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其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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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策规划、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方面要求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循环经济的政策规划、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内容。

(一)产业政策和规划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内容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形式,并使供给结构能够有效地适应需求结构要求的政策措施。产业政策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机制,不仅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更是各级政府规范和引导产业发展的主要依据,对市场准入,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也有重要作用。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国家宏观管理的大量产业政策。在推动资源能源节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清洁生产、废物综合利用等方面,这些政策均有不少有效的管理规定。目前我国的循环经济实践和试点活动,应当说与这些政策规定的推动是分不开的。继续发挥产业政策的作用,进行经济活动行为的调控,对循环经济的有效发展极其重要。但是,产业政策主要是以国务院的通知、决定、意见或国务院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发布,因而稳定性不够强,特别是当涉及财政、税收、价格、投融资等方面的规定时,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在法律中强调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既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约束,也是在更高的立法层面对其效力的确认。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六条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规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中都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规划、各类区域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对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作出分析,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二)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按照该条规定,国家应当对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提供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科学技术”主要指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国家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比如:加大技术研发,组建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组织技术研发;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支持一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在钢铁、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贯彻实施技术政策,编制技术目录,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等。

有关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适合国情的生态与环境科技体系。我国生态与环境科研基本处于被动跟踪状态,缺乏系统的、基于国情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和关键技术开发。科技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对新的环境问题缺少应对理论和技术储备,生态与环境科研不能有效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环节,使生态与环境保护战略缺少强有力的科学指导,对环境与发展的决策支撑力度明显不足。这与我国的生态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不相适应。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必须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先进适用技术为基础。在循环经济的技术体系方面,我国明显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集成和装备。突出表现在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创新不足、目标分散,技术与设备集成和实用化水平低;在大量引进国外技术与设备的同时,消化吸收不够,无法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循环经济成套技术和设备。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已经把循环经济相关技术列入优先领域,并提出要把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结合起来,集中力量组织攻关,力争在循环经济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切实提高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贯彻《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七条的规定,就是要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在发展节能产业、环保产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循环经济的产业体系。要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循环经济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循环经济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

(三)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舆论宣传,使社会公民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自觉参与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行动中来。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工矿企业、中小学校、宾馆、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和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营造出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循环经济的国际合作,主要指国家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支持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