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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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问题:学士与文吏的分与合

在中华帝国的历史上,士大夫政治并不是自初已然。知识文化角色和职业官僚角色之间,曾经有过相当充分的分化与分离,并且确实出现过以颇为纯粹的职业文官担负行政的体制,这就是秦王朝的帝国政府。那种一身二任的士大夫,是较晚的时候才出现的,并非自初如此。在中华帝国奠基之始,政治最初是表现为另一种形态的。

尽管知识分子与官僚在近代社会才达到了制度性的高度分化,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古代社会中就没有相应的角色。从社会分化概念中可以引申出这样一个设定:那些在近代社会中高度专门化了的功能单位,即使在相当原始的社会之中也必然存在着某种对应之物,但这时它们是不发达的,与其他社会要素尚未分化开来,例如政治、行政、司法、生产、交换、消费、艺术、哲学、宗教等等都混溶于氏族单位之中的那种情况。这就提示我们,社会分化程度是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在此,艾森斯塔得对早期社会是否存在政治系统的讨论值得参考。他说,“任何社会都必然显示出它有一个政治系统”,“这一点现在已经被普遍接受了:已经构成了国家的原始社会和尚未构成国家的社会(所谓‘分割性’的部落)这种传统区分,应该被重新阐述为一种以那些社会之中的若干政治活动和政治组织可以被辨认的程度和分化程度为基础的区分”。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第6页。基于类似思路,我们也相信,在相当古老的社会中也必然存在着后来由知识分子与职业官僚所承担的那些功能(或是其萌芽),当然此时它们与其他功能要素经常是高度混溶的;然而当文明进化到某一阶段之时,社会分化就使得这些功能开始由初具专门性的角色与群体来承担了。这样,我们就以“社会分化”概念为中介,而把知识分子和官僚概念用于中国传统社会,随即就可以看到,在战国、秦汉时期不仅出现了知识分子群体和官僚群体,而且他们之间曾经有过相当充分的分离。

在春秋后期和战国时期,社会中一种名为“士”的角色分外活跃起来了,后人称为“士阶层”。范文澜将战国时期的“士”大致分为四类:学士,如儒、墨、道、名、法、农等专门家,他们著书立说,反映当时社会各阶级的思想,提出各种政治主张,在文化上有巨大贡献;策士,即所谓纵横家;方士或术士,所长为天文、历算、地理、医药、农业、技艺、阴阳、卜筮等等;最下一等的则是食客。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人民出版社,1949年,第251页。这是个大致可以接受的分类。策士和方士也不是没有著述,但学士无疑是士阶层的文化代表。《汉书·艺文志》收录了先秦至东汉初年的著作“六略、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万三千二百六十九卷”,这是一批有继往开来意义的巨大文化成就。正如希尔斯所言,“甚至最不发达的与相对不分化的社会,也为艺术和解释事物的思考这类知识活动提供了场所,即使那里还没有从事这类活动的专门角色;在分工较为发达的社会里,便已要求着和提供了更具专业分工性质的知识分子角色了”E.Shils:“Intellectual”, International Encyclopaedia ofthe Social Science, volume 7, p.400.。帕森斯把“书面语言”(written language)的发达和“哲学的突破”(philosophical breakthrough)作为知识分子产生的条件,在公元前一千年中,各大文明都出现了这种变动。T.Parson:“Intellectual:A Social Role Category”, On Intellectuals, pp.6-7.对于中国战国秦汉间的学士来说,其聚徒教授的私学组织、游学讲谈的义理研讨、流传至今的和未能流传至今的文化作品,及其对人、社会、自然与宇宙的“突破”性系统认识,已足以使我们将之视为分立的知识文化角色了。

对中国古代知识阶层的诞生,学人已颇多论述;而我们在此所特别关注的,尤其在于他们与职业官僚之间的分化。我们注意到,战国秦汉间一种被称为“文吏”的角色,曾经构成了职业官僚群体而与学士分立。

战国时期的大规模变法运动,究其实质,可以视为一个专制官僚制化的社会转型。至少就秦帝国而言,学者已公认它是一个典型的官僚帝国了。美国学者顾立雅在分析了中国官僚制度的演生之后,提出了如下论断:还是早在基督教时代开端之时,中华帝国就已显示了众多与20世纪的超级国家的类似之处,这一帝国是由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式政府加以管理的;法家学派的学说,在许多方面与现代官僚制理论已颇相近。他还批评韦伯由于不熟悉中国历史而对其官僚制发达水平估计过低,指出即使按韦伯的定义,中国秦汉的政府也颇具现代性了。H.G.Creel: “The Beginning of Bureaucracy in China: The Origin of the Hsien”, Journal ofAsian Studies, XXXII,1964.固然对顾立雅的这一论断也有不同意见,例如,帕森斯就认为顾立雅是过高地评价了那一体制,但是他也承认,中国的官僚制度“确实非常先进”。T.Parsons: Societies: Evolution and Comparatives Perspective, New Jersey,1966, p.76.

官僚制度的发展,必然要求任用专门化的行政人员居职任事,这样,一个“吏”群体就逐渐发达起来了。许多学者指出,“士”阶层在战国构成了新式官僚的重要来源。例如杨宽说:“新兴地主阶级当取得政权,着手进行政治改革时,就迫切需要从各方面选拔人才,来进行改革工作。选拔的对象主要就是士。”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01页。战国时期“士”在列国政治之中异常活跃,这是明确无疑的事实;但与之同时“吏”群体之逐渐脱胎而出,并且与学士日益分途,这一事实同样不容忽视。不错,在战国时代,“士”“吏”之间界限区分仍不甚清晰,其间依然存在着大量的过渡或中间性的角色;某种程度上,“士”在当时社会与政坛上的夺目风采,遮掩了“吏”群体悄悄成长并日益成为官僚行政的主要承担者的事实。但是“士”中的文化角色——“学士”与职业文官角色——“吏”的分途,发展到秦帝国时就已沙石澄清、尘埃落定了:所谓“秦尊法吏”“秦任刀笔之吏”,以“明法”为资格的职业吏员,构成了帝国政府的主要成分。

“士”这一称谓在战国时期包容广泛,关涉复杂;但是“吏”之称呼,其含义就明确得多了,它就是职业行政吏员的意思。后世所谓“吏”多指低级吏胥、吏典,但是这里所论则不尽相同。《说文解字》:“吏,治人者也。”杨泉《物理论》:“吏者理也,所以理万机、平百揆者也。”是凡治人理事者皆可称“吏”。《礼记·曲礼下》:“五官之长曰伯,其摈于天子者,曰天子之吏。”郑玄注:“(伯)谓为三公者。”《左传》成公三年:“王使委于三吏。”杜预注:“三吏,三公也。”《汉书·杜周传》:“张汤、杜周并起文墨小吏,致位三公,列于酷吏。”是三公不妨称“吏”。《韩非子·显学》:“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是将相不妨称“吏”。《史记》《汉书》有《循吏》《酷吏》之传,其中不乏居高官者。郡守二千石又称“长吏”。《国语·周语上》:“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韦昭注:“百吏,百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是自佐史至丞相皆可称“吏”。故选曹又称“吏部”。区别之则高者为“官”,泛言之则百官皆“吏”。按,两汉魏晋南北朝时又有一种从事劳动的服役者称“吏”,并因有“吏卒”“吏士”“吏徒”“吏匠”等称,可参看高敏:《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服役者称“吏”,或与“吏”“事”古本一字有关。但是这种“吏”与本书所论无涉。尽管“士”确实是战国官僚的重要来源,但是相对于“士”,被称为“吏”者,尤其被称为“文吏”“文法吏”“刀笔吏”的那类角色,更集中地反映了战国至秦汉行政职员以至行政组织的分化、专门化和复杂化程度。

“文吏”之称,本有两重含义。在汉代,文吏可以是“武吏”的对称汉之仕途,有文有武。《汉书·何并传》:“使文吏治三人狱,武吏往捕之。”《尹赏传》:“闾里少年……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丸者斫文吏。”(汉代文吏皂衣青帻,武吏赤帻,故然。)汉仪又有“文东武西”之制。《史记·叔孙通传》:“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以次陈西方,东乡;文官丞相以下,陈东方,西乡。”《汉书·尹翁归传》:“悉召故吏五六十人,(田)延年亲临见,令有文者东,有武者西。”在此意义上,“文吏”是“武吏”的对称,“文吏”即以文进身者,为文职官吏;“武吏”即以武进身者,为武职官吏。这一用法延续到了后世。如《新唐书·刘蕡传》:“首一戴武弁,疾文吏如仇雠。”;同时,“文吏”一词又经常出现在与儒生相对的场合,这一点与我们的讨论关系尤为密切。所谓“秦尊法吏”“狱吏得贵幸”“秦任刀笔之吏”等语,都是就秦廷不任学士儒生而言的。又《汉书·元帝纪》记元帝为太子时,“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乃进言曰:“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文法吏”显然又是一种与儒生相对的角色称谓,用儒生与用文吏意味着大为不同的政治路线。又同书《何武传》记何武“然疾朋党,问文吏必于儒者,问儒者必于文吏,以相参验”。朋党的存在,以儒生、文吏为大致分野,他们形成了政治上的不同集团党派。甚至在王朝的选官制度上,也明确地体现出了二者的区别。《后汉书·顺帝纪》阳嘉元年冬十一月诏:“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这一制度,同书《左雄传》记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阳嘉制只是为孝廉科建立了考试制度,至于察举面向儒生、文吏这两个群体,显然还并不始之于此时。这一儒生、文吏兼收并用之制一直延续到曹魏初年。《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初三年春正月诏:“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是直至此时,以儒进与以吏进,仍为选官之二途。

在文吏、武吏之相对意义上,儒生之为文官者也应该算是“文”吏了;而且汉代从郡县吏选官,儒者亦往往要借“吏”以进身,他们入仕后也经常承担着与文吏相同的职责。此期的儒生文吏之别,自不尽同于后世士大夫与胥吏之别。然而在时人态度中,儒生所任之吏与文吏依然是明明有别的。《汉书·倪宽传》:“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除为从史。”倪宽为廷尉从史,这是个法吏之职;然而人们特别地强调他是“儒生”,认为他与单纯的文吏有别。所谓“文史法律”,即是“文法”内容之进一步诠释。因而“文吏”之“文”不仅仅与“武”相对,而且也与儒生所长之“经术”“家法”相对。这“文”,特指所谓“文史法律”。

《新唐书·艺文志》丁部有“文史类”,但是,汉代所谓“文史法律之吏”之“文史”却与之不同。《汉书·东方朔传》:“年十三学书,三冬文史足用。”在此“书”指书写,“文史”则指文书记事。汉初有谚曰:“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史书”在此非指历史书籍,而是文吏令史所习之书写,亦即隶书,又称“佐书”。《汉书·元帝纪》:“元帝多材艺,善史书。”应劭注谓“史书”为大篆。钱大昕《三史拾遗》二“元帝纪”则以为是隶书。《说文解字·后叙》:“四曰佐书,即秦隶书。”《后叙》又记:“廷尉说律,至以字断法,苛人受钱,苛之字止句也。”亦可见文字知识,为文吏之所必通者。“史”“佐”均为吏员之称。根据汉廷《尉律》,讽书九千字、通八体书法者乃得为吏参见《说文解字·后叙》。,这是文吏必备的基本技能,故文吏又称“刀笔吏”。汉代孝廉察举的“文吏课笺奏”之制,《后汉书·胡广传》记作“文吏试章奏”。“笺”“奏”“章”皆是行政文书。又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五十四别有张衡《论举孝廉疏》,其中有“今诏书,一以能诵章句、结奏案为限”之语,是“课笺奏”的内容为“结奏案”,也就是提供案例使之依法结案之意,其目的是以此考察文吏之行政能力。关于“课笺奏”和“结奏案”的详细考证,请参看拙著《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2页及第67—69页。结断文案,当然要依照法律;运用法律法令的能力,便是“文法”的中心内容。“文”在汉代每每就特指法律条文,故有“深文”“文致”等语词。《后汉书·光武帝纪》:“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又同书《郭躬传》:“法令有故、误……误者其文则轻。”皆是。《汉书·薛宣传》:“吏道以法令为师。”《朱博传》:“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法律中包含着基本的行政规程——“吏道”。

在居延汉简之中,有一种记叙吏员个人情况的文书(大约是所谓“阀阅”之类),也有助于对“文吏”角色的了解。兹摘引数例:

肩水候官并山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简号一三·七)

肩水候官始安隧长公乘许宗,中功一劳一岁十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简号三七·五七)

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廿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简号五七·六)

候官穷虏燧长簪袅单立,中功五劳三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简号八九·二四)

肩水候官执胡隧长公大夫奚路人,中劳三岁一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简号一七九·四)

……和候长公乘蓬士长当,中劳三岁六月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简号五六二·二)引自《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1、63、100、157、286页及第658页。

上述简文,在记叙了这位吏员的官爵、姓名之后,又记叙其功其劳。功、劳(即功绩和勤务)是汉代吏员升迁的基本依据之一,对其计算汉廷有相当严密的制度。可参看大庭脩:《论汉代的论功升进》,姜镇庆译,载《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下文所谓“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则是汉廷对吏员素质的基本要求。简文中“文”或“武”字,则用以标明“文吏”与“武吏”之别。关于上引简文中的“文”“武”二字的诠释,可参看金少英:《汉简臆谈及其它》(无出版单位及出版日期),第68—69页。

《汉书·贾谊传》载其《陈政事疏》云:“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云:“刀笔以治文书,筐箧以贮财币,言俗吏所务在科条征敛也。”“刀笔”“筐箧”与“科条”,分别与上引汉简所谓“能书”“会计”“颇知律令”一一相合,可知贾谊论“俗吏所务”并非凭空立论。这些行政技能,是通过专门培训而习得的。秦代官署中设有“学室”,“史子”学于其中,学人释为培训文吏的学校。见《秦律十八种·内史杂》,《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汉代亦有严密的吏员培训制度。《论衡·程材》记叙当时的学为吏者,“同趋学史书,读律讽令,治作情奏,习对向,滑习跪拜,家成室就,召署辄能”。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代法律文书,学人以为有法律教材的性质。又新近发表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其作用应为供官吏工作参考,或学吏者阅读的文书程式”。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上),《文物》1993年第8期。如学人所言,在秦汉时代,“欲进入吏途,则都是必先有一个学吏过程的,不论通过官学或私学,或向正式吏员去做学徒,总是必须先取得做吏的业务能力与资格,然后再结合长吏的辟置而进入吏途,故汉有‘文吏之学’产生”张金光:《论秦汉的学吏制度》,《文史哲》1984年第1期。

就上面之所述我们已可看到,“文吏”这种社会角色具有如下特征:他们经专门培训而具备了基本行政技能,依照能力、功绩和年劳任职升迁,并严格地遵循法律规章和充分地利用文书簿计进行工作。就是比照韦伯的定义,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将之视为职业官僚,即使他们尚达不到现代文官的那种高度分化程度。固然“文吏”与“武吏”也是对称,并且由于武职与文职的差异,武吏的文法素养可能逊于文吏。例如《汉书·朱博传》:“博本武吏,不更文法。”他曾经自称“本起于武吏,不通法律”。但是由前引居延汉简我们可以知道,“武吏”与“文吏”素质相近,都是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为资格的,而与儒生不同。即就朱博而言,他不但不是对文法一无所知《传》谓朱博出身武吏、不更文法,乃是就其不如专职法吏自初即以精通法典进身而言的;然而就《传》中所记他为冀州刺史时处理“吏民数百人遮道自言”一事,以及他为廷尉时平处“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一事,就可以知道他决不是不通文法吏道。就其政治态度而言,朱博算是文吏势力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处于儒生的对立面。,而且公然以“三尺律令”来抵制文学儒吏所持的“圣人道”。因此在政治分野之上,我们不妨把武吏和文吏视同一类。较之文吏、武吏之别,儒生与文吏之别在汉代引发了更多的政治文化纠葛。

就是在当时人的看法之中,“儒生”与“文吏”也构成了一组对称,这两种角色所构成的不同群体的分立和对立,在当时就已经被视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了。东汉王充的《论衡》一书中有《程材》等七篇论文,专论儒生文吏之异同优劣,尤能反映时人对此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材》:

论者多谓儒生不及彼文吏,见文吏利便而儒生陆落,则诋訾儒生以为浅短,称誉文吏谓之深长,是不知儒生,亦不知文吏也。儒生、文吏皆有材智,非文吏材高而儒生智下也。……

文吏以事胜,以忠负;儒生以节优,以职劣。二者长短,各有所宜;世之将相,各有所取。取儒生者,必轨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优事理乱者也。……

五曹自有条品,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安足多矣。……文吏、儒生皆有所志,然而儒生务忠良,文吏趋理事。苟有忠良之业,疏拙于事无损于高!……

然则儒生所学者,道也;文吏所学者,事也。……儒生治本,文吏理末,道本与事末比,定尊卑之高下,可得程矣!……

王充对儒生与文吏的异同辨析颇为清晰:前者之功在于“轨德立化”,后者所务则是“优事理乱”。余英时之《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一文,指出汉代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吏道观”,一种是强调奉行律令,一种是强调推行教化。参见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王充的辨析正可为印证。尽管王充的立场是左袒儒生的,然而由其叙述也不难看到,当时——也就是东汉初年,社会上仍然颇有轻儒生而高文吏的风气。

视儒生为知识文化角色而视文吏为行政文官角色,至此大约已不会引起什么疑问了。这两个群体的对立在时人心目中业已构成了问题,甚至直接影响到了政治制度层面,例如选官上的儒生、文吏分途考任制度。我们认为,以上事实与士大夫政治的演生问题,特别是与士大夫的二重角色问题直接相关。儒生在汉武帝以后参政者与日俱增,并由此逐渐成了学士群体的主体。但是也应该知道,汉廷在意识形态上的独尊儒术虽使明经之途向儒生大开,可在相当一段时间中这只是造成了儒生、文吏并用之局,并没有就使儒生取代了文吏;实际上,大部分政务往往仍是由文吏承担的。至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官僚政权——秦帝国创建之始,在战国风云一时的百家学士更是惨遭“焚书坑儒”的沉重打击;此期训练有素的刀笔吏构成了帝国行政的骨干,堪称是文吏政治的鼎盛之时。并且,在贯彻了官僚制精神并成为秦政之指南的法家商鞅、韩非学说之中,学士之居官从政,遭到了最为激烈的批评和否定。这种否定当然也有蔑视文化与文化专制的意味,但是法家为之做出的论证也体现了颇为鲜明的社会分化意识,因为其所提出的论据还表明,由于社会分化的推进,国家公共行政与民间文化研讨,业已判为二事、不可混淆了。

前述帕森斯不赞成顾立雅对中国官僚制度的高度评价,其理由在于科举制的标准并不是职业训练;而这也是韦伯的观点:“君子不器。”可是在中华帝国的奠基伊始,恰恰不是由来自知识文化群体的士大夫或君子贤人,而是由相当纯粹的职业文官——文法吏,来承担行政的。韦伯认为,礼教和孝道限制了中国官员的功利理性主义精神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by G.Roth and C.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 p.1050.,然而我们又看到,在秦王朝时,是官僚法制而不是道德礼教,支配了国务吏治。如果说专门化构成了官僚制发达程度的指标之一,那么秦王朝的文吏政治是否较后世的士大夫政治更为先进呢?然而,即使我们承认秦帝国的功业确实显示了其专业官僚体制的巨大效能,这个帝国却二世而亡。继起的汉朝转而招纳儒生,并且儒生与文吏在对立中又日益地融合起来,由此融合而产生的“亦儒亦吏”、学者兼为官僚的新型角色构成了政坛的主导,从而使中华帝国由文吏政治转轨到士大夫政治上来,并且维持了两千年之久。那种缺乏专业化的角色,在这个社会中反倒显示了更强大的生命力。

学士与文吏在经历了分立和对立阶段之后,二者在汉代融合为一个“一身二任”的士大夫阶级。同时,如果转而来观察分立阶段的前一端,即西周、春秋宗法封建时代,则又可以看到另一种“士”与“大夫”,他们是贵族官员阶级。帝国时代的“士大夫”之名,就是从周代的“士”与“大夫”承袭演化而来的。这就提示我们不能不关注其间的源流衍变关系。学人一般把“士”看成是贵族的最低等级,位于“大夫”之下;但是广义地说来,“士”也可以是贵族官员的总称,把“大夫”包含在内,我们甚至不妨直接就将之称为“士大夫”,这多少也是于史有征的。就其处于君主之下、庶民之上的层次地位而论,封建时代的士大夫与帝国时代的士大夫,正处于相近的等级,并由此而显示了许多相近的政治文化特征。封建士大夫既是国家政务的承担者,尽管此时的政治体制与后世大异,同时他们也是高级文化的承担者,学人用“礼乐”来概括这种文化的内容和特质。不难看到,封建士大夫也是集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于一身的,并且早在封建时代的政治文化观念中,士大夫的理想人格就已经被阐述为服膺礼义的“君子”了。种种迹象,使我们有理由把封建士大夫看成是帝国士大夫的前身。战国以来的学士和文吏角色,可以认为,便是由此前的封建士大夫的政治功能与文化功能经过分化和专门化而来的。这也就是说,在学士角色与文吏角色“分”化开来之前,还存在着一个“合”的阶段。

一个“分”的阶段,其两端分别与两个“合”的时期相接——在我们讨论的目前阶段,这一表述或许仍然显得过于简略了,因而可能有点儿像是某种理念的演绎。然而,随后我们就将提供进一步的史料来论证它。换言之,中国历史上被称为“士大夫”的阶级,在其功能分化或角色分化过程之中,曾经经历了一个由“合”到“分”、又由“分”到“合”的过程。这样一点,就将成为我们切入论题的线索。我们将由此来探讨,是什么样的政治文化传统导致了这一变迁;在这种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很可能就包含着某种处理政治角色与文化角色的分化和整合,以至那个社会的分化与整合的独特机制与模式。

文化演进的可能性的大小,取决于参与过程的文化要素的多少。这也就意味着,既存的各种传统要素,都将构成“文化基因”,从而对演进的方向和形态发生影响。因此,我们的讨论也应该包括溯源的工作。西周春秋时代的“礼”文化与“礼治”传统,显然就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文化渊源。“礼治”传统与封建士大夫阶级的结合,在我们看来,就已经潜藏着帝国时代的士大夫政治得以演生的可能性了。社会分化,必然要求着新条件之下的新的社会整合。而“秦政”的文吏政治,兴盛一时又二世而亡,说明片面发达、片面分化的官僚体制,并不足以整合整个社会。学士群体所促成的士大夫政治,则是既深深地扎根于传统之中,同时又适应了帝国时代新的政治发展。

我们所将讨论的,实际也就是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对于围绕“士大夫”而产生的社会分化问题,所做出的独特表述、安排与处理。古人并无“社会分化”的概念,但是他们对之却并不是毫无意识。例如《管子·宙合》曰:

天不一时,地不一利,人不一事。是以著业不得不多分“分”字原作“人之”,上属,据《管子集校》改,科学出版社,1956年,上册,第181页。,名位不得不殊方。……圣人由此知言之不可兼也,故博为之治而计其意;知事之不可兼也,故各为之说而况其功。郭沫若以为句中“兼”字是“慊”字之假借,参见《管子集校》。这里仍然解为“兼”字之本义,即如“兼爱”之“兼”。又“各为之说”之“各”原作“名”,或言“名当作多”,王念孙言“名当作各。事不可兼,故必各为之说而后备”,即如下文“此各事之仪”之“各”。见其《读书杂志》七,“管子第二”,北京市中国书店,1985年,中册,第68页。其说是。……乡有俗,国有法,食饮不同味,衣服异采,世用器械,规矩绳准,称量数度,品有所成。故曰:人不一事。此各事之仪,其详不可尽也。

这样一种论述,也就是对社会中“事”“业”“名”“位”业已分化的一种特别体察。其中的“人不一事”句,旧注云:“士、农、工、商,各有其事。”这种以士、农、工、商来划分人群,并且以“士”居首的“四民”概念,便体现着中国古代政治传统对社会分化的特有安排。又所谓“乡有俗,国有法”,这里的“俗”“法”以及前面所提到的“礼”,也都是对应于不同社会分化程度的政治文化形态。“法治”所要求的政治角色,是文法吏;而“礼治”所要求的政治角色,却是士君子。

在中国古代,“君子—小人”(或“野人”)两分的二元概念,源远流长而根深蒂固。还是在封建时代,“士大夫”就已被视为一个“君子”阶级了;帝国时代仍是如此。当朱元璋向士大夫授予特权的时候,他正是将之视为“君子”的。《明实录》太祖洪武十年二月诏:

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责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日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

这“君子”称谓,不仅指示其身份的优越,也指示着其在道艺上的优越。“君子”大不同于文吏那种单纯的专业文官,而是一个极富弥散性的整体理想人格,仅仅强调其某一项具体技能的专长,则将破坏其整体的完美性。进一步说,君子治国,正是士大夫政治的中心理想。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君子”被视为诸多其他社会角色的统摄者。

可以相信,在中国古代,人们对社会分化现象并不是没有意识,但是对之他们有其独特的表述、安排与处理;在其中,就包含着古人对士大夫政治的精妙规划。在对之加以解析的时候,我们引述了一些现代社会科学概念以为参考;同时那些贴近于传统的概念和术语,也有其独到的“曲尽其妙”之功。因此在后面,我们还将充分利用来自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传统的概念,例如在下文之中,我们将使用“政统”“亲统”“道统”,“吏道”“师道”“父道”,“尊尊”“亲亲”“贤贤”等等术语,来解析士大夫政治,它们就更切近于传统的政治文化背景一些。它们关涉于、但却并不正好等同于今人所谓的政治系统、亲缘系统与文化系统及其规范;然而其间的差异,也恰好就是我们的注目之点。我们将把士大夫政治的精义,表述为上述三“统”的三位一体、三“道”的相异相维;而士大夫角色之功能弥散性质,则源于他们是“尊”者、“亲”者、“贤”者或所谓“君、亲、师”的精致融合物。

概而言之,在对士大夫政治的演生与形成、对士大夫政治的模式与机制加以叙述和分析的时候,我们将同时借用来自现代社会科学和传统政治文化的概念与术语,并将尽力使这二者融会起来用于解说。但是这样一来,它们也就有可能与其本来定义不尽一致了;它们或许会在本书的脉络或框架中获得某些新的含义,在此,就不妨认为本书是在“借喻”“引申”的意义上使用那些概念的。这一点,亦希望读者给予充分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