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价管理的几个理论问题
价格这一社会经济现象,是在商品及其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货币的出现而产生的。价格是商品的一种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只要商品与货币存在,就不能没有价格。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和货币交换,所以在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的各个领域里必然遇到价格问题。价格关系着千家万户,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全局以及各个方面。当我们改革国民经济的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时,应当十分重视物价管理的改革问题。物价管理的改革涉及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政策问题,本文仅从价格的地位与作用、价格形成的基础、价格管理的基本政策与体制等方面谈谈个人的意见,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指教。
一
自然经济论是一种国际性的思潮,在我国尤为突出,因为封建主义的自然经济在我国存在了几千年,这就使自然经济论深深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虽然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时代,这种封建性的自然经济论的影响仍然严重存在。例如,领导与管理社会主义经济不是依据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经济规律,而是单凭脱离实际的长官意志;宗法式的家长统治代替人民群众的当家做主;不搞专业化协作,而搞“大而全”、“小而全”,把社会主义企业或部门办成封建的庄园或城堡;否定市场、否定流通,把社会主义的商品、货币当做资本主义的“尾巴”加以割掉,等等。自然经济论根本否定价格,把价格看成是消极的东西。在自然经济论的影响下,长期以来,仅仅把价格看成一种计算工具或外在的形式,否定价格对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尤其否定价格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这种观点已经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产生了不良作用,对今后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也有很大妨碍,有必要加以澄清。
价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是由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从十月革命到现在,国内外几十年的实践反复证明了,社会主义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生产资料的两种公有制和物质利益上的差别决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存在的必然性。社会主义经济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凡是用自然经济论对待社会主义经济的,不论在外国,还是在我国,没有不失败的。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建立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动,绝不是靠某人拨动的,而是靠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调节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价值规律也只有通过价格才能发生作用。显然,价格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机制和杠杆。
社会主义商品价值与货币的本质决定了价格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两种基本的职能,或者说,起着两种基本的作用。一是核算的职能,用价格做核算的工具,计量劳动消耗与成果,作各种分析与比较;二是调节的职能,或曰刺激的职能,即价格调节社会主义生产与流通,刺激生产者以最少的劳动消耗生产出更多、质量更好的社会必需的劳动产品。价格的这两种职能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价格越能准确地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消耗,也就越能刺激生产与流通;反之,价格越是刺激生产与流通,也就越使价格接近于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更好地起到核算的作用。鉴于长期以来,人们只承认价格的核算作用,而否定价格的调节作用,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今天我们有必要更多地强调价格对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
价格从两个方面调节着社会主义生产与流通。价格高于或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消耗,生产者有利可图,这就促进生产的发展;价格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消耗,生产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亏本,这就要阻碍生产的发展。价格促进生产和阻碍生产这两种情况,在我国的实践中都是存在的。“谷贱伤农”,我国农业发展不快同农产品价格偏低有很大关系。据四川省大足县邮亭公社调查资料,1978年每斤粮食的成本是一角五分左右,而国家收购的价格每斤粮食只有一角上下,每斤粮食要亏四五分钱。江苏省武进县洛阳公社池塘养鱼的成本,每斤青鱼仅饲料就需要六七角钱,而国家的收购价格每斤只有五角四分。据有人计算,喂肥一头牛要一万四千斤草,草价每斤三分八厘,合五百三十多元,而一头牛的价格不足三百元。养羊也有类似的问题,羊的收购价格每斤一角九分,只有五斤草钱。由于农产品价格低,往往出现“增产不增收”或“增产还减收”的现象,这不能不是农民弃农经商、弃农经工的重要原因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大幅度地提高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价格,必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是价格调节生产的生动体现。一般的说,价格高有利于生产,但是,价格过高,表面上似乎有利于生产,实际也会阻碍生产,我国化纤纺织品的生产就属于这种情况。进口涤纶短纤维的价格比棉花低;但国产涤棉布的价格却要高于同种纯棉布二至三倍,而利润几乎和成本相等。由于价格过高,大量化纤纺织品积压。如浙江省去年的库存量增加四倍,河北省的库存量相当于本省两年的销售量。不少工厂因为产品卖不出去而有停工的危险。价格问题已经严重地阻碍着化纤纺织品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降低价格才能促进生产。
长期以来一直否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是商品,并否认价格对这种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这就束缚了我们的手脚,使主要生产资料只能调拨,而不能在市场上流通,造成一方面物资严重积压,另一方面又物资奇缺的怪现象。价格对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的仓库里堆放着上千万吨的大型钢材,而这种钢材的生产还在大幅度上升,可是国家急需的小型钢材和特种钢材的生产又上不去。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价格不合理,大型钢材的价格偏高,而小型钢材和特种钢材的价格偏低。我们的采掘工业与加工工业之间有尖锐的矛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加工工业产品的价格偏高,不能不是我们仓库里积压着几百亿元机电产品的原因之一。实践证明,不管是否承认价格对生产与流通起调节作用,事实上,生产总是跟着价格走,哪一种产品的价格高,生产有利可求,哪一种生产就会迅速发展;反之,生产就会下降,即使靠长官意志去强迫生产,也是不能长久下去的。
价格背离价值,为价格调节生产与流通提供了可能。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是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反映价值。这绝不是说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与价值都是完全相符的。如果每件商品的价格与价值完全一致,价格不仅毫无作用,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价格对价值的背离,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正是通过这种背离,价格才调节生产与流通。当某种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时,不仅生产上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会得到社会承认,而且还能带来较多的利润,生产者当然会乐意进行这种生产,并力图将这种生产加以扩大。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低于价值时,生产上的劳动消耗不仅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还要亏本,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生产者当然不会从事这种劳民伤财的生产,他们总想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转移到其他生产上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管理权的分离,使生产者能够变相地转移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就为价格调节生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有的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根本不存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自由转移,所以价格不能调节生产。这是表面地看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但是它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支配权却属于企业或部门的领导者。在企业和部门生产多种产品时,企业或部门的领导者,有权决定在哪一种产品上投放多少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就要看哪一种产品的生产对企业或部门有利。有个很大的机床厂,年年完不成国家急需的大型机床的生产任务,却用一定的力量去生产饺子机,因为生产饺子机比生产大型机床更加有利。这实际上就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生产资料的生产转移到消费品的生产上去了。再如,每斤铁水,用来浇铸铁锅只有三角钱,而用来浇铸机器零件就可得八角钱。这就使不少的锅厂不务正业,而去生产机器零件。这就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消费品的生产转移到生产资料的生产上去了。我们应当使这些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正常化、合法化,公开承认价格的调节作用,使之更好地促进生产。
我们的企业必须禁止“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现象,坚决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这就要求每个企业以其收入补偿消耗外,必须获得一定的利润,并把利润的多少与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起钩来。这样做,会促使企业十分注意价格问题。因为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企业和全体职工的物质利益。在产品成本一定的条件下,价格越高,企业的利润就越大,企业与职工的物质利益就越多,这就推动企业和职工更加努力地进行这种生产。相反,产品价格低,利润小,甚至亏本,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受到损害,谁也不会干这种得不偿失的蠢事。由此可见,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是价格能够调节生产与流通的基本原因。
我们肯定价格的调节作用,是否意味着否定国家计划的调节作用呢?这就取决于计划自身。假如我们的计划不是主观臆造的,而是客观实际的反映,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其中包括价值规律的要求,那么它在价格计划的制订上,就要使各种商品的价格如实地反映(或接近于)社会必要劳动消耗。这样切合实际的计划,当然是生产的调节者,生产者也乐意按照这种计划从事自己的生产活动。这时,计划调节与价格调节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我们的计划是脱离实际的,凭长官意志杜撰的,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即使把这样的计划用长官命令强加于生产者,那也只能是一相情愿。这样的计划调节是无法实现的。这当然不是价格调节否定计划调节,而是主观臆造的计划的被抛弃,是计划调节的自我否定。当前,我们的计划调节同价格调节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由于我们的计划中存在着“高指标”、“留缺口”、“战线长”等问题,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致使许多企业的领导者不愿接受分配的计划任务,或者表面接受而背后另干一套。这当然使产品品种计划、质量计划难以完成。当前的问题是,口头上不承认价格的调节,实际上生产却跟着价格走,价格调节经常冲击着计划,使计划不能完全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我们的任务是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使价格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把计划调节与价格调节统一起来。
有的人一听到价格调节生产与流通,马上就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这是完全不对的。我们的价格调节与资本主义的价格调节有着原则上的区别。我们用价格调节生产与流通是自觉地有计划地进行的。我们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认识和利用价值规律,制定出合乎实际的价格,并以这种合理的价格去指导生产与流通。资本主义的价格调节是盲目的、无政府状态的。资产阶级的历史局限性使它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利用经济规律,只能在盲目竞争中,使生产与流通被迫跟着市场价格走。
二
当前物价工作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许多产品比价不合理,已经影响到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农业和原材料燃料工业的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制定出合理的价格,首先必须科学地解决价格形成的基础问题。有了正确的价格基础,就易于制定出合理的价格,易于发挥价格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价格形成基础,基本上是以部门的中等成本加上以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额(其中包括税金)。这种价格基础,在理论上没有科学根据,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实践上是造成价格不合理的基本因素。采用这种价格基础,对产品定价时,有的部门不管产品成本高低,都是在成本之上加5%的利润。这样成本越高,利润就越大,结果不是鼓励降低生产成本,而是浪费了国家资产。这样的价格基础是要不得的。
今后怎样改变价格形成的基础?国内经济学界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二是认为价值的变形即生产价格是价格的基础;三是维持目前的做法,仍在部门的中等成本之上加上以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额。此外,在苏联,还有人认为,“再生产的社会费用是计划价格的基础”。在南斯拉夫还有“收入价格”派。我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商品价值的变形即生产价格是价格形成的基础。为说明这个问题,必须回答对生产价格的三种责难:
一曰:“异己”。反对社会主义生产价格的同志,硬要把它打成资本主义的,说它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诚然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着生产价格,但这绝不排斥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也存在着生产价格。社会主义生产价格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而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运动的结果。
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价格形成问题上的一种体现。生产资料的价值表现就是生产基金。所谓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就是生产基金的公有制。生产基金是公有制的实体,公有制则是生产基金的一种社会形式。生产基金的增长,意味着公有制的扩大;生产基金的减少,反映着公有制的削弱;生产基金如果不存在了,公有制也就只能是名存实亡。因此,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保证公有制的实体即生产基金的不断扩大。这就要求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不仅不能浪费公有的生产基金,保证它的完整无缺,更要使生产基金不断增加。一面高喊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一面又把生产基金这个公有制的实体浪费掉,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还能够容许下去吗?不能。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空的,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内容,它要在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在价格形成上,只有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才能体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如果说等量资本带来等量利润的客观要求是资本主义生产价格形成的重要原因,那么在今天,在我们的国家内,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客观上就要求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有的同志断言:“生产价格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根本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1]还有的同志说:“马克思对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论述,从来也没有从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变化上去寻找原因。”[2]这不仅割裂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也严重地歪曲了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一再指出,生产价格不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刚刚产生或有一定的发展时产生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发展到大机器工业之后,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生产价格是不会出现的。在资本主义的协作和工场手工业阶段,是没有形成生产价格的,因为那时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生产价格的形成,固然有生产关系方面的原因,但是,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恩格斯最清楚不过地指出过这一点,他写道:“大工业通过它的不断更新的生产革命,使商品的生产费用越降越低,并且无情地排挤掉以往的一切生产方式。它还由此最终地为资本征服了国内市场,使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走上绝路,把小生产者间的直接交换排挤掉,使整个民族为资本服务。它还使不同商业部门和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平均化为一个一般的利润率,最后,它在这个平均化过程中保证工业取得应有的支配地位,因为它把一向阻碍资本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的绝大部分障碍清除掉。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就大致完成了。”[3]从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机器大工业的出现,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乃是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决定性原因。这种原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仅没有消失,更有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较之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更加社会化的大规模经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日益加深,生产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物的因素,特别是劳动的技术装备,在生产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生产力的这种发展趋势,就是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决定性原因。
二曰:“有害”。反对生产价格的同志硬把社会主义生产价格说成有百害而无一利,似乎它是破坏社会主义的洪水猛兽。这就把事情弄颠倒了。事实上,生产价格对社会主义事业是大有益处的。
生产价格和平均资金利润率是进行社会经济比较的客观标准。要有效地管理国民经济,必须把各个部门在经济上置于同等的地位,必须消除主观上厚此薄彼的“长官意志”,而代之以服从于客观经济规律。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技术装备程度和资金占用量是很不相同的,因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也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计量资金利润率,以平均利润为尺度,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才能把各部门置于同等的地位,才能正确地衡量各部门对社会的贡献,才能使各部门的经济效果成为可比的。各个部门、各个企业在生产价格和平均资金利润率面前是完全平等的,谁个优,谁个劣,比一比,就完全清楚了。这就能够有力地促使部门和企业承担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搞好经济核算,以便用最少的资金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目前经济上存在的不讲效果、不讲核算、浪费资金等现象,就是客观上存在的生产价格从反面给我们的惩罚。如果我们自觉地去利用生产价格,岂不比目前忍受“惩罚”更好吗?
生产价格和平均资金利润率是促进技术进步、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有力工具。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是我们今后的根本任务。从现在起,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要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价格形成的角度看,如何适应这个战略性的转移?这就不能以价值作为定价的基础,而必须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以价值作为定价的基础,是以手工劳动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社会发展的低级阶段)的事情。以价值为价格的直接基础,以工资利润率来计量价格中的利润额,谁的工资多,谁的利润就多,谁的贡献就大,这是鼓励手工劳动的办法,适合于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初期阶段。随着劳动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价格形成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不能再以价值而必须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只有如此,才能鼓励技术进步,促进劳动过程的机械化。研制和采用新技术需要大量的资金;用先进的机器代替手工操作,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电气化,没有大量的资金是万万办不到的。这种情况不能不在产品价格的形成上反映出来。如果要从价格形成的基础上去鼓励技术进步,去推动四个现代化,除生产价格外,别无它哉!
三曰:“难行”。这是反对生产价格的同志近来提出的一个理由。他们说,生产价格是难以计算出来的,当企业或部门生产多种产品时,无法在各种产品之间划清谁占用了多少资金,有些综合费用也难以分摊。应当承认,计算出各部门的生产价格水平,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但这绝不是完全不可能办的事。随着各种核算资料的完善和计算工具的现代化,再加上我们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这个任务是能够逐步完成的。反对生产价格的同志往往主张以价值作为价格形成的基础。价值同生产价格一样,都是很难计算出来的。显然以计算困难为理由反对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是难以立足的。
商品的价值由C、V、M三部分组成,相应的,价值的变形即生产价格也是由三部分组成,这就是物化劳动消耗、必要劳动消耗和剩余劳动。物化劳动消耗与必要劳动消耗这两部分构成产品的成本。这是生产价格中的主要部分。这一部分很重要。如何计算出成本这个部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它应是部门平均成本;另一种意见认为,它应是部门内的中等成本。至于部门平均成本怎样计算,有的主张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数,有的主张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数。我觉得,采用部门简单算术平均数最好,好处有三:第一,简便易行,只要把部门内各企业的成本简单地平均一下就行了;第二,代表性强,它比仅用一个具有中等生产条件企业的成本有更大的代表性;第三,它不受个别大企业在权数上所占很大比重的影响。
计算生产价格中的第三部分,即剩余劳动部分,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要计算出社会资金利润率。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只要找出全年的利润总额,再找出全部生产资金数,将二者加以对比,就是全社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其次,要在各种产品之间划分所占资金的多少。在单一产品的部门,如电力部门,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当部门生产多种产品时,为了计算出每种产品占用资金的多少,应当先通过各种核算资料和典型调查,确定出每种产品的资金占用系数。每个部门的各种产品的资金占用系数之和应等于100。要随着情况的变化,经常注意调整这些系数。新产品的资金占用系数要适当参照老产品的情况。只要产品的资金占用系数确定得比较合适,那就不难在产品之间划分谁占用了多少资金。
改变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一件重大而复杂的工作,涉及各个方面,绝不能草率从事,要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按步骤地去进行。当前我们工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差很大,为照顾这种情况,暂且可以把工业品的价格基础与农产品的价格基础区分开来。换言之,工业品的定价应以生产价格为基础,而农产品的定价则以价值为基础。今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业的资金有机构成会逐渐接近工业的资金有机构成。那时就可以把价格的基础统一起来,全部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在工业范围内,各部门的差别也是很大的。为了照顾当前这种情况,应根据各部门资金有机构成方面的差别,分别规定出三种不同水平的资金利润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三种资金利润率将逐渐接近,最后统一起来,按照统一的价格基础来定价。各部门、各企业由于自然条件的优越而产生的级差收益,应当通过税收杠杆集中到国家手中,不要使它影响价格的形成。
三
许多产品的价格所以不合理,除了价格形成的基础缺乏科学根据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稳定物价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冻结物价。由于过分强调物价的稳定,不根据生产的发展、供求的改变等情况适时地调整价格,其结果造成许多产品的价格长期地大幅度地背离它的客观基础,成为“长官意志”的价格。由这种不合理价格引起的亏本或盈利,不能反映企业经营的优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稳定物价有个正确的认识。
新中国成立以前,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我国经历了12年的恶性通货膨胀,物价经常波动,给生产和人民生活都造成了恶劣影响。新中国成立后,针对这些情况,为了保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党采取了稳定物价的方针,这就是说,不管当时某些物价是否合理,首先要使各种物价在1950年3、4月份的水平上稳定下来。然后在稳定的基础上,对某些不合理的价格逐步进行若干调整。党的这个方针是适合当时情况的,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对稳定市场、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改善,都起了巨大的作用。我们执行这个方针已近三十年了,既有许多好经验,又有不少教训,认真加以总结,很有必要。我们已经开始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新长征,在新的历史时期,价格变化的趋势如何?这是需要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
价格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一种机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首先就是价值。价值变化了,价格或迟或早必然要随之改变。所谓商品的价值,就是生产商品时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一种商品,如果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不变,它的价值也就不变。但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动着。劳动生产力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其中有劳动者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科学及其技术应用的发展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效力,以及各种自然状况,等等。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使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从而使生产商品时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发生变化。我们将要实现的“四个现代化”,必然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地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从而使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发生很大变化。这就是说,商品的价值要发生巨大的变动。这种情况能够允许价格稳定不变吗?不能。事实上,物价是经常变动的,是稳不住的。
影响价格变动的除价值这个根本性的因素以外,还有供求的状况。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生产,当然价格也不失为一个手段。某些商品的生产暂时满足不了需求,出现缺货现象,这时可以使这些商品的价格稍高于价值,暂时限制消费;当某些商品供过于求,出现积压时,就可以使售价降低,低于价值出售,以刺激消费。供求状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也使价格不能稳定在一个水平上。
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也是影响价格变动的重要因素。像目前我国的农业有机构成低,活劳动创造的价值有一部分在工业部门实现,国家在制定农产品价格时,有意地使价格低于价值,把农民创造的一部分国民收入转入国家手中。这不能不是目前农产品价格偏低的一个原因。国家在规定消费品的价格时,既要考虑工业、商业和服务行业必要的利润,又要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使价格尽量合理。否则,消费品的价格偏高,会使劳动者的一部分(按劳分配的)收入,经过再分配的渠道,又转入国家手中。国家对不同产品规定的不同税率,也会从分配的角度影响产品的价格。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国家面临的政治经济任务的变更,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是经常变化的,在这种分配与再分配中利用价格杠杆的程度也是不断变化的,这就不能不影响价格的变化。
此外,既然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当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随着开采黄金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变化而变动时,必然也会影响其他一般商品的价格。
我国近三十年的实践证明,价格也是不易稳住的。1977年同1950年相比,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了一倍以上。1978年棉花的收购价格又调高10%,1979年再调高15%—20%。粮食的收购价格1979年又调高20%,对超购部分还要再加价50%。煤炭的价格,从1953年到1978年底,大约提高65%,今年再调高大约30%。即使这样,粮、棉、煤炭等产品的价格水平仍然偏低。化纤纺织品的价格、味精的价格今年一次性下调20%—25%。这样大幅度地调整价格绝不是偶然的,是由于过去太“稳”了。物极必反。“稳”到了极点,就要大变。今天这样的大变是由过去的太“稳”造成的。今后如果还要长久稳定,必然会有更大的变动。至于某些商品的销售价格暂时不动,继续稳定,也是不得已的办法。价格上的倒挂、财政补贴以及优待价格,都不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既不能促进生产的发展,也不利于商业上的经营,那些办法只能是权宜之计,且不可定为国策。如果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销售价格必然会随着收购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我们应当看到,随着“四个现代化”的前进,社会劳动生产力发展的速度会远远超过已往的30年,这就要求我们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适时地调整价格。
根据我国30年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情况可以预料,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物价的总趋势仍然是继续上升的,而不是下降的。基本原因在于农产品和重要的工业原料燃料的价格本来就是偏低的,而这些产品的成本还有上升的趋势,这就迫使这些产品的价格不能不上升。以煤炭来说,1953—1960年,每吨原煤成本在10元左右。1961年上升为14元1角。1978年国家统配煤矿的原煤,每吨成本为16元4角3分。农产品也有类似情况。重要工业原材料和燃料、农产品等的价格上涨会产生连锁反应,引起不少产品价格的上升。当然有些商品,主要是加工工业的产品和化工产品的价格,将会下降。这种下降不足以抵消另一些商品价格的上升。所以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不少国家的情况都是如此。
对工业产品与农业产品价格变动的趋势应该特别注意,这关系着工农两大阶级的联盟,关系着工农业的比例。新中国成立以前,城乡对立,工业剥削农业,在价格上有很大的“剪刀差”。新中国成立后,城乡关系的性质根本改变了,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也在缩小。1977年同1952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68.8%,供应农村的工业品零售价格降低0.5%,这标志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有所缩小。但是,从1952年到1977年,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半,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提高半倍,工业产品的价值下降比农产品大,再加上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农产品价格很少调整,这就使已经缩小的“剪刀差”又有扩大。解决“剪刀差”的根本办法是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大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当然有计划地调整工农业产品的价格,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从长期看,应以提高农产品价格为主,降低农用工业品的价格为辅。
价格水平关系着消费,关系着千百万人民的切身利益。在货币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直接依赖于价格的高低。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主要不是提高他们的收入,而是降低物价,甚至把降低物价看成是客观规律。这种片面的观点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普遍降价是办不到的,即使一时能办到,也不能坚持长久。不断降价不利于生产,也不利于按劳分配。因此在物价的总趋势是上升而不是下降的前提下,提高人民生活的主要途径应是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这样物价即使有些上升,只要物价指数小于劳动人民货币收入增长指数,仍能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
在价格问题上,我们既反对凝固论者借口稳定物价,实际上冻结了物价;同时也反对任意提价,甚至搞通货膨胀。这些都不符合计划经济的要求,不利于发展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同搞“四个现代化”是相矛盾的,我们不能那样做。物价同任何事物一样,既处于经常的变化中,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当然商品价值的变化并不那么急速,不需要我们天天去调整价格。同时保持商品价格的相对稳定性,又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要在保持物价相对稳定的条件下,通过调查研究,经常注意商品价值量的变动与商品的供求状况,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适时地调整价格。
四
当前物价管理上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有些地区和单位不按物价管理权限办事,不执行统一的价格,各行其是,自由定价,随意提价。有的单位乱收费用,乱定协作物资价格。有的单位低价自销,削价处理,变相提价。还有的企业不顾上边的规定,擅自用提价的办法来扭亏增盈。这些现象的存在,固然有无政府主义和纪律松弛方面的原因,然而主要的原因则在于物价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在物价管理体制上,这个过于集中就更加突出。如果说企业或生产队在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尚有一点权力的话,在价格问题上他们则是一无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上边规定的不合理价格,犯点“自由主义”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就是说,过于集中已经向它的反面转化。在物价管理方面,当前的问题是,表面上的高度集中与实际上的分散、混乱交织在一起,互相牵制,恶性循环,应该集中的集中不起来,理应制止的混乱又制止不了。这种状况,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妨碍着价格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种情况必须加以改变。
为了改变物价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的现象,首先应该将物价管理权限下放,特别要给予直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一定的权力。
有的同志认为,物价大权应集中于中央,地方和企业不能分权,尤其不能给企业任何的权力,否则将会造成物价上的混乱。其实这种顾虑是多余的。只有集权,没有分权,就是只要一个积极性,否定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我们的国家这样大,情况又复杂,产品的价格不止几百万种,任何一个机关都不可能正确地规定出这么多产品的价格,更没有能力管理这么多产品的价格。企业和生产队是直接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他们对价格问题最有发言权,哪些价格合理,哪些价格不合理,他们最清楚。而且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他们的物质利益,他们比任何机关都更关心价格问题。给予他们一定的权力,会使价格更接近合理,也易于适合经常变化的情况,使价格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生产的发展。
我国广大劳动人民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生活资料的消费者。确立“消费者权力”很有必要。在物价管理方面,给予消费者一定的权力也是有利而无害的。消费者参与管理和监督物价,可以使价格定得更合理,减少或杜绝自由提价或变相提价的现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工商企业改善经营。应当在较大的基层商店里,设立物价监督流动岗,由劳动人民的代表行使物价监督与管理权。
把物价管理权限下放,并不是完全否定价格管理上的集中统一。没有价格上的集权,就没有社会主义价格。集中统一性是社会主义价格区别于资本主义价格的显著标志之一。全国性的物价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它要负责研究物价的方针政策,掌握主要产品的价格总水平,综合平衡全国范围的出厂价、收购价、销售价和运价,处理涉及范围广的少数重大价格问题。各部门、各地区和所有的企业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遵守划定的价格权限,执行某些极重要产品的统一价格。
为了消除价格管理上过于集中的现象应当实行固定价格、浮动价格与自由价格相结合的制度,提倡价格上一定程度的竞争性。
适应商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定价原则。采取多元化价格,要比单一的价格好。过去我们实行两种市场、两种价格的时候,由于价格上有一定的竞争性,使价格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单一的固定价格,不能及时反映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和供求状况的改变,使价格失去竞争性,不仅不能促进生产与流通,反而阻碍生产的发展。把价格上的竞争统统斥为资本主义,是极其错误的。不容否认,资本主义的价格竞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而社会主义的价格竞争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有一定程度限制的竞争,竞争的目的不是为了把对方打垮,而是互相促进,努力改善经营,为国家为人民多作贡献。
我们要根据各种商品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性,分别采取不同的定价办法。对少数重要的为人民经常需要的消费品和对生产成本有很大影响的重要原材料,应该继续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固定价格,以保证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对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小商品,不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的,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都可以由生产者自由定价,充分允许他们根据价格水平组织生产。除以上两部分外,大量的商品都可以采取浮动价格或协议价格。先由国家的价格机关根据各种商品的情况规定出一般的价格水平和一定的浮动幅度,然后产销双方直接见面,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见面,议定价格。并将议定的结果,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双方共同遵守,报国家物价机关备案。如再发生争执,由经济法院仲裁。浮动价格可以增加商品的竞争性,是利用市场机制不可缺少的环节。
提倡浮动价格和价格上一定的竞争性,并不是价格的自由化。我们仍然需要价格控制。价格完全自由化,同计划经济是不相适应的。问题在于用什么办法不使价格自由化,是用单纯的行政办法,还是通过正确的价格政策。只要国家的价格政策正确,只要国家规定的产品价格大体上接近社会必要劳动消耗,就一定能够掌握住价格控制的主动权,绝不会导致价格的自由化。
为了消除价格管理上过于集中的现象,应当恢复和健全质量价差、季节价差和地区价差,保证价格上的灵活性。
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既有利于生产,也有利于消费,必须坚持这一正确的原则。质量问题主要在生产者。有些畅销产品,往往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单纯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当然销售部门不能故意压价。产品优质不优价,同质不同价,或同价不同质,都不能鼓励技术进步,只能是保护落后。对于新产品的价格,产销双方如果矛盾很大,不易解决,应由生产者自销或试销。对名牌产品的价格,只要质量有保证,应允许稍高的价格,以资鼓励。
有些生产是季节性的,有些生产受气候影响较大。产品成本中有不少季节性的因素,这种因素应该在价格上反映出来。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取消了粮食和经济作物等许多农产品的季节差价,这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打击囤积居奇、投机倒把,都有好处。但是许多鲜活商品(蔬菜、水果、禽蛋等)供求的季节变化大,贮存费用多,保留季节差价很有必要。近十多年来,有的季节差价取消了,有的也很不合理,需要调整。季节差价的制定,一要照顾生产者的收益,二要使消费者能够接受。季节差价在不同的商品之间区别很大,要分别掌握。
各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是不一样的,保持一定的地区差价是有利于生产的。从有利于生产出发,销地价格要服从产地,而不是产地价格服从销地。地区差价不要太大,相当于运杂费外加损耗即可。在贫瘠山区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经全国物价机构的批准,对少数重要产品,可以执行保护价格,以利于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
保持一定的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可以增强价格的灵活性,对各方面都有利。
(原载《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形成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
[1] 《经济研究》1964年第11期,第4页。
[2] 《经济研究》1964年第4期,第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