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价格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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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物价管理的几个问题

为了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必须进行重大的改革。在这个改革中,物价管理的改革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有的国家的经验证明,物价管理的改革,是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突破口。我国的实践也证明,国民经济中的许多矛盾在价格上得到集中的反映。我国的经济改革离开价格改革是不行的。价格问题确实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在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的各个领域里,无不存在着价格问题。如果不能正确地解决价格问题,我们的经济改革就难以顺利进行。所以应当十分重视物价管理的改革问题。

一 改革物价管理势在必行

我国的物价管理在稳定物价、促进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改革。这是因为它有许多严重的缺点和弊病,如果不加以纠正,就无法更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

目前我国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方面的弊病主要是:

第一,各类产品的比价很不合理,整个价格体系比例失调。在制定各类产品价格时,忽视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使许多产品的计划价格长期地、大幅度地背离价值,这就造成大量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工农业产品价格比例失调,农产品价格低,工业品价格高,“剪刀差”过大。1979年农产品提价后,这个问题有了缓和。农业内部,各类农产品的比价还有很大问题,农、林、牧、副、渔各业的产品价格仍不协调,不符合全面发展农业的要求。工业内部,原材料、燃料工业多年都是短线,而加工工业却是长线,至今仅机电产品的库存已达几百亿元,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当然不限于价格,也不能说没有价格上的不合理情况。即使在原材料、燃料工业内部,价格也是不协调的,如煤炭的价格低,石油的价格就高;矿石、生铁的价格低,特殊钢材的价格就高。在轻工业内部,价格问题也很严重,像化纤纺织品、味精、乒乓球等,因为价高利大,造成大量积压,而有的产品,比如铁锅、文化用纸,又因价格低,影响生产的发展。北京二锅头酒,每吨的工业利润为58元,而商业利润(其中包括税收)却高达680元,比工业利润高出10倍,这也是工业价格与商业价格不合理造成的。猪肉价格与肉皮价格不协调,商店不愿费工剥肉皮,居民只好吃带皮肉,这既影响皮革工业的发展,又影响商品的流通和人民生活。有些工农业产品必要的品质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被不适当地缩小或取消了。更为严重的是,许多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既不利于生产和经营,又迫使国家每年付出大笔财政补贴,仅粮、油每年就要几十亿元的补贴。上述种种情况证明,不是个别产品价格不合理,也不是个别环节上的问题,而是许多产品的比价不合理,或者说,整个价格体系比例失调。其中,主要是工农业产品比价,原材料、燃料和加工工业产品比价不合理,这两种价格比例失调。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工农业产品比价,原材料、燃料和加工工业产品的比价,适当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工业品特别是支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以促进生产发展”。[1]

第二,价格管理过严、过死、过于集中,使价格缺乏灵活性和竞争性。长期以来,仅仅把价格看做是一种计算工具或形式,以便于核算为理由,主张价格长期固定不变,甚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把物价冻结起来,反对必要的调整和波动,这就使得本来不合理的比价关系,不仅不能得到及时的调整,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现在的大部分物价是承袭新中国成立初期或“三大改造”时期的价格,也有一部分产品的价格是60年代制定的。在这样长的时期内,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反映这种变化的“晴雨表”——价格却很少变化,这不能说是正常的现象。人为地冻结物价,自然会使价格越来越脱离实际。由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引起的商品价值的变化,是影响价格的决定性因素。从1952年到1977年,我国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半,农业劳动生产率才提高1/2倍。这就使工业品的价值下降得比农产品的要大。在这种情况下,把价格长期固定下来,怎么能使各类产品的比价关系反映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呢?怎么能不使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扩大呢?

供求关系也是影响价格变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把价格长期固定不变,硬性规定同一市场必须统一价格,不容许价格波动,更不容许价格竞争,当然就无法通过价格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或者说,在解决供求矛盾时,把价格抛到九霄云外。对于供不应求而价格又很低的产品,我们一般都不使用价格手段解决问题,而往往是用财政补贴的办法支持生产,并用票证的办法去限制消费。过去为了保证价格的固定不变,不论在财政补贴上,还是在发票证和排长队上,都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其结果,非但没有解决供求矛盾,反而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什么东西越实行票证,什么东西也就越紧张;什么东西越给财政补贴,它的亏损也就越大。这种反常的现象,难道不是违背价值规律所必然出现的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在物价管理上,这个过于集中更加突出。如果说企业或生产队在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尚有一点权力的话,那么在价格上他们则毫无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对上边规定的许多不合理价格,明知不对,很难执行,也毫无办法。价格管理方面的过于集中已经开始向它的反面转化。当前的问题是,表面的高度集中与实际的分散混乱交织在一起,互相牵制,恶性循环,应该集中的集中不起来,理应制止的混乱又制止不了。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妨碍价格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目前的价格体系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不利于改善国民经济管理,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各类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已严重影响到某些部门特别是农业和原材料、燃料工业的发展,影响到农、轻、重比例关系的协调。过去我们的农业出现“增产不增收”或“增产却减收”的现象,固然有经营不善的原因,然而不容否认,农产品价格偏低,不能不是重要原因之一。20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缓慢,同农产品价格偏低有很大关系。当前国家急需的产品,例如煤炭、粮食等的价格偏低,而不急需的产品价格偏高,如果不调整价格,让企业自负盈亏,国家急需的产品就会减产,而不急需的产品又会盲目发展,使现在的比例失调更为严重。

多年来,我们的工资提高很少,而物价却有些上涨,物价与工资的比例关系也很不协调,这就使相当一部分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下降,不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二十几年来,我们的经济几起几落,物价上涨一些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由于工资欠账太多,群众对物价有意见是可以理解的。今后一定要把调价与调资结合起来,保证职工生活水平不下降。

合理的正确的价格体系是经济核算的前提条件。价格不符合实际,由不合理价格造成的企业亏损或盈利,不能反映企业经营的好坏,也不能利用产值、利润、利润率等指标去评价企业经营的优劣。有的企业之所以亏损,主要不是经营管理问题,而是价格问题。不变更价格,这类企业是无法搞经济核算的。

当前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利润率水平相差是很悬殊的,高者达70%以上,低者几乎等于零。其所以如此,价格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这对发展国民经济是十分不利的。利大的行业容易掩盖经营不善和技术落后等问题,而有的部门利润很少,甚至亏损,就会形成生产越多,亏损越多的不正常现象。一定要使各部门在价格上有一个比较平等的竞争机会。

为了把企业和部门的经营成果,同企业、部门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上钩,正在试行利润分成制度。可是目前一些企业和部门盈利多少主要不决定于企业和部门的生产经营,而决定于价格。如果不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调整价格,在各部门就会出现“苦乐不均”,利润分成制度就难以实行。

由于价格背离价值,各项指标不能如实地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规模、比例和发展速度,也就难以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在编制计划时,无法把价格作为选择各种经济方案的依据,价格起不了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的作用。

我们正在提出和试行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相结合的问题,但是目前我们的价格体系无法施行市场调节。有的价高利大,有的价低利小,还有的购销价格倒挂。在价格没有调整到基本合理之前,如果实行市场调节,给企业某些价格权,可能会引起国民经济的一些混乱。

不难理解,价格管理的改革,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还是应该先行的,应该走在其他各项改革的前面;否则,它将会拖住整个改革的后腿。去年中央决定除了大幅度调整农产品价格外,还大幅度调整煤炭、矿石、生铁等的价格。这是改革物价管理的重要一步。这一重大措施,会大大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与改革。

物价管理上和价格体系上存在上述种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引起价格体系的比例失调。就我们的工作来说,之所以造成上面的各种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否定或忽视价值规律的要求。列宁指出:“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2]这就告诉我们,在制定价格时,必须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可是,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有的人把价值规律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以为它是有害于社会主义的洪水猛兽;有的人认为价值规律已被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所代替,对生产和流通已不起调节作用;还有的人把价值规律只当做可用可不用的工具。既然如此,就把价值规律从物价领域内赶了出去。制定价格所依据的不是价值规律的要求,而是主观随意性,是行政命令。难怪有的同志把我们的价格叫做“长官意志”价格。这种情况,同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是很不相称的,确有改革的必要。

总而言之,物价管理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是注定了的。问题在于,怎样进行改革?从哪些地方进行改革?

二 生产价格是社会主义价格形成的基础

对整个价格体系作通盘调整,改变目前许多产品价格不合理现象,制定出一套科学的适应“四个现代化”要求的价格体系,是今后改革物价管理的头等重要任务。

要完成这个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需要对科学的价格体系的标准、内容、制定的依据和方法等问题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这大量的工作中,我觉得,关键在于正确地解决价格形成的基础问题。有了正确的价格基础,各类产品比价不合理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科学的价格体系也就易于建立了。所以,在物价管理的改革中,一定要抓住价格形成的基础问题。

目前我国的价格形成的基础,是正常生产、合理经营情况下的中等成本加合理利润(其中包括税金)。有的同志又把它说成是:部门中等成本加上以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额(其中包括税金)。事实上,一般不这样计算,通常都是以中等成本加合理利润来定价。这种价格基础,在理论上没有科学根据,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实践上是造成价格不合理的基本因素。什么叫“合理利润”,多少才是“合理”,没有科学的标准,主观随意性就会起作用。这种价格基础的唯一优点是简便易行。我们不能图省事而安于现状,应当改变这种不合理的价格基础。

怎样改变价格形成的基础?国内经济学界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二是认为价值的变形即生产价格是价格的基础;三是维持目前的做法,仍在中等成本之上加合理利润。此外,在苏联,还有人认为,“再生产的社会费用是计划价格的基础”。[3]在南斯拉夫还有“收入价格”派。[4]我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商品价值的变形即生产价格是我国价格形成的基础。

有的同志写道:“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是不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呢?它们是从什么经济条件中产生的呢?无论从理论上或从社会实践的历史经验来看,都还不能说明这种必然性是存在的。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制定价格的基础是价值而不是生产价格。”[5]这段话的意思很清楚,无非是说,社会主义生产价格在客观上并不存在,而是某些人臆造出来、硬塞进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这种看法值得进一步商榷。

先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来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和主要部分。生产资料的价值表现是生产基金。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生产基金公有制。生产基金是公有制的实体,公有制则是生产基金的一种社会形式。生产基金的增长,意味着公有制的扩大;生产基金的减少,反映着公有制的削弱;生产基金如果不存在了,公有制岂不落空?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保证公有制的实体即生产基金的不断扩大。这就要求各部门、各企业不仅不能浪费公有的生产基金,保证它的完整无缺,更有责任使生产基金不断增加,力争超过社会的平均增长速度,在价格不变的条件下,还应该超过本部门、本企业以往的增长速度。只有如此,才能使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断巩固和发展。一面说公有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面又把生产基金这个公有制的实体浪费掉,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还能够容许下去吗?不能。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空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它要在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在价格形成上,只有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才能体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价值为基础,或以中等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基础,都没有顾及全部生产基金及其利用效果,在维护与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方面,都不可能起到生产价格的那种作用。以生产价格为定价的基础,在价格基础内不仅顾及所消耗的资金,也包括所占用的资金,它能促使生产者以最少的资金取得最大的效果。因此说,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必然性,就决定了价格的基础是生产价格而不是价值。

在社会主义社会,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互助的关系。要处理好这种关系,在经济方面,必须坚持平等的原则,必须消除主观上厚此薄彼的“长官意志”,代之以服从客观经济规律。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技术装备程度和资金占用量是很不相同的,因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也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计量资金利润率[6],以平均利润为尺度,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才能把各个部门置于同等的地位,才能正确地衡量各部门对社会的贡献,才能正确地处理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环节上的矛盾,才能使各部门的经济效果成为可比的。生产价格和平均资金利润率是进行社会经济比较的客观标准。各部门、各企业在生产价格和平均资金利润率面前是一律平等的,谁个优,谁个劣,比一比,看一看,就完全清楚了。如果说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那么生产价格和平均资金利润率则是学校之中的高等院校,我们可以从中学到不少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本领。生产价格和平均资金利润率是我们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有力武器之一,不可不用![7]目前经济上存在的不讲效果、不讲核算、浪费资金等现象,就是客观上存在的生产价格从反面给我们的惩罚。生产价格是客观经济规律,违反了它,它就会从另一面显示它不可抗拒的力量。

再从社会主义生产力方面来说。有的同志断言:“生产价格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根本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8]还有的同志说:“马克思对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论述,从来也没有从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变化上去寻找原因。”[9]这不仅割裂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也严重歪曲了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一再指出,生产价格不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刚刚诞生或有一定的发展时产生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到大机器工业之后,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没有大机器工业的出现,是不会出现生产价格的。在资本主义的协作和工场手工业阶段,没有形成生产价格,因为那时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生产价格的形成,固然有生产关系方面的原因,然而不能不承认,也有生产力方面的原因,而且,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的。恩格斯最清楚不过地指出过这一点。他写道:“大工业通过它的不断更新的生产革命,使商品的生产费用越降越低,并且无情地排挤掉以往的一切生产方式。它还由此最终地为资本征服了国内市场,使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走上绝路,把小生产者间的直接交换排挤掉,使整个民族为资本服务。它还使不同商业部门和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平均化为一个一般的利润率,最后,它在这个平均化过程中保证工业取得应有的支配地位,因为它把一向阻碍资本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的绝大部分障碍清除掉。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就大致完成了。”[10]从恩格斯的这段精辟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机器大工业的出现,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乃是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决定性原因。这种因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非但没有消失,更有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较之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更加社会化的大规模经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日益加深,生产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物的因素,特别是劳动的技术装备,在生产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生产力的这种发展趋势,是社会主义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决定性原因。

今后我们的根本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从现在起,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要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价格形成的角度看,如何适应这个战略性转移?这就不能以价值,而必须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以价值作为定价的基础,是手工劳动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低级阶段上的事情。以价值为价格的直接基础,即按产品成本加工资利润率[11]乘产品成本中的工资额而得的利润额来制定价格,就会出现谁的产品成本中的工资多,谁的价格中包含的利润就多这种情况,这是鼓励手工劳动的,适合于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初期阶段。随着劳动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大机器工业的出现,价格形成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不能再以价值为基础,必须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只有如此,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才能从经济上鼓励技术进步,促进劳动过程的机械化。研制和采用新技术需要大量的资金;用先进的机器代替手工劳动,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电气化,没有大量的资金也是办不到的。这些情况不能不在产品价格的形成上反映出来。如果要从价格形成的基础上去鼓励技术进步,去推动“四个现代化”,除了生产价格之外,是没有更好的东西的。因此说,生产价格是推动技术革命、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强有力的杠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生产价格既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辩证运动的必然产物。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绝不是某些人的臆造,而是社会主义经济内部的一种客观必然性。从其他国家改革物价管理的经验来看,或迟或早都要改变价格基础,都要以生产价格为基础。在这方面,我国的物价管理的改革,也不会例外,只是时间的迟早而已。

当然,改变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一件重大而复杂的工作,涉及各个方面,绝不能草率从事,要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按步骤地去进行。当前我们的工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差很大,为照顾这种情况,可以暂且把工业品的价格基础与农产品的价格基础区分开来,换言之,工业品的定价以生产价格为基础,而农产品的定价则以价值为基础。今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业的资金有机构成会逐渐接近工业的资金有机构成,那时就可以把价格的基础统一起来,全部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在工业范围内,各部门的差别也是很大的,也只能逐步实行生产价格。首先应根据各部门资金有机构成方面的差别,分别规定出三种不同水平的资金利润率(当然,严格说来,这不是以生产价格为基础,但这是向以生产价格为基础过渡的重要一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其在全国的均衡分布,这三种资金利润率将逐渐接近,最后归于统一,真正实行生产价格。总之,我国的价格基础,应逐渐转向生产价格。

三 价格应富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竞争性

改革物价管理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改变物价管理过严、过死、过于集中的问题,使价格富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竞争性。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必须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作用。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商品的价格必须富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竞争性。否则,市场调节不过徒具虚名。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们比较重视市场的作用,实行两种市场、两种价格,使价格富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竞争性,因而价格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市场单一化了,价格也单一化了,并且规定,同一市场内必须有统一的价格。其结果,灵活的价格逐渐被单一的、固定的价格所代替。这样做的弊病,陈云同志在1956年就预见到了。他说:“目前在我国物价政策上存在着一种不利于生产的现象,就是在出售价格方面,把稳定物价简单地看成是必须‘统一物价’,或者‘冻结物价’。”[12]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统一物价”和“冻结物价”,使价格丧失了灵活性和竞争性,使价格不能反映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和供求状况的改变,因而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在我国50年代,灵活的价格制度曾经被单一的固定的价格制度所否定。现在,灵活的价格制度又要否定单一的固定的价格制度。这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是我国价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物价管理方面的一大进步。

商品世界本来就是“花花世界”。商品的属性和用途,的确名目繁多,各种各样。因此,在制定商品的价格时,既要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供求状况、党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又要考虑到商品的各种使用价值对人们的作用和意义。要适应商品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定价办法,实行多元化价格。为了保证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对少数主要的居民消费品和对生产成本有很大影响的重要原材料、燃料,应该继续由国家制定统一的价格。对这些产品的价格,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也要根据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和供求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不要实行所谓“十年一贯制”。对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小商品,不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的,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都可以由生产者自由定价,充分允许他们根据价格水平组织生产。除了上述两部分商品以外,大量的商品都可以采取浮动价格或协议价格。先由国家的价格机关根据各种商品的情况规定出一般的价格水平和一定的浮动幅度,然后产销双方直接见面,议定价格。将议定的结果,在经济合同中加以规定,双方共同遵守,并报国家物价机关备案。如再发生争执,由经济立法机关仲裁。

竞争是商品经济固有的规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同样存在着竞争规律。竞争是多方面的,价格竞争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中,都包含着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我们要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就应当提倡价格上的竞争。相同产品在企业之间的价格可以有高有低,进行竞争。企业根据竞争的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提高价格或降低价格。把价格上的竞争统统斥为资本主义,是不对的。资本主义的价格竞争是你死我活的,而社会主义的价格竞争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的竞争,竞争的目的不是为了把对方搞垮,而是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使那些产品质量好、价格低、品种对路的企业得到更快的发展,也迫使落后的企业向先进者学习,努力改善经营,把生产搞上去。当然,价格竞争也会淘汰那些不求上进、浪费国家资财的极少数企业,这对社会主义事业并没有什么害处。

为了使价格富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竞争性,还必须恢复和健全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

任何商品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对立统一体。使用价值与价值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在制定产品价格时,是不能离开使用价值的。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劣质扣价,正是坚持使用价值与价值相统一的观点,既有利于生产,也有利于消费。质量第一,必须在价格上反映出来。质量问题主要在生产者。有些畅销产品,往往出现单纯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价格杠杆是制止这种不良现象的极好办法。当然,销售部门也不要故意压级压价,像有的工厂反映的“萝卜削去一层”也不要。产品优质不优价,劣质不扣价,或同质不同价,同价不同质,都不能鼓励技术进步,反而保护落后。对于新产品的价格,产销双方如果矛盾很大,不易解决,应由生产者自销或试销。对名牌产品,只要质量有保证,要允许稍高的价格,以资鼓励。

有些商品的生产是有季节性的,有些商品的生产受气候影响较大。产品成本中有不少季节性的因素,应该在价格上反映出来。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取消了粮食和经济作物等许多农产品的季节差价,这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打击囤积居奇、投机倒把,都有好处。但是许多鲜活商品(蔬菜、水果、蛋品、鱼等)供应的季节变化大,贮存费用多,保留季节差价很有必要。季节差价的确定,一要照顾生产者的收益,二要使消费者能够接受。季节差价在不同商品之间的区别很大,要分别掌握,还要随时注意调整。

各地生产力的水平是不平衡的,因此,保持一定的地区差价有利于生产。从有利于生产出发,销地价格要服从产地,而不是相反。地区差价不要太大,相当于运杂费外加损耗即可。在贫瘠山区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经全国物价机关的批准,对少数重要产品,可以实行保护价格,以利于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

为了使价格富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竞争性,还必须将物价管理权限下放,要给予直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一定的物价权力。

有的同志认为,物价大权应集中于中央,地方和企业不能分权,尤其不能给企业和生产队以任何的物价权力,否则将会造成物价管理上的混乱。这种顾虑是多余的。只有集权,没有分权,就是只要一个积极性,否定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我们的国家这样大,情况又复杂,产品的价格不止几十万种,任何一个机关都不可能正确地规定出这么多的产品价格,也根本没有能力管理这么多的产品价格。企业和生产队是直接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哪些价格合理,哪些价格不合理,他们最清楚,他们对价格问题是有发言权的。况且,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他们的物质利益,他们比任何机关都更关心价格问题。给予他们一定的物价权力,不但不会削弱价格管理上的集中统一,相反的,还会在发挥企业和生产队积极性的基础上更有成效地集中起来。给予他们一定的物价权力,是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前提条件。没有这项组织措施作保证,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也是空的。给予他们一定的物价权力,一定会使价格比较灵活,比较合理,易于发挥价格的作用。

我国广大劳动人民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生活资料的消费者。确立“消费者权力”很有必要。在物价管理方面,给予消费者一定的权力是大有益处的。消费者参与管理和监督物价,可以使价格更合理,减少或杜绝随便提价或变相提价的现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工商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应当在较大的基层商店里设立物价监督流动哨,由劳动人民的代表行使物价监督与管理权。

把物价管理权限下放,并不是完全否定价格管理上的集中统一。没有价格上的集权,就没有社会主义价格。集中统一性是社会主义价格区别于资本主义价格的显著标志之一。全国性的物价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它要负责研究物价的方针政策,掌握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产品的价格总水平,综合平衡全国范围的出厂价、收购价、销售价和运价,处理涉及范围广的少数重大价格问题。各部门、各地区和所有的企业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遵守划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执行某些重要产品的统一价格。

四 充分发挥价格对社会主义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

改革物价管理的目的是什么?对价格体系作通盘的调整和改革,消除价格管理上的过严、过死、过于集中的现象,使价格富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竞争性,其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发挥价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以利于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利于改善国民经济管理,利于推进“四个现代化”。因此,正确认识价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不能不是物价管理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流行着一种观点,否定价格对社会主义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尤其否定价格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甚至把价格的调节作用与资本主义复辟挂上钩,似乎价格的调节作用一定会导致资本主义复辟。这样就大大削弱了价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了不良后果。

价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由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从十月革命到现在,苏联、我国和其他国家几十年的实践反复证明了,社会主义经济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不是自然经济。凡是用自然经济论对待社会主义经济的,不论在外国,还是在我国,都是行不通的。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建立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动,绝不是靠某人拨动的,而是靠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调节的。不论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调节,还是价值规律的调节,都必须依靠价格机制。价格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在社会再生产中,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的各方面关系,都要通过价格反映出来。当然,价格又会反过来指导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价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有两种基本的职能,或者说,起着两种基本的作用。一是核算的职能,用价格做核算的工具,计量劳动消耗与成果,作各种分析与比较;二是调节的职能或者叫刺激的职能,即价格调节社会主义生产与流通,刺激生产者以最少的劳动消耗,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社会必需的劳动产品。价格的这两种职能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价格越能准确地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消耗,也就越能刺激生产与流通;反之,价格越是刺激生产与流通,也就越使价格接近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更好地起到核算的作用。鉴于长期以来,人们只承认价格的核算作用,而否定价格的调节作用,今后有必要更多地强调价格对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

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如何进行管理?过去我们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践证明,这样做的效果并不好。应当认识到,国家下达的各项农产品生产计划都是参考性的计划,国家可以把这些计划指标层层分配下去,但是究竟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最后还是要由各生产队自己决定。在这方面,任何的强迫命令和瞎指挥,都只能造成祸国殃民的后果,我们已经吃够了这种苦头。那么,如何保证农业生产计划的实现?主要应当靠价值规律,也就是说,主要依靠价格的调节作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们在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当时为了增产棉花,曾经大幅地提高了棉花的价格。结果,棉花增产过多,又不得不降低价格。四川省的生猪头数1956年春季比1955年同期减少5%,这同生猪收购价格偏低有关。1956年春季采取了措施,提高了收购价格,到1956年9月,生猪头数已达到1955年同期水平。[13]有些国家之所以能把农业很快搞上去,价格政策起了不小的作用。有的国家改革经济管理时,十分重视农产品价格,这是很有道理的。价格问题,一抓就灵。价格对农业生产的调节作用是非常灵敏的。我们必须学会利用政策,尤其是物价政策来指导和管理农业生产。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应该逐步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

正确的价格政策对管理好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也有重大的意义。国家给企业下达的计划指标,大多数都应该是参考性和指导性的,只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极重要产品的生产计划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应当以价格、税收、信贷、投资等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办法。制定正确的价格政策,用价格调节生产与流通,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

原则地说,需要限制生产的就减价,需要增加生产的就提价。具体地说,要区分几种情况:(一)产品有销路,销量稳定,而生产近期又无大的变化者,要力求价格的稳定;(二)产品有销路、生产又能够大幅度上升的,应该降价,刺激消费;(三)产品销路不畅,又有大量积压的,应坚决降价或削价处理,用价格手段制止生产的盲目发展;(四)产品有销路,但生产难以上去者,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刺激生产和限制消费。一句话,价格虽然受生产决定,反过来又要用价格去指导生产。要做到这一点是不容易的,既要有全面观点,看到生产与流通各方面的情况,又要有发展的观点,不要看到一点积压或脱销,就不加分析,匆忙采取降价或提价的措施。

过去一直否认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是商品,并否认价格对这类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流通起调节作用。这就束缚了我们的手脚,使这类生产资料只能搞调拨,不能在市场上流通,造成一面严重积压物资,一面又物资奇缺的怪现象。价格对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因为,全民所有制的各企业单位之间存在着价值补偿和物质利益上的差别。在经济核算的条件下,每个企业都要以其收入补偿其生产过程中的消耗,此外还必须获得一定的利润,并把利润的多少与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起钩来。这样做的结果,会促使企业与职工十分重视产品的价格问题。因为价格高低直接关系着企业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在产品成本一定时,价格越高,企业的利润就越大,企业与职工的物质利益也就越多。这就会推动企业和职工更加努力地进行这种生产;反之,产品价格低,利润小,甚至亏本,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受到损害,谁也不会乐意干这种劳民伤财的事。

实践证明,不管人们是否承认价格对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事实上,生产总是跟着价格走,哪一种产品的价格高,生产有利可图,哪一种生产就会发展,否则,生产就下降,即使靠行政命令强迫生产,那也只是一时景气,不能久长。这种情况就决定了制定价格的基本原则之一应该是:“必须使我们的价格政策有利于生产。”[14]

我们肯定价格的调节作用,是否意味着否定国家计划的调节作用呢?这要取决于计划本身。假如我们的计划不是主观臆造的,而是客观实际的反映,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其中包括价值规律的要求,那么它在价格计划的制订上,就要使各种产品的价格如实地反映(或接近)社会必要劳动消耗。这样切合实际的计划,当然是生产的调节者,生产者也乐意按照这种计划从事自己的生产活动。这时,计划调节与价格调节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我们的计划是脱离实际的,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即使把这样的计划用长官命令强加于生产者,那也只是一相情愿。这样的计划调节是无法实现的。这不是价格调节否定计划调节,而是主观臆造的计划因为没有科学根据而被抛弃。我们的计划调节同价格调节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由于我们的计划是高指标、留缺口、战线长,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所以许多企业的领导者不愿接受分配的计划任务,或者表面接受而实际另干一套。这当然使产品品种计划、质量计划难以完成。当前的问题是,口头上不承认价格的调节作用,实际上生产却跟着价格走,价格调节经常冲击着计划,使计划不能完全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我们的任务是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使价格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把计划调节与价格调节统一起来。

有的人一听到价格调节生产与流通,马上就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这是完全不对的。我们的价格调节与资本主义的价格调节有原则的区别。我们用价格调节生产与流通是自觉地、有计划地进行的。我们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认识和利用价值规律,制定出合乎实际的价格,并以这种合理的价格去指导生产与流通。资本主义的价格调节是盲目的、无政府状态的。资产阶级的历史局限性使它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利用经济规律,只能在盲目竞争中,使生产与流通被迫地跟着市场价格走。

在社会主义社会,价格还是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杠杆。目前我国的农业有机构成低,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有一部分在工业部门实现,国家在制定农产品价格时,有意地使价格低于价值,把农民创造的一部分国民收入转入国家手中。在轻重工业之间也有类似的情况。国家在制定消费品的价格时,既要考虑到工业、商业和服务行业的必要的利润,又要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使价格尽量合理。否则,消费品价格过高,会使劳动者的一部分按劳分配的收入,经过再分配的渠道,又转入国家手中。随着生产的发展,随着党和国家面临的政治经济任务的变更,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是不断变化的,在这种分配与再分配中利用价格杠杆的程度也是不断变化的。我们应当利用价格调节各方面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经济利益。

物价管理的改革不是孤立的,它既是国民经济各个方面改革的前提,又是其他各方面改革的结果。物价方面的改革同其他方面的改革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为了搞好我国的经济改革,必须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实事求是、逐步进行,而不应简单从事。只有经过各方面的周密工作,我们的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原载《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


[1] 华国锋:《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1978年2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4页。

[2] 《列宁全集》第20卷,第194页。

[3] 详见[苏联]B.C.维奇卡诺夫《社会主义再生产效果的尺度》第二章第二节,(莫斯科)思想出版社1978年俄文版。

[4] 详见《南斯拉夫经济学关于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下价值规律作用的看法》一文,《经济学动态》1979年第4期,第28页。

[5] 周春:《关于制定价格的基础的探讨》,《社会科学研究》1979年第1期,第59页。

[6] 资金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与工资利润率的说法并不科学。利润率本来是M对资本(C+V)而言的。M与V之比是剥削率,而不是利润率。工资利润率是不通的,资金利润率也不通。本文沿用习惯用语。

[7]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6—197页上写道:“如果把问题看成是工人各自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且互相交换他们的商品,……在这种假定下,利润率的差别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有的同志据此反对我们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使用利润率这个指标,并否定生产价格的存在。其实,马克思指的是简单商品生产的情况,那种生产基本上属于简单再生产类型,只要补偿了生产消耗,至于利润的多少那是无关紧要的。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一文中详细说明了马克思的原意。我们的社会主义生产是属于扩大再生产的类型,没有利润就没有扩大再生产,利润的多少直接关系着扩大再生产的速度。因此,利润率对社会主义是至关重要的。

[8] 恽希良:《社会主义经济不存在什么生产价格》,《经济研究》1964年第11期,第4页。

[9] 何桂林等:《生产价格不能成为社会主义价格形成的基础》,《经济研究》1964年第4期,第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27页。

[11] 商品价值中的M部分,同以工资利润率计算出的M部分,不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是不同的。有的文章把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是值得研究的。

[12] 陈云同志在中共“八大”上的发言,载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3页。

[13] 李井泉同志在中共“八大”上的发言,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8页。

[14] 陈云同志在中共“八大”上的发言,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