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内容极为丰富,其中核心的政治制度直接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产生、分配和运行。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这些核心的政治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和科学精神,而且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趋势,是所有其他政治制度的基石,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的根本保障。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主要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和其他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组织、职能和机制等的一系列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仅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机关,即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唯一的立法机关。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立法权,立法权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重要的职权,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和法规。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代议民主机关。代议民主是现代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代议民主的基础就是各级代议机关的有效存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反映人民意愿和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议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种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即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要素和根本特征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这种政治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也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制度层面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针对其他政治党派而言的,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它决不与其他政党,包括民主党派,分享国家的政治领导权,中国不推行西方国家的多党制,不搞政党竞争和轮流执政。其二是针对其他政权机构而言的,即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其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军队,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在理论上,党的领导规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方向,因为指导党的思想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已经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指明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正确道路,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在实践中,作为世界上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地位,一是满足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重新组织化的要求;二是满足了中国工业化大规模动员资源和宏观统筹的要求;三是满足了缓解、控制现代化发展中面临的经济社会危机和实现政治稳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的现代化平稳有效发展。因此,可以说,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有其历史合法性(领导中国革命取得成功)和现实合法性(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绩)。
2.多党合作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
各民主党派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联系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依靠力量。因此,在中国的政党制度框架内,各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有权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参政党。1989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民主党派的这种参政党性质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2]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长期共存”就是允许业已产生的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存在下去,允许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发展自己的成员,扩大自己的组织,政府保护它们的合法活动。“互相监督”就是中国共产党在监督各民主党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遵守宪法法律的同时,也自愿接受各民主党派对自己的监督。“肝胆相照”就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坦诚相待,不隐瞒各自的观点。“荣辱与共”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双方的关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中国共产党允许并鼓励各民主党派共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3.政治协商是多党合作的基本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及人民团体为基础,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也是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陆续颁布三个重要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年)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政治协商制度更加完善。
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的场所,是国家政党关系的制度体现。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所包含的两个层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多党合作协调于一体的国家组织机构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只有在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才可以本党派的组织名义提出建议、提案等,人民政协为多党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撑。这不仅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长期合作奋斗的历史,共同创造了人民政协这一组织形式,更重要的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始,人民政协的共同纲领涵盖了各党派主张原则,为中国各政党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了制度平台。
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为社会各界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制度保障。界别构成是人民政协的组织特点,基于此人民政协集中了中国社会的各民族、各党派、各团体和海内外各个方面的代表和优秀人才,体现了社会各界别和各方面的意见要求,为及时、公正地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说,人民政协以各民族、各党派等的纵向结构为依归,与人民代表大会以地域、人口等的横向结构为基础,二者相互交织、互为补充,共同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做出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同时,中国还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在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3]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具体内容为: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变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凝结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和政治智慧。
(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产生程序和任期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走上了规范的发展轨道。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宪法。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自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与农村村民自治一样,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依据有关法律,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五项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和方案有审议建议权;对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有审查通过权;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有审议决定权;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对厂长有推荐或选举权。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