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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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术语用法

比利时学者佩雷尔曼和提泰卡在《新修辞学》(1958)中使用了schème argumentatifschèmes darguments[1]即argumentative scheme或argumentation schemes,argument schemes[1],指在说服性活动中能扮演建设性角色的论辩技术。

术语的多样性

在这之后,非形式逻辑和论辩理论英语文献中频繁出现argumentation schemes或argument schemes以及相似表达式:

argumentation schemata[2]

scheme of argumentation[3]

schemes of argument[4]

argumentative schemes[5]

argument-schemes[6]

inference schemata[7]

inference scheme[8]

argument schema[9]

argument schemata[10]

reasoning scheme[2]

schematic argument[3]

非形式逻辑学家和论辩理论家都把argumentation schemes及其相似表达式理解为论证(论辩)的“形式”(form)或“结构”(structure),认为这种论证之形式的语用结构类似于标准形式逻辑中“推论的逻辑形式”,[11]只不过对scheme的外延有不同理解。一般认为,argumentation schemes指论证(推理)的经典分类——演绎和归纳论证之外的其他论证。但是,奥地利因斯布鲁克大学金泡因特纳的《日常逻辑:论辩模式的结构和功能》(1992)与美国论辩理论家格罗尔克和廷德尔的《好推理问题:批判性思维的建设性路向》(2004)把所有推理形式都包容在inference schemes、argumentation schemata或argument schemes的概念外延中。“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者本奇—卡彭和普拉肯则把图尔敏模式当作论证的一般scheme,其他argument schemes则是具体的schemes。[12]而当代修辞学还常常把图尔敏模式中的根据(data)和担保(warrant)的组合名之为“论证路线”(line of argument)或论证型式。[13]

当然,论辩领域的其他学者还用不同的术语指称类似的概念。比如,英国逻辑学家怀特莱在其《修辞学原理》(1846)中就使用“argumentation form”来概括因果论证、迹象、范例论证等。在美国学者所写的关于学术辩论的教科书中,常常谈到论证的种类(kinds of argument)、论证的类型(types of argument)、讨论中的论证形式或推理模式(forms of argument or modes of reasoning in discussion)。当代论证型式理论的开创者之一黑斯廷斯也使用“推理模式”(modes of reasoning)和“推理类型”(types of reasoning)这些相似术语来概括现在所说的各种schemes。[14]大多数非形式逻辑和论辩学者(包括修辞学者)一般使用scheme。除了黑斯廷斯使用mode外,格瑞安使用了pattern。[15]一般认为,这些不同术语与form基本同义。据加森说,荷兰论辩学者谢棱斯在其荷兰语专著《合情理的论证:批判性读者之规范研究》(1985)中使用了“reasonable argument forms”(合情理的论证形式)。[16]贝克斯等认为,人工智能学者波洛克的所谓“初步的理由”(prima faciereasons),也非常类似于argumentation scheme的概念。[17]施旭用论证的结构(structures)或规范(norms)来解释argumentation schemes,指它是在一个文化—语言共同体中大致广泛共享的主张和论据之间的关系。[18]人工智能学者维尔希基把argument schemes所代表的论证叫做“semi-formal templates”(半形式的论证模板)。[19]人工智能、信息科学以及相关逻辑领域的学者还使用inference schemes,scheme of reasoning和argument schemas等表达式。研究论辩的修辞学者所使用的rhetorical argument[20]和topical argument,[21]也属于论证型式范畴。

译法辨析与选择

但是,对以上这些表达式里的scheme(schema,复数形式schemata)却有不同的译法——图式、方案、计策和型式等。“方案”和“计策”的译法虽然对argumentation schemes内蕴的技术或技巧的含义有所反映,但难以反映schemes之中更为重要的“形式”之意;而且,在沃尔顿新辩证法和范爱默伦的语用—辩证法论辩理论中,还经常使用另外一个可译为“论辩计策”的词——argumentative devices,因而方案和计策的译法可弃而不用。“图式”和“型式”孰优孰劣,需要做更广泛的考察,特别是论辩理论之外scheme(schema)的用法。

首先,schema一词是多个学科的专业术语。比如哲学中有康德的先验schema;人工智能中,遗传算法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一种schema理论;纯粹数学中也有所谓的scheme(概型)理论;在心理学中,皮亚杰的schema概念,指一种认知结构即有组织的知识块。现代schema理论的代表人之一是巴特利特(F.C.Bartlett),他认为,schema是指每个人过去获得的知识在头脑中储存的方式,是大脑对过去经验的反映和积极组织,是被学习者储存在记忆中的信息对新信息起作用的过程,以及怎样把这些新信息积存到学习者知识库中的过程。简言之,schema理论认为,所有知识都被组织成单元。这些知识的单元或schemata储存信息,所以一个schema就是理解知识——知识如何被表征和使用的一种一般化的描述或一个概念系统。按照这种理论,schemata代表关于概念的知识:对象以及它们与其他对象、情景、事件、事件序列、行动和行动序列的关系。例如,某人关于狗的schema,很可能包括这样的知识:吠声、四条腿、牙齿、毛发、尾巴;也可能包括某个狗种的信息;也可能想起在动物和其他有生命物体的更大范围内的狗,即狗呼吸、需要食物和繁殖;关于狗的知识也可能包括它们是哺乳动物,因而是暖血的,生小狗而不是下蛋。无论是作为宠物(驯养的和忠诚的)的狗,还是作为让人害怕的一种动物(可能咬人或攻击人),都可能成为某人schema的一部分,这取决于人们的个人经验。每一新的经验将更多的信息整合进一个人的schema中。学界将这个意义上的schema译为“图式”。显然,这里的schema与表达某种逻辑结构的schema明显不同。

不过,心理学的schema理论也被一些论证研究者运用到论证分析理论中。例如,雷泽尼特斯卡亚和安德森提出了一种Argument Schema Theory,它整合了哲学家(如图尔敏、戈维尔、范爱默伦、沃尔顿)发展的论辩理论、图式论的认知观点和社会学习理论。按照理性论证的规范模型(如图尔敏的),他们假定了一个argument schema的元素,即可以用具体语境细节例示的抽象知识结构。一个成熟的argument schema包括的元素有:信念陈述、理由、事实根据、担保(warrant)、支援(backing)、限定词、反论证和反驳。它包括对一个论证的修辞组织、特性、功能和使用条件的理解。可以把论辩知识设想为领域不变和领域依赖的规则、原则和非形式启发法的集合体,它构成一个argument schema。重要的是,一个argument schema不只是个别元素的简单汇集。这些元素及其关系通过认识论信念集合(建立该schema的一种“说明构架”)而得到支持。一种成熟的argument schema的功能包括:注意与论证相关的信息;指挥从记忆中提取与论证相关的信息,并准许推论性重建;组织与论证相关的信息;为预见反对和发现自己与他人论证的缺陷提供基础;促进论证理解、构建和修补。通过整合社会学习理论和认知的schema理论观点,可以进一步详细说明推论发展背后的具体心理机制。[22]一个argument schema可以被分解为反复出现的语言模式(verbal patterns)或者论证计谋(argument stratagems)。论证计谋是论辩中所利用的修辞的和推理步骤。计谋适应具体语境的部分会有变化,但背后的目的、形式、可能后果以及对该计谋的反对将保持是同样的。一个schema的抽象特性应该能使论辩知识迁移。就如进到一个新的餐馆激活一个从先前多次的吃馆子经验抽象得到的“餐馆schema”一样,从事一个要求使用论辩的任务将激发构成一个argument schema的一组认知的和社会的实践。比如,假定一个任务涉及使用论辩(写一篇说服性作文),学生将依赖argument schema来生成、组织和编辑内容,即他们将集中于为所持的立场提出理由、预见反论证并提供反驳。他们被期望合适地利用论证计谋,通过参与合作性推理的讨论,将已有知识推广到新的、与论证相关的任务上。一旦某一文本被确认为一个论证,读者就开始利用被激活的schema中的“空当”(slots),寻找主张、支持理由、反论证和反驳。根据以上论述,Argument Schema Theory中的schema译为“图式”或“型式”均可。

在逻辑学特别是形式逻辑中,也有大量schema的使用,且常常和inference或valid inference连用。在涅尔《逻辑学的发展》(1962)中,schema出现50次左右,几乎均指具体的逻辑形式或公式,但汉译本中均译为“图式”。scheme出现百余次,用法则比较复杂,汉译本依上下文将其翻译为方法、表、图式、方案等。值得注意的是,该译本有两处用到了汉语“型式”一词:“Topics指谈话中往返出现的议题或型式(pattern)”,而这里的topics正是argument scheme的古代表现形式;“……因为论证是按照下面这个逻辑图式进行的:‘如果P则Q;非Q;所以非P。’这是标准的反驳论证型式(argument-pattern)”。[23]《牛津哲学辞典》对schema的解释是:在许多逻辑演算中,公理和规则被表征为form或schemata,规定任意无限数量的代入实例都是公理。比如,肯定前件的推论规则可以表述为A,A→B,所以,B。其中的A和B可以由该演算的任意合式公式代入。通过谈论所有函项、所有性质等直觉地形成陈述,如皮亚诺的第五假设(公理),或者集合论的分离和代换公理,都可以由一阶逻辑的公理schemata来表达。[24]《牛津哲学手册》的“现代逻辑”词条也说到了论证形式和argument schema,其中写道:许多论证是有效的,因为它们有自己的形式(form);任何其他有同样形式的论证也将是有效的……诸如“每一X都是 Y,没有YW,所以,没有XW”。这样的形式是一个argument schema;其中有型式字母(schematic letters),而当把这些字母翻译为词组或短语时,它就变成了一个论证。用这种方式从该schema得到的每一个论证都是有效的。所以,我们称上述形式为“有效的argument schema”。同样,某些陈述因其形式就完全成为真的,并因此是逻辑有效的。我们可以写下一个陈述的schema来展示该形式,比如,若p且q,则p。这里的schematic 字母p,q肯定要翻译为子句;不过,无论我们使用怎样的子句,作为结果的语句必定为真。如此的一个schema是逻辑有效的;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无前提的有效argument schema。近百年以来,通常的做法是把逻辑分为严格的部分与不严格的部分,前者处理精确定义的argument schemas,后者与将论证翻译为它们的逻辑形式有关。这个不严格的部分在哲学中一直有很大影响。有一种学说,可称之为“逻辑形式学说”(logical form doctrine)——认为每一命题或语句都有一个逻辑形式,论证的逻辑形式由出现于其中的语句的逻辑形式构成。逻辑的严格的部分则将论证中出现的逻辑连接词和量词(借助量词的辖域)都用有固定意义的符号来表达。在这些符号的帮助下,能把英语语句翻译为一种形式语言。这种形式语言的语法可以用数学的形式写下来。通过选择一组特别的符号,给予模式字母和量词精确的解释范围,我们就挑选出一种精确的形式语言,能够开始对用这种语言可表达的有效论证提出数学问题。比如,一阶逻辑语言是用上述符号建立起来的一种形式语言,所有量词都被解释为有相同的量化域,但这个域可以是任何非空集。一阶逻辑是基于用一阶语言所写的argument schemas 的逻辑。区分有效和无效argument schemas 的分界线在哪里呢?有两种主要的路向:一种是基于规则的或句法学路向,结果是逻辑演算,即生成有效argument schemas的数学手段。在依据规则生成一个argument schemas的过程中,写下一系列符号,称作该schema的一个形式证明。定义有效性的另一方法是语义学方法。一个argument schema是有效的,仅当每一个解释都使得前提真结论也真。换一个稍许不同的说法,一个argument schema的反例是一种将前提转变为真语句而结论转变为假语句的解释;语义学定义说,一个argument schema 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它没有反例。《牛津哲学手册》另一处也写道,“在逻辑中,一个schema是一个表达式,常常是一个语句,其中特定的词组被移除并用空位或更经常地用‘型式字母’替换”。[25]可以看出,这里的 scheme或schema基本与form同义[4]

其实,按照肯尼迪的研究,schēmata 在公元4世纪就已常见,一般意思是任何形式(form)或形状(shape)。[26]根据狄奥尼修斯(Dionysius)的引证判断,泰奥弗拉斯特(Theophrastus)将schēmata 这个词用于修辞格(figures)。更早可追溯到伊索克拉底,他把自己的《安提达西斯》(8)(Antidosis )描述为“用一种道歉的形式(schēma )”;昆体良将所知的最早的schēma 定义归于4世纪的犬儒派哲学家佐伊鲁(Zoilus):“假装一个事物而说的是另一个”,似乎只是描述反讽。

科科伦对逻辑史中的schemata的概念考察也表明,这个术语自从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以来一直扮演重要角色。三段论的格和式可以被当作是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ata),斯多葛的命题逻辑规则也是一样。逻辑公理化中使用的语句型式(sentence schemata)只是从冯·诺依曼的里程碑式论文(1927)开始的。现代哲学家通过塔斯基1933年的论文了解到schemata在真的语义概念之阐释中的作用。数学逻辑家承认schemata在一阶数论中的角色,海伯伦的归纳—公理型式(Induction-Axiom Schema)近似于皮亚诺的二阶归纳公理。同样,在一阶集合论中,弗兰克尔的一阶分离型式接近策梅罗的二阶分离公理。在一些紧密相连的意义上,一个schemata是一个具有多重组件的复杂系统,其中之一是模板—文本(template-text)或型式—模板(scheme-template),它是由一个或更多“空位”组成的句法串,也可能是由语词或符号构成。第二个组件是附加条件:一个schemata的模板文本被用作详细说明大量的(常常是无穷的)语言表达式(如短语、句子或论证文本)的“模板”,称为该schemata的实例(instances)。实例的汇集可以但不必被当成是第三个条件。实例几乎总是要从预先认定的语言(形式语言或自然语言)来考虑,因而常常被认为是另一个组件。科科伦发现,逻辑文献中schema和scheme的用法常常冲突,不同用法有不同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预设。[27]

我们认为,鉴于scheme或schema在逻辑之外是与表达式结构不同的“图式”,而在逻辑之内接近于“形式”,而且要反映scheme的“形式”之意,又不至于和“form”混同,最好的选择似乎就是“型式”一词。因此,我们将论辩理论中的scheme或schema译为“型式”,将argument schemes译为“论证型式”。这一译法其实也有词典学上的根据。国内出版的一些英汉词典中,scheme也常被解释为“型式”。[5]而在非形式逻辑学家中,scheme、form、mode和pattern是混用的。国内一些修辞学家在翻译topos 时有“论式”一译,[28]最为接近“论证型式”的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