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形式逻辑”释义
“非形式逻辑”不是称呼一个学派、一种教义或理论,它更像一面便利的旗帜,聚在旗下的人虽然志趣相投,但也是思想独立的哲学家。[1]他们仅仅是因不满形式演绎逻辑对自然语言论证的分析与评估之不足,企图探求一种适合真实论证的逻辑,而在逻辑的广袤疆域之一隅“揭竿而起”。
多种解释和核心意义
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或non-formal logic)[1]一词的使用及相关作者赋予它的核心含义可概括如下:
肖尔兹:nicht-formalen logic/nicht-formale logik;[2]nonformal logic——科学论中与形式逻辑并列的下位概念。[3]
杜威:no formal logic[2]——科学方法论。[4]
赖尔[5]、哈里斯和杰里特[6]:informal logic[3]——哲学或其他实质概念(而非逻辑常项概念)之意义分析的逻辑。
卡尼和舒尔:informal logic——形式逻辑不理会的逻辑内容,即演绎和归纳逻辑之外的逻辑。[7]
雷歇尔:informal logic——主要涉及语言及其在逻辑中的角色以及非形式谬误。[8]
福格林:informal logic——论证的语言和语用维度的研究,因为论证首先被看作是语言的特殊使用。[9]
布莱尔和约翰逊[10]:informal logic——论辩[4]的逻辑(logic of argumentation),论证的逻辑(logic of argument)[5]。 菲欧切诺:informal logic——一种阐述、检验、澄清和系统化有关解释和评估以及健全推理实践的概念和原则的推论理论。[11]
戈德曼:informal logic——如果有非形式逻辑的话,应该是认识论的一个分支,研究好推理的原则。[12]
柯比:informal logic——减去演绎逻辑所剩之物。[13]
沃尔顿:informal logic——逻辑语用学。[14]
温斯坦[15]:informal logic——应用认识论[6]。
图尔敏[16]:informal logic——实质逻辑(substantive logic),论证的批判性检验。
希契柯克[17]、戈维尔[18]:informal logic——论证哲学[7]。
伍兹:informal logic——假定逻辑是一个逻辑主体之行为的形式的、理想化的描述[8],那么,形式逻辑是一种逻辑形式的理论,非形式逻辑便是其余一切。[19]
汉森、格罗尔克[20]:informal logic——非形式推理的逻辑[9]。
由此看来,非形式逻辑是一个“流动的指示符”(Johnson,2006:232)[10]。选用informal logic也不无遗憾。其前缀“in”被认为给非形式逻辑带来一些麻烦。这个否定性名称仅根据它不是什么(不是“形式的”)来定义;斯克里文指出,需要一个术语来指称“批判性思维/非形式逻辑/论辩/价值批评/修辞学/语篇分析/媒体分析/评估……”方面的当代用法。他评析了七种已有的名称,又建议使用“infologic”这一“唯一候选者”。“info”部分意在传达这样的想法,我们在考虑所有的信息形式(forms of information)及其表征,以及它在论辩和探索之阵痛中的加工。当然,“info”也使我们想起我们的非形式的方法,放弃把一切转换为形式系统的努力。他还使用了“the ‘infologic’ movement”(非形式逻辑运动)一语。[21]更严重的是,该名称似乎给这一学科惹来形象问题和身份危机。informal 常常给人这样的印象:这种逻辑是不严格的、粗枝大叶的甚至是草率的研究逻辑问题的方法。[22]如今,在形式逻辑学家或非形式逻辑学家中,虽然极少有人认为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水火不容,但informal logic一词却似乎有相反的暗示。因此,从某些方面来看,informal logic是一个不太适宜的术语。[23]不过,该表达式已经生根发芽,的确有某种尽责的语义工作,固执于对它的批判会显得粗鲁无礼。[24]更重要的是,正是这个否定性的前缀,表达了非形式逻辑的某些特征。20世纪的逻辑学以多种方式陷入分析哲学的哲学范式。在哲学和逻辑学两个背景中,非形式逻辑表达对该范式的不满:不满把形式演绎逻辑当作哲学分析的工具。在某种程度上,“in”恰恰展示了这种否定力量。在哲学背景中,它是背离主流哲学分析本质之概念的信号——形式分析有局限性(斯特劳逊、赖尔和格赖斯);在逻辑学背景中,它是逻辑变化的一个信号:远离形式化倾向(约翰逊和布莱尔、戈维尔、沃尔顿),疏远与形式演绎逻辑相联系的演绎主义(约翰逊和布莱尔、福格林),逻辑理论的焦点从语法学和语义学向语用学转变(沃尔顿、福格林),从形式演绎逻辑人为的例子转向现实生活背景中的实际论证(穆森、约翰逊和布莱尔、戈维尔)。[25]
Informal logic之名引起人们的很多负面联想,也致使人们另择别名。比如,自然逻辑(natural logic)、实践逻辑(practical logic)、应用逻辑、日常逻辑(ordinary logic)或论证哲学。但是,约翰逊怀疑哲学家真的会受名称那么大的影响,并觉得这些可能的替代均不理想。自然逻辑早已被格里茨(Grize,1982)用于一个完全不同的计划;实践逻辑可能与实践推理的理念相联系,而实践推理包括非形式逻辑处理的某些论证类型但不是全部;应用逻辑虽然是非形式逻辑创始人指称20世纪70年代早期在温莎大学创立的课程,但后来他抛弃了这个术语,因为它暗示非形式逻辑学家所做的事情是应用形式逻辑。恩尼斯的教科书题为《日常逻辑》,但这是否略好一筹也令人怀疑。也有人建议使用“论证哲学”,[26]但布莱尔持更为谨慎的看法。维尔希基和沃尔顿的“半形式逻辑”(semi-formal logic)也好不到哪里去,任何对“非形式逻辑”的反对都可轻易转移到这个概念上。[27]所以,至少目前还没有优于“非形式逻辑”的其他名称,[28]用同样不完美的名称替换它是在做无用功。[29]
在非形式逻辑旗号下,聚集了各种各样的工具和准则,它们未必是一致的,常常是冗余的(即它们用不同的方式执行同样的任务),但它们都是反思形式逻辑对自然语言论证适应性的结果。在逻辑领域内,“非形式逻辑”是对应用形式逻辑的某些批判,该标签代表了对形式逻辑的一些离经叛道。[30]非形式逻辑最好被理解为一种不依靠演绎技术和规范的逻辑研究。[31]可见,informal logic的使用有其合理的一面。
而我们从对informal logic这个称呼的解释已感到论证型式呼之欲出了。既然这门逻辑新学科与研究推理形式(form)的形式逻辑有所区别,那么,就不难想象,它作为逻辑,肯定要研究不同于真值形式的结构或形式,它不能依靠演绎的形式方法和标准做出分析和判定,其研究起点必定与某类特殊论证结构有关,这便是论证型式,一种论证的语用型式,或用人工智能学者的口吻说是,“半形式的”论证结构。
定义
不过,从纷繁的解释可概括出,“非形式逻辑”这个名称指不依赖演绎有效性和逻辑(真值)形式(form)概念的那种逻辑。非形式逻辑的创始人约翰逊和布莱尔至少在九个场合(1980,1983,1987,1994,1996,2000,2002,2010,2012)论述了什么是非形式逻辑的问题。早先(1980),他们回避直接定义非形式逻辑,而是突出它的两个倾向:转向实际论证,这与通常在形式逻辑教科书中发现的人造论证形成鲜明对比;对形式逻辑提供好论证标准的能力不再心存幻想。数年之后,约翰逊和布莱尔首次提出一个非形式逻辑的定义:
我们认为,最好把非形式逻辑理解为论证的规范性研究。它是力图发展自然语言中使用的论证(argument)和论辩(argumentation)的解释、评估和构建之标准、规范和程序的逻辑领域。[32]
后来对这个定义的转述稍有不同。[33]
我们用“非形式逻辑”意指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发展日常论说中的论辩的分析、解释、评估、批评和构建的非形式(non-formal)[11]的标准、规范和程序。
而且,他们进一步给出了三点解释。首先,要理解“非形式的”(informal或non-formal),要先得理解“形式的”(formal)含义。现代逻辑是形式的,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它推崇逻辑形式(logical form)概念,按照逻辑形式的概念来定义有效性概念,并因此决定逻辑形式扮演核心的规范性角色。与这个意思相联系的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是因为它放弃了作为理解论证结构之关键的逻辑形式的概念,也放弃了为评估论证而构造的形式有效性的概念。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即巴斯和克雷伯形式2的意义上,论辩的逻辑(logic of argumentation)、非形式逻辑才能与形式演绎逻辑相区别。[34]其次,这个定义将非形式逻辑限于日常论说,看来是不必要的,而且也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语言论证包括两类:一类是日常论说,比如公共事务讨论(报纸社论或议会里的论证),另一类是程式化或风格化的论证,即在各特殊学科之内的论证。因此,约翰逊和布莱尔并不认为非形式逻辑的范围应该受到论证的主题内容或论证主题内容的理论专业化程度的限制[12]。最后,非形式逻辑和形式逻辑的不同,部分地在于主题内容。社会的、交流的论辩实践与推论和蕴涵不同。命题或语句之间的蕴涵关系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不是对等的。好的前提支持结论的关系不必是演绎有效的,它需要满足的是另外的标准。另外,关于论证或理由的标准,非形式逻辑考虑在不同的语境下,论证需要满足真要件、合情理性或辩证可接受性这些不同的标准。所以,非形式逻辑研究的是受众应该从论证者用以支持目标命题的那些命题推出该目标命题所依赖的全部条件。非形式逻辑的主题内容不同于形式逻辑,前者的任务是开发论证评估的规范,后者的任务是发展形式有效蕴涵关系的规范。而这些差异全部缘于对论证的不同理解。论证或论辩的活动是各种社会互动,通常基于分歧,一般包括为了说服他人或听众改变他们的信念、态度或行为而给他们提供理由的某些元素。这个概念显然与逻辑证明或演证的论证概念不同。
在这样的限定之下,非形式逻辑的最佳定义便是《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最新版给出的最新说明:
非形式逻辑试图发展一种能够评价和分析发生于自然语言(“日常的”、“普通的”)论说中的论证的逻辑。该领域的讨论可能涉及科学的、法律的和其他技术性的推理形式(以及像区别科学与伪科学的概念)的实例,但是,最重要的目标是提出一种广泛的论证说明,能解释和评估讨论、辩论和日常生活中——社会和政治评论的争论中、新闻报道和大众媒体(报纸、杂志、电视、万维网、微博等)的社评中、广告、公司和政府沟通以及个人交流——所发现的论证。在发展其论证说明时,非形式逻辑把强调推论的逻辑传统与那些和非形式推理相关的广泛论题结合起来,比如论证的竞争定义、论证辨识、证明责任、论证的经验研究、论证图解、认知偏见、论证分析史、论辩研究方法、情感在论证中的角色、在不同社会语境中具有论辩交换特征的隐含规则等。[35]
上述对非形式逻辑的界定突出显示了论证型式是该学科的核心对象。同时,从非形式逻辑兴起的过程也可以看到,论证型式给非形式逻辑出现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提供了客观刺激,它是大学逻辑教学改革的出发点,也是非形式逻辑(至少作为形式逻辑的补充)的立足点。甚至也可以说,没有对论证型式的关注和研究,大学通识教育中的批判性思维教学也将黯然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