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语用—辩证法
语用—辩证法的论证型式分为三大类:征兆论辩、基于比较的论辩和因果论辩。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曾提到三类论证型式的一些子类。加森(1997)区分了更多的子类。例如,第一类论证型式包括根据权威、根据范例、基于意义或定义的论证;第二类包括类比、基于公平原则;实效论证属于因果论辩的子类。范爱默伦等(2007)给第一类加上了根据样本的论证;给第二类加上基于比喻比较的论证(类比)、基于正义规则的论证、基于互惠原则的论证;给第三类加上实效论证。加森论证说,由于语用—辩证的分类整合了出现于7个不同列举中的所有论证型式,不存在修改或扩展这种分类的需要。这7个例证是:佩雷尔曼(1958,1969)、布罗克瑞德和艾宁格(1960)、黑斯廷斯(1962)、麦克伯尼和米尔斯(1964)、谢棱斯(1985)、金泡因特纳(1992)、弗里莱(1993)。[33]希契柯克和沃格曼斯根据语言学概念——指称(referent)和谓词(predicate)来分析论证型式中的论据和论点的命题内容,来解释三类论证型式。第一个主类“征兆论证”中的论据和论点有一个共同的指称(X),不同的谓述。在论据(Z)中,归于该指称的特性被当作在论点(Y)中归于该指称的特性的充分征兆而提出。第二个主类“基于比较的论证”中的论据和论点有共同的谓词(Y),不同的指称。凭借论据(Z)的指称与论点(X)的指称的相似性,可接受性得以传送。第三个主类“因果论证”就如在征兆论证中一样,论据和论点有共同指称。论据的可接受性传送到论点,凭借论据的谓词标志一个原因而论点的谓词标志其结果这一假设。
论点和论据是对包括一个指称和一个谓词的命题的态度。从此观点出发,可以在高层次的抽象水平上将三类论证型式归约为两个主要类型。
第一个是谓词传送,其中一个指称所具有的一个特性对于证明同一指称拥有一个不同特性的主张是充分的;第二个是指称传送,其中一个指称拥有的某特性对于证明一个不同的指称拥有同一特性的主张是充分的。用较为形式化的语言来说,第一类是,在另一个谓词归于一个指称的基础上,把某一谓词归于同一个指称,其一般形式是:
1 Y对X适用
1.1 Z对X适用
1.1′ 一般地,是Z的东西都是Y
这个原则的范围可以限于X所属的一个子类:
1.1′ 一般地,是Z的W都是Y(且X是一个W)
这个一般论证型式类型称作“谓词传送型式”,因为它们通过改变适用于一个指称的谓词,来适用同一个指称,把论据的可接受性传送到论点。
第二类是,在一个谓词归于其他指称的基础上,把同一谓词归于某一指称。一般形式是:
1 Y对X适用
1.1 Y对Z适用
1.1′ 一般地,对Z适用的东西对X也适用
表4-8 语用—辩证法的论证型式分类
这个形式的原则通常只对一个受限的谓词范围成立,有必要明确这一点:
1.1′ 一般地,属于Z的任何变项值V也属于X(且Y是变项V的值)
该类论证型式称为“指称传送型式”,因为它们通过改变同一谓词所适用的指称,把论据的可接受性传送到论点。所有迄今在语用辩证方法中所辨识的论证型式的主要类型和子类,都能放在这两个范畴之下。这样就得到迹象论证和相似论证及其子类和未表达前提(原则)的一览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