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特点
循环经济调整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除了具备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的特点。概括起来,《循环经济促进法》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调整内容的广泛性
《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涉及污染的源头预防,而且涉及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是对传统污染防控模式的全面变革。《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的内容与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重合,但是调整范围比这些法律更为广泛。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调整内容包括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多数企业尚未从根本上摆脱粗放的经营方式,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能源原材料消耗高、浪费大,资源利用率低。为了预防污染和减轻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国家也已经制定了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要求企业采取各种预防和治理污染的措施,要求按照排放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排放。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因此,传统的污染防治法难以从前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循环经济是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取得双赢的最佳选择,《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的内容不是简单地抛弃过去的污染治理模式,而是从本质上对传统的污染治理模式进行了扬弃。对于确实不能循环利用的物质,《循环经济促进法》也规定按照传统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循环经济促进法》涵括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而且较其概念更为广泛。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9]资源综合利用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资源综合利用属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初级阶段产物。资源综合利用并没有对输入端提出减量化要求,也没有对绿色消费提出要求,因此循环经济虽然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其是超越资源综合利用的一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调整内容基本涵盖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各个领域。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调整内容包括节约能源和资源。《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的内容较《节约能源法》要宽很多,《循环经济促进法》涵括了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相关法律中关于资源节约的内容。《循环经济促进法》所调整的资源节约行为不仅包括能源的节约,还包括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节约,如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原材料的节约等;不仅包括节约能源,还包括增加清洁能源和利用可循环资源的内容;不仅包括在生产生活中节约能源,还包括在建设、流通、消费等诸多领域节约使用各种资源和产品。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无害化处置、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虽然从不同侧面构成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内容的一部分,但是并不等于《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内容的全部。《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二)调整主体的多元性
传统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法律调整的主体除国家和相关行政机关外,更多的是局限于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排污者,《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调整主体扩展到了服务业的经营者。但是调整主体的这种扩展显然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循环经济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的主体不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服务业的经营者,还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建筑物建设者、资源开发利用者、产品的经营者、回收利用者、排污者、消费者、农业生产者以及公众等,调整主体表现出明显的多元性。
(三)调整手段的综合性
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思想的提出是社会科学成果的总结,循环经济的运行有赖于自然科学的进步,《循环经济促进法》必然需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既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又要反映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各种方法和手段达到既定的立法目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具有综合性。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能动性,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在以行政强制为底线的前提下更多地采用了经济激励的法律手段。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每个法律制度都有一些促进性规范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在这类规范中,有赋予个人以权利的规范、授予组织以权力的规范以及对政府机构制定政策的自由裁量权领域进行确定的规范。[10]为克服强制性规则容易扭曲经济规律、造成市场失灵等问题,遵循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以行政强制为底线,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经济激励、公众参与三种环境法基本调整手段,将市场规则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11]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区别于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重要特征。
(四)调整目的的公益性
循环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其受益者不可能是一部分人或者某一特定阶级中的某些成员,必然会惠及全体国民和企业。从更广泛的视角而言,中国环境质量提高以及资源消耗降低也能增进世界范围内的总体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从利益分析理论的角度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共生协调,保障可持续发展,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调整目的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公益性是指《循环经济促进法》不是为了满足私人利益的需要或者部分人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而是为了反映全社会公众的要求,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公益性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目的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目的的实现,必然有利于社会的每一个人,也需要全社会所有人的参与和支持。其次,《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作用在于鼓励人们发展循环经济,同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得到保护,人类的社会进步得到促进,而不只是使某个阶级或者某个人的处境得到改善。最后,《循环经济促进法》不可能着眼于私益之间冲突的协调,更多的是强调对环境公益和经济公益的增进。这两种公益的本质特点是不可分性、普惠性和非排他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度设计必然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以我国经济和环境的客观情况作为考量基点,以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终极价值取向。
《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增进环境公共利益和经济公共利益方面的公益性,是区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和经济法律之间的重要标志。
(五)较强的科学技术性
循环经济的提出和发展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连的。不合理地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了资源的耗竭和环境问题的出现,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为人类解决环境问题和资源问题提供了宝贵的手段,甚至科学技术的每一个重大进步和突破都会给循环经济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科学技术越发达,人们对资源和环境问题就认识得越深刻,就越能掌握和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改善环境,从而也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背景是,以科学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们向着资源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进军,迫切需要法律规制调整循环经济社会关系。[12]
《循环经济促进法》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运用。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以及运用先进科学技术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样就推动了一批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技术的运用,否则,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和生产成本的考虑就不太容易接受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改良。[13]《循环经济促进法》也直接包含了许多技术性规范。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有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相关技术要求,对专门的名词或者术语进行了解释。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也需要科学技术的保证。《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许多规定的实施需要以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为保障。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关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许多规定是不可能实现的。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关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规定,就必须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才能得以实现,如果没有替代工艺和技术,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生产工艺就不能够被彻底淘汰。再例如,企业能耗任务的完成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测算和评价,许多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行为的监管也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予以保障。
科学技术性不仅是许多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类法律的共同特点,而且是区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其他经济类法律的重要衡量标准。
[1] 邬福肇、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2] 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编著:《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页。
[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4]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意义》,http://db.bjcz.gov.cn/wzq/t20040615_6912.htm。
[5]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6] [美]格林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7] 孙佑海:《中国应当制定什么样的循环经济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8] 沈宗灵:《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0页。
[9] 参见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一”的内容。
[10]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
[11] 李丹:《循环经济立法的实施机制研究》,www.riel.whu.edu.cn/show.asp?ID=3407。
[12] 陈德敏、张孝烈:《资源经济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13] 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