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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问题
职务发明奖酬纠纷在我国呈现出急剧增加的趋势。立法的逐步完善,发明人权利保护意识的提高都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奖酬纠纷的增加。周路等认为《专利法》的“约定优先”原则在法律上为发明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提供了平等协商的途径。但是基于部门利益、上位法有关规定的不确定性、职务发明的特殊性及其制度构建的复杂性等原因,地方性职务发明奖酬立法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11]凌宗亮认为《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职务发明报酬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总体上侧重于实体规范,缺乏对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的程序保障,导致在此类纠纷中发明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鉴于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特殊的合同关系,可以借鉴劳动法对劳动者“斜保护”的价值理念,适当降低发明人的举证保全门槛,适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12]闫文军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报酬标准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适用空间;部分发明人起诉时的其他发明人应按照第三人诉讼地位列明;原告为多人且各自贡献度难以确定时,法院应将奖励报酬平均分配。[13]在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国际协调方面,萨娜·沃克认为欧洲各国尚未实现该领域的法律规则统一,并且尚无实现统一的前景。[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