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一 研究方法
第一,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实证研究是指对研究对象的客观描述与个性特征的刻画,它可以揭示有关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活动之中的因果;规范研究是指对研究现象的价值判断并提出与此相应的解决方案,它可以对某一经济现象的变动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寻找经济运行的理想标准,为实证研究提供航标和依据。本书拟通过对产业进入规制文献的梳理,找出其理论发展变动的轨迹,以此对产业进入规制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探寻中国产业进入规制演化的一般性规律,并对其进入规制的理论依据、具体方式、发展方向、面临问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取向,以期对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上达成统一。
第二,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静态研究是指在某一时间或较短时期内,对研究对象的“横截面”研究,而动态研究是指对研究对象的历史和发展规律的研究。本书的研究视角是产业进入,产业进入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决策过程,并且中国产业进入规制是在其特殊性前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业进入规制)和“市场化”环境推演下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把每个时间片段上产业进入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变动进行比较静态的分析,才可能全面科学地把握产业进入规制理论的变动轨迹以及中国实践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第三,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由于产业进入规制研究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再加上当下社会性规制的许多内容难以直接采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因此,以定性研究的方法首先把握中国产业进入规制演化的过程,然后设定过程表现中变量关系的衡量指标,再通过大量的统计数据对其进行定量分析,就可以对中国产业进入规制存在问题的研究更具说服力,进而能够把握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本书通过对国内外产业进入规制相关文献的梳理研究,以“ER-SCP”和“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为统领,对产业进入规制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系统分析。在理论与中国实践相互契合的基础上,实证推演了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产业进入规制的动态演化过程,并对中国产业进入规制改革及其效率改进的政策取向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第四,“SCP”范式与规制理论相结合。产业组织理论中的经典分析框架——“SCP”范式,在对“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三者动态关系研究的不断发展上,其研究的范畴和内容基本上可以涵盖产业组织理论发展的主体脉络。尤其是“SCP”从静态到动态,从单向到双向,从相对孤立到反馈互动的“传导机制”,可以很好地在一个统一的视角下反映产业组织理论的演化过程。在规制经济学中,规制理论的逻辑推导是把规制作为决定产业组织状况的核心要素,为了实现或调整产业绩效,可以通过产业进入规制,实现对产业市场结构的直接控制。市场结构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则退居其次。虽然,“SCP”传导机制与规制理论的逻辑起点不尽相同,但是在传统的“SCP”范式中,政府可以通过对产业绩效的评估来实施产业规制,规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竞争;而在规制理论起源中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也是随着竞争性环节业务的出现,导致监督垄断向促进竞争转变。促进竞争成为了实现更好规制效率的有效途径。所以,把规制理论的逻辑推导与“SCP”传导机制结合起来,构建产业进入规制理论研究的分析框架,对于把握产业进入规制的动态变化,以及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实践应该是一个可行的尝试。
二 研究内容
本书的研究内容共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个部分是导言。主要是说明研究产业进入规制以及中国实践的必要性,提出了研究的背景、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并对国内外产业进入规制的经济学文献进行了综述性研究,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思想和观点,理论演变及规制改革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第二部分是产业进入规制的经济学理论研究。在对产业进入规制的主客体及其行为方式界定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试图对产业进入规制的经济学理论进行全面与综合的研究。一方面,是基于“ER-SCP”分析框架的理论研究。根据规制理论逻辑与“SCP”传导机制的相融性,提出了“ER-SCP”分析框架,从三个方面设定了产业进入规制理论研究的动态路径:第一,在“ER-SP…ER’-S’C(AE/PE)P’”分析框架下,对自然垄断产业从禁止实际进入(AE)到允许潜在进入(PE)的规制理论进行了动态性研究;第二,在“ER-SC(EE)P…ER’-SC(EE)P’”分析框架下,对竞争性产业中关于“过度进入”(EE)引致进入规制的理论基础与理论反思进行的研究;第三,通过“ER-CSP”的分析框架,对规避在位企业限制进入行为引致进入规制需求进行了理论探讨。另一方面,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框架的理论研究。从规避进入行为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导致的私人成本(private cost)与社会成本(social cost)或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与社会收益(social benefit)相偏离的现象,分析了由此引致产业进入规制的相关理论。同时,通过对规制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探讨了以提高规制效率为核心的“规制改革”的相关问题。
第三部分是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历史演化、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在产业进入规制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计划经济体制的产业进入规制,以及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产业进入规制两个方面,对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历史演化进行了深入分析。其次,对中国产业进入数量规制与进入条件规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探讨了竞争性产业和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数量规制发展现状。其中,自然垄断产业是以电力产业、电信产业、铁路产业与航空运输产业为例进行的讨论。同时,对以进入条件为主体的进入规制也进行了细致分析。最后,在对中国产业进入规制整体演化过程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制机制和机构、监督机制和机构,以及市场体制及其支撑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当下中国产业进入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部分是中国加强产业进入规制的思路及政策措施。在中国产业进入规制存在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从选择规制目标、降低规制成本、采取多种规制形式和政策工具,以及规制结构及其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加强产业进入规制的原则和思路。同时,就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的现实性,围绕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规制机制建设,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及其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以上四个部分研究的总体框架,以及相应的技术路线和逻辑关系见图1所示。
图1 中国产业进入规制研究的总体框架
[1]肖林:《市场进入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2]维斯卡西等人认为:经济性规制通常是指政府通过价格、产量、进入与退出等方面对企业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各种强制性制约。(参见Viscusi W.K.,Harrington J.E.and Vernon,J.M.,“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Cambridge:The MIT Press,2005,p.357);植草益认为:经济性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领域,未来防止资源配置低效率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机构利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规制。(参见[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
[3]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4]参见迪普特(Jules Dupuit,1844):Dupuit,J.,“De la mesure de l'utilitédes travaux publics”,Annales des Ponts et Chaussées,Second series,8,Reprinted in:Kenneth J.Arrow and Tibor Scitovsky,eds.,Readings in Welfare Economics(Richard D.Irwin,Homewood,IL),1969,pp.255-283;穆勒(John Stuart Mill,1848):Mill,J.S.,“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London:Longmans,1926;亚当斯(Henry Carter Adams,1887):Dorfman,J.,“Two Essays by Henry Cater Adams:Relation of the State to Industrial Action and Economics and Jurisprudence”,New York:Augustus M.Kelly,1969;法勒(Thomas Farrer,1902):Farrer,T.H.,“The State in Its Relation to Trade”,London:Macmillan,1902;马歇尔(Marshall,1927):Marshall,A.,“Principles of Economics,”,London:Macmillan,1920;伊利(Richad T.Ely,1937):Ely,R.T.,“Outlines of Economics”,New York:Macmillan,1937等文献。
[5]王秀中:《自然垄断理论的批判与创新——李怀新作〈自然垄断理论研究〉》,载《财经问题研究》2004年第6期。
[6]马歇尔(1980)在《经济学原理》的第四篇:生产要素——土地、劳动、资本和组织中,充分肯定了规模经济的作用;同时,也认识到,在追求规模经济的过程中会出现垄断,从而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成为了两难选择,这就是所谓的“马歇尔困境”。(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0—331页。)
[7]青木昌彦、凯文·穆尔多克、奥野正宽:《东亚经济发展中政府作用的新诠释:市场增进论》,载《转轨、规制与制度选择》(孙宽平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页。然而,迈克尔·波特却认为,“被普遍认为能够解释日本成功的政府措施——那些以种种方法限制竞争的活动——实际上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浪费”。(参见[美]迈克尔·波特《日本还有竞争力吗?》,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8]钱颖一(1993)、樊纲(1994、2000)、刘世锦(1993)、盛洪(1991)认为,中国改革能够在没有对国有经济进行私有化之前就启动,并在渐进转型过程中保持长期的快速增长,大量非国有企业的进入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罗兰(2002)、Djankov and Murrell(2002)也认为,大规模新企业的进入是转型过程中影响企业重构的重要因素;姚洋(1998)、大塚启二郎(2000)、刘小玄(2000),郑京海、刘小玄和Bigsten(2002)、胡一帆(2005)通过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转型过程中非国有企业的进入导致了制造业整体生产效率水平的提高。与此相反,张军(1998)、杨蕙馨(1999)、曹建海(1999)等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许多产业放开了进入规制,导致大量非国有企业的进入,由于转型过程中特有的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进入企业的数量超过了市场所能容纳的均衡企业数量,产业内企业数量过多导致许多企业出现亏损和生产能力闲置,存在了“过度进入”、“重复建设”、“逆集中化”或“过度竞争”等现象,也就是说,转型过程中非国有企业进入导致的市场结构变化降低了产业的绩效水平,这是一个损害产业效率的结构变化过程。两者相悖的观点提出了一个矛盾:从产业层面对观察到的市场结构变化特征的分析没有获得与宏观效率分析相一致的结果。(参见李伟《进入替代、市场选择与演化特征——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中市场进入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植草益认为: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参见[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美国通常把社会性规制局限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这三方面,因此把社会性规制称为HSE规制(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 regulation),一般是不对社会性规制下定义的。
[10]肖林:《市场进入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11]例如:通过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审查将不合格的交易者清除出市场,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从而减少市场上出现欺诈等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可能性。政府实施这项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规定市场交易主体从事市场交易的资格标准,任何经济主体要进入市场交易,就必须达到政府所规定的标准,从而可以将不符合标准的交易者排除在市场之外;(2)对已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查,从而使已进入市场交易的交易主体必须始终循依政府所规定的标准,一旦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标准。政府就取消其从事市场交易的资格,就将其清除出市场。政府对交易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将可大大减少利用信息优势而欺骗交易者或以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争者而获利的市场交易主体的数量。(参见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12]刘小玄:《中国转轨过程中产权和市场——关于市场、产权、行为和绩效的分析》,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13]在美国的经济中,政府督制的数量和形式都在增加。我们感兴趣的是涉及安全和质量方面的规制形式。例如,由食品药品检验员颁布的药品质量控制规定,要求每家药品公司应装备200万美元的计算机和检验设备。由于这些设备复杂的特性,还需进行精心的检测和维修。大厂商总会比小厂商容易把这一大笔固定成本摊到大量的产出中去,因此,小厂商就处于竞争劣势。这在某种程度上阻止了进入。潜在竞争对手的经营规模必须足够大,才能承受置备检验设备的固定成本。阻碍投资和发展的作用。(参见[美]克拉克森(Clarkson,K.W.)、[美]米勒(Miller,R.L.)《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华东化工学院经济发展研究所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9年版,第583页。)
[14]肖林(2007)在其论著《市场进入管制研究》中就是通过帮助之手——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实现进入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和掠夺之手——管制的特殊利益理论(进入的寻租、设租和抽租),对产业进入规制理论进行构建的。这是国内目前唯一的对进入规制的专门论著。
[15]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中国不同于其他转型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微观层面的转型不是通过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实现的,而是表现为进入规制放松导致的大规模非公有制企业的进入。(参见[比利时]热若尔·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张帆、潘佐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17]本书限定的产业进入规制分类是在肖林(2007)的基础上提出的。
[18]本点讨论来源于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8页;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0页。
[19]这段时期,兼并达到了历史上的高潮。现代美国公司的诞生以及通过兼并追求规模经济所产生的大厂商变得越来越普遍,使得人们越来越担心垄断势力对相对弱小的消费者利益的侵占,一些州开始反垄断立法,接着一系列联邦反垄断法如谢尔曼法(The Sherman Act,1890)、克莱顿法(The Clayton Act,1914)等相继出台,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成立,以打击和限制州际贸易中垄断行径,促进竞争。
[20]美国国会1887年通过了《州际商业法案》(Interstate Commerce Act,1887),该法案规定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定,宣布回扣与歧视性运价为非法,要求各铁路公司必须将运费公开等,并成立了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ICC。该委员会有权调查各铁路公司的营业状况、传讯证人、做出裁决或发布命令,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赫本法案》(Hepburn Act,1906),进一步扩大了该委员会的权力,授予1CC制定铁路最高运费率的权力,并建议委员会通令所有铁路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1920年《交通法》(The Transportation Act of 1920,or The Esch–Cummins Act),授予ICC规定最低运费率的权力和线路进出限制权。
[21]这种规制的一种合理解释是:铁路表现出在维持高回报运价上的无能为力,是源自其自然垄断性。对铁路成本的考察发现其平均成本随产出的增加而持续下降。由于边际成本远小于平均成本,而竞争导致边际成本定价。如果各铁路公司不能协商定价,则铁路公司的利润将低于正常水平。因此,ICC对铁路的规制是存在经济学基础的。相反,与之竞争的卡车运输业不存在自然垄断。对其进行规制的目的是:要发挥铁路的垄断优势,除了考虑自身因素外,还要考虑其与对手的力量对比。ICC如果只是对铁路进行规制而不管理其竞争对手的话,铁路很难有一个理想的竞争结果。在进入规制上,对于铁路,有效的限制是在退出方面而不是进入,因为由于交叉补贴的存在,铁路在某些线路上是亏本经营的,而ICC是强行禁止铁路公司退出这些线路的经营。相应的,对卡车运输业的定价政策使得进入卡车运输业有利可图,而这种利润会随新进入者的增加而被消失,所以ICC严格限制卡车运输业的进入。更甚的是,ICC不仅对进入市场做了种种限制,还对某些特定的路线也作了进入限制,所以现有运输商都会发现要进入某些已经经营的线路很困难。(参看马昕等《管制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1页。)
[22]经济学对规制的理论和经验的研究兴趣曾集中于考察某些特殊产业的价格和进入的控制上。这些产业包括:公用事业(电力、管道运输)、通讯、交通(公路货运、铁路、航空)与金融(银行、保险、证券)。这种规制被称为“老式”的规制。(参看[美]丹尼尔·F.史普博《规制与市场》,余晖等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23][美]迈克尔·佩雷曼:《经济学的终结》,石磊、吴小英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4]贝恩区分两种形式的竞争:一是现有厂商(在位企业)之间的实际竞争(actual competition),另一种是行业外的厂商的进入威胁,也就是潜在竞争。实际竞争时调节寡头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现有厂商(在位企业)是在了解到与对手有着相互依存关系的情况下进行的。潜在竞争是厂商定价政策的重要因素。由于区分了这两种竞争形式,从而也就区分出两种相互依存关系:一是现有厂商(在位企业)之间的,另一种是现有厂商(在位企业)与潜在进入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25]对自然垄断企业行为(价格和产量决策)的有关约束条件有:(1)产量等于特定价格下的市场需求总量;(2)收入等于生产这些产量的总成本;(3)如果新企业进入市场,垄断企业不能够改变原来的价格,并要求以原有价格满足新企业夺走后的剩余需求。在这些约束条件下,如果没有新企业企图进入市场,那么,垄断企业是可以维持的。从对垄断企业的约束条件看,在可维持性理论中,当新的竞争企业进入市场时,假定垄断企业不能作出任何反应,这虽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假定,但也有一定的现实性。这是因为,垄断企业往往是受政府规制的,价格和产量的变动需要得到规制者的批准,由于政府规制过程的滞后性,表现为垄断企业的行为调整是缓慢的,缺乏应变性。(参见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1—83页。)
[26]张帆:《对自然垄断的管制》,载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0—28页。
[27]李怀:《自然垄断理论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部分第4—5页。
[28]指一个产业的进入条件,它会对产业的竞争程度产生较大影响。进入壁垒是重要的产业结构性特征。在经济学中,进入壁垒有很多不同的定义。
[29]指在规模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由企业自发地进入或退出这一产业而形成的长期均衡中的均衡企业数量,一般会大于从国民经济福利的观点来看的理想企业数量(次优企业数量),从而引起过度进入问题。
[30]指产品多样化能够满足消费者不同偏好的需求,进而改善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
[31]指新进入者导致每个在位企业的产出水平减少,而每个在位企业的产出水平减少又会引起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
[32]一种定义是:进入企业的数量=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企业数量(Von Weizsacker,1980和Mankiw and Whinston,1986);另一种定义是指进入企业的数量使所有进入企业都可以获得非负利润的数量,也就是说市场所能容纳的企业数量(Dixit and Shapiro,1986、Cabral,1993、Klepper and Miller,1995)。
[33]主要指规模经济显著、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质和社会公益性质的产业。这些产业的发展需要巨额的初始投资,这些投资具有很强的专用性。
[34]肖林:《基于过度进入原理的市场进入管制研究》,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35]肖林:《市场进入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36]陈明森:《论市场进入的政府管制》,载《东南学术》2001年第2期。
[37]肖林拓宽了“进入规制”的概念,把进入规制分为两类:(1)直接进入规制:意味着规制者直接决定一个行业中厂商数量;(2)间接进入规制是指规制者间接影响一个行业中厂商数量的决定。他认为把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再将经济性规制分为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是不科学的。因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是按规制内容分类,而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是按规制作用的对象分类。这两种分类应该是并列的。社会性规制事实上往往是对进入市场条件的一种限制性要求,可以把社会性规制看作间接进入规制的一个部分。(参见肖林《市场进入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38]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87—88页。
[39]李伟:《进入替代、市场选择与演化特征——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中市场进入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249页。
[40]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6页。
[41]在美国州际间的航行是在民用航空委员会(CAB)的管辖范围内,而州内的航行则不受其规制。研究发现,在不被规制的加利福尼亚市场,从圣地亚哥到旧金山飞行500英里的航行价格要低于在民用航空委员会规制下从俄勒冈州的波特兰到华盛顿州的西雅图飞行300英里的航行价格。从事这个领域研究的大多数经济学家也断定,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规制保护了运输公司(铁路和卡车运输公司)和他们的联盟,从而使托运人每年增加了数十亿美元的成本。(参见[美]默里·L.韦登鲍姆《全球市场中的企业与政府》,张兆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42]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6页。
[43](1)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产业)是完全自由的,相对于现有企业,潜在进入者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成本等方面不存在劣势;(2)潜在进入者能够根据现有企业的价格水平评价进入市场的盈利性;(3)潜在进入者能够采取“打了就跑”(hit and run)的策略。甚至一个短暂的赢利机会都会吸引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而在价格下降到无利可图时,它们会带着已获得的利润离开市场。即它们具有快速进出市场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们在撤出市场时并不存在沉淀成本,所以,不存在退出市场的障碍。
[44]夏大慰:《产业组织与公共政策:可竞争市场理论》,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11期。
[45]杨治:《产业经济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0页。
[46]Baumol William J.and Willig Robert D.,“Contestability:Developments since the book”,Oxford Economic Papers New Series,Vol.38,Supplement:Strategic Behaviour and Industrial Competition.(Nov.1986),p.27.
[47]不少经济学家认为“放松规制”这个词非常不确切,很容易产生误导。所谓放松经济规制,实质上不单是一个在传统的垄断产业解除规制、引入竞争的过程,而且是以提高规制的效力和效率为目的、致力于选择正确的规制目标和正确的规制工具的整个政府规制改革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48]即是过程(处理)成本,是指规制过程中政府的文件处理费用。政府规制过程所发生的这种成本也是相当大的,霍普金斯(Hopsins,1992)对此进行了估算,联邦政府的规制总成本1991年达到5420亿美元,大约相当于美国GDP的9.5%,该值包括了转移成本,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规制过程的成本(当年为1890亿美元,2000年估计高达2210亿美元),它们主要是与政府的文件创制或文书工作有关联。这说明减少文件处理工作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参见Hopsins Thomas D.“Costs of Regulation:Filling the Gap”,ReportP repared for th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 Washington DC,1992,p.2。)
[49]王俊豪:《管制经济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8页。
[50](1)数量经济研究通常直接估价产出市场,或是利用生产和成本函数估量规制变动的影响。虽然这些研究确实提供了用于检验假设的规范的统计工具,但它们的公式太过于通用,从而掩饰了实际生产函数的精确特质。宏观经济模型有时用来同数量经济估算相联系以确定整个经济范围的影响;(2)支出估算往往基于企业或行业的调查来决定服从规制的成本。直接调查可以很容易估算出规制成本,不过这些调查存在着潜在的应答偏见问题。一些企业,可能夸大其预算成本,并希望其他企业跟进,以促使当政者考虑减少规制。不过更重要的是直接支出并不能详细说明相反事实。例如,在没有规制强迫的情形下,汽车公司仍可能在自己生产的小汽车上安装更强大的缓冲器。因此,把缓冲器的追加成本归因于政府的规制就夸大了规制的影响;(3)工程学方法可以直接估算出设备安装以及质量调整的成本。同样的问题是没有环境标准规制将会生产什么种类的汽车;(4)生产率研究方法可以通过比较规制多少对生产变化的不同影响,从而对规制成本作出估算,这些研究也会受一些问题的困扰,例如,它们要依靠支出数据,它们不能确切说明随时间的变化宏观经济行为的决定因素等;(5)一般均衡模型目前更为普遍的是研究完全竞争型市场对规制以及政策变动的反应。规制的影响能同产出和就业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福利的变动有一定的相关性。虽然一般均衡模型也存在对资料的大量需求等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其结论仍能生动地展现出规制的影响。简单说,方法问题浓缩为条件的规定问题,在这些条件下,该方法忽略一些不那么重要的影响是合理的。(参见[美]J.罗伊思·古阿什等《规制的成本与收益:对发展中国家的寓意》,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01期。)
[51]杨利:《自然垄断产业进入管制的成本与收益探析》,载《唯实》2003年第6期。
[52]于良春、丁启军:《自然垄断产业进入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以中国电信业为例的实证研究》,载《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