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厘定概念
概念是人类认识事物的结晶,也是人类认识事物的工具。哲学始基于概括,概括结晶为概念,概念进一步概括,没有概括就没有概念,没有概念就没有概括,没有概念、概括就没有哲学。哲学产出、运用的是概念,哲学的使命就是用概念去认识和把握世界,所以,哲学的核心工作就是提出、厘定概念,哲学是概念之学。这决定了部门法哲学的使命之一就是为本部门法提供概念、厘定概念,尤其是本部门法独有的概念。如果部门法哲学完成了这一使命,那么它就厥功甚伟。如法人这个概念,在它之前,如罗马法时期,只有团体、社团等概念,有“人的集合体”或“物的集合体”等概念。[4]但直到19世纪60年代才出现公司、法人的概念,[5]法人才真正把一定的人与物集合起来,并把这一集合体拟制为“一个人”,赋予其与自然人几乎一样的人格。这一概念不仅大大丰富了法律主体的种类和内涵,而且大大简便理顺了法律关系;不仅是对既成事实的法律命名,而且是对团体组织的制度创新。如果没有法人这一概念,那么就无法或者不好处理除自然人以外的许多法律问题。再如缔约过失,它把缔约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和责任概括起来,如果没有缔约过失这一概念,就无法或不好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概念的提出和厘定,解决了法律部门中的许多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这些概念都是由部门法学家提出来的,不是部门法哲学家提出来的,跟法哲学家更是没有关系。但其实不然,提出这些概念的绝不是纯粹的部门法学家,而是具有博大精深的哲学或法哲学素养的法学大家,如法人的概念,可能是集体智慧的杰作,但其中萨维尼、凯尔森等人的贡献甚大。缔约过失这一概念是耶林的伟大发现,而信赖利益是由富勒提出来的。众所周知,这些人既是民法学家,但更是法哲学家,总之是法学大家。可以这么说,能够提出法律概念的人应该是那些既有宽厚的哲学素养又有专深的法学知识的法学大家。实践证明,在学科的交叉处最容易创新,跨学科的学者最能有所发现,这也是部门法哲学的特点和优势所在,也是提倡部门法哲学的根据和理由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