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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实定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押赌合同、有奖抽奖或有奖销售合同均属此类。在我国,保险合同为合法合同,予以鼓励;有奖抽奖或有奖销售有数额限制,数额过高者以不法论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者即被禁止。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故以它为例分析射幸合同的特征。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虽已确定,但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发生与否,却均不确定。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取得成千上万倍于保险费的保险金,保险人则丧失成千上万倍于已收取的保险费的利益;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却取得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所带来的利益,投保人失去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利益。可见,因保险事故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之发生的不确定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丧失或取得,表现为一种机会。所以,射幸合同又叫机会性合同。
彩票合同也是射幸合同,因为彩票购买人在购买彩票时,无法断定自己能否中奖,中奖与否取决于非由合同当事人控制的不确定因素,比如摇奖或抽奖,相应地彩票购买者除了一纸彩票要么一无所获,要么获得巨额回报,具有“以小搏大”的属性。
区分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对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合同是否公平。