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论证型式的规范力
演绎论证型式凭其形式结构生成必然的证明力或拘束力,它所展示的逻辑必然性、合理性和结论的确然性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承认前提真,推理形式有效,而又否认结论为真的确然性,那么,他必定陷入逻辑矛盾。这就迫使一个承认真前提和有效推理之人不得不接受结论。所以,演绎论证型式的规范力源自人类理性对逻辑矛盾后果——非理性的绝对拒斥。可是,可废止论证型式的规范力从何而来呢?
一般论证型式的规范力
人的理性最终归结于信念、行动本身的一致性以及二者之间的一致性。当然,所有这些一致性都表现为言语的一致性。一致性的反面是矛盾或不相容。按照佩雷尔曼,如果根据严格的逻辑观解释矛盾的话,它就是形式矛盾,即形如“A且非A”的表达式。而其余的矛盾是“准”逻辑矛盾即“不相容”。除了形式矛盾,还有语义矛盾和语用矛盾。语义矛盾虽然没有形式矛盾的外观,但语义之间是冲突的,比如,“一个有妻儿的鳏夫”。语用矛盾是特定环境条件下的不一致,这种条件改变了,也许不一致就不存在了。比如,“一个人生活于明代,此人从北京到南京只用了5小时的时间”。也可以对应于三类逻辑,将矛盾解释为三种不一致:逻辑不一致或形式不一致、概率不一致和语用不一致。
按照布莱尔的观点,论证型式的证明力(probative force)或说服力(cogency)在于:接受例示正当型式的一个推论或论证的前提而拒斥其结论的非理性(irrationality)。这可以通过与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之规范力的类比来说明。[31]
在演绎有效论证型式的情形下,型式从这一事实得到其规范性力量或说服力:承认前提而拒绝接受结论是非理性,因为造成了严重的不一致即陷于自相矛盾。一个演绎有效论证意味着,若前提为真,必定结论为真,即不可能出现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情况。所以,一个理性的人面对一个演绎有效的型式,如果承认前提,就不得不接受结论。如果某人承认了一个论证型式是演绎有效的,它就承诺:若他自己承认或同意前提,他就认可结论。因此,一旦他承认前提而拒绝认可结论,就把自己置于矛盾境地——最严重的非理性。其中的原理可以给出一种形式证明。假设有一演绎有效论证型式:若p则q且p,所以q。令→代表“若……则……”,∧代表“且”,﹁代表“并非”(即“否认……”,“……不是真的”),当一个人承认前提而否认结论时,我们有如下证明:
(1)p→q∧p 前提
(2)﹁q 前提
(3)p→q ∧消去或定义
(4)p ∧消去或定义
(5)﹁q→﹁p (3)逻辑规律
(6)﹁p (2),(5)→消去
(7)p∧﹁p (4),(6)∧引入或定义
最后一步是形式矛盾。这就是说,在承认逻辑规律的前提下,一个人接受某一演绎有效论证的前提而否认或拒绝接受其结论,必然导致逻辑矛盾。根据归谬法,表明此人接受前提而否认结论是荒谬的。所以,逻辑有效的论证型式对理性人具有一种绝对的强迫力量。
同理,承认一个论证型式是归纳强的,意味着承认其前提真,就承认其结论比其他备选结论有更高的可能性为真。按照一般的理性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接受更高可能性的选择是合理的,而对更高可能性的选择弃之不顾反而接受更低可能性的选择,是非理性的。据此,归纳强的推理这样得到其规范性力量:使用强的归纳推理,按照证据,结论比任何其他选择更可能,而否认结论就是要维持不太可能的选择。所以,在特定环境下,承认一个归纳强的论证型式,接受前提而否认结论,而又没有确认非常规的环境条件存在,那就相当于坚持不太可能的是更可能的,或更可能的是不太可能的,这是另一种形式的不一致,因而是非理性的。
展示论证型式规范性力量的源泉就在于:使用那个论证型式,接受前提,承认推论的合理性,却否认结论的似真性或合情理性(plausibility),这在没有指出任何反驳存在的情形下是语用不一致的。因为,对于一个满足匹配要件的可废止论证型式,在没有被指出否定证据或发现一个反驳条件的情况下,承认前提而拒绝接受结论,就意味着相信存在并没有证据支撑的某个反驳条件和环境。此时,相当于坚持不太似真的或合情理的是更为似真或更为合情理的。[32]
可以从另一角度来说明论证型式的规范力。人们在交往活动中,建立了一些正常或通常情况下的一些“常理”或假设,它们成为人们在话语交换活动中应予遵守的准则或默认的假设。古代就发现很多这样的常理,用来作为推论规则,比如,没有相应的材料,就不能制作相应的物品;证人一般说出真相;等等。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出现异常情况,这些一般概括或常理都是成立的。一个手上没有证据的人无端怀疑或否认这些常理被认为是唐突的、不合情理的。论证型式的核心——推论规则或图尔敏所说的“担保”(warrant)正是如此。按照图尔敏,任何论证都依赖“担保”或推论许可(inference-license)。从所提供的根据到要支持的结论——推论,预设了这样的根据到如此这般结论的推论是正当合理的。希契柯克证明,应该把图尔敏的担保概念理解为论证的关联条件句的一种概括。一个论证的关联条件句是以前提的合取为其前件,结论为其后件构成的条件命题。论证的关联条件句本身不能是一个前提,否则会导致严重的无穷后退。同样,论证的关联条件句的概括也不能是一个前提。所以,一个论证的担保不是一个前提,而是论证的一个假设。它是明确表达出来的还是隐含的,无关宏旨。不过,基于这种担保,论证型式的前提仅为其结论提供了初步(prima facie )的支持,而不是无限制的、无条件的支持。这就是说,假如意外但可能的反驳条件出现的话,这种支持就将被解除。因此,这种论证是可废止的。在佩雷尔曼看来,论证与演证(如数学或逻辑的证明)不一样,原则上总是允许挑战或复议。他把自己确认的论证型式的实例视为原则上存在质疑的可能性。黑斯廷斯用每一论证型式所匹配的一组批判性问题来展现这样的理念:这些批判性问题是一种检验手段,它将决定在何种情况下,任何作为论证型式之例示的特殊论证是确立自己的结论,还是反而被击败。
论证型式规范力的生成及其撤销,可以用品托的概念和公式加以简要表述:[7]
(S)(t)(x)假如S在t时以为(期望、肯定、假设等)x是F,那么,在t时缺少削弱或推翻证据的情况下,S在t时以为(期望、肯定、假设等)x是G是合情理的。[33]
这样一来,论证评估从保真(truth-preserving)的规范向保权(entitlement-preserving)的规范转移。前者指的是有效论证前提真时结论不可能假;后者指的是根据论证型式,前提可接受(合情理reasonable)时,人们有权利得出可废止的结论。非形式逻辑的主题正是这种可废止论证。[34]如果可废止论证的前提构成决定结论所基于的可利用的唯一突出的信息或根据,那么就给接受其结论提供了好理由。但是,来自批评家的挑战或仅仅发现另外的信息就可能“击败”这样的论证,即可能降低或删除原来前提给结论提供的任何证明力。证人有说谎和欺骗的过往记录;作证的证人是相关利益人;证人的感觉器官没有发挥正常功能;在那种环境条件下证人的感官达不到他所描述的精确性;凡此等等都构成异常情况而削弱或撤销原来例示论证型式的具体论证的证明力。
具体论证型式的规范力
我们承认,某些具体论证型式的逻辑力量并非是纯粹主观任意的。它们的规范力有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为何我们可以依靠他人之权威?或者说,为什么一个推理者R相信环境C中的P,理由是S说如此这般是合理的(reasonable)?答案就在对权威或专业知识的分析之中。权威的一个要件是知识。假如某人通晓一个领域,那么他就知道很多属于该领域的命题。但是,只有一个命题是真的,它才能被知道或认识。因而在一个权威的专业知识与该专家保证的某个命题真之间存在一种关联。实际上,正是这个关联批准了从权威或专家主张的东西到那些主张为真的推论。[35]这样一来,承认专家就意味着承认他通晓某一领域,拥有该领域的很多真命题。因此,一个人承认某一专家或权威在某一领域的有效性,但在没有发现例外情况的条件下,又否认专家所言的可接受性,就相当于犯了一种语用不一致。从另一角度看,R基于S在环境C下所言而相信P是合理的,恰恰是因在环境C中,至少在R和S之间,存在一种诚实(truthfulness)的实践。在许多社会里,有一种极为广泛的实践惯例:除非你相信一个命题为真且认为你有好理由,否则你不能或没有资格断定该命题(即以将其表达为真的方式陈述该命题)。在此背景下,某人说P一般而言是接受P的一个好理由[36]。当然,例外情况可能发生。
根据类比的论证型式包括基于两个案例的相似性来论证一个规范性主张:当下的案例应该像先前相似的那个案例一样处理。为什么诉求类比?答案就在正义或公正的规范之中。公正要求对相似的情况予以相似的对待。承认公正是善,就应该同等对待相似情况。类比论证预设了公正规范或佩雷尔曼所谓的“正义规则”。这实际上是假设了一致性的合理性。因此,如果有人承认两个案件相似,承认公正规范,但又在没有特殊理由对两个案件做出区别的情况下,对两个案件给予不同的处理,这就出现了不一致或恣意妄为。事实上,很多论证型式的规范力都源自类似的“惯例或实践的隐涵”(the implication of a convention or practice)。比如,前述真诚惯例和一致性惯例。根据承诺的论证、根据已确立规则的论证、根据语词归类的论证、根据后果的论证、根据因果滑坡的论证、根据耗费的论证、根据先例的论证、根据先例滑坡的论证、从证据到假说的论证、从相关到因果的论证,都涉及一致性这样的担保条件。另几种论证型式的担保是因果概括,担保条件是因果性的本质。比如,根据迹象的论证、环境的针对人身论证、根据众人的论证、根据偏见的论证等。[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