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践的特性问题
理论要求具有一贯性和彻底性。把实践观上的唯物主义一元论原则从上述两个环节继续生发出来,不可避免地要牵扯到对实践特性的理解。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把能动性看做是实践的不容置疑的特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看法又是大相径庭。我们反对把目的纳入实践的概念、作为实践的要素,与此相应,我们也不同意把能动性列入实践的特性。众所周知,我们总是在精神对物质、主观对客观的关系上使用能动性这一概念。所谓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其具体含义,不外是指主观、精神不仅能够认识和反映客观外部世界,而且可以反作用于客观外部世界。但是,一谈到这种主观能动性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就又复杂化了。是否承认了人的这种主观能动作用,就一定要同时承认实践也具有能动作用?能否把这种精神的、主观的能动作用推及于实践本身呢?当然,如果把目的看做是实践自身的要素,那么,赋予实践以能动性是顺理成章的,因为这种观点所理解的实践本身就具有能动作用的精神因素。反之,我们在实践概念中排除这种精神因素,把实践看做是纯粹客观的物质活动过程,那么同样顺理成章的是也必须从实践的特性中剔除能动性。能动性是精神的一种属性,它是大脑这种高度发展的特殊物质的属性。这种精神的属性,只有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才能得以发挥,只有在客观的物质活动过程中才能得以体现。在这里,我们重新又遇到主观和客观、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而且只有从这个根本问题入手,才能正确地把握实践的特性。在道理上人们都懂得主观能动作用不能任意地加以扩张、膨胀。可是,究竟什么是约束、限制主观能动作用任意扩张、膨胀的力量呢?我们认为是实践,是实践的客观条件、水平及其结束。请注意,我们所理解的实践是作为客观的、感性的、物质活动的实践,是不包含精神、目的要素的实践。如果把精神、目的作为实践的内在规定性,那也就要相应地承认实践的能动性。这样一来,就将无法找到遏止、控制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恶性发作的力量。为什么?因为实践的能动性来源于主观、精神的能动性。既然如此,那么,主观、精神能动性的消长就必然决定实践能动性的消长,也就是说,前者升腾到什么程度,后者也就升腾到什么程度。这就是它们之间关系的内在逻辑!过去的一个口号——“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只要想得到,就能做得到”,就反映了这种内在逻辑。在这里,“想”与“做”是统一的,并且十分明显,是统一于“想”,统一于精神和目的。按照这种逻辑关系,哪里还谈得到后者对前者的约束、遏止和控制呢?但是事实告诉人们,这个逻辑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不断地在摧毁这种逻辑。实践的客观过程及其结果不接受主观精神赋予它的能动性,并且反转来让主观、精神的能动性受制于它自身的规律。实践之所以具有这种力量,就在于它是客观物质性的东西。实践过程是特殊形态的物质自身的活动和交换过程,而不是什么能动性的东西,不能给它掺杂能动性。有的同志提出,除人之外的物质世界有没有一种客观的能动性呢?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不同于“活物论”,它不承认客观能动性概念。的确,在客观物质世界中各种自然力交互作用着,春风使万物复苏,阳光雨露使禾苗生长,天体引力造成潮汐的涨落,新陈代谢导致生命的产生和衰亡。……但这完全不是什么能动性的表现,而是客观物质世界自身的运动,实践过程与此同理。一旦把精神现象从实践过程抽象出来,在其中发生作用的也是各种自然力的组合关系。
人以其思维和观念使自身与自然界相分离(这里指的是人的自然意识),形成与自然界的对立;人又以实践这一现实的感性物质活动返回自然界,与自然界沟通起来,重新使主体的物质活动和手段成为与其他自然过程相对立的一种物质力量,使主观和客观的对立变成客观物质力量之间的矛盾。正是这些客观物质力量矛盾作用的结果确定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合理限度。为什么我们说实践活动属于物质自身的活动和交换过程呢?我们只消分析一下构成实践活动的各个环节就可以说明这个道理。作为实践过程的主体的人是一种物质实体(精神的因素在这里已经作为主观的范畴被抽象出来),手段和对象也是物质实体,结果也是物质的结果。作为物质实体的人,通过物质手段,对其他物质实体进行改造,最后改变原有自然物的存在方式。请看,构成实践活动的哪一个环节不是各种物质力量的交互作用呢?由此可见,精神意识有能动作用,不等于实践也有能动作用:不能赋予其他自然过程以能动性,也不能赋予实践这种特殊的物质活动过程以能动性。把能动性看做是实践的特性,正如把目的看做是实践的要素一样,都会把实践观二元化。
当前,科学技术新成就向已有的哲学观念提出了挑战,提出了机器能否进行思维的问题,也就是说,具有能动作用的人能否创造出新的具有能动性的物质成果,甚至提出人工智能是否能够超越人类自身的智能、进而至于使人沦为它们的奴隶。说实话,对这种理论我们不愿首肯。也许,我们现在的看法出于我们的自然科学知识的浅薄,因此而否认这种可能性。不过起码,现有人类的创造物所显示的“奇迹”还远不足以改变我们的观念。能够代替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最精巧的机器人,在我们看来总不外是人的智力的复制品。它的活动能力永远不会超出人们赋予它的信息和程序所规定的限度。因此,人工智能不管发展到怎样的高变,相对于人而言,它只是一个被动者,只能是人所赋予的信息和程序的消极的接受者。的确,现在已经出现这样的事实,即对弈机能击败著名象棋能手。难道从这里不是可以看到人类的创造物成为人类的对手和主宰的危险吗?难道这不是人的创造物的能动作用的表现么?否则,应该作出怎样的解释呢?这不是什么能动作用,归根结底它仍然是一种机械的物理的运动。人们的思维并不是在所有的时候都跟得上机械的物理的运动的反应速度,这正如人的两条腿奔跑赶不上火车、汽车的运行速度一样。所以产生这种现象,原因在于,人工智能集中了前此以往人类在某一领域的优秀认识成果,因此在一个特定方面显示出对某些个人智力的优胜也就不足为奇了。然而在总体上,永远不会发生它对人类智力的超越。人类不会缺乏对自己创造物的操纵手段。机器终究是机器,就其性质而言,它们与原始人手中粗笨的石器并无原则区别。所以人类不必担心,它们将会骑到自己的头上。
此外,我们倒是要看到另一种情况,那就是人们往往不能预见到其自身创造物所造成的全部后果,因此也有暂时失去对它控制的可能,有时似乎它们有违人们的初衷“自己动作了起来”。比如原始人最初敲击燧石时目的是制造工具但却发现迸出的火花,开始他们很不理解,因此也把它视为一种神秘的异己力量。然而,这只不过是一种人们尚未认识的自然力的连锁反应罢了。这里没有隐伏着什么能动性。一言以蔽之,能动性只属于人,只是人的精神属性。除了人之外,其他的物根本谈不上能动性的问题。这就是我们的答案。
对于我们的人类不能创造具有能动性的物质之说,有的同志表示怀疑。人工合成牛胰岛素,不是就具有天然的“生物活力”吗?是的,但有生物活力的东西,并不等于有能动性。我们说物质的机械、物理、化学运动不是能动性,同样,生物运动也不是能动性。那么,人类是否能最终人工合成和自己一样的、具有自觉精神活动的人呢?当然人类要是真的能够做到这一点,那是非常可喜可贺的。但是我们可以断言:人们不必指望这一天的到来。因为人是自然与劳动结合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因此他也只有从同样的过程和关系中产生。
总之,无论是实践的过程,还是它的结果,都不具有能动性。那么,按照唯物主义一元论的原则,应该如何理解实践的特性呢?
首要的一点是它的客观性、物质性。人具有两重性质的活动:主观的精神的活动和客观的物质的活动。精神活动不具有可感触的直接的现实性,只有物质活动才具有这种特性。我们这里所说的物质活动就是指人们改造客观外部世界的实践。实践无论就其过程还是就其方式而言,都是可以“在感觉中给予人们的”东西,它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客观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相对于观念、意识来说,它不仅是第一位的,而且是第一性的。从表面上、现象上看,截取认识过程的一个片段,好像实践从属于意识,但这也只不过是好像而已。其实,它不以任何人的意志或其他观念为转移。只消深思熟虑地考察一下动机、目的、愿望以至以理论形态出现的各种观念背后的物质原因,我们就不难发现,它们都是作为现实的感性物质活动的实践的产物。
社会存在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而社会存在的各种形式无不与这种现实的感性物质活动联在一起,或者表现为实践的过程,或者表现为实践的结果。社会存在的主要内容是人们谋取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而这种活动也恰恰是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不过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往往谈社会存在的客观性和物质性被认为是不容分说的,而一提社会实践的客观物质性则总要打些折扣,似乎总要加上些什么非物质的东西才能表达社会实践的特性。可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它们是同一个东西。承认前者的客观性、物质性,同时也要求承认后者的客观性、物质性。作为社会存在基本形式的生产斗争的实践,就是一种非常感性的物质活动,一旦对它进行什么非感性的、非物质因素的补充,它就不能成其为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
实践的第二个基本特性是社会性。实践总是社会的实践。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人的本质的社会性,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的社会性。任何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不能孤立地进行,都不能脱离同以往实践既成结果的历史联系,也不能不受现实实践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的制约。脱离这些联系和制约,单凭个人的本能的力量应付其周围的环境,那么在生存竞争中,他未必能够显示出对其他动物的优越性。我们说人是万物之灵或最强者,关键在于人生活于某种社会联系之中,并享受着整个社会实践所创造的成果。这是其他动物之所不可及的。严格说来,人孤立地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是根本不存在的,把个人活动推崇到超越整个社会实践、超越千百万人的活动之上,必然导致历史唯心主义。社会实践是认识论的基本范畴,也应该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把社会实践引入历史唯物论,阐明人的实践的社会性,是我们正确评价和理解个人和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的根本依据。
实践的第三个基本特性是历史性。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一个永无止境的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每一个时代的人们的实践,都只不过是整个人类的无限延续的实践过程的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前一个发展阶段的终点,总是构成后一发展阶段的起点。社会实践不能在其任何一个发展阶段上停顿,否则就会造成社会发展进程的中断。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把实践理解为过去、现在以及未来人类的改造客观外部世界活动的总和。因此,不能把对认识的真理性起检验作用的实践归结为某一发展阶段上的实践,更不能归结为某一次活动的成功或失败。必须在过程中把握实践,任何一个历史时代的实践都不能说具有最终的性质。实践的历史性,在我们看来,不单是指实践的时代性,它也包含某一具体实践活动的过程性。实践不是一个“固定范畴”,而是一个“流动范畴”。从历史的角度看实践,它可以有若干大的阶段性的划分;从现实的角度看实践,它也往往要经历种种的曲折和反复,任何一项实践活动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不能把某一大的发展阶段的实践结果绝对化、凝固化,也不能把某一具体的现实实践活动的某一次行动的结果凝固化、绝对化,否则就不能够理解“六〇六”药物的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