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物价管理的改革问题
一
在我国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的改革中,物价管理的改革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物价管理的改革是整个经济改革的重要一环。这是由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决定的。价格问题是焦点,不解决它,许多问题不好解决,各方面的改革就难以顺利进行。
第一,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各部门、各企业的经济利益,正确的价格体系是实行利润分成制和经济核算制的前提条件。
为了发挥职工、企业和部门的积极性,把他们的生产经营成果同物质利益挂上钩,目前已经试行利润分成制度。然而,现在一些企业和部门的盈利多少,除了与它们的生产经营好坏有关以外,还决定于价格水平的高低。现在,各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利润水平相差悬殊。据统计,1978年全国国营工业企业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为24%,其中石油工业为73%,电力工业为69%,工业设备制造业为25%,而煤炭工业仅为0.7%;1978年全国国营工业企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为16%,其中石油工业为70%,而煤炭工业仅为0.3%。1979年煤炭提价后,煤炭企业的亏损面仍在三分之一以上。各企业、各部门的利润水平所以相差很大,固然有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但是大部分是由价格不合理造成的。如果不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调整价格,在各部门、各企业之间就会出现“苦乐不均”,利润分成制度就难以实行。生产资料的价格,对部门和企业的生产成本有很大影响,由于物质消耗的变化,成本就会跟着升降,利润也会变动,原定的利润分成比例就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了。而调整各部门和各企业的利润分成比例,是十分复杂的事情,不可能每年进行。这样,各部门、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存在“苦乐不均”的问题。因此,根本出路在于调整目前许多不合理的价格,使价格大体符合价值。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部门、各企业在经济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才能正确实行利润分成制度。
利润分成制度是企业向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方向前进的重要步骤。但是,如果价格不符合实际,长期地、大幅度地背离价值,由不合理价格造成的部门、企业的亏损或盈利,不能反映它们经营的好坏,也不能利用产值、利润、利润率等指标去评价它们的工作的优劣。有的部门和企业,之所以盈利很多或有亏损,固然有经营管理的问题,但主要还是价格问题。据计算,一吨原煤(发热量按4500—5000大卡计算)用来发电,电力部门可获得34—51元的利润,而煤炭部门生产一吨原煤则亏损一元多,增产越多,亏损越大。天津直沽酒厂每生产一吨要亏损30元,而商业每售一吨要赢利1080元,这是不合理的。许多情况都证明,不对价格进行调整,企业就无法实行经济核算制和自负盈亏。
第二,价格是反映和制约国民经济中各种主要比例关系的重要机制,正确的价格体系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和完善国民经济结构的前提条件。
各类产品的比价不合理,特别是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过大,已严重影响到某些部门尤其是农业和原材料、燃料工业的发展,影响到农、轻、重比例关系的协调。过去农业出现的“增产不增收”或“增产反减收”,是造成二十多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党中央决定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十分正确的。国家急需的产品,如煤炭、粮食、棉花等价格偏低,而不急需的产品价格偏高,如不调整价格,其结果必然是国家急需的产品上不去,甚至继续减产,而国家不急需的产品,又会盲目发展,使目前的比例失调更为严重。因此,要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要调整好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就要制定合理的比价。
同时,由于价格背离价值,国民经济中的各项价值指标不能如实地反映各部门的规模、比例和发展速度,这就难以测定和研究国民经济的结构,无法正确地进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按价格计算的和按价值计算的国民经济中的重大比例关系是不同的。我国当前生产资料的价格一般说来高于价值,而消费品的价格一般说来低于价值。由于这种情况,按价值计算的生产资料生产与消费品生产的比例假定是60:40,那么按价格计算的这种比例就可能是70:30。以价值计算的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假若是70:30,而以价格计算的这种比例可能是80:20。凡是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部门,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就会相对低一些,其发展速度也会慢一些;反之,凡产品价格高于价值的部门,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就会相对高一些,其发展速度也会快一些。由此可见,价格背离价值,就会使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产生种种虚假现象,这种价格当然不能作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工具,不能作为评价各种经济方案,并从中选择最优方案的依据。不难看出,正确的合理的价格体系,也是完善国民经济结构和正确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前提。
第三,价格是市场的“晴雨表”,正确的价格体系是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前提条件。
我们正在研究和试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所谓市场调节,主要是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让价格调节生产与流通。可是,在当前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下,无法施行市场调节。有的商品价高利大,有的商品价低利小;还有的商品购销价格倒挂,谁销售得多,谁的亏损就大。在重要的产品价格没有调整到与价值基本一致之前,如果实行市场调节,就可能会引起混乱。如果不改变目前的价格管理体制,一切都实行固定的计划价格,不允许一部分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所谓的市场调节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目前试行市场调节的企业,已经强烈地提出了价格问题,它们要求一定的价格权。所以,要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让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也要首先从价格管理开刀,对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进行重大的改革。
第四,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劳动者贡献的大小,是通过价格计算的。按现行价格计算,当前在国家财政收入中,2.9亿农业劳动者提供的只占3%—4%,而8000万职工提供的却占90%以上。按现行价格计算,1977年,一个工人1年创造的价值,等于八个半农民一年创造的价值。这显然是因为农产品价格偏低,而工业品价格偏高造成的。价格不合理,就无法正确地衡量劳动者的贡献,也就难于贯彻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的原则要在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的各个阶段上贯彻。假若在分配阶段上每个劳动者所得到的报酬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在交换阶段上,消费品的价格高于社会必要劳动量,那么劳动者的货币收入所体现的劳动量,就会少于他应当从社会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按劳分配的原则不仅在生产和分配阶段上没有贯彻,在交换阶段上同样遭到破坏。粉碎“四人帮”后,人们对前者已经有了认识,采取了许多措施加以纠正,但对后者尚未引起重视。
人民生活水平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货币收入,二是物价水平。在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物价水平与生活水平成反比。我们的经济几起几落,物价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上升,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欠账甚多,群众有意见是可以理解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和各种劳务的付费,都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必须慎重对待。现在有些企业打着“扭亏增盈”的旗号,随意提价和变相提价。这是直接侵占人民利益,绝不能容许,应坚决制止。由于工资和物价是决定职工生活水平的主要因素,今后一定要把调价和调资结合进行,使工资的增长速度超过物价上涨的速度,保证职工生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有所提高。
总之,国家要增加积累,企业要“扭亏增盈”,职工要改善生活,农民要增加收入,这四个方面既有统一的地方,又有矛盾的地方,其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价格上。这种情况说明,物价方面的改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应当是先行的,应当走在国民经济其他各项改革的前面,否则,它将拖住整个经济改革的后腿。1979年中央决定大幅度调整农副产品和煤炭、矿石等的价格,是改革物价管理的重大步骤,也是整个国民经济改革的重大步骤。这个事实也证明,价格方面的改革已经走在其他各项改革的前面。
二
物价管理改革面临的头等任务就是对整个价格体系进行通盘调整,改变目前许多产品价格不合理现象,制定出一套既能调节生产与流通,又能指导消费,适应“四个现代化”要求的价格体系来。
这个任务的提出是由客观情况决定的。长期以来,在制定各类产品价格时,忽视或否定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认为价格高低没关系,反正利润全部上交,亏损由国家补贴,致使许多产品价格长期地、大幅度地背离价值,造成整个价格体系的严重比例失调。以工农业产品比价来说,农产品价格偏低,工业品价格偏高,“剪刀差”过大,农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例如,黑龙江省1971—1978年的8年间,玉米、大豆、谷子、小麦、高粱五大粮食作物的总产量是1465.8亿斤,总成本额为181.98亿元,平均每斤粮食成本0.124元,而每斤粮食的售价为0.1元,农民生产1斤粮食赔0.024元。1979年农产品提价后,这个问题有了缓和,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内部,各类产品的比价也还有很多问题,农、林、牧、副、渔各业的产品价格仍不协调,有些产品价格仍然偏低,不符合全面发展农业的要求。在工业内部,原材料、燃料和加工工业产品的比价也不合理,多数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偏高,普通机电产品的库存已达几百亿元,不能说没有价格方面的原因。即使在原材料、燃料工业内部,价格也不协调,比如煤炭的价格低,石油的价格同煤炭相比是很高的,因而利润大得多。多年来生铁、矿石的价格低,而特殊钢材的价格就高。在轻工业内部,价格问题也很严重。由于农副产品和煤、铁、木材的提价,使不少轻工业品的利润大幅度下降,肥皂、罐头、甜菜、糖出现了全行业亏损,像铁锅、文化用纸等群众迫切需要的东西,因价格太低,企业无利可图,影响生产的发展。反之,像化纤纺织品、理发工具、乒乓球等,因价高利大,又造成大量积压。在工、商之间,也有不少的价格问题。有的产品工业利润很低,而商业和外贸部门的利润却很高。或者相反,工业利润很高,而商业和外贸部门的利润却很低。这都是工业价格与商业价格、外贸价格不合理造成的。还有许多产品的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不少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既不利于生产和经营,又迫使国家每年付出大笔财政补贴,仅粮、油每年就要补贴几十亿元之多。以上种种情况说明,不是个别价格不合理,也不是个别环节上出了问题,而是整个价格体系发生了严重的比例失调。所以,物价管理的改革,首先必须解决价格体系上的这一问题。
价格体系的改革必须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从农轻重、积累与消费等主要比例协调一致的关系上,去探索价格体系上的各种比例关系。整个价格体系所以发生比例失调,绝不是一时造成的偶然现象,而是国民经济中各种根本性的比例长期失调所造成的结果。价格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问题,国民经济重大比例的失调,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环节上的许多混乱现象,必然在价格上反映出来。在工农业比例失调、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快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相应调整工农业产品的价格,这必然会使“剪刀差”扩大。多年的经验证明,凡是片面强调积累时,必然压低消费。欲达此目的,或者冻结工资,或者冻结农产品收购价格,或者提高消费品零售价格。积累与消费比例的失调,必然造成价格比例的失调。当然,价格比例失调,价格上的许多不合理问题,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农轻重、积累与消费这些根本性比例的失调。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与价格比例关系互相制约的情况告诉我们,在解决价格体系上的比例失调时,不能就价格论价格,必须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使价格既有利于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协调发展,又有利于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协调。
为了制定出合理的价格体系,必须科学地解决价格形成的基础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众说不一,实践上也相当混乱。现行的价格基础可称为中等成本加合理利润。何谓“合理利润”?没有标准,多少才算合理,也没有个数量界限,所以实行起来相当混乱。最突出的是军工产品的价格形成问题。不管产品质量如何,成本高低,一律按各厂的个别产品成本加按成本的5%的利润计算出厂价格。还有的是工业中的所谓临时价格。这些价格,鼓励不计成本、不讲效果的行为,根本起不到促进经济核算和加强经济管理的作用。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技术进步和实现四个现代化来看,社会主义价格形成的基础应当是生产价格。生产价格和平均资金利润率是进行社会经济比较的客观标准。各部门、各企业在生产价格和平均资金利润率面前一律平等,谁个优、谁个劣,比一比就完全清楚了。这就能够鞭策各部门、各企业承担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严格经济核算,以便用最少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有用效果。
要建立起符合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生产价格规律要求的合理的价格体系,还要正确看待价格总水平问题。可以预料,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内,我国物价的总水平将是稳步上升的,而不是下降的。主要的原因在于,农产品和采掘工业产品的价格,原来偏低,今后有逐步上升的趋势。由于这种情况,其他产品价格会有连锁反应,要相应地提高。当然,有的工业品价格会下降,但这种下降不足以弥补农产品和采掘工业产品价格的上升,因此,价格总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物价总水平的上升以及消费品零售价格的上升,并不一定是坏事。“一五”期间,零售商品物价指数每年递增1.7%,同时,国民收入每年递增8.9%,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7.9%,农民收入每年递增5.1%。这就说明,只要物价上涨的速度不超过居民货币收入增长的速度,它就能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
价格体系上的问题甚多,应抓主要的矛盾。当前主要是工农业产品比价,原材料、燃料和加工工业产品比价不合理,是这两种价格比例失调。所以,“我们要认真研究工农业产品比价,原材料、燃料和加工工业产品的比价。适当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工业品特别是支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以促进生产发展”。[1]今年虽然对这几方面的价格作了一些调整,使问题有了一定的缓和,但还没有彻底解决问题,需要继续抓紧解决。
价格体系中的环节也是很多的,首先应抓基础的一环,即首先应抓农产品价格和采掘工业产品的价格。对这两类产品的价格,要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分析对比,确定其合理的价格水平。把基础环节抓好了,再循着产品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逐次加工的顺序,一步一步地制定出各个环节上的价格。有些产品的价格,并不需要物价机关去制定,可以让它们自发地形成。但是,国家物价机关在研究价格问题时,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
科学的价格体系,应当是既能调节生产和流通,又能指导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社会再生产各环节有计划、按比例地向前发展。过去我们对生产、流通、消费的指导,主要靠行政命令。实践证明,这样做的效果并不好。今后除了必不可少的行政手段之外,主要应靠经济办法,由价格等机制发挥调节作用。价格问题,一抓就灵。今年农副产品提高收购价格后,农民兴高采烈,生产积极性大为高涨,出售的各种农产品都大幅度增加。我们必须学会利用价格来指导生产和流通,必须用价格杠杆去推动成千上万个企业合理使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
物价管理的改革,除了解决价格体系上的问题以外,还要解决价格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建立起适应四个现代化要求的科学的价格管理体制。
现行的物价管理体制弊病不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在物价管理方面,这个过于集中更加突出。因而使得物价管理体制显得过严、过死、过于集中,使价格失去灵活性和竞争性,因而使价格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长期以来,仅仅把价格当做一种计算工具或外在的形式,并以便于核算为理由,主张价格长期固定不变,甚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把物价冻结起来。这是物价管理上“唯意志论”的表现,从根本上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学说告诉我们,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产品价值会逐渐下降。这就要求我们,不要把价格固定下来,要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证明,不同部门生产单位产品所需的全部劳动消耗变化程度有较大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硬要把价格长期固定不变,这就不能不使价格失去经济机制的作用,必然使已经不合理的比价关系愈演愈烈。
供求关系与物价水平本来是互相制约的。然而,把价格长期固定不变,硬性规定同一市场必须统一价格,既不允许价格波动,更不允许价格竞争,这就无法通过价格反映供求关系和调整供求关系。对于供不应求而价格又很低的商品,我们一般都不采用价格手段来解决问题,往往采用财政补贴的办法支持生产,又用票证的办法去限制消费。过去为了保证物价的长期固定不变,不论是财政补贴,还是采用票证供给,都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其结果,非但没有解决供求矛盾,反而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什么东西越实行票证,什么东西也就越紧张;什么东西越靠财政补贴,它的亏损也就更大。对于这种反常的现象,久而久之,习以为常,有的同志甚至把不得已的财政补贴和票证配给制度说成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其实,这同社会主义优越性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当前立即取消财政补贴和票证配给制度还缺乏必要的条件,但是,逐步采用价格手段,建立灵活的价格制度,用价格调节供求关系,则是应该着手进行的。
我国的工业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基本上是50年代从苏联照搬过来的。市场物价的管理办法是在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本应根据情况的变化,改进物价管理体制,使价格富于灵活性,使地方和企业具有较大的机动权。但实际上,价格管理权限日益走向集中。不但各类重要产品的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许多次要产品的价格也由国家统一规定,其他商品也由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计价办法。30年来的实践证明,计划价格范围过大,价格审批权限过于集中,价格管得过严、过死,其结果是,价格不能得到及时调整,使价格体系上的不合理现象有增无减、日趋严重。
为了改变上述情况,必须建立灵活的价格制度。要适应商品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定价办法,实行多元化价格。对少数主要的消费品和对生产成本有很大影响的重要原材料、燃料,应该继续由国家物价机关制定统一的固定价格。对国计民生关系不大的商品,不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的,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都可以由生产者自由定价,允许他们根据价格水平组织生产。另一部分商品实行浮动价格,即由国家规定价格的上限或下限,或两者兼而有之,让价格在规定的范围内波动。只有把统一的固定价格、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社会主义的计划价格制度完善起来。
在三种价格并存的条件下,国家制定的固定价格会对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起很大的制约作用,不会导致价格的自由化。当然,这里所说的固定价格,是指相对的稳定性,它也要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和供求状况的改变及时进行调整。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存在与发展,将为合理地调整固定价格提供重要的依据。
提倡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就是提倡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固有的规律。商品经济存在一天,竞争也就存在一天。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不能没有竞争的,而价格竞争是其中很重要的方面。相同产品的价格在企业之间可以有高有低。企业根据竞争的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提高价格或降低价格。价格上的竞争,一定能促使企业讲求经济效果,严格进行经济核算,加强企业管理。
为了建立灵活的价格制度,使价格富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竞争性,必须下放物价管理权限,要给予地方以更大的物价权,特别要给予直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以一定的物价权。企业和生产队是直接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哪些价格合理,哪些价格不合理,他们最清楚,他们对价格问题是有发言权的。况且,价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他们的物质利益,他们比任何行政机关都更关心价格问题。给予他们以一定的物价权,不但不会削弱价格管理上的集中统一,相反的,还会在发挥企业和生产队积极性的基础上,使价格比较合理,因而更有效地集中起来。给予他们以一定的物价权,也是实行自由价格和浮动价格的前提条件,没有这项组织措施的保证,自由价格和浮动价格不过是徒具虚名而已。
我国广大劳动人民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生活资料的消费者。消费品价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他们的切身利益。在物价管理方面,给予消费者以一定的权力是大有益处的。消费者参与管理和监督物价,可以使价格更加合理,减少或杜绝随意提价和变相提价的现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工商企业改善经营,应当在较大的基层商店里设立物价监督流动岗,由劳动人民的代表行使物价管理与监督权。
下放物价管理权限,并不是完全否定价格上的集中统一。没有集中统一,就没有社会主义价格。问题在于,集中统一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所说的集中统一,主要是指物价管理上的方针政策的统一,而不是指一切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我们认为,统一的计划价格在数量上应大大缩减,价格上的审批权限应该大部分下放给地方或部门。全国性的物价机构主要负责研究物价的方针政策,掌握物价的总水平,综合平衡全国范围内的出厂价、收购价、销售价和运价,处理涉及范围广的有关国计民生的价格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和所有的企业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遵守划定的价格权限,执行某些极重要产品的统一价格。
四
在改革物价管理的方法步骤上,要注意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物价管理的改革虽然可以先行,但不是孤立的。它既是国民经济管理各个方面改革的前提,又是其他各方面改革的结果。物价方面的改革,同其他方面的改革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要配合计划、财政、税收、物资、商业、外贸等方面的改革,作出相应的改革。物价管理本身也是很复杂的,各个环节上也要互相配合。所以,为了搞好物价管理的改革,必须全面规划,加强领导,脚踏实地,逐步进行,不应简单从事。
第二,在改革的次序上,应该是先生产资料,后消费品的价格的改革。生产资料的价格直接关系着生产者之间的物质利益,而消费品的价格直接关系着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消费品价格问题时,要比处理生产资料价格问题时更加慎重。物价的改革,最好先从生产资料价格着手,从中取得经验,然后再扩大到消费品价格方面。在下放物价管理权限时,应首先下放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方面的权限,在这方面取得经验之后,再下放消费品价格管理方面的权限。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最好也要先从生产资料价格方面开始。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特别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必须保持稳定和统一。只有如此,才能使人民生活安定。否则,物价波动严重影响人民生活,物价管理的改革是无法进行的。
第三,大搞调查研究,掌握确实的成本资料。产品成本是物价的基础,是物价中的主要构成部分。即使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也要注意价格与成本的关系。价格高于成本,才有可能获取利润,以便扩大再生产。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因此,在研究价格问题时,一定要十分重视成本资料。没有成本资料,价格也就没有根据。工业品的成本资料比较易于取得,难得的是农产品的成本资料。只有深入实际,做大量的调查研究,通过反复的分析对比,才能最后找出比较正确的农产品成本资料。
第四,坚决刹住滥涨物价之风。物价管理的改革,不是全面涨价。目前各行业、各部门、各企业要求涨价的劲头很大,有的已经涨了价或变相涨了价,千百双手都想伸进老百姓的腰包里捞一把。不刹住这股歪风,物价管理的改革是难以顺利进行的。
第五,大量回笼货币。现在的情况是,居民货币购买力大于商品的可供量,实际上有某种程度的通货膨胀。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搞全面的物价改革,容易造成混乱。当前只能够小改小革,不易全面铺开。应该尽量回笼货币,待居民货币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大体平衡后,再着手物价方面的全面改革。
第六,制定物价管理条例和价格法。为了确保物价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不断巩固所取得的成果,要制定比较完备的物价管理条例和价格法,明确规定各级物价管理机构的权限、物价纪律,以及对违反物价纪律者必须采取的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
(原载《关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探讨》,山东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与张守一合写)
[1] 华国锋:《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