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价格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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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劳动的两重性决定着社会产品具有两重性,从而也决定着社会产品经过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阶段所形成的运动过程,必然采取两种运动形式,一种是使用价值或实物的运动形式,另一种是价值或货币的运动形式。这两种运动形式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同时它们又各自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由价值运动和实物运动所引起的国民经济中的价值比例与实物比例的变动,既有统一的方面,又有矛盾的方面。而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实物补偿和价值补偿又必须同时进行,并且要互相适应。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必须从使用价值与价值两个方面及其相互联系上进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这就是说,不但需要进行实物平衡,还要进行价值平衡,并使实物与价值之间也保持平衡。价值与使用价值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所以,使用价值的平衡是基础,价值平衡则是使用价值平衡的反映。就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来说,归根到底,集中表现为价值平衡。

价值与价格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价值是内容,价格是形式。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由于目前还难以计算出价值,所以国民经济的价值平衡只能借助于价格进行。在实物平衡中,有时也要利用价格进行加总或动态对比。所以,要想正确地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必须正确认识价格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作用,科学地处理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各种价格问题,真正把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置于合理的价格体系之上。

一 价格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两种作用

价格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作用,是由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所要完成的任务决定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根本任务在于,科学地计量和比较社会劳动,有计划、按比例地在各部门、各地区间分配社会劳动,以最优的经济效果,求得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平衡,促进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为实现这个任务,价格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必须起到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首先,价格应成为计量价值或社会劳动的尺度。

国民经济的价值平衡,顾名思义,是按价值进行的平衡。而价值,不外乎就是生产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价值平衡的实质是社会劳动平衡问题。要按价值或社会劳动进行平衡,自然就产生了如何计量价值或社会劳动的问题。

计量价值或劳动的尺度有两种,一种是内在的尺度,即劳动时间;另一种是外部的尺度,即货币。这两种尺度有密切的联系。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即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1]价值或劳动的这两种尺度,对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有着不同的意义。

直接以劳动时间的长短来计量价值或劳动的多少,无疑是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价值量或劳动量的,因而有助于正确地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然而,在目前,这是办不到的,因为社会上的千百万种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还有重大的本质差别,暂且还难以把复杂劳动换算为简单劳动,当然也就难以直接以劳动时间的长短来计量国民经济总体上的及各部门、各地区的劳动总量或价值总量。所以也就不能直接采用以劳动时间计量的价值量或劳动量去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有人曾建议,通过工资等级,把各种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以便用劳动时间去计量价值或劳动的总量。可惜,工资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和许多不合理因素,工资的实际等级并不能准确地体现劳动的差别,况且集体农业尚无工资制度。因此,这个建议是行不通的。唯有将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重大差别基本消失之后,那时就可以直接用劳动时间去计量价值或劳动的总量,因而也就可以用劳动时间计量的价值量或劳动量去进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

当前,计量劳动或价值的多少,只能用货币这个尺度。也就是说,只能采用价格。为了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必须投入活劳动与物化劳动。而投入的活劳动是千差万别的具体劳动,投入的物化劳动是各种不同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燃料等。至于生产出来的产品,又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知道某企业生产的规模及其变化,以及生产的经济效果如何,首先必须把消耗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以及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化为抽象劳动或价值,并用货币这个尺度把它计量出来、表现出来,然后才能进行比较、分析和判断,作出结论。一个企业的生产情况是这样,一个部门或地区的生产情况也是这样,整个社会的生产情况更是如此。在单一生产的企业和部门,生产规模可以用生产能力、产品产量等实物指标表示。但这种生产不多。绝大多数的企业和部门都是综合性的,它们的生产能力和产品产量也要通过货币计量。它们离开价格,都不能计量其生产的规模及其变化,都不能把消耗的劳动与成果进行比较。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举凡国民经济总体上的和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环节的规模、水平、比例与速度,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时期的规模、水平、比例与速度,都必须借助于价格,才能计算和反映出来,才能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要计算和运用像社会总产品、国民收入、积累率、农轻重的比重等综合性指标,如果不借助于价格,把千差万别的使用价值化为可比的、用价格表现的统一单位,任何综合指标都无法计量和应用。由此可见,价格对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不是可有可无、可用可不用的,而是必须使用的,须臾不可离开的。

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要使价格成为计量价值或社会劳动的尺度,以便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规模、水平、比例与速度,那就必须在价格与劳动之间建立起必然的联系。任何一种产品的价格,都不能随意规定,必须根据它消耗的和占用的社会劳动来制定各种价格,实质上意味着用货币计量或表现这些产品生产上所消耗的和占用的劳动量。各种产品之间的差价,应当反映出这些产品所消耗的和占用的社会劳动在量上的差别。譬如,一米棉织品与一米化纤织品的差价,一吨煤和一吨石油的差价,一吨粮食和一吨棉花的差价,都必须反映出这些产品所消耗的和占用的社会劳动量的不同。两种不同的产品,如果它们消耗的和占用的社会劳动一样,它们的价格也就必须相同;或者说,价格相同的两种产品,必须体现出等量的社会劳动。只有这样,价格才是正确的。借助于这样的价格所进行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也才是准确的;否则,价格不反映社会劳动,那就不能正确地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

应当明确指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价格,不仅应当反映出产品生产中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还必须表现出为生产某种产品所占用的社会劳动。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采用资金利润率指标,以生产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这就是说,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角度看,价格的形成基础应当是生产价格,而不是价值。应当把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建立在生产价格的基础上。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与生产价格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并不像某些同志所说的是某人把它们硬拉在一起的。[2]事实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基金装备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只有以生产价格为基础,计量和考核资金利润率,才能把国民经济各部门置于同等的地位,使各部门的成绩成为可比的,从而有助于正确处理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系。如果对各部门没有一个一视同仁的原则,厚此薄彼,怎么能够正确地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呢?!

其次,价格应成为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调节者。

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安排的各种比例关系,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写在纸面上,还有个实现的问题。各种比例关系如何实现?既要靠计划调节,又要靠市场调节。无论是计划调节,还是市场调节,都离不开价格。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安排的各种比例关系能否实现,以及实现到何种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是否合理。正确的价格,有利于按比例发展,使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安排的各种比例关系能够顺利实现,这就能够加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反之,不合理的价格也能够阻碍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所安排的各种比例关系的实现,从而削弱或破坏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价格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起的调节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现行价格定价不合理,通过调整价格,以显示价格对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另一种是根据供求关系以及党和政府的物价政策,利用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调高或调低价格,以显示价格的调节作用。在实践中,我们要区分不同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

在农业生产方面,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单位是自负盈亏的。它们在安排生产时,必然要考虑现行价格能否补偿生产费用,能否为扩大再生产提供资金,能否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增加社员收入、改善社员生活。如果农产品价格偏低,非但不能保证集体积累和社员收入的增加,甚至发生亏损,自然谁都不会从事这种劳民伤财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不解决农产品价格问题,农业是上不去的,农轻重的比例关系是不会协调的。国家急需黑龙江省扩大大豆种植面积,1974年要求种植2372万亩,比上年增加143万亩,而实际只种了2107万亩,比上年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122万亩。1975年、1976年、1977年的情况均是如此。而1978年大豆播种面积却超过计划64万亩,这主要是由于1977年把大豆收购价格上调了21%所起的作用。价格一抓就灵,价格对农业生产的调节作用非常显著。我们的农业计划能否实现,主要应靠价格的调节。在制定农产品收购价格时,一定要保证集体的积累和社员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用提价或降价的办法调节农业生产。这对于保证农轻重比例关系以及农业内部比例关系的协调有重大的作用。

在全民所有制生产单位,随着“统收统支”的废除和利润提成的实行,都会日益关心价格的高低。价高利大的,它们会主动生产;价低利小,或亏损的,如果不采取其他措施,计划任务是难以完成的。我们仅仅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还是不够的,必须进一步认识价格不仅对消费品的生产与流通起调节作用,而且对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流通也起调节作用。要解决工业内部的各种比例失调问题,使工业纳入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离开合理的价格是不行的。对于短线产品要适当提价,以刺激生产和限制消费;对于长线产品要适当降价,以刺激消费和限制生产。不然的话,长线压不短,短线拉不长,比例失调问题仍然解决不了,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也很难加强。

在流通领域,价格对比例关系的调节作用更是明显。价格的升降,对商品可供量与社会购买力之间的总体平衡和构成平衡有重大的作用。对生产资料的供求来说,迫切需要增产的,可以适当提价,以刺激生产;反之,已经积压的,则要降价。尤其在市场调节的条件下,价格的作用很重要。消费品零售价格的降低,会提高居民的购买力;与此相反,零售价格的上升,则会削弱居民的购买力。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会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价格的变动也会引起居民需求构成的变化。有些商品价格上升,会使消费者转移购买力去购买那些价格便宜的可以代用的其他商品;某些商品价格的下降,也会吸引更多的购买力增加对这些商品的需求。例如,川棉一厂了解到每尺一元五角以内的涤卡最受群众欢迎,他们决定生产一种售价为一元四角九分的涤卡,并且根据这个价格进行设计,由于比较适合大多数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所以这种涤卡非常畅销。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一定要利用价格来扩大或缩小某些消费品供应量以及改变其构成,来调节居民需求总量及其构成,以求得消费品供求之间的平衡。当然,利用价格调节供求在目前是有一定限度的。对于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仍然要凭证限量供应,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价格之所以能够成为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调节者,就是因为它是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工具。在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中,在各部门之间的交换中,价格的高低,会引起一个企业或部门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转移到另一个企业或部门。比如,木材的价格偏低,以木材为原料的产品价格偏高,木材生产部门所创造的价值就有一部分转移到以木材为原料的部门中去。在国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价格的高低,有极其显著的再分配作用,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积累、集体生产的发展和个人生活的改善。如果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或降低供应农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格,就会减少国家的积累,增加集体单位和社员的收入;反之,则会增加国家的积累,减少集体和个人的收入。在国家与职工之间,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国家积累与职工实际收入,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假如商品价格偏高,就会增加国家积累,减少职工的实际收入;反之,消费品价格偏低,职工的实际收入会相对增加,而国家的积累也会相对减少。由于价格直接关系着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所以各个社会集团对价格的要求往往是互相抵触的。一般地说,生产者对其自身的产品要求涨价,而这种产品的消费者则要求降价。有时,生产者对其自身的产品也要求降价,但财政部门往往又不同意,怕减少收入。因此,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一定要正确地处理价格问题,使价格有利于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上面指出的价格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计量与调节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不是孤立的、彼此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价格越能准确地计量社会劳动,也就越能正确地调节各种比例关系。而价格越能起调节的作用,也就越能准确地计量社会劳动。有的同志认为,价格的这两方面的作用是根本对立的,无法统一起来。要么起计量的作用,要么起调节的作用。在他们看来,价格要起计量的作用,它必须与价值(或生产价格)完全一致;而价格要起调节的作用,又必须背离价值。所以,价格不能同时起到计量与调节的作用。这是机械地理解价格与价值关系的结果。价格的计量作用与调节作用,虽然在某些具体场合有一定的矛盾,但是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是因为,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是辩证的统一,而不是机械地相等或不相等。既然价格与价值是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它们在基本上应该相符,只有这样,价格才能正确地计量价值或社会劳动,才能正确地分配社会劳动,以调节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但是,价格与价值又经常变化,不可能绝对地相等。我们平常所说的价格符合价值,只是指价格尽可能地接近价值,而不是指二者完全等同。完全符合价值的价格一般是没有的,也是不可能的。即使有这种情况,也是偶然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或者说,价格接近价值,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利用价格逐渐接近价值的一面,使价格尽可能准确地计量价值或社会劳动,另一方面,我们又利用价格不能完全与价值相等的一面,有计划地分配社会劳动和调节各种比例关系。这就是价格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两种作用能够统一的基础。

二 价格在我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发生作用的情况与问题

30年来,价格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所起的作用是错综复杂的。一方面,当价格合理时,它促进了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另一方面,价格不合理时,它又是造成国民经济两度严重比例失调的重要原因之一,削弱或破坏了国民经济综合平衡。

众所周知,“一五”期间我国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是比较好的。这同价格所起的促进作用是分不开的。当时由于几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国家对非社会主义经济主要靠市场调节,所以很重视价格问题。国家规定价格的时候,充分考虑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要求,随着成本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有所升降。对资本主义工业实行加工订货,不但要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还要掌握好价格,以便给资本家合理的利益。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兼顾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保证了农民应得的劳动报酬,保证了农业有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市场零售价格的上升幅度与居民货币收入增长的速度也是适应的。“一五”期间,零售物价每年递增1.7%,工农业总产值每年递增10.9%,国民收入每年递增8.9%,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7.9%,农民收入每年递增5.1%。在这个时期,虽然物价是稳步上升的,但由于这种上升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改善保持了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所以它不仅没有破坏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反而促进了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实现了国民经济综合平衡。

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尤其是1958年以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利润全部上交,亏损由国家补贴,企业毫无经济利益,也毫无经济责任,企业当然不会关心价格的高低,即使价格不合理,谁也不愿主动去解决价格问题。解决农产品的供求矛盾,不是靠经济手段,不利用价格机制,而是用征购、统购、派购等行政办法。更有甚者,“文化大革命”期间,用行政命令冻结了物价。这些做法,造成了严重恶果,使许多产品的价格背离价值越来越远,有的价格不仅大大低于价值,还低于成本。农业的“增产不增收”或“增产还减收”就是这方面最好的证明。1979年虽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这方面的问题有所缓和,但并没有根本解决。我国农产品价格依然背离价值很远。至于部分矿产品、原材料工业品的价格,建筑业的价格,交通运输业的价格,等等,也有类似的问题。物价方面的问题,归结起来,一是各种产品价格背离价值太远,有的很高,有的很低,致使整个价格体系严重比例失调;二是价格管理过严过死过于集中。这两个问题,又互相牵制,恶性循环。管理越严越死。不及时调整,价格也就更加不合理,而价格越不合理,各种“自由主义”的行动也就增多,所以也就更加要求管严管死。这种恶性循环,是我国物价问题的症结所在。

大量事实表明,许多产品的价格,都是背离价值的。这个问题给国民经济综合平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价格本来是一面镜子,它反映着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然而,我国的现行价格不是平面镜,而是“哈哈镜”,它没有反映出产品生产上消耗和占用的社会劳动,歪曲了事实真相。据此计算的国民经济的规模、水平、比例和速度,都是不真实的,这当然无法正确地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

农轻重的关系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占有突出的地位。这种关系是以现行价格计算的。而现行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低于价值,部分工业品的价格高于价值。所以,当前计算的农轻重的比例关系是不准确的,应当加以校正。在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中,农民提供的税金所占的比重不足10%,而工业提供的税金和利润却占90%以上。这似乎表明工人给国家的贡献很大,农民的贡献是微小的。难道8亿多农民给国家的贡献只有这样少吗?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这是因为,农产品的价格低于价值,农民给国家的贡献,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通过不等价交换转移到工业里面去了,把农民的贡献计算到工人提供的积累里面了。这种情况,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是必须考虑到的,也应当设法加以校正。否则,那就很难正确处理工农之间的比例关系。

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对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要正确地计算这个比例,也要有合理的价格。按照不同价格计算的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会有相当大的出入。我国“一五”期间,部分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降低了某些重工业产品的调拨价格,因此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有了显著的变化。以1952年的价格计算,积累率为24%;如果按1957年的价格计算,积累率仅为21%,二者相差3个百分点。“一五”时期的价格变动是不大的,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尚且有一些变化。如果价格变动较大,这个比例关系也会有较大的变化。可见,研究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必须顾及价格变化的因素。近来,有的文章以“一五”时期积累率25%左右为宜,来论证目前和今后的积累率也要保持在25%左右时,忽视了二十多年来的价格变化。仅“一五”时期的价格变化就使积累率相差3个百分点,二十多年来的价格变化究竟带给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多大的影响呢?这是应当弄清楚的问题。否则,我们确定的积累率也是不够科学的。另外,我国的生产资料价格较高,而消费品价格(尤其是农产品价格)偏低,这是我国积累率偏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把我国的积累率同外国的积累率作比较时,这种情况是不能忽视的。有的文章也忽视了这一点。

价格本来是比较社会经济效果,促进节约社会劳动,选择最优经济方案的依据。可是,现行价格难以起到这种作用。在价格合理的条件下,利润的多少反映着经济效果的好坏。现在的价格不合理,使利润的多少不能反映生产经营的优劣。1971—1978年的8年间,黑龙江省的玉米、大豆、谷子、高粱、小麦五大粮食作物的总产量是1465.8亿斤,成本总额为181亿9756万元,平均每斤粮食成本为0.124元,而每斤粮食的售价为0.1元,农民每生产一斤粮食就赔0.024元。1978年一吨统配原煤的成本是16.34元,售价为15.96元,纳税后,每吨亏损1.67元,亏损率10%;一吨汽油的成本为246.7元,售价为560元,盈利313.3元,盈利率为127%。一吨发热量为4500—5000大卡的原煤可发电1000—1500度,电力部门获利34—51元,煤炭部门却亏损1元多。1978年全国统配煤矿的工人有210多万,给国家上交的利润和税金不足10亿元,而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只有三万三千多职工,一年上交的利润和税金超过10亿元。以上这些情况充分证明,以现行价格无法正确计算和比较经济效果,或者说,现行价格已经成为计算和比较经济效果的严重障碍。由于价格不合理,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时,很难得出正确的判断,难以说明哪种设计方案更好,经济效果更大,有时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为了更好地讲求经济效果,提高设计质量,必须解决价格问题。

价格不合理,妨碍采用先进的技术。在铁路运输上,电动机车、内燃机车当然要比蒸汽机车先进。可是,电动机车、内燃机车在目前却推广不开。这除了产品本身的质量和能源的供求因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煤、电、石油之间的比价不合理。煤价偏低,电、石油价格偏高,再加上铁路运价长期固定不变,这就使得蒸汽机车得以长期使用。

价格不合理,地区平衡也无从谈起,地区优势也不易发挥。拿苏南和苏北来说,苏南主要是轻工业,而轻工业的产品价格是偏高的;苏北产煤,而煤价偏低。它们之间进行交换,当然是不等价的。如果不摆平价格,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就不好处理。发挥地区优势,也要以合理的价格为前提条件之一。要把山西建成强大的煤炭基地,必须正确解决煤炭与其他产品的比价问题。30年来,山西调出煤炭8亿吨,仅因价格不合理所造成的损失,有人认为达96亿元,有人认为达180亿—360亿元。今后如果山西运出大量的煤,又要运进大量的轻工业品,不把价格摆平,势必使山西蒙受损失,给山西的财政造成困难,煤炭发展越多,他们也就越穷。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中央不给山西特殊照顾,问题会更严重。这样,无论如何也发挥不了地区优势,也难以进行正确的地区平衡。当前,凡是购销价格“倒挂”的产品,在地区之间调拨,都发生严重困难,有的宁愿忍受缺货的痛苦,也不愿从其他地区调入,因为调入越多,补贴越多,财政支出也越多。不解决价格问题,地区之间的关系也处理不好。

现行的不合理价格对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影响的例子,还可以举出不少。这方面的问题当然应该充分估计到。现在,进一步要问,这些问题是由何种原因引起的?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把价值规律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截然对立起来造成的。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起作用的地方,价值规律就丧失作用;反过来,凡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地方,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就退避三舍。在这种观点支配下,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据说依据的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至于价格高低,是否合理,对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是无所谓的,价值规律是没有地位,起不了什么作用的。然而,价值规律是客观存在,谁也否定不了的。价格不能起促进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作用,它就从反面显示力量,削弱或破坏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价格对我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所造成的许多不良后果,是价值规律对我们的惩罚。它从反面教训了我们,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必须充分尊重价值规律,把价值规律的要求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统一起来。

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把价值规律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看成水火不相容的东西,是完全错误的。这两个规律有一致性的地方。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就一种商品来说,是指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必须符合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就整个商品生产来说,是指社会必须把它所支配的总劳动时间按比例地分配到各种商品的生产上去。正是在后一种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3]价值规律的这个要求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是一致的。所以,我们不能人为地把它们对立起来。

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价值规律的作用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作用是彼此渗透、相辅相成的。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各地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必须尊重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而社会主义的等价交换又不是盲目进行的,它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国民经济各方面的比例关系,既有实物的一面,又有价值的一面。如果不讲等价交换,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都会发生困难,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不可能的。不尊重客观存在的价值规律,也就不能遵守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价值规律从来都不是单独地发挥作用,在私有制度下,它同竞争、生产无政府状态规律结合在一起,调节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在公有制度下,它就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结合在一起,调节着社会主义生产与流通。这是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作用的一个显著特点。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我们要很好地利用这一点,而不是否定它。

不论是价值规律,还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都是客观存在的,又都是可以认识和利用的。当我们没有认识或认识得不正确的时候,它们都起自发的作用,而一旦被认识和利用之后,它们的自发性也就随之消失。我们不能说,只有价值规律有自发性,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却有自觉性;也不能认为价值规律的自发性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自发性更多一些。在这一方面,有许多同志往往不能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上述两个规律,片面强调价值规律的自发性,甚至用“自发性”与“自觉性”来区分上述两个规律作用的特点。[4]事实上,我们绝不可能仅仅认识和利用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使它的自发性消失,却不去认识和利用价值规律,让它的自发性保留下来,贻害人民的事业。所以,用“自发性”与“自觉性”来区分上述两个规律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不弄清这一点,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依然会把价值规律看得低人一等,依然会贬低价格的作用。当然,我们也不要把价值规律看得高人一等,对价值规律也要正确运用,否则,也会受到惩罚。

三 怎样发挥价格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价格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作用,使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真正置于合理的价格体系之上,必须对现行价格体系进行改革,逐步解决价格大幅度背离价值的问题。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正确处理稳定物价与调整物价的关系。

价格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既处于不断运动的状态,又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由于价格与价值矛盾的运动,物价不断由第一种状态转为第二种状态,再由第二种状态转为第一种状态,循环往复,以至无穷。适应这种情况,在物价方面,既要坚持稳定,又必须经常调整,把稳定物价与调整物价有机地结合起来。物价不稳,经常变动,不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当然,价格大幅度背离价值,不进行调整,也使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不准确。所以,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也要求把稳定物价与调整物价正确地结合起来。

稳定物价与调整物价之间,一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稳定有时影响调整,调整有时也影响稳定;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又有统一的、相互转化的一面。没有物价的稳定,就没有物价的调整。新中国刚成立时,面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局面,如果不把物价稳定下来,根本不能提出调整物价的任务。没有一个物价稳定的局面,也不可能进行物价的调整。所以当时不管某些物价是否合理,首先使它们在1950年3、4月份的水平上稳定下来。这种稳定为以后的调整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条件。今后的情况也是这样,只有在稳定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整。另外也必须看到,没有物价的调整,也就没有物价的稳定。当前,许多产品的计划价格大幅度地背离价值,表面上看似乎是稳定的,实际上并不稳定,一旦实行市场调节和利润分成,必定使这部分价格发生大的波动,或者使生产单位不去努力完成计划调拨任务,而去争取议价出售,使计划价格实际上失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物价的调整有利于物价的稳定,促进了物价的稳定,转化为物价的稳定。我们要在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求得物价的稳定。

在稳定物价与调整物价这一对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可以转化的。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稳定物价一直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而调整物价则处于次要方面。应当看到,客观情况正在使调整物价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很少随着生产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改变而调整物价,致使许多产品价格长期地、大幅度地背离价值或生产价格。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实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后,必然要受到价值规律的严厉惩罚。不及时抓住调整物价这个主导环节,物价工作就会丧失主动权,陷入被动局面。不进行物价的调整,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也很难加强。

过去为了保持物价稳定,付出了巨额价格补贴。价格补贴作为权宜之计,为世界各国所通用,我们当然也是可以采用的。在当前调整时期,价格不能大动,仍然需要坚持价格补贴。不过,这是个背包袱的办法。如果越背越大,实在背不动时再想卸下来,势必会有大涨价。从根本上说,价格补贴不利于处理国民经济中的各种关系,有碍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所以,从长计议,不可靠补贴,要经常注意调整价格。

调整价格事关重大,既要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又要有利于安定团结,因此不能一哄而上,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1979年大幅度调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现在应抓紧工业品价格的调整。在这方面,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种是先调整工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即我们一般所说的重工业品的价格,暂时不调工业消费品价格;第二种是全面调整工业生产资料和工业消费品的出厂价格,对工业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可暂不调整;第三种是全面调整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同时要调整工资或给职工补贴。从彻底解决问题看,全面调整价格和工资是比较好的,但目前国家财力有限,不能大幅度提高工资,所以第三种方案目前难以实行,待条件具备后,一定要实行。第二种方案次之,但它是目前最能够行得通的,就目前条件来说,它也是最好的,它把生产资料价格与消费品价格一并解决,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许多矛盾,也不影响人民生活,至于商业经营工业消费品而发生的政策亏损,可由国家补贴。第一种方案是下策,因为它割裂了生产资料价格与消费品价格之间的有机联系。必须看到,价格互相制约,牵一发而动全身。调整生产资料的价格,必然要影响消费品的价格。如果我们仅仅调整工业生产资料价格,而对工业消费品价格置之不顾,或不作充分准备以应付由于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整而引起的工业消费品价格可能出现的波动,那就会陷入被动。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一定要切实注意工业消费品价格所受的影响。

调整物价是否会引起价格上升?这是许多人担心的问题。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管调整价格与否,价格的总趋势是稳中有升。生产资料的价格是这样,消费品的价格也是如此,这个总趋势是一样的。这种客观趋势,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因为,农产品和采掘工业产品的价格本来偏低,而且成本又有上升的趋势,它们的提价必然引起连锁反应。当然,像化工、机械等行业的产品价格可以下降,这种下降不足以抵补价格上升的部分。从流通领域来说,商品供应量与社会购买力之间存在着差额,也就是说,货币发行量超过货币的需要量,也会引起价格的上升,这种情况在我国短期内是不易消失的。价格的上升,不是调价造成的,也不能靠调整价格去消灭。因此,不能因害怕价格上升而不调整价格。

物价的经常调整,会给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动态对比造成很大的不便。为了观察国民收入、社会总产品等指标的变化,必须剔除价格变化的因素。解决这个问题,过去一直采用不变价格(可比价格),比如1952年、1957年、1970年的不变价格等。编制五年计划、十年规划时要用不变价格,但事后对经济活动进行总结分析时,尤其是对几十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时,由于这个时期中采用了几次不变价格,所以很难进行换算。在这种情况下,用不变价格这个办法不够理想,它不如经常分别编制各种价格指数,用物价指数进行换算。

第二,迫切需要解决各种产品的比价关系。

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工业产品内部的比价、高档商品与普通商品的比价、新产品与老产品的比价、可以互相代用的商品的比价,以及农产品分散产区与集中产区的比价、老工业地区与新工业地区之间的产品比价等,都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有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有助于加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

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很重要,它关系着工农业比例能否协调发展,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在旧社会,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二者相交换,形成“剪刀差”。“剪刀差”反映着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通过价格杠杆对农民的剥削。1950年同1930—1936年的平均水平相比,“剪刀差”扩大31.8%;1934年和1935年的口岸城市工农产品批发价格“剪刀差”与1926年相比,天津、上海分别扩大50%、30%以上。在新中国成立前,农民用同样数量的农产品所换得的工业品,以1926年为最多。这说明1926年的“剪刀差”最小,至于有多大,则众说纷纭。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采取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稳定工业品价格的政策。1978年同1950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107.3%,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只上升9.8%。据此计算,工农产品交换比价缩小47%。然而,从1957年到1978年,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75%左右,而农业劳动生产率仅提高15%,因而工业品价值的下降比农产品的更大,这样又形成50%左右的新的交换差距。如果综合考察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和价值变动情况,不能说我们缩小了“剪刀差”,应该说还有些扩大。在1961—1978年的17年间,黑龙江省的“剪刀差”扩大46%,平均每年扩大2.4%。其他省、区也有类似问题。我国的农产品价格,不仅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低得多,就是比第三世界的许多国家的价格也低。今后,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使农轻重比例关系协调起来,在国家财力许可的时候,还要继续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缩小以至消灭“剪刀差”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经常注意调整工农业产品的比价也不失为一个重要手段。

在工业方面,原材料、燃料的价格与加工工业品的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急需加以调整。国家目前迫切需要的煤炭、矿石、生铁、木材等的价格偏低。煤炭虽然在1979年每吨提价5元,但仍有1/3左右的煤矿亏本,主要原因还是价格偏低。我国煤炭的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大约低一半,整个煤炭行业仅能保本,维持简单再生产,无力扩大生产。据鞍山矿山公司、攀枝花矿山公司和邯郸矿山局调查,1978年平均每吨铁精成本34元,而售价仅为31元。这三个单位一年净亏损五千余万元。与此相反,加工工业的某些产品却因价高利大、盲目发展,造成大量积压。国家早已三令五申要压缩钢材和普通机电产品的库存,可是,1979年末全国钢材库存仍比上年同期增长22%;机电设备库存总值比上年同期增长11.7%。这当然不能完全归于价格不合理,也不能说没有价格上的原因。所以,今后提高原材料、燃料的价格,降低某些加工工业产品的价格,调整二者的比价关系,是势在必行的,也是国民经济平衡要求的。

现在生产与流通之间在价格问题上的矛盾也相当尖锐。不合理的价格已经影响到生产与流通的发展,需要进行解决。否则,不利于生产与流通之间的平衡。工商利润的分配,过去一直实行“工大于商”的原则。如今看来,对工商两家应当一视同仁、公平合理。这样,才有利于流通的发展。在调整价格的过程中,由于原材料提价,凡工业利润大于商业利润的产品,工业出厂价格可以不动,工业让一点利给商业;凡商业利润比工业利润大的产品,适当提高出厂价格,商业让一点利给工业;如果工商利润的调整都有困难,可以适当降低税率,财政让一点税。调整这三家的关系仍不能解决问题时,再调整市场零售价格或用其他办法。总之,要在尽可能不影响市场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将原材料提价金额由工业、商业、财政三家合理负担,以便解决工商之间的矛盾,促进生产与流通的发展,以利于生产与流通的平衡。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联系的扩大,正确处理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日益显得重要。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依然起着支配的作用,所不同的是,价值量不是由个别国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世界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而国内价值转化为国际价值。各国的个别价值不论是高于还是低于国际价值,只要国际贸易是在国际价值或它的转化形态——国际生产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而不附加其他条件,那么这种国际贸易就是等价交换,就是平等互利的。从这一方面说,国内价格同国际价格应该“挂钩”,应该使国内价格逐渐接近国际价格,逐渐实现按国际价值或国际生产价格进行交换。这样,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合理分配社会劳动和节约社会劳动,也会促进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目前的国际价格除受国际价值制约外,还受世界上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的影响,呈现急剧上升的情况。在这种国际条件下,对于我国来说,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采取“脱钩”的办法更好一些。如果直接“挂钩”,会受国外通货膨胀的冲击,引起国内价格波动。但是,我们现在采取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脱钩”的办法有缺点,一方面,出口产品换取的外汇,一律按一美元兑换1.56元人民币折算,绝大多数产品要亏损,这是不利于扩大出口的;另一方面,进口产品的盈亏,统一由外贸部门负责,订货单位不关心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和盈亏情况,所以也不利于限制进口。为了贯彻奖出限入的外贸价格政策,贸易外汇要实行另外的结算价格,进口商品的亏损要由用货单位负担,国内有同类产品的进口商品,其销售价格不能比国内的价格便宜。

由上可见,要处理好各种产品的比价关系,必须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一旦各种产品的比价关系合理,它又会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加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我们一定要利用它们之间的这种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作用,做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工作。

第三,要逐步计算出价值和生产价格。

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价值,还是生产价格?目前有不同的意见。所以,既要计算出价值,又要计算出生产价格,以适应不同的要求。只有把价值和生产价格计算出来,树立个标准,才能判断价格是否合理,以及价格背离价值或生产价格的程度,以便校正现行价格,更准确地进行国民经济平衡。

当然,精确地计算出价值和生产价格是很困难的。这不仅因为复杂劳动难以换算为简单劳动,还因为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之间是一种连环式的联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解难分,要计算出任何一种产品的价值和生产价格,必然涉及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这用简单的数学公式和一般的计算工具无论如何都是计算不出来的。将来,随着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重大差别消失后,运用各种数学模型和电子计算机之类的工具,有可能计算出价值和生产价格。当前,虽然不能准确地计算出它们来,但是作个粗略计算,甚至匡算一下,也是能够办到的,对计划工作也是大有益处的。

商品的价值由C、V、M三部分组成,相应的,价值的变形即生产价格也是由三部分组成,这就是物化劳动消耗、必要劳动消耗和剩余劳动。前两部分构成产品的成本。计算这种成本有两种办法。一种是选择部门内某种产品的各企业单位成本的众数或中位数,以代表该产品的部门中等成本。另一种是,用简单算术平均数的方法,计算出部门内某种产品的平均成本。为了计算出部门成本,必须加强成本核算,尤其是农业的成本核算。目前,在工业中迫切需要恢复和健全各企业编制的生产费用表及明细表,在农业中急需建立和健全生产费用的账目,并在此基础上逐步编制生产费用表。

计算价值中的第三部分,即剩余劳动部分,暂且可根据它与必要劳动报酬的比率进行。整个社会的剩余劳动的价值表现即利润总额与劳动报酬总额之比,再乘以某种产品中包含的必要劳动报酬额,即可求出某种产品中应包含的剩余劳动部分。[5]

计算生产价格中的第三部分,即剩余劳动部分,要解决两个问题。先要计算出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只要找出全年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税金),再找出全部生产基金数,将二者对比,就可以求出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另一个问题是比较困难的,这就是在生产多种产品的部门和企业里,如何确定每种产品占用了多少资金。在目前的条件下,这只能粗估,或者通过产品成本加以换算。此外,还可以采用资金占用系数的办法。在部门和企业里,要通过业务核算、会计核算与统计核算的各种资料和典型调查,确定出每种产品的资金占用系数。并随着情况的变化,经常注意调整这些系数。只要这些系数比较合适,那就不难根据它们在产品之间划分谁占用了多少资金,进而根据产品占用资金的多少和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来确定其应包含的剩余劳动部分。

计算价值和生产价格亦可采用另一种方法,先计算出V+M,再计算C。如果采用这个办法,就要先计算出整个社会的单位活劳动的货币表现,或者说,找出单位货币所代表的活劳动量。这个指标反映着社会范围内活劳动的效果,它与反映物化劳动效果的社会资金利润率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我们应该把这两个指标结合使用。从整个社会来说,劳动者的一日或一时的劳动,究竟等于多少人民币呢?这可用一定时期的劳动的总日数或总时数去除以货币表现的一定时期的国民收入总额。假定一年的国民收入总额为4000亿元,劳动的总日数为2000亿个,这样每个劳动日就等于2元,或者说,每元货币代表半个劳动日。当然,这里的总劳动日数,不是每个单位实际消耗的劳动日的简单加总,而是用中等熟练程度的劳动者的劳动日数进行折算后的社会总劳动日数。有了单位活劳动的货币表现,再计算出每种产品消耗的劳动时间,就可以算出产品价值中的V与M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进物化劳动消耗,也可以大体算出产品价值和生产价格。

在计算价值和生产价格时,是先计算C+V,再计算M;还是先计算V+M,再计算C,这是两种不同的方法,可以殊途同归、互相验证。

第四,要逐步实行现行价格与计算价格并行的双轨价格制度。

以现行价格对社会总产品、国民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指标作出的估价,不是按价值的生产地点,而是按价值的实现地点进行的。采用现行价格,可以使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各项指标互相衔接,也便于计算和比较。然而,现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和生产价格,不能正确反映产品所消耗的和占用的社会劳动,据此不能考核企业工作的优劣,也不能正确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因此,有必要根据上面指出的大体计算的价值和生产价格,制定出一套尽可能接近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价格。我们暂且称这套价格为计算价格,以区别于现行价格。

以计算价格对社会总产品、国民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指标进行估价,是按生产地点,而不是按实现地点反映产品的价值量。这种估价,表明国民经济中的最终的经济联系,揭示着社会产品的实际构成。借助于它,能够了解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各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与再分配情况。这套计算价格,既然更接近价值或生产价格,也就有助于正确地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

这套计算价格,除了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外,还有利于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市场调节和利润分成制度,都要求改变现行的不合理价格,要有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可是,改革价格体系,全面调整物价,又影响太大,国家的财力不容许。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逐步过渡的措施。这就是要在现行价格之外,研究出一套计算价格,在内部使用,用来进行经济核算,考核企业和部门的工作成果,计算利润留成和奖励等。用这个办法解决“苦乐不均”的问题,要比按企业利润高低规定不同留成比例的办法好得多。

制定计算价格,要依据两方面的情况。主要应当依据上面指出的经过粗略计算的价值和生产价格。要使计算价格尽可能接近价值或生产价格。这是我们之所以要制定计算价格的基本出发点。同时,又要依据现行价格水平,照顾当前的实际情况,不能使计算价格与现行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价格向价值或生产价格的接近,是一个长久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既要根据生产的发展,使价格逐渐接近价值或生产价格,又要根据每个历史阶段上生产力水平和国家财力的许可,恰当地掌握这种接近的速度。

计算价格是解决价格问题的过渡性措施,它主要应用于那种产品价格大幅度高于价值或低于价值的情况。由于价格背离价值较远,对价格即使进行若干调整,也难于全部解决问题,这样,就可以应用计算价格。

(原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2页。

[2] 刘成瑞:《不能把国民经济平衡建立在生产价格的基础上》,《中国经济问题》1965年第1期。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4页。

[4] 例如,许涤新同志写道:“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同价值规律,在作用上,是矛盾的,是相互对立的。价值规律起着自发的、盲目的调节作用;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作用,则是按比例的计划性。”(许涤新:《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与分配——读〈资本论〉笔记》,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7页。)

[5] 用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某种产品中包括的剩余劳动部分,是经过了全社会的平均化,因而它不完全等于商品价值中的M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