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古代重要的分类系统
古希腊就有相当于论证型式的分类系统——topoi 系统。但严格意义上的topoi 分类系统是从西塞罗开始的。古代最有影响的分类系统是波伊提乌的三分法系统。
《亚历山大修辞学》和《论题篇》
论证型式的最早分类是由公元前350年的《亚历山大修辞学》[1]提出的。按照布雷特的比较,这种最古老的论证型式分类令人惊讶地和最新近的分类相似。[2]《亚历山大修辞学》论pisteis(你能相信的一切,即证据或论据)的第二部分(第7—17章)将论据分为两组:内在的和外在的。前者直接来自确凿的言辞、活动和人本身,包括或然性事实、范例、确切性证据、推证的证据、格言、或然性证据和反证的证据。后者是对言辞和活动起辅助或补充作用的论据,包括证言、誓言、由拷问得到的供词等。[3]这些论证型式或论据类型近似于基于因果可能性的论证、根据范例、基于承诺的反驳性论证、根据征兆的论证、反驳、权威论证等,构成了以法律事实证明为重心的法律修辞学系统。
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提出了首个有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的论证型式(topoi )系统。《论题篇》打算发展一种能使讲话者从任何向他提出的问题开始论证的方法,它是一种成功讨论各种争议主题的、能普遍应用的理论。这就得研究命题的一般性质:在任何陈述命题中(即陈述一个谓词属于或不属于一个主词的语句)命题的主词和谓词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结果发现,用于陈述属于或不属于主词的谓词只有四种情况:谓词是主词的定义、属、特性或偶性。同样,对问题的回答也无非是表达一个定义、一个属、一个特性、偶性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词。而四谓词最终扎根于亚里士多德用他的十范畴所表征的世界的本体论。在辩证论辩中,依靠每一谓词的定义来检验一个谓词是否被正确使用的可能性,正是谓词的关键特性。如果一个谓词要被恰当地陈述为一个主词的定义、属、特性或偶性,它就必须具有与其本质一致的某种结构特征。对这些特征的考察,引导言说者寻找恰当的前提来建立或反驳探究中的那个命题。伯德指出,里杰斯认为亚里士多德提到了不少于337个topoi 规则:偶性103个,属81个,特性69个,定义84个。卢修斯计有287个,布勒计有382个。[4]
300个topoi里既包括必然性的论式,也有或然性论式。从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来看,有一些“最适宜”和“最一般”的topoi,无须任何四谓词概念和知识就能应用:根据定义;根据词项的四种对立——根据矛盾、反对(相反)、缺乏和具有;根据相对;根据对等和派生;根据相似事物情况;根据更多或更少程度;根据相似程度。[5]这些论证型式对相关理论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在《修辞术》中,亚里士多德结合修辞式论证(enthymeme)列举了29个论式[2]。适用条件随后通过对九种假冒的或表面的修辞式论证的分析得到具体说明,而所举的例子大部分和控告与辩护有关。
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系统处理论证包括两个部分,发现(或发明、构想)论证和对其有效性进行判定。西塞罗讨论的topoi被划分为两大类:内在于所讨论主题的本质和从外部产生的topoi。[6]
西塞罗对topoi的处理并没有联系谓词的本质,因而与亚里士多德的处理方式不同,表达topoi的方式较为接近《修辞术》(强调topoi的名称和应用实例),对于很可能并不理解《论题篇》的形式框架和抽象语言的修辞学家来说,这样的表述也许更好理解。[7]虽然西塞罗的这本著作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同名,但人们在其中看不到对辩证论式(如属、种、相似和不相似)逻辑性质的兴趣。西塞罗的着眼点在于搜寻适用于法律问题讨论和个体案件论证过程的那些论式,因此该书实际上是修辞学取向的。[8]
表4-1 西塞罗的loci分类系统
波伊提乌、彼得与威廉
人们一直试图将topoi 的类型减至易管理的数量,按历史影响来判断,这方面最成功的是波伊提乌的分类。[9]波伊提乌《论论题种差》也不以谓词作为归类论式的基础,而是追随弥修斯把论式划分为三大类:内在的、外在的和中间的。波伊提乌所采用的弥修斯的论式分类是:内在的(14种):根据实体、定义、描述、名称的意义(解释)、实体的后果、整体或属、部分或种、动力因、质料、形式(natural form)、目的、效果、毁灭(使用)、关联偶性。外在的(7种):根据判断、相似、更大、更小、对立(相反、相对、丧失和拥有、以肯定和否定为手段)、比例(关系类比)、转代比喻。中间的(3种):根据实例、词形变化、划分。以这个分类系统为核心的论式理论成为中世纪标准论式学说。
表4-2 彼得的loci分类系统
西班牙的彼得的《逻辑大全》(Summulae Logicales )第5章所讨论的loci 理论属于波伊提乌传统,论式的组织方式与《论论题种差》相同。他试图将传统的loci 观点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结合起来。强调每一省略式必定被还原为三段论的重要性。论式分为准则和种差。对于准则,没有其他优先于它即更为充分知晓的命题。例如,每一整体都大于其部分;谓述定义的,也谓述被定义的;谓述一个种的,也谓述其属。作为一个准则的种差的论式是一个准则不同于另一个的根据。例如,上述后两个准则之不同在于前者由“定义”和“被定义事物”组成,后者由 “属”和“种”组成,因而这些简单词项被说成是准则的种差。作为准则之种差的论式的划分也是三分法:内在的、外在和中间的论式,彼得提出了前述分类系统并予以细致说明。[10]
威廉的《逻辑导论》第4章是论loci 或“辩证推理”。逻辑学主要关心三段论。可以从某个角度将三段论分为证明的、辩证的和诡辩的。辩证三段论基于可能的前提,但它的可能性来自辩证的根据(ground),因此需要确定辩证根据的本质。在自然对象的情况下,所谓的根据(locus )是,它包括一个事物,而且有可能从它提取该事物。一个辩证的根据(locus dyalecticus )是一个论证的根基(sedes argumenti ),或者从其便利地引出论证的根基。辩证根据分为准则和准则的种差。作为准则(locus maxima )的根据是人所共知的、包括和确认许多论据的一般命题。准则的种差是一个准则不同于另一个的诸方面。辩证的根据也划分为内在的、外在的和中间的。依据内在根据的论证包括,根据实体即根据一个“已接受的定义”,“已接受的定义”适用于一个名词的定义、描述和解释;根据实体伴随物的论证得自伴随主词的或辩证问题之谓词的实体的状态或环境,包括根据属,根据种,根据总体(根据完整的总体、根据量的总体、根据时间的总体、根据位置的总体、根据修饰的总体[3]),根据原因(根据质料因、根据形式因、根据动力因、根据目的因)。根据实体伴随物的根据包括根据生成,根据毁灭,根据用处和根据关联偶性。外在根据的论证包括:根据外在根据的混杂论证(根据权威、根据相似、根据优越者、根据低下者、根据比例),根据对立(根据反对的对立、根据缺性的对立、根据矛盾的对立、根据互相相对的对立),根据转代比喻。根据中间的根据包括:根据同位(coordinates)或同源词,根据语法上相关的形式,根据划分。[11]
中世纪之后,loci的研究偏重于主题或程式的意义,基本上脱离了逻辑轨道。随着辩证推理被遗忘或归约为形式三段论,论证型式的逻辑研究出现了历史断裂。在修辞学中偶尔有阐述论式的火花闪现。[12]只是到了佩雷尔曼和提泰卡的《新修辞学》(1958)问世,论证型式研究才开始真正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