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非形式逻辑的特性
在适当语境中来看,非形式逻辑是逻辑改革历史进程中最新的改革之一。[89]但是,很多人可能仍有这样一种印象:非形式逻辑就是传统逻辑,因为后者也包含了论证理论。其实不然。传统逻辑中的论证理论内容单薄而且常常与其中的演绎理论相冲突,特别是谬误理论部分更是千疮百孔。
非形式逻辑和传统逻辑
普赖尔为美国《哲学百科全书》撰写的“传统逻辑”词条认为,传统逻辑包括的基本内容有:(一)词项逻辑:普遍词项和单独词项;外延和内涵;定义和划分;属、种、种差;本质和偶性;简单的普遍词项和复合的普遍词项;否定词项。(二)命题逻辑:1.对当——主词和谓词;命题的量和质;A、E、I、O与逻辑方阵;“有些”的含义。2.等值——换质;单称、全称、特称之间的关系。3.命题的换位——简单换位;限制换位;换质位。(三)三段论逻辑:三段论定义。大词、小词、中词。1.格和式——一般的式;包含单独词项的式;三段论规则。2.三段论的划归——划归方法;各格的特殊规则及特点。3.词项的周延性——A、E、I、O四种命题的词项周延情况;与周延性相关的规则。4.欧拉图解——5种图形对应的A、E、I、O;复合的欧拉图(三个词项间的关系)。5.复合三段论、省略三段论和亚里士多德的归纳。6.三段论推理的怀疑论批评。7.假言、选言三段论——纯假言三段论;混合假言三段论;混合选言三段论的否定肯定式和不相容选言三段论的肯定否定式。8.二难推理——构造式、破坏式。19世纪后期,在弥尔的影响下,传统型教科书逐渐包括两个主要部分即“形式的”或“演绎的”逻辑(差不多处理前述内容)和“归纳的”逻辑或“科学方法”。即使我们以动态的观点审视传统逻辑,将柯比的《逻辑导论》也当成是它的最新形式,也可看到非形式逻辑进行了十个方面的变革,更切合实际论证的本真情况。
1.论证的概念。融合了逻辑学(支持关系)、辩证法(对话、意见分歧)、修辞学(语境、听众)和言语行为论(说事和做事、言语行为的恰当性条件——论证的预设),突出了论证的交际或说服功能。
2.前提的可接受性。论证的前提可以是多种情况:真、概然真、合理假设、对方接受。
3.语境决定评估标准。不同语境中的论证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演绎必然、高概率、证据优势或暂且可接受。从保真(truth-preserving)的规范向保权(entitlement-preserving)的规范转移。前者指的是有效论证前提真时结论不可能假;后者指前提可接受(合情理reasonable)时,人们有权利得出可废止的结论。
4.六因素的论证基本结构。图尔敏从法学论证提炼出来的论证六因素模型,有更强的概括力,区分了前提的不同功能,包容了多样的论证形式,融进了对话元素(反驳)和各种支持力等级(模态限定词)。
5.合情论证型式分析和评价。这是传统理论压根儿没有考虑的第三类论证,甚至将其混同于谬误。批判性问题评估法提供了加强论证与反驳或削弱论证的突破口。
6.论证结构类型和可能回应的关系。一些逻辑导论虽然也描述了线性、组合、收敛和发散式论证结构类型,但并不理解这些结构类型对应于另一方回应(质疑)的性质,因为它们没有在对话框架中来理解论证。质疑理由——线性论证;质疑相关性——组合论证;质疑充分性——收敛论证。
7.假设和证明责任。这一对概念为解决论证中的“诉诸无知”等提供了可能。
8.论证建构。语篇层次的论证建构突出听众和语境的作用。
9.论证批判。论证批判的一般原则和区分反驳和削弱的不同功用,削弱的多种形式。
10.新谬误论。相对于主体的类型、主体可利用的资源以及适合于特定语境的恰当的执行标准,才可以说一个对话中的推论或移动是否有谬误,谬误总是与一个语境上合适的标准相联系(伍兹);谬误是合情论证模式的误用(沃尔顿)。
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
常常被认为是一门技术性学科的逻辑,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的具体推理和论辩退避三舍。因而,很久以来,理解和改善日常推理被看作是独立于逻辑而运作的论辩理论的任务。不过,近几十年来,逻辑学科正在经历一种实践转向(practical turn)。更丰富的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ata)可以和推理的程序维度结合起来,逻辑和论辩理论之间共同的兴趣使二者成为盟友而非对手。[90]
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所经历的演变可以从三个时代的学者对形式逻辑的态度看出来。在以数学为中心的逻辑(mathematics-centered logic)盛行的年代,在正统逻辑学家眼中尚不存在研究日常论证的问题,因为这种逻辑的动因和焦点是数学的逻辑基础问题。但是,那些涉及具体学科的逻辑研究者逐渐开始怀疑这种逻辑的普适性。首先是从形式逻辑阵营内部杀出来的形式逻辑的批评者。非形式逻辑的三大理论先驱图尔敏、佩雷尔曼和汉布林均非常熟悉现代逻辑。他们试图用另外的方法处理日常论证问题,不约而同转向古典辩证法。只不过科学哲学家图尔敏侧重论证分析和评估的语境与标准的相对性,法学家佩雷尔曼偏好更为具体的论证型式和听众,计算机科学家汉布林则擅长对作为程序的论证的分析和描述。结果出现了图尔敏的实质逻辑,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和汉布林的形式辩证法。他们寻求以数学为中心的现代逻辑的抗衡力,从数学范例转向人类文化中至少与数学一样古老的其他推理范例。之后,20世纪60—70年代成长起来的新一代逻辑学家,面对的是两种有关推理的课程。范本特姆描述道:1970年左右我还是一名学生,阿姆斯特丹大学在同一学期教授两门推理课程,一门是逻辑,吸引一群学生在小教室上课;另一门是论辩理论,来自多个学科热衷于改善自己技能的数百学生填满了历史城中心(the historic city centre)的整个礼堂。今天,如果让我们的学生自由选择,我想情况也不会有多大的变化,同样会出现同样的差别。现在,这也许正是在宽广的和狭窄的生活道路之间作出选择。不过,与相对流行的相比,逻辑与论辩理论之间的联系要多得多。逻辑可以是有效推论模式的规范的、数学的研究,但它并不脱离人类推理的现实,而且逻辑理论一直受到关于常识推理的观念的影响。实践推理和论辩实践都具有一种不可否认的稳定性,它给予逻辑扎根于实在的某种形式,即使逻辑教科书对此几乎没有反映。范本特姆长期以来对逻辑、一般论辩理论和法律推理联系的兴趣来自作为逻辑学生那些日子里所阅读的“禁书”,即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和图尔敏的《论证的使用》。论辩能丰富逻辑系统。信息流逻辑和程序中的一个关键主题是多主体视角。信息通常从与他人的会话、试验或学生和教师的教育过程中获得。甚至个体行动典型地被我们对物理事实的所知和对他人之所知或所不知的了解所推动。论辩是这一范例背景,因为它典型地通过他人完成,它提供了逻辑理论之所需:一种经验和直觉的具体来源。[9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推论以不同的力量起作用取决于手头任务的观念已被广为接受。在这里,变化的一个发动机是自然语言的语义学,日常言说和推理的微妙性以它们的方式进入逻辑理论。但是,一个更为有力的影响是AI中的常识推理的研究恰恰发动了上述大多数实践任务的缺省特性。实践推理的系统常常称作单调逻辑,这已经产生大量文献,实指一种逻辑多元论的哲学学说在一种庞大的推理模式军械库中寻找逻辑的本质。另一个体现这个多样化的是焦点转移。我们的行动基于信念而非知识。我们能校正自己,撤回结论并修正信念。推论和修正在现代逻辑理论中密切关联。多样化的经验已经丰富逻辑学科,给予它更广阔的范围。几十年的时间里,逻辑已经吸收了图尔敏的类似理念,主要通过与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接触。这些更为丰富的看法进入认知科学,见证了缺省逻辑在认知心理学和大脑研究中的角色。[92]
图尔敏试图用司法的形式(formalities)即我们作推论的程序取代数学的形式(form)。在动态逻辑看来,推理是一种活动,许多信息形式在其中发挥作用,像我们这样的主体不断地做出引导我们行为的观察、推论、信念修正或评估的行为。更为关键的是,我们不是孤立地做,而是与他人交互地做:独自的纯粹演绎是极端情况。现在,现代逻辑恰好研究这种行为的某些产品,比如推论形式或静态的瞬时知识以及主体的信念,并不研究那些行为本身。逻辑应该也能够吸收一种广泛的、各种各样的动态观点,而无须放弃其经典的方法论标准。特别是,现时的动态认识逻辑系统既描述主体在某一给定的时刻知道、相信或偏好什么,也描述这些作为发生的事件的态度变化如何成为逻辑系统的一部分:观察、提问、命令或任何交流行为。事实上,在图尔敏之前好多年,逻辑早已开始发展他所寻找的形式(formalities)和任务依赖的工具。从动态立场来看,图尔敏型式是能被明确研究的动态活动的静态“结果投射”(product projection)。限定词的角色是新信息、外部事实的观察或论说的内部压力迫使主体进行实际的修正行为的最低准则。因此,我认为,人们应该比图尔敏自己的型式更进一步,将它作为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去做,不是更少而是更多地使用逻辑!图尔敏将form和formalities对立起来是站不住脚的。后者有程序结构,该结构可以通过生成以一种数学形式体系(formalism)创造它的主要运算来研究。简言之,formalism有形式,不存在对立。正如我们在洛伦佐的对话中看到的:程序形式的一个非常有力的措辞恰恰是那些逻辑常项。[93]
在非形式逻辑发展的早期阶段,人们关注和强调的是它与形式逻辑的差异或对立。现在,人们强调二者的互补性。这种补充关系表现在若干方面:都研究论证,但从不同视角切入,强调论证的不同侧面(语形和语义或语义和语用);在形式分析之前需要非形式分析的预备;形式分析方法也可以运用到非形式逻辑中(比如,谬误研究运用形式分析方法;论证型式也可以形式化。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协会2005年度奖获奖论文是雪利(David Sherry)的《适合于非形式逻辑学家的形式逻辑》);有些形式逻辑学家(如伍兹等)也参与非形式逻辑研究,甚至有逻辑学家公然宣称自己既是形式逻辑家也是非形式逻辑家(如戴尔·杰奎特);最近,《逻辑哲学》(2007)收录非形式逻辑学家撰写的《非形式逻辑和论证的概念》(希契柯克)。
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或符号逻辑的区别何在?戴尔·杰奎特认为,区别在于专业化的符号与非专业化的非符号的逻辑。一种逻辑理论或程序是形式的,当且仅当它采用一种专业化的符号论表征那种并不在日常的、非专业化的、非符号的思想和语言中出现的逻辑形式。所有逻辑都必须处理逻辑形式,但不见得逻辑形式本身的所有表达都必须是形式的。非形式逻辑限于通过在自然语言之内的论证重建来考虑命题或论证的逻辑形式,对可疑的推论使用反例,辨识犯了所谓论辩谬误的论证等。简言之,形式逻辑和纯粹非形式逻辑的区别在于,以专业化的符号论作为分析逻辑形式的手段还是以自然语言作为研究逻辑形式的手段。在这样理解的基础上来看两种逻辑的关系就大为不同。非形式逻辑和符号逻辑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要认识到并有效利用逻辑中可利用方法的连续体的优势,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是有用的,不能因为意识形态或方法论的偏见而忽略。在批判聪明但有缺陷的论证时,在合作性的分析合伙关系中,常常有必要组合互补性的非形式逻辑和符号逻辑技术。他以说谎者悖论和上帝存在的证明为例,说明分析前者非形式逻辑较为擅长,而符号逻辑技术能揭露后者论证中隐藏的谬误。[94]维尔希基针对论证型式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是否它们成为形式的,以致足以提出一种“具体的逻辑”,也许这是一个选择或口味问题:人们是否拉大论证型式的形式和内容之间的距离。[95]
从论证型式研究角度看,以人工智能研究为纽带,非形式逻辑和形式逻辑走得越来越近。如果把“形式的”一词理解包括指称抽象模式的话,非形式逻辑(按其表现而别管其名称)也是一种形式的事业,因为大多数理论家集中于论证的模式或论辩型式,把它们当作分析和评估论证的工具。[96]论证型式研究促成了非形式逻辑从抵抗形式逻辑到拥抱它的转变过程。这个过程看来像是黑格尔式的那种辩证过程。在运动早期,作为分析和评估论证之工具的非形式逻辑拒斥形式逻辑;而现在已走到成功发展论证型式的形式化这样一个关键时刻。不过,新的综合正确地把自然语言论说置于优先地位。[97]在布莱尔看来,论证型式理论是图尔敏作为推论许可的担保、佩雷尔曼和提泰卡注重的论证型式以及黑斯廷斯理念(批判性问题可以与论证型式相联系,其作用是作为评估例示型式之论证的基础)的组合,这一切在沃尔顿手上得到最为充分的发展。论证型式分析和批评显然是非形式的,但是(或许有点儿悖论),对某些计算机科学家来说,它似乎是用于开发使用计算机来分析、评估甚至构建自然语言论证之程序的最佳方法。为此目的,形式的和非形式的工具最近已被结合起来。[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