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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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论证型式的定义

对论证型式的系统研究主要集中于修辞学、语用—辩证法理论、非形式逻辑、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在这些领域,研究者根据自己的理论目标和学科视角,提出了各具特色的论证型式定义。这些多元的定义,有助于我们从不同角度认识论证型式的特性。

修辞学的界定

当代修辞学家沃尼克和克兰概述了佩雷尔曼和提泰卡在《新修辞学》中对论辩型式的界定。论证从公认的前提获得其说服力,也从修辞家将意见和这些前提连接起来的方式获得力量。他们假定,论证者通过推论形式或论证型式联结前提和论点,即从接受前提过渡到接受结论。型式通过联合的或分离的过程生成联结。论证型式开发由论证者所解释的听众的文化和认知的素质而完成。型式本身是关于我们从早已接受的前提形成新信念的方式的独特的、属于某种文化的信念。因此,论证型式本身是关于论证的“loci ”(论式),它们是将意见和凭借被公认和听众接受而获得力量的断言联系起来的不同方式。正是该形式本身的可辨认性赋予论证说服力。型式能有说服的功能是因为论证者和听众在共同文化中的共同参与,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佩雷尔曼拒斥证明是去历史或去文化的,并通过强调这一点来反对笛卡尔式的证明模型。他把论证视为文化上的构建活动,型式能修辞地运作是因为它们的推论是被论证者和其听众的共同文化一致认可的。因此,他坚持理性(reason)能力是在我们内部通过一种文化学徒身份(cultural apprenticeship)的手段建立的,因为我们被教的规则和我们对规则的改变,都是规则运用的一种结果。[29]

佩雷尔曼之后的修辞学家对古典论式(topoi )系统有大量研究,一般将其对应于现代的论证型式,因此,他们所概括出的topoi 的定义,基本上也被当作是论证型式的定义[6]。例如,鲁宾尼丽指出,在古代修辞学中,论式的另一个意思是“论证的型式”。更具体地说,一个topos 指示确立或反驳一个被当作论点的命题的一种程序。由此看来,论式基本上是由一种规律或一般原则构成的,有一种证明(probative)的功能,作为一个搜索公式起指导作用。通常,一个论式也有其名称标签,主要是以“根据……”的形式(比如论式中的“根据对立”等),突出论证型式主要成分中的焦点概念。[30]在研究修辞学论式在法律论辩中的应用时,一些学者也将论式和论证型式对应起来:论式是在某个论说中被用于提供论证前提的一般命题或概念,被论说的参与者当作似真的而共同接受。[31]可以看出,论证型式的修辞学定义强调论辩参与双方在使用论辩型式方面的共识和论辩型式的说服功能。

语用—辩证法的界定

语用—辩证法的论辩理论是修辞学和辩证法的综合体。该理论早期的定义突出论证型式的惯例性。范爱默伦及其合作者指出,我们把论辩中使用的行动型式(action schemata)称作论辩型式(argumentation schemata)。在赞成性论辩的情形下,它们是证明性(justificatory)论辩型式;在反对性论辩的情形下,它们是反驳性论辩型式。一个证明性论辩型式由与一个被陈述的观点相关的、用于证明该观点的特定陈述群组成(试比较命题逻辑中肯定前件的推理形式)。一个反驳性论辩型式由与一个被表达的观点相关的、用于反驳该观点的特定陈述群组成(试比较命题逻辑中否定后件的推理形式)。在他们看来,论证型式是一种惯例(conventional)用法。不过,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说存在某种用法的惯例。第一个条件是,某个论辩型式代表语言使用者共同体成员用法的固定性(regularity)。有一些论辩型式能容易地被证明在一个特定共同体中使用,比如人们熟知的命题逻辑中有效的论证形式(form)。佩雷尔曼区分的论辩型式,实际上也可能被反复使用。显然,在某种程度上,论辩的确包括一些反复出现的论辩型式。第二个条件是,论辩型式的出现被语言使用者共同体成员所期望。从广义上理解,语言使用者努力用论辩手段来解决一个观点的争议,这种论辩手段是为他们的特殊论辩型式的共同讨论者使用而准备好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期待那些论辩型式的使用。语言使用者有时(成功地)预期别人的论辩,预见论辩型式的描述。在很多情况下,论辩型式具有一种高度的可辨识性。在任何情况下,可允许得出这样的结论:论辩型式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与语言使用者的期望一致。第三个条件是,共同体成员在解决一个特殊的交互问题的情形中,偏好使用某个论辩型式。语言使用者期望解决交互问题(比如对一个观点的争议),这将总是必定偏好正确的论辩型式。当然,一组语言使用者认为是正确的论辩型式也许被另一群语言使用者当作是不正确的甚或是谬误。这意味着,两个团体对所涉及的论辩型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不同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两个语言使用者群体从不同的合理性概念出发。一个语言使用者共同体成员期望解决对一个观点的争议,他们偏好适合于解决相关交互问题的论辩型式。在多数情形下,他们也将就那个论辩型式满足这个标准达成一致。[32]

后来,范爱默伦及其合作者逐步强调论证型式的结构或关系特征。在论辩中,将论据和论点联系起来的方式是为了使人信服所使用的论辩型式。有许多论辩型式,它们都可以有各种内容的填充,就像填充诸如肯定前件的论证形式(form)那样。一个论证型式有无数的代入实例。实践中出现的所有论辩,都可以看作是某一论辩型式的具体内容。[33]在论辩过程中,论证者依靠一种现成的论辩型式:一种或多或少表达论据和论点之间关系的惯例化(式样化)的方式。……论辩型式是抽象的框架。……某一论辩型式的所有代入实例都能被逻辑地分析为包括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类似于肯定前件)推论。不过,它们的逻辑论证形式本身并没有提供各种论辩型式的不同特征。……一个论辩型式是某一辩证路线的线索。提出某一论辩的人预期批评,选择某个特殊的论辩类型,使用这个而不是那个论辩型式,这意味着,他知道哪个路线会导向其论点的证明。[34]每个单一论证的内部组织都能用论辩型式刻画其特性。个体单一论证的“内部组织”,即以前提为手段辩护所讨论的论点时,这些论证所依靠的原则就是论辩型式。论辩型式与一个单一论证中所确立的前提和该论证要证明或反驳的论点之间的那种关系类型相联系。一个论证型式刻画了给论点提供的证明或反驳的类型的特征。[35]

然而,作为结构或推论原则,论证型式有语用性质。单一论辩中所使用的辩护机制是由论证型式的概念所指示的证明原则(justificatory principles)。论证型式属于论辩中明示的前提与要确立的论点之间的一种关系,为的是促使可接受性从明示的前提传递到论点。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辨识正被使用的论证型式和发现论辩所依靠的topos ,需要某种解释工作。因此,语用知识必定再次被运用。[36]范爱默伦等通过辨别形式和型式,论证了研究各种论证型式的必要性。“论证型式”是 “论证形式”这一逻辑术语的语用替代。后者几十年来在导论逻辑教育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但是,当用它来分析和评估日常论辩的时候却颇成问题。当然,论证型式是语用的支持原则的表征。[37]提出论辩的人在原则上预设,所提出的前提将被看作是可接受的命题,这个前提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与他希望辩护的论点相联结。如果通过所使用的“论证型式”的手段,前提的可接受性“传递”到论点,那么,论据和论点之间的这种联结就是恰当的。这就是为何论辩理论关心对各种不同论证型式的区分的缘故。“前提”可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与结论相联结,因此需要区分不同的论证型式。语用—辩证法论辩理论区分了三类主要的论证型式,它们对应于能在实体论辩中表达的三种不同的论辩类型。分类的理论依据是适用于各类型论证型式的不同正确性标准,因为每一论证型式中的论据都与要辩护的论点有不同的联结。[38]同时,论证型式是辩证检验程序的一部分,其中反对者和提议者确立是否一个前提以恰当的方式支持一个结论。使用某一论辩原则涉及援引一种专门的检验程序,其中涉及与该论辩原则系统地相联系的某些批判性问题。每一论证型式与一种特有的检验程序相伴这一事实,是区别三个原则和三类主要论证型式的依据。[39]

非形式逻辑的界定

在非形式逻辑学家中,沃尔顿是研究论证型式的先锋和主将。他的论证型式定义强调所谓的第三类推理(论证)及其与逻辑形式近似的“型式”。这里,我们主要考察沃尔顿比较新的论证型式定义。在《论辩型式》(2008)专著中,沃尔顿指出,论证型式是代表日常论说以及诸如法律论辩和科学论辩那样的特别语境中所使用的常见论证类型之结构的论证形式(推论的结构)。它们包括我们早已在逻辑中熟知的演绎的和归纳的论证形式。但是,它们也代表既非演绎也非归纳的,而是属于第三范畴,有时称作可废止的、假设性的或回溯的论证形式。这种论证本身也许不是非常强,但是,在其前提是可接受的条件下,可以强到足以为保证其结论的理性接受提供证据。这样的论证能合适地承载分量,或者基于在向前推进的探究或讨论中对各种意见的平衡,成为接受的合情基础。这种探究然后前行,甚至在不确定或知识缺乏的条件下,使用暂时被接受的结论。[40]论辩型式或论证型式把握人类推理的固化模式,它是论辩研究的核心。此前已经证明,用演绎的眼界来看人类推理有些困难,因此,论辩型式作为刻画人类推理结构之特性的有用方法被提出来。比如诉诸权威的论证,这种论证的形式显然发挥了作用但又不能被分析为演绎有效的(甚或归纳有效的),这曾刺激了对论辩型式的研究。[41]纵观近来的论辩研究,逻辑领域正在从仅仅使用演绎的和归纳的推理模型扩展到更为广泛的、使用半形式的论辩型式的方法。这类可废止型式可以被用来辨识、分析和评估那种在日常会话交换以及在诸如法律推理和医学诊断推理这些实践领域中最经常使用的论证。这些型式看来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topoi ,即传统上一直被认为对于逻辑和修辞学都重要的普通论证形式。[42]

人工智能学者的理解

沃尔顿最近的工作与人工智能学者,特别是那些从事“人工智能与法律”主题研究者的工作紧密结合,论证型式研究成为这种结合的一个纽带。在他们提出的定义里,论证型式的可废止性得到更多的强调。论辩型式典型产生于普通的日常论证中,是固化了的可废止推理式样。论辩型式的标准说明将它们描述为表征不同似真论证的类型,当它们被成功运用时,生成有利于其结论的假设,并因而将证明责任转移给反对者。与每一论辩型式相伴随的批判性问题集被用于评估对应类型的论证。提出一个批判性问题,具有击败初始假设,将证明责任返还给原来的提议者的效果。如果对这些问题给出满意的回答,假设就被恢复,证明责任又转回到提出批判性问题的反对者,如此等等。[43]

同时,论证型式的逻辑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注。论证型式是为了确立命题支持或攻击其他命题而使用的重要的论证式样。这些式样被主体在对话期间所表达的命题以及主体可能拥有的相关信念代入。[44]戈登和沃尔顿甚至用形式逻辑的语言来定义论证型式——论证型式是一种式样(pattern),通过代入该式样可生成论证;通过给一个特定的论证匹配该式样来归类论证。有自由变项的型式相当于能通过用始终指称个体的变项系统地代入而生成型式集。[45]论辩型式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形式,这种推论形式是在日常会话交换(其中一方当事人设法使另一方在未来接受争议中的一个结论)中使用的论证。在一些实例中,它们代表演绎的和归纳的式样,但它们典型地代表那种在不确定和知识缺乏的条件下走向一个似真假设的有用启发法的可废止推论。[46]本奇—卡彭和普拉肯在自己的逻辑架构中,把论证型式假设为具有推论规则的形式。……一个型式的批判性问题引起削弱性的反论证。批判性问题有意要指示一个型式的例外,这意味着,它们并非被设计成把型式表达为严格规则的形式,因为严格规则按定义是无例外的。[47]

可废止的论证型式必须与形式逻辑中的真值形式区别开来。正如维尔希基所分析的,真值形式适合纯正的形式逻辑系统;在逻辑上正确的真值形式是必然有效的;在不允许例外的意义上,它们是严格的推论规则;表达的是抽象的一般型式。在这四个方面,可废止的论证型式大不相同:它们不会出现于纯正的形式逻辑系统;最多是语用有效的,是偶然的即在特定语境或环境中使用;是可废止的即允许例外;是具体的、依赖语境的型式。所以,可废止的论证型式(如沃尔顿的列举)是一种半形式的论证模板(argument templates)。[48]沃尔顿所使用的型式和批判性问题,在仅仅通过填充变项就获得实际论证的意义上,不能被当作那种论证的纯形式的具体化。论证型式和批判性问题的良好运用要求有能力的语言使用者的进一步解释。对于为真实生活论证提供分析和评估工具的目标来说,纯形式的论证型式和批判性问题也许并不是足够柔性的。[49]论证型式是形式逻辑中发现的推论规则的半形式概括。维尔希基认为,沃尔顿的论证型式是语境依赖的,而非普遍的;是可废止的,而非严格的;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与图尔敏的“担保”(warrants)十分相似。当然也有一些差异:沃尔顿的论证型式是被构造的,而担保却不是;论证型式由一个或一些语句(常常有非形式的变项)组成的前提和一个结论构成;而担保表达为类似规则的陈述。由于给予概称推论许可更多结构(如在沃尔顿的工作中),结果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它们是否成为形式的,以致足以提出一种“具体的逻辑”。或许,这是一个选择或口味问题:人们是否拉大论证型式的形式和内容之间的距离。要指明论证型式这种多少有点儿暧昧的状态,“半形式的”一语或许最合适。[50]沃尔顿亦表赞同:代表日常会话式论辩中遇到的常见论证的标准化形式,必须有一种精确的、局部的形式结构。但是,这些论证形式也有一种语用的要素。……从非形式逻辑向半形式逻辑(semi-formal logic)的运动日益显现。他甚至宁愿将《非形式逻辑:一种语用路向》中的“非形式逻辑”改为 “半形式逻辑”。[51]

根据这些不同视角的论证型式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论证型式的一些要点:

·反复出现于多主体对话或言语交互活动中

·反映某种文化中的共识和共享价值

·用于确立或攻击某一命题,即说服与反驳

·有一种不同于演绎或归纳推理的假设性推理的论证结构

·其结构是半形式的,可接受性的传递取决于可用批判性问题反映的具体语境和例外条件,因而具有语用性

·核心是可废止条件句或可废止推论规则

·得出暂且可接受的结论(假设),因而转移证明责任

普拉肯为《哲学逻辑手册》(第二版)所写的“可废止论辩的逻辑”指出,逻辑研究正确推理的模式,但这并不排除对其他较弱的推理概念的研究。这种推理能否被称为“合乎逻辑的”似乎只是一个用词问题。要紧的是辨识在其基础上接受一个结论是合理的那些模式;有时,即使前提并未达到绝对确实的地步,接受一个结论也是合理的。[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