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个别合同与框架合同
以合同内容是否必须由将来签订的合同具体补充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框架合同和个别合同。
框架合同(frame contract),又叫架构合同,在实务中常被应用。例如,甲协会和乙出版社签订架构合同,明定由乙出版社出版丛书,而由乙出版社和个别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条件。再如,实施专利的甲公司和乙唱片制作人组织,就著作权的使用签订整体合同。
框架合同不是暂时性的合同,而是长期存在的合同,为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将来签订的同一类型合同,即个别合同,提供合同的基本框架(架构)、基本条件。所谓框架合同为未来签订的个别合同提供基本框架、基本条件,情形较为多样、复杂,需要类型化。(1)有的是当事人之间为确定较为长期、牢固的交易关系,且就基本问题、主要事项已经达成了合意,只是某些细节问题来不及或不愿意而未作约定,以免僵化,妨碍各方更有效益、更为顺畅、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地开展具体的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框架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或在框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未来成立个别合同时,均按框架合同的约定确定各个个别合同的内容。此类个别合同约定的条款仅仅是框架合同中条款的细化、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此类个别合同并未变更、否定框架合同设定的基本框架(架构)、基本条件。(2)有的是当事人之间已就确定较为长期、牢固的交易关系达成了共识,只是就大概的事项达成了合意,不少细节尚不清楚,甚至于对某个或某些重要问题尚有分歧。在这种背景下,各方当事人签订框架合同,将相当的事项、问题留待其后,由个别合同解决。这样的个别合同很可能变更框架合同的某个或某些条款,当然,补充框架合同的内容更为常见。(3)有的是当事人各方几乎就交易的主要事项都考虑到位了,也未想由将来签订的个别合同变更框架合同,只是客观实际的变化才使某个或某些个别合同变更了框架合同。
框架合同在以下两方面对于个别合同的形式与范围,有拘束的效力:(1)框架合同的形式问题:框架合同通常不需遵守一定的形式,不过为了举证方便,以及使双方当事人明确知悉其彼此的权利义务起见,常使用书面的形式。(2)框架合同为个别合同的签订确定其基本条件。若框架合同当事人彼此缔结个别合同,则于框架合同中所合意的条件,对个别合同有拘束力,单方背离该框架(架构)条件,必须符合民法的一般规则才有可能。
框架合同与个别合同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分工并非千篇一律,时常不太明确,需要根据个案加以判断、确定。
在程序条款方面,框架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个别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约定由法院解决纠纷;或者相反,个别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框架合同对纠纷解决方法没有约定。在这些情况下,问题容易解决,按照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即可。
但是,框架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而个别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法院解决,或者相反,框架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法院解决,个别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本书作者认为,如果是全部的个别合同都约定了仲裁条款,或都约定了由法院解决纠纷,由于个别合同签订在后,视为对签订在先的框架合同关于纠纷解决方法的变更,应以个别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仅仅是某个或某些个别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法与框架合同约定的不同,则应分别处理,即,个别合同约定了不同于框架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法的,援用《合同法》第77条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按照该个别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法确定案件的管辖;个别合同没有约定不同于框架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法的,遵循框架合同为个别合同的纲领性文件、统领个别合同的思路,依据框架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法确定案件的管辖。
在实体权利义务方面,同样应当区分情况而定:(1)如果个别合同只是细化了、具体化了框架合同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甚至添加了除此而外的权利义务的条款,并未约定与框架合同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相抵触的权利义务条款,表明个别合同只是框架合同的补充,而非对框架合同条款的变更,则应当按照框架合同和个别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不得否定任何一份合同的约定。对此,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阐释:框架合同的意义,常在于将格式条款适用于框架合同当事人之间所有的未来同类的合同,其结果为通用合同条款于个别合同中无须一再重复引用,仍可发生效力。这在框架合同构成格式合同的场合,十分正确;但在框架合同不符合格式合同的规格时,需要按照本书作者的上述思路确定。(2)如果个别合同约定了与框架合同中权利义务条款相抵触的条款,因个别合同成立在后,应当视为对框架合同中权利义务条款的变更,应以该变更的为准。至于未被个别合同变更的框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自然仍以框架合同约定的为准。个别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超出了框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作为补充的内容处理,承认其法律效力。在框架合同符合格式合同的规格的情况下,运用个别商议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的规则和原理处理,结果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