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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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理学应该是法律方法之学

法律,归根结底就是一套解决问题的方法,法理学以法律为对象,同样要示范人们以方法,教(交)给人们以方法,如果法理学不能提供方法就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那就没有自身存在的权利。理论与方法是相互依存的,一种理论,如果不能从方法上检验和发展,则永远是一种没有用处的理论;一种方法,如果离开了决定其富有使用价值的理论,则永远是一种不结果实的方法。[14]法理学要想成为真正有用的理论,就必须是法律方法之学,是法律方法论。法理学的方法大致包括整体的方法、概括的方法、辩证的方法、批判的方法,等等。所谓整体的方法,这是由于法理学研究的不是某个部门法而是整个法律,是法律的整体,它的理论应能够把握整个法律,能够适用于法律整体,这就决定了法理学的方法应该是整体的方法,即法理学看到的是法律的整体、共性,而不是局部、个别,如法理学要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把握整体的法律理论,给人以完整的法律图景。这也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的分工和区别所在。整体的方法说明,对于法理学来说,见林比见树更重要,能够从理论上把握法律整体的学问就是法理学。所谓概括的方法,这是由法律作为一般性、普遍性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研究法律,就是要从方方面面、纷繁复杂的因素中概括出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法律特别是立法的根本任务就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博中外之长,成一套规则,没有概括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也就没有关于法律的理论、法理学。同时,理论来源于概括,没有概括就没有理论,同样没有概括也就没有法理学。如法理学要从众多部门法的权利义务中概括出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理论来。由于法律是一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则,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做到中立公正,如能中立公正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就是最好地解决了社会矛盾纠纷。为此,法律就必须运用辩证的方法。所谓辩证的方法,具体说来就是要从多方面特别是要从正反两方面去看问题、想办法,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样一个必经的思维环节和思想过程,才能做到中立公正,不偏不倚。法律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的平衡,但没有辩证的方法就达不到利益的平衡。所谓批判的方法,这是由法律作为强制性规则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要强制人们服从,首先要自己经得起批判,只有经过了并经得起最高智慧、最高理性的批判,成为颠扑不破的真理,具有绝对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并要求人们去遵从。法哲学昭示的是应然法、理想法,即理想的法律应当是什么样的。它为人们悬起了一幅法律的理想图景,并以之为标准去评判现有的法律,为法律的改进完善提供了指导,法律是在批判中进化完善的。此外,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特质是反思批判,具体到方法论上,要反思已有的方法、创立新的方法、指导方法的适用。如实证的方法就值得反思,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可以实证的,特别是不能滥用数学等自然科学方法去实证法律,像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就是如此。什么是正义或不正义,就不好实证,因为正义在许多情况下是超验的,根本无法检验,罗尔斯就认为正义是一种感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讲“正义感”。社会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要有效地解决问题,法律必须创立新的方法,而法律上的许多新方法的创立都是从法理学开始的,如语义分析方法就是法理学经由语言哲学、分析哲学借鉴发展而来的,如果法理学能够不断地创新方法,就为法律包括部门法学作出了贡献。许多法律方法的运用也离不开法理学的指导,如经济分析法学方法,它仅仅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尤其是仅仅对法律进行效益分析是不够的,也是有失偏颇的,如它所提倡的效率违约就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为法律的首要价值不是效率而是公平,如果不在法律公平价值的指导下以公平优先,法律的经济分析或效益分析就会走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