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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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于士大夫的“二重角色”

我们的讨论将要涉及的,主要是一个政治文化问题。这里所谓的“政治文化”,首先指的是在政治与文化的交界面上所发生的事象,在中国古代这二者的关系来得特别密切。在现代政治学中,“政治文化”有其特定含义。例如阿尔蒙德说:“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的进程所形成。人们在过去的经历中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的政治行为有着重要的强制作用。政治文化影响各个担任政治角色者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对法律的反应。”见阿尔蒙德和鲍维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林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9页。又可参看《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政治文化”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50—551页。本书所说的“政治文化”,虽然也大致包含了阿尔蒙德定义的内容在内,但它更为宽泛,也经常用于指涉处于政治和文化的交界面上、兼有政治和文化性质的那些有关事项和问题。做出这种处理,是为了适应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有必要从社会史、政治史和思想史等视角对“士大夫”这个东西分别地加以解析,但是一项研究却不可能面面俱到,我们并不打算触及围绕“士大夫”而生发出来的所有枝节。本书的视角既不是社会史的,也不是政治史或思想史的,虽然它也必然要广泛涉及那些方面的问题。在有限的讨论范围之内,本书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士大夫政治的演生,揭示一种独特政治文化模式的演生过程和结构设计。这种模式有点儿像、但又不全是被称为“治国之道”的那类东西;它也不就是实际政治行为的“平均数”,或等于实际政治制度;但是作为传统,它确实曾经深刻地影响了行为、制度和观念,并且就是在那些行为、制度和观念之中,体现了它的存在。正由于我们是把“士大夫政治”视为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模式”而展开讨论的,基于这一特定视角,本书的叙述线索、整体框架以及对历史材料的运用、解释和组织,与基于政治史、思想史、制度史或社会史的视角所做的处理,就将经常有颇大的不同。对这一点,作者请求读者事先就给予足够的注意。

在全书的开端,我们先要为讨论的展开找到一个切入之点。在我的另一部著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在那部书中,我已经把关于士大夫政治的一些思考贯彻在内了。之中,我曾经把官僚科层组织的理性行政因素、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的特权分配和权力斗争因素以及一个源远流长的知识群体及其文化传统因素这三者,设定为支配察举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因。本书的主题是士大夫政治的演生与形成,研讨对象已经不同了,但是切入问题的角度,依然与之密切相关。本书首先假定,中国自秦汉以来的国家形式就已是一个典型的官僚帝国了,皇帝与担当国务的官僚集团,共同对社会实施统治。这一帝国中官僚的巨大威望、特权及其运用权力谋取财富的可能性,使我们有理由将官僚视为社会统治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这些帝国的官僚之所以不能仅仅视为职业文官,还在于这样一点:他们来自知识文化群体,来自士人。士人拥有深厚的文化教养,从事哲学、艺术和教育等等文化性活动,特别是,他们承担着被王朝奉为正统的儒家意识形态。科举制度,构成了士人加入帝国政府的制度化渠道。这种特殊类型的文人官僚,在中国古代有着一个众所周知的称呼:士大夫。

我们先来对“士大夫”这一称呼的含义加以讨论,由此来从特定方面取得一些参考,以引发出本书的叙述线索(当然,这些参考本身还不等于本书的分析和结论)。

当学人用“士大夫”一词来指称一个特定阶层的时候,“绅士”有时是其近义语。较早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的,有吴晗等学者。他们在40年代的讨论文章,收入了《皇权与绅权》一书。见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吴晗说:“照我的看法,官僚、士大夫、绅士、知识分子,这四者实在是一个东西,虽然在不同的场合,同一个人可能具有几种身份,然而,在本质上,到底还是一个。……平常,我们讲到士大夫的时候,常常就会联想到现代的‘知识分子’。这就是说,士大夫和知识分子,两者间必然有密切的关联。官僚就是士大夫在官位时的称号,绅士是士大夫的社会身份。”见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6页。在晚近的文献中,如韩国学者吴金成的《明、清时代绅士层研究的诸问题》一文,检讨了韩国、日本、西方以及中国的有关研究中对士大夫、绅士等词语的用法。他说:“在韩国,正以士大夫、乡绅、绅士三个用词使用着。士大夫主要用作意识形态及文化概念,或作包含官职经历者与未入仕学位层的用词”,“以士大夫(=是受儒家教育的知识人,大体上是地主)为支配阶层的社会结构,是从宋代确立以来,本质上没有改变地持续到将近一千年的清末”。文载《中国史研究的成果与展望》,东洋史学会第一届研讨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此文对以往关于中国绅士研究的引证较为详尽。对“士大夫”一词的这类界定,可以说是具有普遍性的现代用法。

相对说来,“绅士”或“乡绅”(“乡绅”一词最初大约出现于1588年的《明实录》中)这种称谓,强调的主要是士大夫在社区之中的地位与功能。据张仲礼的估算,在19世纪、太平天国之前,取得了生员(以及监生)资格者已达一百一十万人左右,这还要加上候补官员与退休官员,才大致构成了绅士阶层的主体。如将绅士的家属计算在内,这个绅士阶层总人数约近五百五十万。绅士及其家族拥有种种正式与非正式的特权,并且在社区与国家之间履行了司法、行政、治安、经济、教育与公益事业等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有关各处。在历史上,这种绅士就经常被直接称为“士大夫”。例如,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三:“此风一起,士大夫不肯买地,不肯放债。”《续藏书》卷二三《海瑞传》:“公独卵翼穷民,而摧折士大夫之豪有力者……自是士大夫之名贪暴者,多窜迹远郡以避。”

对于吴晗所言之官僚、士大夫、绅士和知识分子这四种相关的身份,如果不考虑作为其社会身份的“绅士”一项的话,那么,士大夫就是官僚与知识分子的结合物。在此,士大夫与“绅士”就不能完全等同了(也如吴金成所言,在此“士大夫”一词所强调的是“意识形态概念和文化概念”)。《辞源》为“士大夫”这一语词提供的解释中就包含这样两个义项:“居官有职位的人”及“文人”。《辞源》,商务印书馆,1984年修订本,第640页。《辞源》为“士大夫”列出的第三义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文人、士族”,“封建地主阶级”这一修饰语在此不是必要的。又,《辞源》在此所举语例有一条出自《荀子·强国》:“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按此句中的“士大夫”指的是高于“官人百吏”的一个官员层次,不宜直解作“文人”或“士族”。“士大夫”既是“居官者”,又是“文人”。对士大夫所拥有的这种双重身份,任何初通中国历史者都不会生疏:只要来看中国历史上浩如烟海的文史著述大抵都是国家官僚的作品,这一点就不言自明了。当然,“士大夫”一词在历代文献中的含义较《辞源》所释更为复杂,对此后面将有专门讨论;大致说来,如果要用现代语言对士大夫之特征做一个最简化概括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妨暂时将之定义为官僚与知识分子这两种角色的结合。

来自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学人的看法,在此亦很有参考价值。在英语中,“士大夫”一词的译法有scholar-official(学者—官员)、scholarbureaucrat(学者—官僚)、literati and officialdom(文人—官员)等。我们看到,英语中需要用两个词才能较好地表达中文中“士大夫”这一个词的意义,仅仅“官员”或“官僚”一个词不足以传达其整体内涵。人们或许就会想到,英语世界的历史上没有过一个与之相当的社会阶层,在那里学者和官僚是相当不同的社会角色,因而也就没有产生与之相近的语词可供对译。这也提示我们,一个具有二重角色的“士大夫”阶层的存在及其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可能是中国古代社会非常富于特征性的现象。

美国学者列文森对中国的士大夫还有一个很有趣的称呼:amateur。此词的原义兼指业余爱好者以及外行,与专业人员或专家意义相对。他说:

如同八股文的极端美文主义所显示的那样,中国的官员在履行官务上是amateur,这一情况到明代较此前更甚。他们受过学院式教育,(绝大多数)经过书面考试,但却没有受过直接的职业训练。……学者的人文修养,是一种与官员任务略不相及的学问,但它却赋予了学者以承担政务的资格;这种学问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需要技术效率之官员职能的履行方面(在此它反倒颇有妨碍),而在于为这些职能提供文化粉饰方面。

随后列文森对中国的士大夫给出了如下评语:

在政务之中他们是amateur,因为他们所修习的是艺术;而其对艺术本身的爱好也是amateur式的,因为他们的职业是政务。

列文森把中国与英国加以比较,因为在英国“人文修养也经常地构成了进入行政部门的资格”。他引述了一段对一位文官的赞辞,这篇赞辞中将此文官的出色表现归结到他的人文修养。可是列文森随即就指出,“由于作者生活在一个amateur几乎在各种场合都要向专家让步的高度专门化社会,一个在其中amateur一词事实上已经意味着技能疏浅而非无关报酬的爱好的社会之中”,所以作者在申说古典人文修养有益于官员专业任务之时,其语气带有了一种“分辩的意味”,因为他感到他的听众会对之表示怀疑。这与古代中国“最高文化价值与最高社会权力辉煌的象征性结合”,仍然大为不同。而且列文森指出,在那段赞语之中,古典学识与行政职务之相关,是从“达到目的(按,指官员任务)的合乎逻辑的实用手段”意义上加以论证的;然而对于中国的士大夫,“他们的人文修养中的职业意义,就在于它不具有任何专门化的职业意义”。参见Joseph R.Levenson: Confucian China And Its Modern Fate: A Trilog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Volume One, pp.16-19。对于一位生活于西方世界和现代社会的学者,这显然引起了他的特别注意。

对士大夫之二重角色的这类特别敏感,具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这涉及了中外差异:许多民族历史上没有出现过类似的阶层;同时也涉及了古今差异。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重大特点之一,便是社会分化与专门化,由之知识分子与职业官僚之间发生了制度性的高度分离,知识界与政治建制判然两分了。

社会分化,或略微确切一点儿地说,社会的结构与功能分化,是这样一种社会过程:它的推进将导致社会的不同领域、系统以及相应的角色、群体、组织、制度、规范、价值等等的不断增殖。这些要素分化开来之后,随即就显示出各自特有的内部法则和外部联系,具有了自主性和专门性,并将要求在新的基础之上建立新的整合形态。对于“社会分化”(Social Differentiation)概念,在较早的社会科学文献中,社会学家如斯宾塞(H.Spencer)、杜尔凯姆(E.Durkheim)、齐美尔(E.Simmel)等都曾做过讨论。对某些现代作者,它可以用于指称一切角色与群体的增殖过程。例如,The Encyclopaedia Britanna(15th Edition,1983)的Social Differentiation And Stratification条(第16册第953页,作者巴托莫尔[T.B.Bottomore]):“社会分化指的是群体和个体类别之间的差异在社会中的认定和确立”,“另一描述这一现象的方式是说各个个人占有或扮演了‘社会角色’,这样,社会就被看成是一个由分化了的角色构成的系统”。在International Encyclopaedia ofthe Social Science(Macmillan and Free Press,1968)之Social Differentiation条(第14册,第406—407页)中,索罗金(P.A.Sorokin)则把社会分化视为人类社会中的群体划分方式和增殖过程。结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T.Parsons)认为,社会分化过程可以被定义为“一个或一类在社会中具有单一和相对明确之地位的单位、子系统,分裂成为一些(通常是两个)就那个更大的系统来说在结构与功能意义上互不相同的单位或子系统”的过程。参看其Societies: Evolution and Comparatives Perspectives, New Jersey,1966, p.22。在帕森斯那里,社会分化具有进化的意义,例如他对家庭单位与实业公司的分析所显示的那样,这种分化使得二者都可以更好地履行其特定功能。可以参看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90—95页。卢曼(Niklas Luhmann)阐述了进化的三种形式:分割(segmentation)、分层(stratification)和功能分化。“分割”产生了更多的相似的同等单位;“分层”导致了由诸多在权力、财富、威望和教育等方面不平等的诸多群体构成的等级体系的出现;功能分化则是更高的进化形式。参见其Differentiation ofSociety, tr.by S.Holmes and C.Larmore,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82, pp.232-238。以色列学者艾森斯塔得在解析官僚帝国这种政治实体的时候,把“社会分化”用作中心概念之一,这对本书的构思颇有启发。参见其《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如果整合的途径和形态产生了一个更复杂、更平衡、更具适应能力的社会系统的话,这往往就被视为进化过程。知识分子和职业官僚,都是社会分化的产物,是社会的文化系统与政治系统分化到一定程度而发生的社会角色专门化的结果。帕森斯、李普塞、希尔斯等把知识分子定义为投注于文化性事务,从事文化的创造、传播和使用的社会角色,其功能来源于人类的这一需要:与人、社会、自然和宇宙的最高或最本质的方面,建立认知、道德与审美的联系。参看T.Parsons:“Intellectual:A Social Role Category”, On Intellectuals, ed.by P.Rieffs, New York,1969, pp.3-25.L.M.Lipset: “American Intellctual: Their Politics and Status”, Daedalus,1959年夏季号,第461页。E.Shils: “Intellectual”, International Encyclopaedia ofthe Social Science, Macmillan and Free Press, 1968,第7册第399—400页;以及他的“The Intellectual and Power:Some Perspective for Comparative Analysis”,亦见P.Rieffs编On Intellectual,第25—48页。还可参看叶启政:《谁才是知识分子?》,《中国论坛》第265期,台北,1974年;金耀基:《知识分子在社会上的角色》,收入《中国现代化与知识分子》,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77年。至于官僚,依马克斯·韦伯的定义是这样一种社会角色:他们仅仅依照专业资格受职任事,依照功绩和年资领俸迁升,并严格依照和充分利用成文的法典规章、文书簿记从事公共行政的职员。相应地,那种以集权的科层形式分配职能、资源和权威,以经由特定铨选程序进入晋升阶梯的专业领薪文官任职、并依赖成文的系统化法规而运转的行政组织,就可称之为官僚制。马克斯·韦伯对官僚和官僚制的定义,参看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 ed.by G. Roth and C.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 pp.220-221.此外还可参看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tr.and ed.by H.H.Gerth and C.W.Mills,第八章,特别是第一、二节;以及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有关章节。官僚制的基本精神是所谓“工具理性”,它表现为目的明确的、可计算的、合乎逻辑的、普遍主义的和系统的达到目的的手段。上述六点,参考了社会学家艾森(Arnold Eisen)对韦伯工具理性概念的解释,转述自王振寰:《韦伯“理性化”的意义及其对工具理性的批判》,《思与言》第十八卷第四期,台北。

上述这些定义产生于高度分化的社会背景之中,因此其定义的作者,首先要尽力略去知识分子与官僚的社会脉络,如其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态度等等,以凸显其专业功能。假如进入这一框架来透视中国士大夫,很可能就会生发出这样的印象:较之现代知识分子与官僚的判然两分,中国古代士大夫之二重角色形态,显示了功能混溶性或角色弥散性;其制度化的“一身二任”,显然与现代社会的专业分工原则相左。前述列文森称士大夫为amateur即有此意;又如白乐日断言,“中国士大夫行使所有的中介功能与行政功能……然而在此前他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专门化”。参看E.Balazs: Chinese Civilization and Bureaucracy,第2章。至于官僚制理论的奠基人韦伯对中国士大夫的论断,更是众所周知的:中国缺少专家政治,“士大夫基本上是受过古老文学教育的一个有功名的人;但他丝毫没有受过行政训练,根本不懂法律,但却是写文章的好手,懂八股,擅长古文,并能诠释讲解。在政治服务方面,他不具有任何重要性。……拥有这样官吏的一个国家和西方国家多少有些两样的”维贝尔(即韦伯):《世界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87页。。韦伯引述《论语·为政》“君子不器”之语来概括士大夫之非专家特质,这可以说是对孔子此语之极具匠心的发挥。韦伯:《中国的宗教》,简惠美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第225—226页。在他看来,这种士大夫“君子”形态缺乏所谓“合理性”(“形式理性”)。社会分化当然不等于“合理化”,但是它将为“特定手段针对于特定情境的特定问题”的发展开辟道路。反过来说,从理论上讲,不同领域的法则、规范和角色的混淆,将降低由于要素专门化而带来的合理化性质。

他们是否是在套用现代或西方的标准,用一个狭窄的标尺苛求中国古代的士大夫政治呢?在此,人们确实应该谨慎地把论断限制于一定的范围之内,以免陷入误区。我们做如上引述,只是为了获得一种参考以便引发问题,这个参考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官僚组织在中华帝国很早就相当发达了,在西方社会则很晚才达到了相近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然而双方各自的官僚形态却是如此地不同,这毕竟显示了士大夫形态的独特性。在我们把士大夫视为二重角色的结合之时,也就意味着这样一点:从功能上看,我们已足以在其中清晰地分辨出两种角色了——帝国政府庞大复杂的行政事务凸显出了“官僚”的形象,浩如烟海的诗文著述凸显出了“文人”的形象。假如这一事实未曾发生,则如上引述就无大意义;然而士大夫之“二任”已明明有别,并且各自都已相当发达,但是又整合于“一身”之上,甚至发展出了相应的以美文为考试内容来录取文官的科举制度,无论如何,这应是个特别现象。事实上,对科举文人疏于政务的指责并不仅仅来自西方学人,在中国这是“古已有之”。例如对科举制“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通典》卷十七《选举五》,赵匡《举选议》。之类的批评,很早就是古代选官讨论的重要论题了。这种批评表明,文人居官对行政效率的负面影响,古人已颇有认识。由于那个官僚体制的发达程度,它确实已经表现出要求专门化的内在倾向了。

一般说来,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二元分层的传统社会之中,上层阶级往往兼有宗教与文化功能,这原是普遍现象。对之亦可参考帕森斯的Societies:Evolutionary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一书的有关分析。这也可以表述为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等级之间的更大重合程度。艾森斯塔得(S.N.Eisenstadt)在区分家产制、封建制政权、官僚帝国政权与现代社会的特征时,把社会、政治、经济等级之间的重合与分化程度作为标准之一。参看氏著:《帝国的政治体系》第二章第九节“历史官僚帝国的政治体系与家产制的、封建制的和现代的政治体系的区别”。但是中华帝国的特殊之点在于,这里的文人角色与官僚角色分别都有了相当分化,同时二者又紧密地融合为一种“士大夫”形态,并且达到了列文森所谓“最高文化价值与最高社会权力的辉煌的象征性结合”。这不但不同于现代社会,也不同于西方历史上政权与教权的判然两分或古印度的宗教代表婆罗门与政权代表刹帝利划分为不同瓦尔那的情况。

中国官员在专门化方面呈现出来的如上特征,并不仅仅是个行政组织发达程度的问题,它是一个更大的政治文化秩序之特质在政治角色方面的体现。如韦伯所言,“拥有这样官吏的一个国家和西方国家多少有些两样的”。将士大夫视为文人与官僚的结合,这毕竟仅仅是一个相当简化的说法。士大夫之所谓“一身二任”,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新产物;从另一些方面看,“官员”和“文人”这二者又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的。士大夫不仅涉身于纯粹行政事务和纯粹文化活动,还承担了儒家正统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种综合性的观念体系,以及根据这种观念体系从事政治的企图和实践。关于“意识形态”的定义,可参考《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第9册,第101—102页以及Edward Shils: “Ideology”,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the Social Science, Macmillan and Free Press,1968, volume 7, pp.66-67。儒家思想对天、地、人之间的众多事象加之以系统的解释安排,以此来处理人生问题、家庭问题、教育问题、文化问题、治国平天下问题等等,直到宇宙问题;并力图以这种无所不包的体系支配帝国政治。帝国官僚深受儒家教育,并有义务在各种情境中奉行、贯彻和维护它。意识形态的无所不包性,与士大夫角色的功能混溶性质互为表里,并使其“文人”的一面与“官僚”的一面,充分地一体化了。

从专门化的角度看,士大夫治国与专家政治颇不相合;但是专门化的行政并不一定就能促成一个平衡的、具有适应性的社会系统,这还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传统和政治社会背景。社会分化也必然提出社会整合与调节问题,如果相对于其背景与传统来说某一要素是“过度”地专门化了,那反而有可能对其他要素产生负面功能,这种消极影响又将反馈到其自身。专门化当然不是评价政治文化模式之优劣的唯一标准,中华帝国的士大夫政治也发展出了精致微妙的运作机制,并且尽管它确实存在着缺乏专门化的问题(以及其他种种问题),但它在两千年中的长盛不衰,毕竟表现了其与中国传统社会的高度适应性。

要更为深入地理解这种以“士大夫”形态出现的社会角色,以及由之所承担的“士大夫政治”,上面所引用的那些参考当然还很不够,然而它们还是带来了不少分析上的便利。例如“知识分子—官僚”的二重角色观照,就颇有助于我们切入论题。由之,我们首先就可以指出这样一点:在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和官僚之间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分化;甚至,在中华帝国创建之始,恰恰就是由那种颇为纯粹的职业官僚构成行政骨干的,学者文人在其时反而颇遭排斥——这就是秦帝国的情况。在秦王朝,一种被称为“文法吏”的角色成了帝国政务的基本承担者,他们大异于后世的士大夫。就是说,士大夫政治,在中华帝国的历史上绝不是自初如此。然而这种纯粹的文吏政治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却难以为继,世入汉代,文吏群体就开始逐渐让位于儒生官僚——兼为学者、官僚的“士大夫”了。我们认为,对这一事实的前因后果,应该加以特别的关注;而前述那些论述中国古代士大夫之“一身二任”的学者,对之尚未给予足够深入的讨论。在下面一节,我们就来稍微详细一些地说明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