(妇女、残疾人、移民和一般贫困者);二是指确定了瞄准对象后的资金和资源投放,主要是指政府用于扶贫的各项资金的分配、投入和管理以及扶贫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扶贫瞄准,特别是其中的扶贫资金和资源的准确投放是关系到扶贫绩效的关键环节。扶贫瞄准不仅仅从表面上衡量是否瞄准到了贫困人口,还要求贫困人口行使扶贫参与和管理权利。只有贫困人口参与扶贫工作,发挥农村社区的作用,扶贫瞄准才可能真正实现。同时,扶贫瞄准要求扶贫资金和资源必须瞄准贫困人口所需要的农业生产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扶贫政策改变穷人处境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使穷人意识到他是在为自己工作、在为自己奋斗,促使其更多地参与同他相关的事业。由上所述,农村合作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的自发组织,它的民间性、草根性使其具有了解基层的天然优势,能够准确、即时地了解并表达成员的多样化需求。农村合作组织可以采用直接参与式,使得扶贫参与方式更具体、参与程度更深,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对贫困户的识别也就更符合当地的实际,而且更有利于拓展贫困农户参与规划的广度。

农村合作组织在扶贫瞄准方面的优势具体而言,一是提高了瞄准精度。以政府为主导的扶贫模式整体投入瞄准率低,通常情况下很难到达贫困群体中最贫困的人口。为穷人设计的项目也往往发生目标群体偏离,“扶富不扶贫”的情况。时任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何道峰在2005年12月19日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NGO)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项目启动会上介绍说:“目前扶贫基金44. 5%覆盖了富裕户,而只有35.3%覆盖到贫困户,另外20.2%的扶贫基金也花在了中等户身上。”(转引自何忠洲、左林,2006)这意味着只有三分之一的扶贫资金“实至名归”,扶贫资金即使能够落实到农户,扶贫效果也不理想。以NGO为主导的扶贫模式在微观层面更具优势,由于项目规模通常比较小,面对的对象比较少,NGO的扶贫工作更能有效地瞄准贫困群体,但是NGO的项目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贫困人员的充分信任与积极参与。只有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村合作组织才能了解贫困地区农民真正所需要的。农村合作组织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成员迫切的、紧急的需求进行统一讨论,利用政府和其他扶贫机构对其的扶持与帮助,并结合当地的区域优势,充分考虑贫困农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可以确保扶贫瞄准的精度。

二是及时应对。农村合作组织在扶贫服务内容的转变方面,能更容易、更灵活地满足基层百姓不断变化的需求。其依据农村合作组织的原则和价值理念,自主地去开展各种活动,更能够直接地和有效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贫困层的不同问题开展具体的活动,启发农户寻找解决困难、自主发展的办法和途径,更能真实全面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扶贫瞄准的精度。

(5)农村合作组织是区域发展的手段,可加快减贫内源发展转向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的反贫困行动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道义性救济式扶贫,救济形式单一、分散,主要以政府提供的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优抚安置的实物性生活救济为主,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外部输血式”救济行为。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逐步由传统的道义性扶贫向制度性扶贫转变,由分散的生活救济型扶贫向区域性扶贫转变,采用的仍然是“外部输血”的救济式扶贫模式。自1986年开始,国家专门成立了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强调通过对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本投资,培养贫困地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来达到减缓贫困的目的。由此,扶贫方式开始由区域性的“救济式”扶贫向全国性的“开发式”扶贫转变,采用了“内部造血式”的扶贫模式(李兴江,2005)。

从以上扶贫方式的演变路径可以看出,扶贫开发不仅要从现象上消除贫困,更要既治标又治本,遏制发展差距的不断拉大,从根本上推动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贫困人口的持续增收,要为贫困人口创造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的发展能力。而在此过程中,由贫困农民自愿联合起来,形成的一种既具传统又富有时代感的独立市场主体——农村合作组织,它不仅继续维护着“乡土社会”的和谐秩序,同时,与国家对贫困地区农业的直接投入和补贴相比,它不仅具有提高贫困农民收入的“输血”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具有“造血”功能。可以断言,对于贫困地区农业和农民的扶助,如果不依托于农村合作组织逐步将外部直接输入式扶贫模式转变为内源动力式的发展模式,国家的整体益贫战略就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贫困地区若囿于一种缺乏自身“造血”功能的、需要外部不断“输血”的依赖型发展模式,将难以获得预期的减贫效果及实现最终的脱贫目标。

(6)农村合作组织是社会进步的主体,可促进贫困地区全面发展

农村合作组织所引发的体制变化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意义是重大的。第一,农村合作组织作为穷人和小农户的制度安排,可以为减少贫困、提高就业和减少不平等做出贡献。第二,在一定意义上,农村合作组织本身就是一种发展。从长期看,生产的社会组织和激励机制更加重要,而小农户通过合作组织参与生产、交换和政策倡导本身就是解放和获得自由。

为了完全实现这些目标,农村合作组织应该不断成长,他们不应该仅被限制在“自助”的范围内,他们应该能够参与那些影响他们生计和社区的决策的制定。他们越能合法地参与,就更加能够掌握更多的资源和信任,使其本身更加具有影响力(Uphoff,1993)。

当然,农村合作组织应该逐步参与政策倡导。比如,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或协会应该既能提供一些服务,同时又能够让农民表达他们的诉求以影响公共决策。对于政府来说,这有助于更加有效地评估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另外,农村合作组织的成长还表现在其活动的层次上。农民组织自己的协调机构,如农民合作社联盟可以承担政府的管理职能,因为它们掌握许多外部所不了解的信息。而且,这些联盟可以代表小农户在国内生产和贸易政策上进行政策倡导。

越来越多的实证案例说明农村合作组织不但能使成员或其社区提高生产力,改善福利,而且可以造福更广的层面(Uphoff,1988)。

【专栏3-12】甘肃省Z县X村扶贫互助合作组织的功能分析

Z县位于甘肃省东南部,陇山西侧,是陇东南地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同时也是全国回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回族自治县。Z县周边沟壑纵横,属于典型的黄土高原地貌。县境内气候差异较大,全县土地普遍贫瘠,自然灾害比较频繁,是一个以种植业、畜牧业等为主的农业县。自然生活条件的艰苦恶劣导致Z县存在大量的贫困人口。为了有效地改变Z县社会经济发展滞后的现状,增加农民收益,拓展致富渠道,Z县决定成立农村扶贫互助合作组织,并于2008年选择本县行政辖区内的2个行政村作为试点,作为Z县发展中的1个典型代表,X村成为其中的试点之一。X村是Z县一个典型的回族聚集村,全村1000多户村民多是回民。

扶贫互助合作组织主要是利用扶贫资金为本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支持的主要领域是与当地农民生计发展紧密相关的畜牧养殖业、种植业、餐饮业、运输业等,扶贫互助资金的性质是属于在Z县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不断周转的生产发展资金。

X村扶贫互助合作组织的覆盖范围包括全部本村社区内的农户,在行政区域的划定上存在明显界限。在扶贫互助资金构成里面,主要包括村民入股自愿交纳的互助金、政府财政资金以及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3部分。其中,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互助金构成了资金来源的主体,而资金使用致力于本村村民购买农机设备、大牲畜等生计发展项目。由于它的资金构成和服务对象范围是本村全体村民,实现了专款专用,与社区农户直接对接,充分体现出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初衷。

此外,农村扶贫互助合作组织在关于互助资金的归属问题上拥有明确的限定。互助资金中的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及其增殖部分归所在行政村全体村民共同所有,而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使用权则属于全体互助组织成员所有。清晰的资金权力归属界定能够更加保证农村扶贫互助合作组织资金更加高效地运作,真正服务和投入到涉及农村农民生计发展的重要项目上,实现组织服务农村扶贫的设定目标。

从甘肃省Z县X村扶贫互助合作组织运作的个案分析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农村社会组织适应了现代农村社会自治的趋势,在处理政府、市场与农民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协调中介的社会功能。它的成熟与完善对于农村社会自治力量的发展壮大具有深远影响。在政府不断引导的条件下,形成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间协调配合是未来农村社会治理格局发展的理想方向。

——蔡斯敏.乡村治理变迁下的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研究——基于甘肃省Z县X村扶贫互助合作组织的个案.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