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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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构建思维方式

哲学是一种思维方式,哲学的思维方式本质上是一种概括的思维方式,最典型的哲学思维方式就是对万事万物能够一言以蔽之。这种思维方式与法学特别是立法学的思维方式是高度一致的。这也是法学与哲学相关相通之处。因为法律是通过规则去调整社会关系,但规则是有限的,而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无限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实质上是用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的世界,要做到这一点,规则必须是高度概括的。而立法就是要从纷繁复杂的特殊性中概括出普适性的规则来。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规则本身都是很哲学的。我们之所以需要法哲学、部门法哲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哲学与法学有异曲同工之妙,法学工作一点也离不开哲学。比如,不会哲学,就不会概括,不会概括就不会立法,不会立法,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后面的工作就无从谈起,也无须谈起。部门法只有学会了哲学这种思维方式,成为了真正的部门法哲学,才能真正从事好部门法工作。

哲学是思维规律的科学,哲学的思维方式是最高的思维方式,对其他学科的思维方式有统率意义。哲学的思维方式统率着法律的思维方式。不同的法律部门往往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之所以如此,根源就在于其哲学思维方式的不同。因此,要改良法律的思维方式,首先要改良其哲学思维方式,有了哲学思维方式的改良,才会有法律思维方式的改良。部门法哲学的使命之一就是改良部门法的思维方式。

长期以来,法律的思维方式大致说来有两种,一是私法的思维方式,二是公法的思维方式。私法的思维方式是,私人是社会的成员,社会是由私人构成的,先有私人后有社会,因此,法律的调整要先私人后社会,从私人到社会;鉴于私人优越于社会,因此法律应信任私人,由私人意思自治,在私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中,不仅会调整好私人关系,而且会自然而然地调整好社会秩序,因为社会是由私人构建的。公法的思维方式是,私人是社会中人,社会是私人的前提,有社会才有私人,因此法律的调整要先社会后私人、从社会到私人;鉴于私人的自私,法律必须对私人予以规制,把他们规制入预定的社会秩序中,法律规制好了社会秩序,就能水到渠成地规制好私人关系,因为私人是由社会塑造的。但是不是有这两种法律思维方式就足够了呢?显然是不够的。因为社会关系并不限于公私两类,尚有一种介意公私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方法也不限于自治和规制两种,还需一种把自治与规制内在统一起来的调整方法;调整的方向不能仅从私人到社会或者从社会到私人,并且调整好了私人关系未必就能调整好社会关系,同样,调整好了社会关系未必就能调整好私人关系,需要同时对私人关系与社会关系予以双向同时调整。越来越多的法律部门需要这种思维方式,如经济法的思维方式就是如此。这就说明还得有其他的思维方式。

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支配,人的思想是人思维的结果。因此,法律要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必须改良自己的思维方式。在这方面,法哲学、部门法哲学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