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其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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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标准体系和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一)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标准体系和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是政府和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制度

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标准体系和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是政府和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制度和基础性的技术与管理手段,也是政府和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总体状况、循环经济产业和产品发展状况评价和考核的主要依据和手段,在整个循环经济制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为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确予以规范。《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七条为此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二)关于循环经济统计制度

加强循环经济发展指标统计,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可以为国家制定科学的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政策,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减轻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数据依据,为把循环经济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并促进经济统计、资源统计、环境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之间的协调与结合。循环经济统计制度也是衡量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公开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信息的基础性制度。目前,我国在循环经济的统计指标方面已经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到2010年我国资源生产率、废物综合利用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生活垃圾增长率等主要指标的发展目标。国家统计局也开展了“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国家已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循环经济统计试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果。《循环经济统计试点方案》提出了省域层面资源产出率的测算方法,各地区在“十二五”期间应尽快完善各项基础条件,参照这一方案对省域层面资源产出率进行测算,并作为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在2010年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从当时的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有6个省在全行政区范围内开展统计试点,计划通过此次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区域层面主要资源消耗量的统计指标、报表制度和核算方式,为建立循环经济“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奠定基础。

信息发布特别是资源环境的相关统计信息发布,对于环境保护和发展循环经济十分重要。《循环经济促进法》同时规定了循环经济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利于公众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行为和政府更有效地进行资源和环境管理。

(三)关于循环经济标准体系

循环经济标准是指为了发展循环经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工艺和设备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统一技术要求和规范,或者对产品的单位产值以及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排放所作的强制性限制要求。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循环经济方面的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发布了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标准近百项。这些标准的实施对于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了《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启动了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发布了30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研究提出3类11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标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识。规划新提出的国家、行业标准近1100项,其中涉及循环经济方面的国家标准项目558项,这必将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

(四)关于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是指对符合产品资源消耗要求的产品,发给证明或标识,并经过各种传播媒体的宣传,将此类资讯提供给社会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清洁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则规定了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这些都为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奠定了基础。在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也规定,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