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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法律原则问题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发明人实现奖酬利益的制度保障。国内目前关于该制度运行原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理性原则、约定优先原则以及充分对价原则。肖冰认为我国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主要是以“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适用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职务发明经济利益。[15]常喆认为《职务发明条例》《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都规定了发明人报酬的“合理性原则”“约定优先原则”以及“最低保障原则”,但对这三个原则在适用时谁更优先的问题仍然没能做出明确回答。[16]万志前等认为合理的利益分配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遵循约定优先原则。但是基于雇佣双方地位不平等,应对约定优先原则加以限制,以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17]徐涛认为职务发明制度是专利法的核心制度,而其中保障职务发明人的意思自治权的奖酬约定优先、法定为辅原则是职务发明奖酬原则的关键。[18]王汇等认为职务发明约定奖酬低于法定标准时即为不合理的奖酬约定。[19]张颖露等认为日本自2005年《特许法》开始为激励雇员的创新积极性,实行职务发明权属界定上的精神激励和报酬分配中的物质激励相结合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