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论证型式辩护
论证型式的合法性证明总体上只能是一种语用证明。演绎推理形式的证明是一种系统的语义证明。例如,对于肯定前件式的证明要一般性地考虑演绎命题逻辑的整个系统。首先,我们必须定义这类论证的有效性,然后必须表明实质蕴涵并用命题的真值加以定义。之后就容易证明肯定前件是一个有效的推论形式,因此它得以证明。简要地说,这里表明的是推论的演绎有效形式是保真的,意为如果前提真结论也必然为真。所以,给定蕴涵符号的真值函项定义,就容易表明,所有具有肯定前件形式的推论是保真的。类似的系统证明在归纳推论的情形下能完成。首先,提供归纳推论如何能按照概率值被评估为或强或弱的某种一般理论;其次,条件概率和其他诸如合取和析取概率的推论形式用贝叶斯公理加以定义;然后一个特殊的归纳论证在这个系统的基础上能加以证明。然而,这样一种系统的证明程序能以一种类似的方式应用于既非演绎有效亦非归纳强的根据专家意见的论证型式吗?回答是,尚不存在广泛接受的建立起来的系统用来评估这种论证型式,因为给如此论证的形式分析和评估建立一个系统还没有解决。当然,论辩理论的新近发展已经提供了该问题的部分解决方法。除了案例研究分析和形式辩证系统之外,还有将语用的和系统的证明连接起来的另一种形式的型式证明。在主体交际中论证型式的形式的和执行的模型已被发展起来。在这一工作中,形式化型式的方法在计算中是可执行的,也接近自然语言论证的丰富性。这种形式化基于一种论证标记语言(Argument Markup Language)的执行。这种方法提出了一种论证型式(包括熟悉的演绎型式和可废止型式)的形式化。这一形式工具是与分析来自自然语言论说论证之案例研究技术相结合的,例如Araucaria 。计算中的这一当前研究既是形式的也是实践的,因为在计算中它用于实践目的,而且它需要接近自然语言论辩。它组合论证型式之系统的和语用的证明。形式对话模型所提供的辩证结构给出了一个解决证明问题的最佳路径的框架。[1]
本体论证明
诚然,一个型式可能是任意的模式,因为不存在要求论证型式展示既定的逻辑原则。但是,许多型式被反复使用,其模式被确认和命名。沃尔顿等(2008)描述和命名了60个型式以及它们的一个或更多的子类。论证的这些名称和模式是我们所熟悉的。什么使得这些型式众所周知并常常被例示?布莱尔猜想,它们是具有乍看似真性的型式。例示这些型式的论证乍看起来是似真的论证。这相当于是它们的担保——许可从其前提到其结论的推论的关联条件句的概括——是可辩护的。即能表明当这些担保在论证中被依靠时,在恰当的条件之下,论证的前提起到证明结论的作用。[2]
传统哲学的本体论概念处理关于什么实体存在或在何种条件下它们能被认为存在,以及这种实体如何能在一个层级内被归类、相联系,按照相似和差异,以类似波菲利树那样的方式再归类的问题。与论证型式相关的是自然语言语义学的本体论概念,它是我们在文化内共享的,主要受我们共有世界经验约束的常识本体论。
论证型式的核心是推论联结或准则。正是由于这类准则和亚里士多德所谓的“论式原则”(topical principles)的类同性,现代论证型式才对古典topoi 或loci 认祖归宗。不过,在西塞罗或中世纪的传统中,loci 就是habitud ——某一论辩性推理所基于的“本体论关系”。比如,被定义项和定义项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类比(相似性)关系等。loci 本身的名称唤起这种本体论关系:根据权威(ex auctoritate )或者根据对立(ab oppositis )的loci 。[3]其实,我们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发现topoi 与本体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辩证topoi是一个论证型式,它被用来建立或反驳一个争议的观点,基于常常与该观点的主词和谓词的逻辑性质相联系的高度抽象的原则,是无主题的,因而普遍适用。[4]《论题篇》试图提供能用于论证任何问题(不管其具体内容为何)的方法。为此,亚里士多德研究了命题的共性。他集中于命题的主词和谓词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发现在任何陈述命题(即陈述一个谓词属于或不属于一个主词的任何语句)中,用来陈述属于或不属于主词的谓词仅有定义、属、特性或偶性。同样,对任何被探究问题的回答,也是如此(101b,17-25)。[5]四谓词最终扎根于他的十范畴所代表的世界本体论,最终具体化为本质、数量、性质、关系、何地、何时、所处、所有、动作、承受(103b,20-39)。[6]一个谓词是否被正确使用,要通过检验是否与每一谓词的定义相符来判断,而这些定义确定了相应的某种结构特征。通过考察这些特征,言说者被引导寻找恰当的前提来建立或反驳探究中的那个命题。[7]
Loci的特性在中世纪传统中逐步显现。波伊提乌认为辩证论证的核心是在一个问题中两个词项之间起媒介作用的词项,即能将该问题的两个词项连接起来的某一词项;连接的方式是,那两个词项能在论证的结论中被相互连接起来。种差提供所需要的这种媒介词项;它们构成风险论证的“合情理路径”。例如,对于争议问题“摩尔人有武器吗?”我们想要论证他们没有武器。要找到一个论证就需要找到问题中两个词项的媒介,某种能加入到两个词项之间并按照所希望的方式将它们连接起来的东西。按其步骤的安排,波伊提乌给出的论证是:“摩尔人没有铁,铁是武器的材料(或质料因),没有该质料,也就没有用该质料制造的东西,因此摩尔人没有武器。”摩尔人没有武器是由根据质料因种差提供的论证,根据质料因种差本身不是产生该论证的媒介词项,而是 “铁”,论证的提议者想要连接起来的两个词项是“摩尔人”和“武器”。[8]之后,学者们越来越认识到,论题种差(locus-difference)表达为本体论关系的一端,它的另一端与论点本身重合。比如,彼得认为,根据原因的locus是因到果关系的一端,另一端即结果是论点;在根据定义的locus中,相关的关系与定义和被定义对象短语结合在一起(一个定义是意指一个事物存在方式的话语,根据定义的locus是定义与被定义东西的关系)。亚里士多德的“根据更大和更小的locus”可以用类似的方式定义为,就其事态而言,一个虽然更可能是如此但实际上不是如此的实体(如甚至上帝都不知道一切)与一个更可能不是如此的实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其准则之一,这个关系蕴涵着,对于后一个实体该事态当然是假的(甚至上帝都不知道一切,那么人更不会知道一切)。阿伯拉尔和布里丹也解释过作为habitudo(习惯,本体论关系)之端词的locus。阿伯拉尔将habitudo和推论的可靠性联系起来。布里丹甚至更为明确通过构成准则的词项来辨识locus。鉴于此,戈里梯提议与准则联系起来解释locus:locus是联结生成一个或多个准则的不同事态的特殊关系,给准则提供语义透明性(semantic transparency,拉丁notitia)与分析真(veritas)和说服性(efficacia)的具体程度。把loci解释为生成论证型式的本体论关系(habitudo)蕴涵着从各自的论式关系(topical relation)获得每一论证型式的任务。在中世纪学者看来,这一来历表明,locus的本体论蕴涵着运作。比如,种对属的关系蕴涵着“如果某事物被陈述为一个种的个体为真,那么把它陈述为属的个体也是真的”,这是因为,一个种的任何个体也是对应属的一个个体。比如,如果一个人跑,那么一种动物跑是真的。同一locus也生成其他准则,如“若某事物被否定属于某一属,则它也被否定属于种”,因为属于一个属所需的特性被属于其所有的种预设。例如他不可能是一位眼科医生,因为他不是一位医生。
这种本体论关系被我国学者描述为“常规关系”。从本原来说,常规关系是事物间的一种自然关系。任何事物都于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环境下存在;事物有自身的外在形式、内部结构、作用功能;事物有其发生、发展变化、终结的过程,这些过程都会有其前因后果、采取一定的形态、表现出一定的特性;而且,事物同周围环境还会相互作用,从而同其他事物也具有某种关系,如此等等。经过人们认识或想象,这些东西作为认识成果加以固化,于是某一事物同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或某事物的某一状态同某些时间、空间、性状、形态、功能、变化、因果等之间的关系,就会被认定为规约性地建立起来的较为经常性的联系,成为某一“常规关系”的基本内容。这样的认识成果在用相应的语言固化和表征后,就成为人类的第二信号系统。从本体论来说,常规关系是事物自身的关系;从认识论来说,常规关系是社会群体以关系方式把握世界的认知方式和传播媒介;从方法论来说,常规关系作为认知世界的一种方式和方法,成为认识事物的一种图式。以常规推理进行的含意推导具有常规关系的两事物互为对方的“关系体”(relational entities),一关系体的存在总是内在地(inherently)蕴涵着另一关系体的存在,从而有可能将事物连成一个可以理解、可以解释、可以预测的网络。常规关系可以体现为相邻和/或相似关系,具有相邻和/或相似关系的两关系体,具有这样的联结关系:一关系体的存在总是内在地蕴涵着另一关系体的存在,因此,在一定的语境下提到x就可能意味着y。[9]
由此继续推导,我们会发现,语用学的这种含意本体论,最终在应用于含意推导的过程中,必定与具体的论证型式或合情推理联系起来,换言之,这种含意本体论决定含意推导必定使用具体的合情论证或论证型式,例如,类比、根据迹象、因果、目的—手段、语词归类等。
locus 本身代表的这种本体论关系引起被称为“准则”的推论联结。比如,根据目的因的locus 显示若干可能的准则(如果某一特定的目标要达成,就要考虑有助于实现该目标的因果链;如果没有因果链可利用,该目标就不能达成,等等);质料因的locus 引起的准则有:如果没有质料,事物是不可能的;通过质料存在,事物也可能存在;如果事物存在,质料存在或曾经存在。每一准则激活一种逻辑形式,比如肯定前件或否定后件。尤其是,如若某一本体论关系是如此这般,那么,通过适用由它生成的任何推论联结或准则,就会激活某一论证型式中的一种逻辑形式。比如,“假如原因是如此,那么结果也是如此”激活肯定前件的逻辑形式。不同的准则可能激活相同或不同的逻辑形式。例如,根据属和种的locus 被代入时,“对属成立的对种也成立”,同样激活一种肯定前件的逻辑形式。但是,成问题的因果准则(正确的因果准则的颠倒)“如果结果是这样,则原因也是这样”却激活“虚假”的肯定前件的逻辑形式。另一个因果准则“如果结果没有发生,原因也就没有发生”属于同一个locus ,它激活否定后件的逻辑形式。根据直接对立的locus 的准则之一是“如果一个对立面是如此,则另一个不是如此”,它激活一种不相容析取的逻辑形式。[10]
认知心理学证明
尼尔森指出,意义、认知活动和修辞的论证按照范畴而群聚(cluster)。数十年人类概念思维的研究表明:一种分类行为(邻接转移contiguity transfer)是人固有的;分类导致一种行为的等级结构,由此,在回忆过程中分子单位被模式化为摩尔单位[1];分子和摩尔单位都按照一种内在化的图式系统化;分类行为是语言倾向的一种必要先导;在人类行为的所有形式中,分类实际上具有重大功利主义价值的意义。这些公理证明有必要复兴对人类分类行为模式的探索。存在概念类别的纵、横上位概念(摩尔单位)的语义表征,而且这些上位概念是可识别的。这个假说得到以下有效程序的支持:第一,意义倾向于按照语言范畴而群聚(cluster),这些语言范畴的上位范畴是可识别的;第二,认知活动倾向于按照范畴群聚,认知范畴的上位范畴的语义表征是可识别的;第三,修辞式论证按照范畴群聚,这些范畴的上位范畴是可识别的;第四,哲学探究倾向于按照范畴群聚,哲学观念的上位类别的语义表征是可识别的;第五,可观察的语义表征发源于这些领域的每一个都共享共同的要素;第六,范畴的上位范畴的变化是最低限度的,相对不受时间、空间和文化改变的影响的。尼尔森最后指出,源于语言的、认知的、修辞学的和哲学的范畴的语义表征都被看作是对某些人类概念行为之模式的反映。[11]上述第三点与论式相关。在尼尔森看来,亚里士多德修辞的论式代表论证群聚的上位,因为在理想情况下,它们代表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况的语义概念系统,它说明就任何特殊情况而能够提出的所有主要的论证。它们超越了任何具体知识的限制,因而是概括的上位水平(superordinate level)。尼尔森认为,威尔逊和阿诺德勾勒的修辞论式系统与他自己的方向相一致。论证群聚的上位划分为十一个属性和五种关系,如表3-1所示。
表3-1 威尔逊和阿诺德的修辞论式系统
按维果茨基的提议,沿着地球表面放置这些topoi 只需要简单延伸。十一个属性代表一个概念的客观内容,因而被安置在经度的上位(longitudinal superordinates)概念,五种关系是理解内容的思考行为,因而构成纬度的上位概念。就第六点而言,亚里士多德论式系统对当今知识的适用性证实了没有因时间、空间和文化影响所形成的限制。尽管下位范畴在进化和变化,但上位范畴保持相对不变。所以,在人的语言、论证、假说、理论和真理的解释变化的同时,语言、思想和演说的上位分类多半保持不变。除非某种否定存在、程度、时间、空间等属性的相关性的激进革新的出现,我们将继续考虑和讨论这些领域。尼尔森还指出,罗杰特的分类词汇汇编(观念的类别)可以解释威尔逊和阿诺德论式系统(论证的类别)和奥斯古德(属于语言和认知范畴)列举的项目,这些可观察的语义表征源自这些领域共享的共同元素,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12]
目的论证明
可废止推理型式的运用可以通过目的论论证加以证明,即通过表明这种型式是达至在社会背景中进行的相关活动类型之目标的合适手段。这种证明应该说明不同的元素:属于认识论认知(epistemic cognition)的目标(求真)[2]、属于实践认知的目标(在特定情境中做出最佳选择)、主体的需要(及时找到解决办法,不用太多的认知资源等)、他们所参与的互动的类别、社会价值以及共同习惯和共有的实践。[13]错误修正是基于论证型式的智能推理(intelligent reasoning)过程的必要构成部分。在把论证型式解释为可废止条件句的情况下,证明初始论证型式(伴随批判性问题)的问题转换为证明对应可废止条件句的问题。例如,证明诉诸专家意见论证型式的问题转换为证明条件句“(E是一个专家且E说了A)⇒A是真的”。沃尔顿和萨托尔的证明方法是,推理主体本身可以运用他们的型式来确定是否他们正在使用的型式被证明。目的论推理可以用于其他推论型式的证明。要采取的行为是一个伴随批判性问题的论证型式的使用。比如,假定主体在考虑是否应该依靠专家,主体有一个得到真信念的目标,实践推理的一般型式可代入如下:
大前提:与我的选择有关,我的目标是获得真信念。
小前提:每当“根据专家意见”的型式是相关的时候,完成该行为由执行该型式构成,它是实现获得与我的选择有关的真信念之目标的手段。
结论:每当这个型式相关时,我就应该完成构成执行“根据专家意见”型式的行为。
假设对一特定主体该推理的两个前提都成立,这个主体将的确证明采取根据专家意见的型式是正当合理的,即证明每当是相关的时候,承诺使用这个型式是正当合理的。如果主体是一个反省的认知实体,能怀疑他自己的推理过程并对它们做出选择,这类证明对于主体本身是易达到的。对于主观愿望的思考这样的型式,也可以找到支持采取主观愿望思考的目的论论证,但是,有更强的理由反对认可这个推理型式(用根据否定性后果的论证):这个型式在认识论上是坏的,因为它导致坚持许多虚假信念,它在实践上也是坏的,因为基于错误假设的行为很可能使他们的目标落空。
对论证型式的需求通过参照运用型式的实践的和求真的认识活动类型的目标来证明。必须考察这些活动的每一类型,涉及它的目标、作为完成这些目标之手段的论证类型。这意味着,论证型式的证明需要通过决定在共同规范目标(价值)的背景中哪种论证应被用于完成使用那些论证的团体的个体目标。每一论证背景必须有决定何时一个论证适合被使用的协议(protocols),以及能提供这些协议的规范的对话模型。
日常商议是这样的活动类型之一。在此情景中论证型式的价值是,它们为选择一种更好的协议提供基础,虽然它们是可废止的。能证明型式在商议中是有用的,而且的确在理性商议中有必要使用它们,因为别无选择。对商议来说,基本的型式是实践推理的那些型式。第二类活动是,在实验科学中,为了在探究的某个特定点所知证据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哪个命题能被当作真或假的理论,而构建和检验假设。在发现阶段,导致最佳说明推论的论证型式是核心。第三类活动是审判背景中的法律论辩。这类活动适合说服性对话模型。最适合这类活动的论证之一是运用包括专家意见证言的证人证言支持或攻击一个主张。因此,一般而言,上述三类论辩活动中,相关性的标准是证明论证型式之使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仅当这类论证在支持相关活动类型的目标和价值方面是相关的时候,特殊论证型式的使用才被证明。日常生活中一个有趣的论证例子是看医生。
论证型式不仅是在相关主体的私人推理中使用,也在对话的和社会语境中使用。一个论证型式的使用效果不仅取决于它的内在价值,也在于它被另一相关团体采纳,与该推理型式被展开的特殊语境有关。论证型式要适合于对话。论证的可接受性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与参与者相联系,与社会语境和文化传统相联系。例如,先例在传统上从来不被法国最高法院所引证。关于决定是否在嵌入一个社会背景中的对话使用某一型式,需要区分三种评价:如果使用一个型式对对话者的目标有所贡献,那么,该型式在个人方面是可推荐的;如果遵循一个型式的使用并不危害对话的目标,那么,该型式在对话上是可允许的;如果使用一个型式对对话的目标有正面贡献,那么,该型式是对话上可推荐的。一个型式是否满足这些要件取决于对话的类型,也取决于对话中某一方的特殊立场和对话发生于其中的社会语境。
不过,用目的论论证来证明论证型式有循环论证的嫌疑,因为在用论证型式来证明论证型式。避开这种循环或无穷后退的办法之一是辨识某些诉求每个人直觉的基本推论型式,确实可以被看作是每个人天生的技能。在这些论证型式的基础上,由于社会条件、教育或个体的选择,其他型式被采用。看来,波洛克的5种可废止推理型式(知觉、时间投射、统计三段论、归纳、计划)[3],再结合演绎推论和概率推论,能给相关主体提供充分的推理资源来自己决定采纳更多的论证型式。[14]
实践或经验证明
与演绎系统得出全部有效推理形式的方式不同,现代论证型式都是从实际使用的实例中概括总结出来的,因此自然有其经验基础与应用价值。
黑斯廷斯曾从演讲、讨论和书写作品中选用了250余个论证标本,归纳出9种主要论证型式。对其中114个学术性论辩标本的考察发现,根据例证的论证、根据证言和因果论证使用的比率增大,其他模式的使用比率下降;某类内容(如学术论辩、法律语篇和医学报告)可能比其他语篇类型更经常地使用某些论式。[15]
荷兰学者研究公共信息宣传小册子中论证型式的使用时发现,当说服小册子使受众信服他们应该做或克制不要做某事时,可能使用某些论证型式:从因到果、从果到因、根据规则的论证、后果论证、根据权威的论证、典型例证和类比。所考察的20个公共信息手册(最长者A4纸3页),全部使用了根据后果的论证,其中15个使用了从因到果的论证型式,14个使用了典型例证论证,8个使用了根据规则的论证,6个使用根据权威论证,3个使用从果到因,2个使用类比。另一项对读者专栏投稿的10个样本的研究也表明,后果论证、从因到果、典型例证和说明的论证使用得最为频繁。对50种报纸原文(社论、评论、广告和报告)的分析发现,根据评估规则的论证也属于最为频繁使用的论证型式之一。[16]著名非形式逻辑家希契柯克考察了从28个领域抽取的50个论证样本,概括出了多种论证型式使用的频率。[4]
英国敦提大学(University of Dundee)计算学院论辩研究组的ARG:dundee研究计划项目“自然交际和人工交际中的论辩型式”(Argumentation Schemes in Natural and Artificial Communication)得到英国著名研究基金Leverhulme Trust的资助。这个主要研究自然语言论证的计划强调从经验概括新的论证型式(包括法律领域运用的)。比如不同论证型式分类的比较(人们或许比较修辞学与语义学的分类,看看语义学的特性对应哪种给定的修辞论证类型);论证语料库用于为现存论说领域发展描述性论证类型学或分类表(比如,论证语料库可用于评估一个分类表的穷尽性)。论辩型式被看作是表达固化了的、形成人际合理性之“胶水”的推理式样的语言形式。论证语料库来源地包括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南非、英国和美国,资料来源于原因消息、讨论论坛、杂志、报纸和法律及议会记录。[17]这个研究为扩展分析而构建的论证语料库,可能在研究独白的和人际交互的推理的表达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这个探索已经确认了一些进一步研究的优先议题,特别是:规范论证在所有辩论场合的频率;规范(和非规范)论证征兆的分布;在卡扎夫和里德的论证型式分类中,具有强的论辩特性的型式,比如根据蕴涵的论证(摘自普通媒体尤其是报纸社论)等的角色;线索词用法和型式挑选之间的关系;文化或话语共同体与引起偏见的型式的用法之间的关系。就如在哲学研究、交际研究中一样,人工智能开始抓紧进行论辩型式理论的研究,这对于阐明评价型式集效力的机制和型式的分类系统将是必需的。至少,在处理真实世界论证的成功是一个论证型式集之效力的一种度量的意义上,某些机制可能被期望是资料驱动的。所以,世界上第一个被分析的自然论证语料库正在开始初步显示其潜在效用的迹象。随着数据集的增长,用更为精细的真实世界背景中论证的使用式样和组织进行探索成为可能,并因此提供重要的经验资源,能为进一步在哲学的和计算的论辩方面的理论发展作出贡献。该语料库从真实世界的论辩中概括出25种新的论证型式:根据可能性的论证、根据同义性的论证、从单因到结果的论证、根据共因的论证、从全体到部分的论证、从部分到全体的论证、类—成员论证、从种到属的论证、根据数目同一性的论证、根据因果律的论证、根据具体事实构成的论证、从结果到单因的论证、根据特性构成的论证、根据肯定性规范事实构成的论证、根据因果律构成的论证、根据否定性规范事实构成的论证、根据构成事实之构成的论证、根据必要条件构成的论证、根据可能性构成的论证、根据单因事实构成的论证、根据单因果条件句构成的论证、根据类实例构成的论证、根据非因果律的论证。[18]研究者发现,规范论证(即以应该是什么或什么应该发生为结论的论证,包括“根据肯定性规范事实构成的论证”和“根据否定性规范事实构成的论证”)出现频率较高(26%),它的第一种型式更为常见(18%);根据蕴涵的论证(明显建立一种演绎结构)有14%,除了一个议会记录和3个法律例子外,其余全部出现于报纸和杂志社论;61%的法律论证包括“根据属性构成的论证”(A,A构成对象B具有特性F的事实,所以,B具有特性F);还发现型式和论辩领域之间的关系(比如,在“论坛讨论”,包括各种在线新闻组、公告板、论坛中使用的论证型式)。在一个“基督教护教学和研究部”(Christian Apologetics & Research Ministry)网站获取的论证中,所有论证都使用“根据非因果性规律的论证”,这些论证全都建立在引用神圣法(divine law)的基础上;论证型式使用在文化上的差异也被观察到:最为突出的是印度文本有40%使用了“根据单因的论证”(在整个语料库中该型式占15%,其中一半是印度来源),而在从因到果和从果到因的根据单因的论证型式的使用上,不同文化有不同的偏好,比如,英国的样本中超过12%使用从因到果,只有3%使用从果到因,美国的样本有8%使用从因到果,而13%使用从果到因。[19]
对语言学学术会议论辩的研究发现,传统的修辞topoi ——论证型式在讨论中频繁使用。与自然科学不同,语言学是一种并不总是以严格可测量的、可触摸的和可证实的方式来运作的“人文”(Geisteswssenschaft),它必须依赖一种保证成功论辩的逻辑。在1/3的案例中,根据权威或根据个人证言用来支持讲话者的主张;主要在回答话轮中使用的根据比较的论证也频繁使用;根据范例(源于学科本身)的论证仅仅出现于回答话轮,作为对否认的回应。而根据类比的论证相对少见,根据后果和根据划分的论证在论辩中也只有相对不重要的作用。这些论证型式旨在增强讲话者或提问者的主张,也服务于保证互文性(intertexuality)和互话语性(interdiscursivity)。[20]
麦考密克和萨默斯曾实施了一个旨在概览各国在制定法规则解释中所使用的各种论辩形式(forms of argumentation) 的国际合作计划。这一耗时7年由16位知名学者联袂完成的国际研究计划的成果《解释制定法:一种比较研究》(1991),对英、美、德、法等9国高等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使用的法律解释论证型式进行了考察和比较,概括出11种广泛应用的法律解释论证型式,它们都是合情论证。其中,萨默斯所写的关于美国的报告提出了被用来解决美国高等法院出现的制定法解释冲突的22种论证型式。[21]非形式逻辑学家沃尔顿认为前10个很可能是最重要的:根据语词的标准日常意义的论证,根据语词的标准专门意义的论证,根据语境上融贯的意义的论证,根据先例的论证、根据法条类比的论证、根据与一般法律概念相融贯的论证、根据与公共政策相一致的论证、根据相关的一般原则的论证、根据历史演化意义的论证、根据法条最终目的的论证。[22]
欧洲学者有一个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文本建立论证语料库的计划。在此研究中,判决按照论式加以分类,目的是要建立法律案例中的论证的自动检测和归类的系统。利用为数不多的论证型式(26种)或者沃尔顿(1996)确认的论证型式,作为辨识不同论证类型的方法。研究者考察2006年8月到12月的45个英语文档,结果发现其中出现相关论证型式的频率(百分比)如下:根据迹象(7.9)、根据语词归类(4.7)、根据承诺(0.6)、环境的针对人身(0)、根据知情地位(2.1)、根据专家意见(2.7)、从证据到假说(0.3)、根据假说的证伪(4.2)、从相关到因果(1.1)、从因到果(4.7)、根据后果(8.2)、类比(21.6)、根据耗费(2.3)、根据流行(1.2)、根据通行做法(2.4)、品格论证(0)。[23]这一语料库的建设至少说明,论证型式在法律裁决中被广泛运用。
约克大学计算机科学系的两位学者发现,在计算机系统安全工程中,采用一种“基于论证的方法”,非形式逻辑的论证型式在安全论证构造和评审过程中有重要角色。论证型式提供两种装置:第一,在构建论证时,它们提供论证形式(型式)的仓库和提示所需要的零件(即前提和结论)的模板;第二,在评价论证时,每一论证型式提供一组批判性问题,它们能用于检验某一论证的似真性。批判性问题集指示一个论证的薄弱之处(假设),对它们可以质疑、挑战和攻击。论证型式方法既可以用于论证构建阶段,也可以用于论证评估阶段。型式方法凭借型式模板预防论证缺陷,凭借批判性问题揭露论证之不足,因此,论证型式方法比聚焦于探查缺陷的谬误方法(更何况传统谬误方法有时不能很好辨别真正的谬误和合理论证)要好。他们概括出10个常用的“安全论证型式”(safety argument schemes):根据风险规避的论证(Argument from hazard avoidance——系统X的所有发现的风险都被处理了,所以系统X是可接受的安全的)、根据功能分解的论证(Argument from functional decomposition——所有与系统X安全相关的功能X是安全的,功能之间的相互作用没有风险,所以系统X是可接受的安全的)、根据概率故障树分析的论证(Argument from probabilistic fault tree analysis——概率故障树分析X显示,X发生的概率是P,所以X发生的概率是P)、根据历史数据的论证(Argument from historical data——原始资料S显示,事件E在过去出现的概率为X,按照某种标准,事件E可能出现是X,就具备了作为P的资格,所以事件E可能出现是P)、根据形式验证的论证(Argument from formal verification——形式验证表明系统或组件X符合其安全规格,所以系统或组件X符合其安全规格)、根据验证试验的论证(Argument from verification testing——测试表明,系统或组件X满足其安全规格,所以系统或组件X满足其安全规格)、根据确认试验的论证(Argument from validation testing——验证试验显示系统或组件X是安全的,所以系统或组件X是安全的)、根据多种证据形式的论证(Argument from diverse forms of evidence——证据E1,E 2,…,E n,均支持安全主张C,所以,安全主张C)、根据冗余的论证(Argument from redundancy——组件或系统的仿真品X通常保证可靠性,所以组件或系统X是可靠的)和根据开发程序的论证(Argument from development process——标准流程被用于执行活动A,所以活动A被正确地执行)。[24]
更出乎人们想象的是,佛罗里达技术学院的阿伯丁也发现了数学推理中论证型式的应用。[25]
历史证明
论证型式研究是对古典辩证推理或论式(topoi )[5]学说的复兴。和修辞学的topoi 理论几乎不间断的历史相比,逻辑方向的topoi 学说或论证型式理论却命运多舛。
当代论证型式可远溯至古希腊的论式(topos )研究。在逻辑学发轫阶段,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通过对论式(topos )的研究所创立的四谓词理论,构成逻辑学最初的理论形态。这种理论是关于古典“辩证法”(一种特殊的论辩竞赛对话活动)中的“辩证性推理”的学说,是对“分析学”所包含的适合于证明性推理的三段论理论的补充。据说,亚里士多德讨论到300多个topoi,尤其关注一般的topoi。按照近来出版的《逻辑史手册》和一些多卷本哲学史的描述,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之后的论式研究,逐渐集中于代表必然性推理的论式,与三段论和假言推理相联系,因此,实际上代表或然性推理的那些论式被忽略掉了。例如,亚里士多德的吕克昂(Peripatos)学园里的学生和后继者德奥弗拉斯特(Theophrastus)就开始同化论式和形式逻辑。他将论式的“指导”和“规律”的区别正式化,称前者为parangelma(关于在一个特别处境中如何生活的规则),用“规律”指论式。作为规律的论式被当作前提包括在他的假言三段论系统中。在中世纪逻辑史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比如,从阿伯拉尔到威尼斯的保罗),研究论式的主要旨趣在于其形式性质。阿伯拉尔对传统论式目录的长期研究主要关心发现那些展示形式关系的论式(Bird,1961)。他把论式当作一种推论担保进行探讨,论式理论主要被用于评价的目的,而非发现。9世纪作品中出现的一个解释趋向是,将论式理论视作与假言三段论具有特殊的联系。阿伯拉尔更多地受到这一趋向的影响。他将论式理论作为对条件句说明(聚焦于前件和后件的推论联结)的关键因素。按他的观点,这种联结应该用topoi 的术语来澄清。由此我们将学会一类重要的真条件句,懂得为什么它们会这样。这样一来,原来的论式理论被重新定向:与提供论证不同,它建立了检验确证条件句的任务。[26]西班牙的彼得(Peter)所分析的一些论式准则(topical maxims),也可用逻辑的形式语言来刻画。他们所热衷的论式性的后承(topical consequences)是其有效性依赖于它们的重要词项之间关系的那些论式,在这种意义上讲,它们不是纯形式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完全没有形式的元素。使一个论式后承有效化的规则、准则或外在媒介可能构成一种纯形式规则,即一个逻辑规律。[27]基本上可以说,在整个逻辑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创造不是被溶化于形式逻辑,就是被遗忘了。直到图尔敏对形式逻辑的批评,才唤醒了逻辑学者对论式,特别是非形式的、非必然性的论式的关切。
佩雷尔曼要在修辞学王国复兴的论辩性推理其实是以古代的辩证推理为典型的或然性推理,它本来属于逻辑王国,却从近代开始逐渐被放逐到修辞学领地。佩雷尔曼谴责拉谟斯造成修辞学的退化,因为后者将整个包括topoi 的“发明”或发现归于辩证法即逻辑,而将修辞学瘦身为风格(和发音)。其实,对于逻辑而言,排斥topoi 的始作俑者是笛卡尔或《波尔—罗亚尔逻辑》。随着逻辑的“形式”倾向越来越强,直至数学逻辑的出现,topoi 的逻辑理论被彻底遗忘。而在修辞学领域,topoi 学说甚至整个发明学说虽有从修辞学退隐的趋势,但最终尚能在写作或作文领域苟延残喘,等待东山再起。尽管图尔敏的论证理论受到美国修辞学界的热捧,但他始终强调,和分析性推理一样,论式性推理(topical reasoning)是逻辑研究的对象。当图尔敏奋力攻击哲学圈子内把形式逻辑当作好推理的普遍科学这一观念的时候,实际上就已假定了推理类型的多样性和评估标准的多样性。图尔敏试图给论证提供一般的模式,其后的学者则努力给具体论式予以分类。[28]图尔敏模型昭示了论式的几个突出特征:一个论证的前提可能有不同的角色;日常论证是可废止的,这反映在模型中反驳的概念上;评估论证的标准是领域依赖的,因为有担保的不同支援(backing)。通过辨识某一领域所使用的论式和表述对应于这些论式的批判性问题的削弱者,可以把握标准的领域依赖性。[29]图尔敏始终认为,他所提出的核心问题——在实践推理的标准和价值与数学逻辑、20世纪的哲学和认识论所依赖的准则和规范之间的对照,以及与此关联的种种问题,“是逻辑问题”,或“描述为关于逻辑的问题更好”。图尔敏在20世纪90年代就注意到,论式的论证理论在大学教学中能够作出自己的贡献。他提到两个大学的不同做法:芝加哥大学建立了一个致力于多学科研究的跨系委员会网络。在实行跨系教学时,哲学家试图适应《论证的使用》开启的分析以教授形式逻辑技术之外的推理之批评,他们并没有遇到来自其他系的干扰。相反,一段时间之后,甚至有学生开始支持他们。学生们说他们自己在写作论文、报告和其他学术科目中,依然使用这种课程中学会的方法。在新英格兰的一所著名大学里,演讲系以推理批评为基础扩展它的课程,对本科课程作出了较大贡献。当然,这种方式要冒侵犯哲学家领地(他们早已有基于形式逻辑原理的强有力的导论课程)的风险。他不仅把逻辑理解为一种“论证批评”理论,而且提出了分析性推理(analytical reasoning)和论式性推理(topical reasoning)的区分,认为论证的理性批评包括两种不同的艺术:“分析的”与“论式的”。前者是形式逻辑,后者在历史上有很多名称,如论题(topics)、论辩、修辞学(rhetoric)、工具(organon)和方法(method),今天因“非形式”逻辑而逐渐为人所知,而图尔敏自己愿用一个更具肯定性的名称——实质逻辑(substantive logic)。[30]
非形式逻辑学家发现,真实论证之中有大量既非演绎亦非归纳的论证,而且之前的哲学家早有相关论述。皮尔士(19世纪晚期)在演绎和归纳之外探索了“回溯”(abduction),而哈曼(1965)独立提出“最佳说明的推论”。波利亚(1954)打破演绎和归纳的二分法,将演绎或演证推理(demonstrative reasoning)与合情推理或似真推理(plausible reasoning)相对照,而归纳只是后者的一个子类。合情推理和除了数学与演证逻辑知识之外的所有知识相联系即和猜想、推测融为一体,物理学家的归纳论证、律师的案情论证、历史学家的史料论证和经济学家的统计论证都属于合情推理;它是冒风险的、有争议的、暂时的和推测性的,它是我们日常事务中所关心的仅有的一种推理;它的标准是不固定的,在清晰程度上不能与演证逻辑相比或博得相似的公认;它和数学的发明过程相联系,在形成数学定理的详细证明之前,要用到合情推理,以通过猜想发现证明。剑桥哲学家威兹德姆的《证明和说明:弗吉尼亚讲座》(1957)论证了法律和道德等领域中的“个案程序”(case-by-case procedure)或“个案类比推理”是一种不同于演绎和归纳的重要推理类型,甚至是一种基础的论证类型。之后,威尔曼的《回应与挑战:伦理学中的证明》(1971)也认识到(威兹德姆是刺激威尔曼对伦理证明进行思考的人之一),伦理陈述能使用三种不同的逻辑——演绎的、归纳的和他所谓“传导的”(conductive)论证[6]。如,“你应该带你儿子去看电影,因为你曾许诺;它是一部好电影,况且你今天下午也没有什么更要紧的事”。该论证既不是演绎的,也不是归纳的(不是概率或概括的问题)。之后,第三类推理或论证以不同名义出现:雷歇尔(1977)的似真推论(plausible inference)、斯克里文(1987)的检证推论(probative inference)、沃尔顿(1995)的假设性(presumptive)推理等。从具体的推理结构来看,所有这些第三类推理可以由非形式逻辑研究焦点——论证型式统领起来。
论证型式方法被认为是非形式逻辑的主要方法之一。它在辨识论证型式结构的基础上,从可能的例外环境或反证因素入手,运用匹配的批判性问题评估论证。这种方法日益与谬误分析方法相融合,在某种程度上,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因为谬误可以理解为不恰当的论证型式或恰当论证型式的误用。非形式逻辑的论证型式研究也是逻辑实践转向的一个体现。这种转向的核心之一是,逻辑开始严肃考虑人们现实生活语境中的推理所具有的应变性(contingencies)。研究者发现,人的实际推理要比演绎有效推理丰富得多,其“形式”千变万化。一方面,若干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论证型式在各个领域被发现;另一方面,各领域的专业人士也在研究本领域独特的论证型式。目前,该方向活跃的学者有加拿大的沃尔顿、布莱尔、希契柯克(一般理论),美国的阿伯丁(数学的论证型式),荷兰的范爱默伦、加森和沃格曼斯(语用—辩证法的论证型式理论)、普拉肯和维尔希基(人工智能论证型式),英国的卡扎夫和里德(人工智能与论证型式语料库)、卡明斯(流行病学研究中的论证型式),瑞士的里戈梯和罗西(topoi 的现代理论,金融论辩的论证型式),比利时的帕劳和利文(法律论证型式语料库)、西班牙的托尔钦斯基(器官移植决策的论证型式)等。
当代非形式逻辑对论式的研究经历了四个阶段。在非形式逻辑发展的早期阶段(20世纪70—90年代中期),在辩护第三种推理或论证时涉及论式的研究。第二个阶段以沃尔顿的专门研究为代表。《假设性推理的论式》(1996)在修辞学家(佩雷尔曼、黑斯廷斯、金泡因特纳和范爱默伦)工作的基础上,构建了以辩证法为分析框架的论式的规范理论。第三个阶段是非形式逻辑学家布莱尔和品托等在沃尔顿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并研究了论式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比如论式的规范力和批判性问题的不同功能等。尤其是布莱尔(2001)提出了一些关键的理论研究议题,它们成为第四个阶段理论发展的巨大刺激。第四个阶段以非形式逻辑学家和人工智能学者的合作研究为显著特征,跨国和跨学科的合作研究,产生了第一本研究论式的专著《论式》,其中提出了96个论式,对常见论式进行了系统分析,论证了论式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地位,并初步提出了论式的形式化理论。这不仅使论式研究的逻辑面貌更为清晰,也使论式研究跃到学术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