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年鉴·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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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审判概况】

2015年,唐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1.83万件,结案9.91万件,比上年分别上升42.37%和48.32%。其中,受理各类诉讼案件8.93万件,审结7.46万件;受理执行案件2.89万件,执结2.44万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78万件,结案1.42万件;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05万件,结案8.49万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有民事审判庭4个,刑事审判庭2个,行政审判庭立案庭2个,以及少年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裁决庭、海港法庭、执行局、信访接待办公室、司法技术辅助室、办公室、案件质效管理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机关党委、政治部、法警支队、计划财务装备管理处、法官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年末实有人员311人(不含执行分局163人)。全年全市法院有18个集体,27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文明单位”,被最高法院命名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和“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刑事审判、信息宣传、计财装备、司法警察等工作被评为全国先进。

【刑事审判】

2015年,唐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5797件,审结5186件,结案率89.5%,判处人犯6363人,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899件,审结784件,结案率87.2%。全市两级法院依法审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1296件,判处人犯1609人;审判放火、涉枪、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1195件,判处人犯1284人;审判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94件,判处人犯503人;审判涉黑、涉毒、滋事斗殴、赌博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656件,判处人犯1385人;审判抢劫、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916件,判处人犯1344人;审判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134件,判处人犯234人。年内审判重大刑事案件有仲继安、王宝军受贿案、日昌公司非法集资案等。根据主席特赦令,特赦4类143人,减刑、假释符合法定条件罪犯3776名。

【民商事审判】

2015年,唐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8.12万件,审结6.79万件,比上年分别上升32.67%和29.11%,结案率83.6%,比上年下降2.3%,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9458件,审结8319件,比上年分别上升43.6%和33.42%,结案率88%,比上年下降5.77%。提高民事审判司法为民水平,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年内,全市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3.83万件,审理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1.80万件,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03万件,审理知识产权案件56件。年内审理重大民商事案件有迁安大化、中航天赫等钢铁企业系列债务案,玉丰热镀厂非法排污案等案件。

【行政审判】

2015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强化诉权保障、落实监督支持、优化审判机制、提高司法能力等方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360件,审结1603件,分别比上年上升221.96%和152.04%,结案率67.9%。案件种类涉及公安、城建、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20个行政领域。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819件,审结592件,分别比上年上升158.36%和86.75%,结案率72.28%;基层人民法院受理1541件,审结1011件,分别比上年上升270.43%和216.93%,结案率65.6%。收案数排在前5位的行政案件分别是公安类414件、交通类122件、城建类106件(含拆迁案件74件)、社会保障类47件、资源类46件(含土地案件44件)。年内,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赔偿案件41件,给予国家赔偿41万元。审结异地指定管辖案件54件,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案件478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200余条,向社会发布《2015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1份。

【案件执行】

2015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题,深化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年内,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89万件,执结2.44万件,分别比上年上升78.2%和170.36%,执结标的总金额146.4亿元,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580件,执结4485件,执结标的总金额52.9亿元。年内,全市法院开展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清理积案4868件,标的额4.7亿元。曝光失信被执行人1118次,将1466人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促使437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完成5个跨区执行分局,在市中院成立执行裁决庭,划归审判序列管理,实现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形成“上统下分、裁执分离、跨区整合、相对独立”执行工作格局,被最高法院确立为全国法院2家执行改革试点单位之一。

【审判社会服务】

2015年,唐山市两级人民法院有343人年结案超百件,最多年结案672件,14名法官因办案成绩突出,被评为全市政法系统“金牌法官”和“金牌调解员”。年内,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群众投诉218件,查处上级交办案件12件,立案2件,纪律处分1人。推进“一乡一庭”建设,增建法庭101个,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为困难群众减、缓、免收诉讼费1655万元,解决“告状难”问题。化解涉诉信访案件44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407.55万元。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利用“互联网+”建立司法公开信息平台,网上公开生效裁判文书5.71万份,公开执行信息2.35万件,直播庭审案件3656件。

3月20日,市政法系统“金牌法官、检察官、警官、调解员”评选结果揭晓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演讲报告会现场。

法院提供

【市中院获评全国文明单位】

2015年3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中央文明委评为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承“崇法、明德、公正、为民”院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干警司法理念、精神风貌、职业素养,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连续2次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文明单位”,整体工作连续2年被省高院记集体三等功、二等功,连续3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振兴唐山先进单位”。

【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日】

2015年5月4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唐山市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接待有序,立案程序规范,秩序良好,立案登记工作平稳顺畅。当天接待当事人384人,当场登记立案254件,其中民事案件208件、行政案件10件、执行案件35件、国家赔偿1件,当场立案登记率100%。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新收案件增长速度加快,全市法院首月登记立案5759件,当场立案登记率92.5%。

【法院开放周活动举办】

2015年6月首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法院开放周”活动,向社会各界全方位展示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程、工作亮点及成效。6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师生、各界群众代表、媒体代表等50余人参加法院开放周活动,向社会展示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网络直播、司法公开信息查询等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司法公开系统评比中排名第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立】

2015年10月10日,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10月20日开始受理案件。该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包括空港城临空经济开发区、老庄子镇、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12个社区、3个小区、52个行政村。案件管辖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由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该院机构设置有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治部、法警队和老庄子人民法庭。有干警59人,其中法官21人,首任院长苗松林,副院长邱春祥、李同超。截至年底,受理民事案件188件,审结112件。

【田勇受贿、滥用职权案】

田勇,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原局长。2002~2014年,田勇在担任唐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及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北京安宁盈科软件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等27家医疗单位人员所送款物价值人民币475.68万元,并利用职权为行贿单位谋取非法利益。2011~2014年,田勇在担任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未按规定将检查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未将违规费用在医保统筹基金中予以扣除,共给国家造成538万元经济损失。另查,田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在上海、北京、唐山等地购置多处房产,并在银行有巨额存款,有2021万元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中717万元本人能够说明来源,有1303万元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且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故依法判处田勇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田勇受贿所得人民币417.3万元、别克轿车、沃尔沃轿车各一辆,及不能说明来源的人民币1303.86万元财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赵希军受贿、徇私舞弊案】

赵希军,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石家庄监狱原纪委书记。赵希军在2009~2012年任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其中,先后9次非法收受承德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春兴所送钱款200万元,并将上板城监狱部分工程未经公开招标即承包给该公司,赵希军在收受贿赂款后及时拨付部分工程款;先后4次非法收受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吴连军所送钱款人民币120万元,并将上板城监狱部分工程未经公开招标即承包给该公司,赵希军在收受贿赂款后及时拨付部分工程款;先后7次非法收受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志民钱款人民币135万元,在代志民承包到上板城监狱部分工程后及时拨付部分工程款。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希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473万元及美元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服刑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因在审理中赵希军亲属代为赵希军退还赃款472万元,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赵希军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赵希军代为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7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杨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