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理标准问题
据说,有的同志现在谈实践标准的唯一性又有些却步了,甚而至于有的同志对它是否能够成为标准也提出异议。说什么真理的概念与真理的标准是同一个东西,等等。当然,不能说在这个问题上不允许有不同的看法。不过,我们仍然坚认实践检验的唯一性。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不可动摇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过去,可以说凡是有些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常识的人都懂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个道理。不过,承认这个标准并不等于排除了其他的标准。在我们看来,两年多来关于实践标准问题的讨论,正是在这一点上,即在实践检验的唯一性的问题上,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唯物主义原则精确化了、深化了。只有“唯一”二字,才能表示出马克思主义认识路线的唯物主义一元论的本质;只有突出“唯一”二字,才能杜绝对真理标准作出其他解释的可能性,才能清除掩盖在真理标准问题上的唯心主义和二元论的污垢。因此,我们认为不能从“唯一”二字上退却,不能再给其他的什么标准腾出位子,不能把其他标准从大门送了出去,再把它从窗口引进来,否则必将重新引起混乱。正如列宁指出:“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这种观点必然会导致唯物主义,而把教授的经院哲学的无数臆说一脚踢开。当然,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绝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6]按照我们的理解,所谓确定性就是绝对性。否认实践检验的绝对性,就无法在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上与唯心主义划清界限。为什么实践能够成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呢?赋予它这种权利的是其客观性和物质性,它是以其客观的、可感触的物质力量实现这一职能的。它提供给人们的赖以作为判别认识之是否为真理的根据的,不是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说法,而是不容置辩的事实。事实胜于雄辩。一经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引入其他的观念的因素,几乎在所有的问题上都会陷入永无止境的争论。
回顾人类认识的历史和科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争论得不可开交的问题,许多持续数十年、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争论最终得到了平息。是什么力量改变了人们的观点,统一了人们的思想?归根结底是事实,是实践的结果。现在再没有人去寻找炼金术了,也没有人再去炮制使人长生不老的仙丹妙药,也没有人再去醉心于去发现“以太”、“燃素”的蠢举了。在没有多久以前,天文学界还在争论火星上是否有高级生物——“火星人”的存在,而现在这种争论算是结束了。究竟是什么力量中断了人们过去的探索,消除了各种观点之间的对立?一句话,是事实,是社会实践、科学实验的结果,是人类送上火星的探测器发回的资料。人类的历史究竟有多长?在这个问题上,人类学家已经若干次地修正自己的结论。开始说是有几十万年,进而追溯到上百万年,而现在则提出人类在两三百万年以前就已经在地球上活动了。又是什么东西一再修正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结论呢?不是此一推测,彼一假说,而是考古学、地质学、古生物学上的发现。对人类历史的认识,以至对整个生物进化历史的认识,一颗臼齿、一块下颌骨的化石和一个原始细胞的遗迹的发现,可以推翻、可以代替无数理论上的推论。众所周知,在中国民主革命过程中,出现过一次又一次的路线之争,又是什么力量最终澄清了两条路线的是非,确认了毛泽东思想的正确性?显然,不是依据与某些既成的经典结论的对照,而是两条路线各自贯彻和实施所产生的后果,或者说是中国革命实践的结果。总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的唯物主义原则,精神、观念、意识(不论它采取何种形式)都不能由其自身来检验,换句话说也就是不能由第二性的东西检验第二性的东西。能起检验作用的,只能是它的对立物:实践及其提供的客观事实和结果。
不过,话说到这里,我们觉得对于起检验真理标准作用的实践及其结果还有必要作应有的补充。我们所说的实践,指的是实践的全部过程;我们所说的结果,指的是实践全部过程所创造的客观结果的总和。我们所以强调过程和总和,目的是防止对实践标准的实用主义的滥用;否则,人们有可能随意地截取实践过程的某一片断、抓住某一次或几次行动的结果作为任何一种观点的论据。局部的过程和个别的结果都带有极大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它们都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但是,实践的全过程及其结果的总和却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当然,人类改造客观外部世界的活动永无终结之日;不过,对某一特定过程来说却是有限的,同时也是可以“收拢”的。相对某一药物的制成而言,比如“六〇六”,第六百零六次实验活动就标志着这一实验过程的结束。氧的发现和场的发现这些实践的结果为燃素说和以太说的谬误作出证明。在某一革命实践过程中,可以有多种个别结果的出现,但是它的结果的总和却可以反映其主流和本质。
由上面的论述中,人们可以看到,我们对实践的过程及其结果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相对于人类对整个无限发展着的客观外部世界的认识而言,任何一个特定的改造过程及其结果都只带有相对性;相对于人们对特定事物的认识而言,那么,其相应的改造过程及其结果则带有绝对的性质。绝对和相对的划分本身就不是绝对的,其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确定依认识对象的性质、规模、范围为转移。毫无疑问,对整个客观外部世界的认识,要诉诸整个人类的全部实践——包括过去、现在及未来的实践——的过程及其结果的总和。不论是对宏观世界、微观世界以及人类思维自身的全部奥秘的揭示,都不能通过人类在任何一个发展阶段上的实践加以解决。但是,对上述三个领域中的某一客观现象、某一客观过程的认识,都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实践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的总和加以解决。在这一点上,必须承认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绝对性。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流于实践观上的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在这里,我们应该把握实践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法。
前面我们翻来覆去说明的就是一个道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请注意,在我们心目中的唯一性,就是独一无二的意思,“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如果说它是最终标准、最高标准,那也就意味着除实践之外还有其他的检验的层次和程序,形象地说,除了“最高法庭”而外,还有什么“初级法庭”和“中级法庭”。如果在“初级法庭”或“中级法庭”可以作出判决的,也就无须提交“最高法庭”了。这样岂不陷入了实践标准的多元论了么?还有另一种提法,即除实践标准而外,还要有其他的“辅助手段”或“辅助标准”,正如一个肢体残缺或衰老多病的人需要拐棍一样。对这种看法我们也不能同意。生活之树常青,实践永远充满着活力,它能独立地实现自身的“天赋”职能,而不需要借助外在于其自身的力量——精神的力量。
于此,有人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此断然、决然地宣告实践检验的唯一性,不允许其他的东西分享其检验权,那么如何看待诸如语法、逻辑规则、逻辑证明在人们认识和思维中的地位和作用呢?
语法规则是语言的规范。逻辑规则是思维的规范。逻辑证明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都是科学。凡是科学都应该受到尊重,不能对它们表达思想、认识世界的作用有丝毫的轻蔑和贬损。掌握语法规则可以提高人们思想表达的正确性:掌握逻辑规则和逻辑形式可以提高人们遵循思维规律的自觉性。运用已有的知识,通过逻辑证明的手段,也可以获得新的思想。如果以为不学语法、不学逻辑也可以进行语言活动、进行思维活动,因而否定掌握这些科学的必要性,满足于语言活动和思维活动的自发性,那么在日常生活的范围之内,当然一般是可以应付得过去,无关宏旨;但是在科学上、在重大理论原则问题上,却往往需要高度的精确性,在这种场合,语言和逻辑的混乱所造成的后果那就非同小可了。但是,不管对这些语言形式和思维形式的作用和意义作出多么充分的估计,也不能把它们抬高到检验人们的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的地位。正确的思想不一定完全符合某种语言形式和思维形式;错误的思想不一定完全不符合某种语言形式和思维形式。也就是说,不完全符合这些形式要求的思想并不一定是谬误;完全符合这些形式要求的思想并不一定是真理。语言形式、思维形式和它们的内容的真理性的背离是经常发生的。如果说错误的思想必然伴随着错误的语言形式和逻辑形式,正确的思想一定伴随着正确的语言形式和逻辑形式,那么,区分真理和谬误的任务就变得十分简单了,只消从形式上加以鉴别就可以泾渭分明了。然而事情没有这样简单。难道某种错误的思想体系在语言形式和逻辑形式上都是一团混乱的么?显然不是这样。唯心主义往往是在相当精确地遵循这些形式的规则的情况下贩卖自己的黑货的。在他们那里,主语、谓语并不一定是颠倒的,也并不一定完全违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由此可见,语言、思维的形式和规范并不能成为其所表达的思想内容的真理的鉴定者。如果把这些东西当做鉴定者,不仅不能分辨真理和谬误,而且会模糊真理和谬误的界限。
有相当多的同志极力抬高逻辑证明的作用,否认实践标准唯一性的观点的论据,大多就在于此。这些同志认为,完全可以用逻辑证明去判断某种思想是否具有真理性,一经为逻辑证明所认定,就无须再付诸实践的检验。难道事情真的是这样吗?那就让我们一起具体分析一下逻辑证明的形式以及由此所获得的结果的可靠性的程度吧!
逻辑证明的作用实际上也就是推理的作用。我们知道,从古到今逻辑推理的形式主要还不外乎演绎、归纳和类比。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只能是人们已有的知识的概括和总结,由这种推理形式所得出的结论,总是已经潜在地包含在大前提的内容之中了。即使大前提是正确的,其结论充其量也不过是把前提中包含的内容揭示开来或者使之具体化。所以严格说来,并不能由此获得新知识,而是只能在前提所包含的内容的范围里兜圈子。把已有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作为前提不仅不能推出越出前提的新思想,推动人们认识的发展,相反甚至可能封闭认识真理的道路,扼杀新思想的生机。科学发展的历史,有许许多多这样的先例。中世纪的宗教神学不正是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规范和他所作出的某些理论的结论作为演绎的前提吗?从这样一种前提出发,那就势必会窒息与其相矛盾的活生生的新思想。如果迄今为止,人们仍然继续坚持这些前提,那么恐怕人类的认识到现在还只能停留在亚里士多德时代或者中世纪的水平。牛顿的学生也曾把牛顿的力学宣布为科学的法典,如果人们一直按照牛顿力学的定律演绎下去,怎么会有量子力学和相对论的出现呢?科学发展的历史,充分暴露了演绎法的弱点及其有限性。
随着实践的发展,逻辑方法也在发展,所以后来有了培根的归纳法。归纳法是从特殊到一般、从局部到整体的逻辑方法。这种逻辑方法是把在前提中分别讲过的个别的部分的东西的属性和特征加以综合作出一般和整体的概括。但是这种概括并不能够揭示个体和局部的特异性,往往使结论变成僵死的空洞的抽象,并且也往往带有不确切、不真实的因素,或者说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归纳推理的这一缺陷连所有的逻辑学家也从不讳言。推崇归纳推理者有时把演绎推理说得一无是处;反之,推崇演绎推理的有时则把归纳推理贬得一钱不值。当然,这两种做法都有其自身的片面性,不过即使把它们统一起来也不能确保认识的真理性。它们的结论无不有待实践的检验,怎么能够由它们“说了算数”呢?
再说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一种由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方法。它以对象之间的相似之点作为推理的根据,较之前两种推理形式所得出的结论带有更大的或然性。因为,我们知道,相似之点可以是外在的、表面的、现象的东西。当然,某种相似之点也许恰恰是纳入类比过程的事物的本质特征,但也完全有另外的可能。因此,由这种逻辑方法所得出的结论更加难以确定事物之间的本质的区别和联系。
有的同志在强调逻辑证明的作用的时候,经常提出,难道不是靠力学的定律、数学的演算得出海王星存在的结论么?难道不是靠化学的、数学的方法编制出门德列也夫的元素周期表吗?难道居里夫人不是同样用类似的方法测算出了镭的原子量吗?的确,这一切都是科学力量、理性力量的显现。但是,当海王星的存在还没有通过科学观察而得到确证的时候,它的存在终究只能说是一种科学的假说。只有当科学试验以新元素的发现陆续填补了元素周期表上的空白的时候,才充分显现出门德列也夫元素周期表的科学价值。居里夫人也没有简单地把自己测算的结果作为科学的定论公之于世。相反,在她的测算与最初的试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她宁可再花费一年的时间,废寝忘食地进行重复试验,寻找二者偏离的原因。为什么?因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家从来不把自己的理性的成果强加于客观现实。所以,只有在实验室里提纯的元素——镭的原子量与测算的结果基本相符的时候,在她的脸上才展现出对大自然的胜利的微笑。
如上,我们反复论证的又是一个什么道理呢?这个道理就是,逻辑证明无疑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形式,但是,无论运用何种逻辑手段取得的逻辑结论都还是属于主观精神活动的范畴。它不能“自明”,也就是说,它不能在自身的范围内证明其自身的真理性。因此也不能于实践之外再另立一个什么逻辑标准,与实践标准分庭抗礼。在实践之外另树起的一切标准,都只能是主观的、精神的标准。另树一个什么精神标准,必然会冲击实践标准,动摇实践标准,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一有了两个标准,就会产生在两者背离的情况下谁服从谁的问题。如果说实践标准要服从精神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倒向唯心主义的一元论;如果说要服从实践的标准,这样一来所谓的精神标准也就不复成其为标准了,那么这也就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而这正是我们所要坚持的原则。
为什么人们会形成把逻辑证明看做是检验认识之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之一的观念呢?按照我们的看法,问题恐怕在于没有搞清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原则提出的在认识论上的特殊角度和确定含义。其实,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不论是讲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源泉和动力,还是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都是就人类认识发展过程而言。人类认识在不断运动、不断更新、不断开放新的思想花朵。这就向人们提出了问题:是思想的自我运动、自我更新、自我开花结果,还是在它们的背后另有动因?马克思主义在认识论上的重大功绩,就在于它发现了社会实践对人类认识发展的决定作用。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所解决的认识与实践的关系,在本质上是认识的发展和实践的发展的关系,是两个动态序列之间的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的。实践所要检验的不是已经经过千百万次实践验证已被确认为真理的东西,不是去检验那些已经变成最基本的常识的东西,而是要检验尚停留在观念阶段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理论或假说之是否正确。这些东西的正确与否,不能由其自身取得证明,只有把它投入新的实践过程、由新的实践成果去作验证。只有这样理解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的认识与实践的关系,以及检验者与被检验者的关系,才能把握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辩证的、唯物的科学性质。
检验过程一经结束,对某种认识的真理性一经作出肯定或否定,也就是说,是谬误的已经被抛弃,是真理的已经进入公式、公理或常识的行列,这时重复的检验只能得出重复的结果,因此这种检验也就成为多余的、不必要的了。在这种情况下,认识的任务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向未知的领域推进,是以新的实践成果去检验对于新的客观过程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在原有的关系上再谈论实践的检验,那就未免显得迂腐可笑了。比如摩擦生热显然不再需要通过钻木取火去证明其正确性了。已经形成的公理、公式、理论结论或常识,对整个人类来说已不再是新知,而是成了似乎“自明”的东西。这些东西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起着十分巨大的作用。人们的知识的绝大部分都是来自人类以往的实践经验的结晶。比如教学过程的任务就在于传授这些知识。在教学过程中,经常运用逻辑证明对这些知识的正确性进行论证,只是有时辅之以演示实验。这就给人们这样一种印象,似乎逻辑证明完全可以明辨是非,作出不容置疑的结论,从而也可以代替实践的检验。其实这仅仅是一种假象。殊不知,这种逻辑证明的作用,正是以往实践的客观结果的转化形态,是以过去的实践的客观结果作为自己的基础的。因此,它也可以对原有实践范围内提出的问题作出确定的答案。然而,一旦问题超越原有实践的范围,逻辑证明就将失去它的作用。逻辑证明所回答的问题,必须是以往的实践曾经解决了的问题。由此可见,在认识过程中,自始至终是实践在起决定作用,也是实践在起检验作用。不能因逻辑证明在局部范围之内避免实践的简单重复的作用而模糊和动摇实践标准的唯一性。
在我们看来,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是一个反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最本质特征的、由各个理论环节组成的、完整的理论体系。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都不能不关系到另一些问题,只有从总的联系中才能揭示它的科学的严整性。当然,我们不敢妄言我们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力求避免自己观点的内在矛盾,避免顾此失彼、捉襟见肘。贯穿于全文的中心线索是不难把握的。我们认为,在实践观上理论界正本清源以及从实践观上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任务,就在于恢复和阐发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把唯物主义的一元论的原则贯彻到底。
(本文与崔绪治合著,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
[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445页。
[2]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
[6]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