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主内涵的丰富性
对民主政治实践来说,极具吊诡性意味的是,恰恰是在民主几乎成为一种宗教和神话的今天,人们对民主内涵的理解的分歧也达到了极致。乔·萨托利在《民主新论》的开篇就尖锐地指出了这样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观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我们虽然都声称喜欢民主,却不再知道(理解、一致同意)什么是民主了”。[20]
民主首先是一种价值理念。当民主成为现代政治核心价值时,人们几乎把自己最珍视的政治价值都寄寓在了民主这一神圣化的概念里,以致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心仪的民主轮廓,因而在今天,“实际上并没有一种真正的民主理论,有的只是各色各样的民主理论”。[21]美国学者科利尔和斯迪芬·莱维茨基甚至找出了550多种“分支类型”的民主。[22]
面对多元的民主理论和实践,许多学者都曾致力于民主的类型学分析。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将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区分为法国式的“理性主义民主”和英美式的“经验主义民主”。[23]前者以至善论为基础,其民主观建立在对人性的充分信任上;后者则将民主看作是针对人性本恶这一现实建构的一整套监督、制约和防范公共权力的具体制度。如果说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是理性主义民主的典型样式的话,那么,当代西方普遍实行的代议制民主则主要体现了经验主义民主的思想智慧。
戴维·赫尔德认为,西方民主思想的发展存在着“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两大脉络。[24]前者源自古希腊,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穆勒等人广为弘扬,并经英国光荣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终成为西方世界之主流理念;后者以古罗马为典范,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市共和国重现,至卢梭乃臻大成,近代则为汉娜·阿伦特复活,并逐渐为西方主流政治思想特别是新自由主义所吸收。两种民主思想传统关注的核心问题有着很大的区别,自由主义民主在文化资源上依赖于康德式的道德普遍主义,突出个人权利的公平性;共和主义民主则依赖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主义伦理学和城邦政治理想,强调共同体的认同和公民的政治参与。
本杰明·巴伯将民主区分为“弱势民主”和“直接民主”,两者各自又有多种变体形式。弱势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的变体形式有三种:权威主义民主、司法型民主和多元主义民主,而“强势民主”与“统合性民主”则构成直接民主的两种变体形式。其中,“统合性民主”通过共同体的共识来解决冲突,“强势民主”则通过对正在进行中的、直接的自我立法的参与过程以及对政治共同体的创造,将相互依赖的私人个体转化为自由公民,并且将部分的和私人的利益转化为公益来解决冲突,是参与型民主的一种现代模式。[25]
类似的民主类型学分析还可以无限制地持续下去。罗伯特·达尔指出:“对于民主理论来说,存在着如此之多不同的思路……而且在涉及到民主的问题时,对于几乎所有的可能性,人们都可以找到一个良好的例证来加以证明。人们试图借以发展一种民主理论的可替代思路如此之多,以致开列出这些思路的清单是一件相当令人恐怖的事情。”[26]无论就人民主权地位的体现或公意的表达,还是国家治理过程的公众参与而言,民主都是现代政治的一个核心问题,任何旨在推进社会变革的主张都不可能绕过民主这道门槛,都必须对什么是民主以及如何实现民主作出自己的回应。这就意味着,在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政治思潮都有自己的民主理论,由此也形成了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精英主义民主与大众主义民主等的理论分野,形成了民主话语众声喧哗令人无所适从的局面。
民主内涵的丰富性和歧义性,不仅源自不同民主理论和思潮不同的着眼点,而且源自民主概念被寄寓的日益丰富的政治价值意蕴。由于民主已经成为现代政治价值的象征性符号,因而几乎现代政治的每个重要价值理念或多或少都与民主有着含混不清的关联。正如张凤阳指出的那样,所有被人们判定合格的“民主政体”,实际上都不是“纯粹民主”,而是“复合民主”。换句话说,现代西方国家的治理结构,既混杂了若干“非民主”的成分,更安装了一些“防民主”甚至“反民主”的部件。今天被一并归于民主名下的文明政治成就,事实上有许多来自别的政治传统。[27]
自由是堪与民主相比肩的重要政治价值。严格地讲,民主与自由是两个有着不同侧重点的概念,民主更多地与政治过程、政治制度安排相关,而自由更多地与政治权利及政治的终极目标相关。但民主与自由又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内在关联。一方面,如果说民主意味着自主治理,那么,自由就是民主的首要前提;另一方面,自由又是民主政治追求的终极目的,“虽说民主本身不是自由,但是它却是保障自由的重要手段之一”[28]。就此而言,我们的确可以说,自由乃是民主的应有之义。在占据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视野中,没有自由就没有民主可言,民主究其实质乃是保障自由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平等概念的诞生远比民主概念要晚,但在现代社会,民主却总是意味着平等。托克维尔当年推崇民主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民主激发了社会平等的精神。“显示民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份平等。在民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29]现代民主政治以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为前提,并着力保障公民参与选举、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利。在操作层面,以表决为核心程序的民主制度,就是一人一票的平等决策权。就此而言,没有平等,就没有民主可言。
在现代政治体系中,民主还往往与宪政联系在一起,宪政民主往往被视为最为成熟的民主形式。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曾给宪政下过一个简约而著名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30]严格地讲,宪政是民主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主强调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着眼的是对权力的限制。但与此同时,民主的价值又的确可以涵盖宪政所追求的目标,宪政制度本身就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制度要件。
民主还与共和相关联。英语“共和”(republic)一词,源自拉丁文“respublica”,意为“公共事务”或“公共事业”。按照西塞罗的界定,一个政治体系若在“公法”和“公益”的基础上聚合民众,并将国家当作一项“人民之业”来实施治理,便可称为共和国。[31]孟德斯鸠也说过,“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从词源学上讲,‘共和’的意思基本上相当于公共财富或公共利益。共和意味着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权力的渊源是人民,以及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并且是向人民负责的。”[32]这样,共和政体同样可以视为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
显然,民主被寄寓了过多的政治价值意蕴,众多具有不同的历史渊源和关切目标的政治价值都被注入了民主概念,导致民主在成为现代政治价值的象征性符号的同时,其具体内涵的界定却变得越来越模糊。
民主内涵的丰富性和歧义性还因为民主实现方式的复杂性而被极大地放大。民主的基本内涵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统治既涉及政治的主权问题,也涉及治权问题。在古典民主中主权与治权是合一的,人们对民主内涵的理解不会有太多的歧义。而当近代政治发明主权与治权相分离的民主实现形式时,人们对民主内涵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就演变成了如何实现治权,以及某种形式的治权是否背离了民主本意的问题。从主权和治权的关系,以及治权的实现方式的角度讲,大体上可以把多元的民主理论对民主内涵的界定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主权与治权合一意义上的民主。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果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33]显然,在亚里士多德心目中,民主政体就是占据多数的人民直接成为统治者的政体。这应当是古典民主的基本内涵,近代以来,卢梭、潘恩、马克思、密尔均持这种民主观。卢梭曾以主权的不可让渡性为由明确否认了主权与治权分离的合法性,认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34]
二是主权与治权完全分离意义上的民主。自由主义民主、精英主义民主及程序民主等思潮的民主观念基本属于此列。约瑟夫·熊彼特对这种意义上的民主作了最为经典的阐述。在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中,熊彼特给民主下的定义就是:“民主的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35]显然,在承认主权与治权可以分离的前提下,熊彼特把民主理论的基本问题从“由谁统治”转换成了“选举谁来统治”。由此,民主也就在很大意义上变成了一个程序性问题,一个抽离了价值内涵的挑选领导人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塞缪尔·亨廷顿、罗伯特·达尔都从“选举谁来统治”的程序要求上界定了民主。
三是主权与治权不完全分离意义上的民主。主要体现在那些主张以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来弥补代议制民主局限的民主思潮中,如参与式民主、强势民主、协商民主等。将主权与治权分离开来,虽然有助于防止多数暴政,增强国家治理的效率,但其将普通公民排除出政治领域的精英主义倾向,在许多人看来已经完全背离了民主的本质。在汉娜·阿伦特看来,在“代议”和科层制度建立之后,实际上已不再允许公民参与政治过程,因而它是一种“缺席委托”,完全背离了真正意义的“政治”,即平等公民之间持续的自由交流、对话和商谈。而科层制政府的统治,则是一种“无人统治”,“无人统治不一定是不统治;在某些情况下,它或许会成为一种最残酷、最暴虐的统治。”[36]
“公众参与”民主理论的重要代表卡尔·科恩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37]。科恩强调应当从公民参与深度、广度和范围来考察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民主的广度是个数量问题,决定于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中实际或可能参与决策的概率。民主的深度反映的是参与的充分程度,是由参与的性质来确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深度的衡量居于次要的地位,因为一种民主必须先要有一定的广度,才能评价其深度。一个社会内少数人完全而且有效的参与,不能构成民主。取得了合理的广度以后,下一个问题便是要看参与者参与时是否充分、有效。……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而且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社会的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38]按照这一标准,代议制民主显然是一种没有广度更没有深度的民主。
当代“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重要代表卡罗尔·佩特曼针对代议制民主的局限,强调“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的直接的、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氛围中,才有可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如负责、妥协、个体的自由发展、人类的平等。”[39]“参与式民主”理论虽然并不完全否认主权与治权相对分离的现实意义,但始终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没有也不应当完全放弃治权,相反,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地方或社区式的公民自治,始终是民主最核心的内涵。“如果公民有作为公民而积极行动的实际权利,也就是说,当公民享有一系列也许他们要求民主参与并把民主参与视作一种权利的时候,民主才是名副其实的民主。”[40]
“强势民主”理论倡导的民主理念同“参与式民主”理论异曲同工。本杰明·巴伯认为,自由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始终包含着对民主的不信任,甚至是对民主的排斥,因而是一种“弱势民主”。代议制民主背离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一方面造成了精英政治甚至寡头政治的格局,另一方面则导致了公民的政治冷漠主义。而强势民主“从字面上讲,它是公民的自治政府而不是冒用民主名义的代议制政府。在这里,积极的公民直接进行管理,他们并不必须在每个层次和每个事件上进行具体管理,但是在作出基本决策和进行重大权力部署的时候他们必须经常充分地和详尽地参与。”[41]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也译为“慎议民主”)理论在一定意义上是“参与民主”理论的新发展,同样将公民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事务视为民主的重要内涵。无论是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还是吉登斯“对话民主”,都强调了对话、协商是民主本身应有之义。
正如各种政治思潮几乎从未在什么是民主的问题达成一致一样,世界各国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也从未形成一种得到广泛认同的民主体制的标准形式。“民主能够依据时代、历史、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宗教、政治文化、制度安排以及国际形势的不同而采取非常不同的形式。”[42]民主的理论和体制建构,始终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不同时代,不同发展境遇下的人们基于不同的政治诉求,都会赋予其不同的内涵。从纵向看,几乎每一个时代的人们,基于对现实政治弊端的反思和对理想政治的价值期盼,都会赋予民主不同的内涵。“如果我们假想的雅典式公民以某种方式出现在我们中间,他必定认为现代民主根本就不是民主。”[43]杜威早就说过,“每一代人必须为自己再造一遍民主,民主的本质与精髓乃是某种不能从一个人或一代人传给另一个人或另一代人的东西,而必须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问题与条件进行构建。”[44]从横向看,几乎每个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都在经济、社会、宗教、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作用下形成了诸多不同的制度安排。说到底,民主并非人类政治生活的终极价值,民主只是国家治理的一种可能方式。每个国家在应对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挑战的过程中,都必然要综合社会发展的多元价值诉求,以及实现这些价值的社会现实条件而确立民主在政治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定位,进而基于应对现实挑战的需要而确定民主政治发展的目标,并在多种社会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特定的制度形式。
显然,“民主可能会继续保持其不仅作为一个具有争议性的概念,而且是一个批判性的概念:即是一种标准或理想,现实通过其得到验证并发现自身缺陷。”[45]然而,恰恰正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在表现形式的动态性、开放性,为发展中国家积极探索有效的民主实现形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就需要在确认民主的普适价值,广泛借鉴其他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同时,对发达国家建构的自由民主话语霸权保持清醒的意识,防止将民主一元化、绝对化,将民主价值的普适性替换为西方自由民主体制的普适性,以开放性的心态致力于探索既能有效增进社会进步又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民主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