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其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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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定位

法律的定位是指一部法律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定位问题主要包括法律的性质、法律的特点以及与现行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定位问题主要包括如下三个层次的判断: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环境友好型经济法

一般而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性标准。《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调整单位和个人从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活动或行为。这几方面的活动或行为既需遵循生态规律的要求,更需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从根本上说,循环经济只能在符合经济规律的条件下才能“循环”起来,是一种满足生态要求的新型经济增长模式。因此我们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实际上是由部分具有经济法性质和部分具有环境法性质的规则构成的综合性法律,就其本质而言是一部环境友好型的经济法。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强调可操作性的专项法

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制度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法律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必须立足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应当是规范法、强制法或“硬法”,是发展循环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规范。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科斯·庞德认为,强制性是法律的要素,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如同“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为了避免以往“促进法”存在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差的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条文尽量明确具体,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行为规定采取有力的制裁措施。此外,相较于其他综合性法律而言,《循环经济促进法》强调运用法律强制和经济激励等手段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更多表现出较强的“专项法”特点。为此,我们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强调可操作性的专项法。

(三)《循环经济促进法》与现行其他法律互为补充

《循环经济促进法》与《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之间存在着交叉,但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其他法律只是解决了资源节约或环境保护中某个方面的问题。而《循环经济促进法》则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综合考虑,提出了循环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行为准则和规范体系。《循环经济促进法》坚持经济和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思想,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复,而不是用《循环经济促进法》去取代或包含其他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对于现行立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循环经济促进法》总体重申了现行立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政策、方针,但在某些方面又调整、补充、细化了相关法律制度。对于现行立法未作规定的内容,《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更为细致、全面的法律制度,以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较好地实现了与现行其他相关法律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